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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docx

1、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管理水平防范环境风险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浙江省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等要求,促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危险废物填埋场(以下简称填埋场)落实各项法律制度和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监管水平,着力防范环境风险,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省市党代会精神,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以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

2、目标,以实施危险废物“六化”管理为抓手(暨标准化建设、规范化管理、智能化监控、专业化监管、公开化监督、长效化制度),以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填埋场为监管重点,进一步落实危险废物处置“产生者负责制”,严格环境监管,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二)主要目标。到2018年底,重点实现以下目标:一是全程监管。坚持防控结合,从严落实管理要求,发挥科技支撑作用,实现对危险废物产生、运输、贮存、处置等全过程监管,确保监管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有效化。二是规范管理。严格监管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和填埋场,实行分级分类分项管理,加强监督性检查和监测,产生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

3、90,经营单位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95%,填埋场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100%。三是确保安全。通过开展固体废物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强化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因危险废物引发突发环境事件。四是示范引领。从制度、标准、规范三方面入手,建立完善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机制和配套体系,全力打造危险废物从严监管示范区。二、实施标准化建设(三)产废单位标准化建设。产废单位应当以控制危险废物的环境风险为目标,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

4、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11号)、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5),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正确鉴别和分类收集危险废物。对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要确保无破损、泄漏和其他缺陷。依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规范建设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并设置危险废物标识。加强危险废物贮存期间的环境风险管理,未经批准,危险废物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如有特殊情况需超期贮存,可向属地环保部门申请延期贮存并备案。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严禁委托无危险货物

5、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废物。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管理台账(一企一档),包括危险废物核查报告、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处置合同、转移联单、延期申请等资料,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四)经营单位标准化建设。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201599号),加快标准化建设。危险废物暂存仓库必须密封微负压操作,分类规范储存,减少无组织废气产生;车间地面铺设环氧树脂等防渗材料,并设

6、置导流沟;必须选用目前自动化程度高的先进焚烧设施,安装中控设施,对焚烧设施工况、投料口、废气排放等实时数据监控,并且焚烧设施专用。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环保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报属地环保部门备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五)填埋场标准化建设。填埋场建设和运行要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200

7、1)。不符合填埋条件的危险废物不能进入填埋场填埋;应设预处理站,预处理站包括废物临时堆放、分捡破碎、减容减量处理、稳定化养护等设施;应对不相容性废物设置不同的填埋区,每区之间应设有隔离设施;每个工作日都应有填埋场运行情况的记录,应记录设备工艺控制参数,入场废物来源、种类、数量,废物填埋位置等;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的运行不能暴露在露天进行,必须有遮雨设备。严禁将集排水系统收集的渗滤液直接排放;填埋场经营许可资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填埋场监督管理,监督性监测的项目和频率应按照有关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结果应定期报送当地环保部门,并接受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填埋场运行管理人员,应参加环保部门的岗位培

8、训,合格后上岗。三、强化规范化管理(六)完善环评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43号公告)要求。建设项目严格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危险废物产生数量大且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分析不清、无妥善利用或处置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批准其环评文件。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出现危险废物错评、漏评、产生数量与实际相差较大的问题或其他造假情形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同时环保部门应依法追究环评单位、建设单位责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企业应组织对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情况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管

9、理计划等进行核查。(七)严格许可证审查。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按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证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65号),规范和完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工作。对从事收集、贮存废铅酸蓄电池等流通领域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根据审批权限开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鼓励生产企业回收废铅酸蓄电池。(八)建立监管重点源清单。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于2018年6月底前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监管重点源清单,并及时动态更新。年产生或贮存危险废物50吨以上、100吨以上的工业源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分别列为县(区)级和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

10、全面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清单化管理。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以及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应当纳入市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的重点监管范围。(九)加强监督性检查和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对产废单位、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责任,积极开展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纳入监管重点源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年抽查率不低于30%;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对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两次监测,对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二恶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定期对持证单位污染防治情况和突发环境事件防范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对存在严重安全和污染隐患、不符合原许可条件的持证单位,要责令限期整改,直至依法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十)严格依法处罚违法行为

