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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A款.docx

1、金融保险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A款(金融保险)华安国家助学 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A 款)附件: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A 款)总则第壹条 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所附条款、投保单等和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 它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 凡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 ,有权经办国家助学 贷款业务,且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 借款学生 (以下简称借 款学生)签订 国家助学贷款 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 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第三条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 可选择投

2、保本金加利息或只投保本金。保险责任第四条 保险期间内,借款学生身故(包括被法院宣告死 亡)或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鉴定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借款合同项下未偿仍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第五条 借款学生每连续三个月或每累计六个月未履行借 款合同约定的仍贷义务,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本合 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借款合同项下该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 内未偿仍的保险标的的损失。第六条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或仲裁 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该项费用在保险金额限度内, 以借款合同项下借款学生未偿仍的借款本金的 20% 为限第七条 借款学生清偿

3、完毕借款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全部 金额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责任免除第八条 下列原因导致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壹)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 装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动、动乱、内乱、骚乱;(二)国家机关的行政或执法行为,但借款学生因违法 犯罪遭受法律制裁不受此限;(三)地震、海啸。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时,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壹)借款合同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二)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导致对借款合同设定的全部 担保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三)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和借款学生变更 借款合同或仍款协议约定的仍款方式或变更对借款合同设定 的担保;(四)被

4、保险人未按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及其贷款审批发放流程及要求进行贷款审批和贷款发放;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员故意或伙同他人骗取或挪用贷款。第十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壹)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二)复息、罚息、滞纳金和违约金;(三)任何间接损失。保险金额、保险费和免赔率第十壹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且在保险单 上载明。第十二条 保险费按贷款本金乘以保险费率计算。 第十三条 绝对免赔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且在保险 单上载明。保险期间第十四条 保险期间自保险单上载明的起保日零时起至借 款学生清偿完毕借款合同项下保险标的的全部金额时止。 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 保险人承保时

5、,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 款内容。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 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 保险人应建立风险管控体系,且承担本保险自投保时起到保险责任终止前的下列风险管控义务:(壹)对借款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诚实守信、个人征信 系统知识的宣传教育。(二)建立借款学生信息资料库,及时更新完善和管理 借款学生读书、毕业、工作等各个时期的信息资料。(三)配合被保险人进行国家助学贷款的催收和清收工 作,且协助被保险人对影响贷款正常回收的各类因素进行跟 踪分析,发现问题时配合被保险人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

6、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壹)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二 十八条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 当及时壹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材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 保险人应当及 时审查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且将核 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和被保险人达成 赔偿协议后 10 日内支付赔款。 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 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赔款的义务。(四)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

7、 绝赔偿的通知书。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能够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 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壹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 除前

8、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且不退仍 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 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仍保险费。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 发生 保险事故时,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按投保 人已交纳的保险费和以借款金额计算的总保险费的比例计算 赔偿。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要 求及其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定进行贷款审批和发放。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做好风险管控工作,承担本 保险自投保时到保险责任终止前的下列风险管控义务:(壹)对借款学生开展诚信教

9、育、个人征信系统知识的 宣传教育以及国家助学贷款仍贷宣传工作,讲解仍贷的程序 和方式。(二)借款学生休学、退学、转学、被开除的,应在接 到学校通知后做好催收工作,且及时通知保险人。(三)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 应和借款学生明确仍款方式, 签订仍款协议时应尽量建议借款学生采取按月仍款的方式。(四)逐月将借款学生交易明细电子数据反馈给保险人。(五)应积极行使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人权利,对违约 的借款学生追究违约责任,特别是应将借款学生的违约记录 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同时应将违约壹年之上的借款学生 的姓名、 身份证号以及违约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就读学校, 督促该学校将上述信息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10、在全国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 欠款的及时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被保险人如发现借款学生 有逾期不仍款的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催收欠款,同时在十 个工作日内将借款学生的违约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且应保 险人的要求出具授权委托书,协助保险人共同采取措施减少 或消除风险。第二十六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和借款学生变更借款 合同或仍款协议约定的仍款方式或变更对借款合同设定的担保时,必须书面通知保险人且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获得借款学生关于委托划款的合 法授权,在保险人就借款学生的欠款赔付后,借款学生往其 仍款帐户存入款项的

11、,被保险人应在划扣完借款学生的当期 仍款后,将帐户余额在保险人已赔付的金额内划转到保险人 指定的帐户。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以下相关的证明和 资料:(壹)索赔申请书;(二)未按期仍款损失清单、借款学生的仍款记录或凭 证;(三)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副本或催收 回执等相关书面催收证明;(四)对借款学生违约未仍款已超过壹年的,仍需提供 借款学生的违约记录已被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的证明材 料,及违约借款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已在全国高等学校毕 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的证明资料,但借款学生身故、 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五)借款学生身故的,应提供户籍注销证明及公安机 关

12、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六)借款学生被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宣告 死亡判决书;(七)借款学生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八)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事故原因、事故性质 及损失程度相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 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就保险人赔偿的 金额向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但借款学生身故、完全或大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除外。第三十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之日起,取得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

13、款学生请求赔偿的权 利,但借款学生身故、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受此 限。在保险人向借款学生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 人应积极协助,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 况。由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 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 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 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 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能够扣减或者要求返仍相应的保险金。第三十壹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14、事故发生之日起 计算。争议处理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保险单未载 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 法院起诉。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 适用下列释义: (壹)借款学生: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 台地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 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港、澳、台及 外国学生。(二)国家助学贷款:指金融机构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 策,向借款学生发放的、

15、享受国家财政贴息的就学地或生源 地信用助学贷款。(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地级市之上的劳动能力 鉴定委员会。华安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 A 款)费率表壹、基准费率 承保本金和利息: 13% 承保本金: 10%、调整系数壹)经验违约率调整系数助学贷款经 验逾期违约 率(0,10%(10%,20%(20%,30%(30%,40%40%之上调整系数0.811.21.52二)免赔率调整系数免赔率(%)012345678910调整系数1.101.081.061.041.021.000.980.960.940.920.90三)助学贷款发放模式调整系数助学贷款发放模式生源地就学地调整系数1.21四)院校调整系数院校国家部属院校其他院校调整系数0.81三、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 = 贷款本金基准费率经验违约率调整系数免赔率调整系数助学贷款发放模式调整系数院校调整系数 四、费率浮动分 X 公司可根据具体的风险状况, 基准费率在 30% 的范 围内上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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