11、。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坚决取缔无证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及处置经营活动的行为。通过开展固体废物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强化检查的频次和力度,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对企业存在的危险废物申报瞒报漏报、台帐不清、贮存场所不规范、标识标签不符合标准、经营单位未开展应急演练等问题,必须严格依法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环评中存在危险废物错评、漏评、产生数量与实际相差较大的问题,如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化,需要求企业开展固废核查,予以更正;涉及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检查打分不合格且情节严重的,上报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十一)完善合作协调机制。环保、

12、交通、安监等部门要配合协作,强化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监管。卫计部门要加强医疗废物产生单位的监管,完善医疗废物“小箱进大箱”工作,加强与环保部门的配合协作,强化对医疗废物收集、暂存和运输的监管。教育、科技、交通等部门负责高校、科研机构、检测机构实验室、机动车保养维修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管理。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加大对危险废物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查处力度,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环保部门对非法转移、处置、倾倒、排放危险废物涉嫌犯罪的,要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坚决防止

13、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十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环境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市、县(区)环境执法队伍建设,并延伸监管执法触角,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增强综合执法力度,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专家库,强化执法人员培训,逐步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全面提升基层环境执法队伍素质。建立健全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执法队伍管理制度,探索建立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四、加快智能化监控(十三)转移运输智能化。建设“危险废物业务外申(申报)内审(审批)外公(公示)模式、移动终端电子联单模式、GPRS监

14、管预警模式、IC卡刷卡转运模式”管理模式,实现内部智能化管理,转运多手段监控,使危险废物从最初产生到最终处置的全过程业务流程呈现精细化、实时化的闭环管理。(十四)排放监管智能化。建设“危险废物焚烧设施气体污染立体化智能监管系统”,对焚烧过程、焚烧后污染物排放、二燃室温度等工况数据进行全方面立体监管。同时,由属地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对在线监控数据大数据分析和对在线监控系统实地抽检,严查在线数据造假,结果应用于环境执法。(十五)传统监控智能化。县(区)级以上危险废物重点源危险废物暂存仓库、经营单位危险废物暂存仓库等重点部位必须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通过直观数据同步显示、报警智

15、能瞬时任务分派,确保对危险废物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综合管控,形成智能化监控系统。五、推动专业化监管(十六)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由属地政府委托第三方资质单位专业化力量监管,解决以往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专业化不足、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提高执法专业化水平和监管效能。(十七)引导企业自主委托。引导产废、经营重点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方式向第三方购买污染治理服务,鼓励企业出资购买第三方开展核查,核查结果作为企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升的重要依据。(十八)鼓励行业协会监督。鼓励行业协会强化对成员企业环境行为的规范、制约和行业自律性。由行业协会建立协会监督机制,每年从会员企业抽调专职环保人员组成环保自查监督机构,对会员企业进行检

16、查,促进会员企业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六、开展公开化监督(十九)加大信息公开。经营单位必须定期公开环境监测数据、环保工程实施进度等信息,维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通过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平台等形式,对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二十)拓展社会化监督。经营单位必须将烟气实时排放数据和国家排放标准在厂区门口、就近行政村部安装电子屏进行动态显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鼓励企业设立“环境公众开放日”,邀请周边群众、民间环保组织主动进厂参观监督;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对固体废物处置企业的监管。(二十一)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危险废

17、物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危险废物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普及危险废物管理知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七、建立长效化制度(二十二)建立风险监管制度。落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情况报告制度,开展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申报登记工作。利用污染源普查成果和其他相关调查成果,结合群众举报等相关信息,加强对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填埋场的违规可能性分析,建立健全违规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定期组织开展环境风险排查,着重防范突发自然灾害引发危险废物,特别是长期堆存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事件。(二十三)开展动态化管理制度。县(区)级和市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必须3年自行组织开展一次危险废物核查,摸清企业产生危

18、险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具体数量、暂存场所规范化建设等,并及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各县区环保部门要指导辖区内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建立动态档案,“一企一档”。(二十四)完善申报登记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各县区环保部门应要求辖区内产废单位每年1月份申报上年度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各县区环保部门将产生1吨以上危险废物产废单位于下年度1月份报市环保局。(二十五)实行“黑名单”约束制度。将发生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的企事业单位纳入环保信用评价体系,列入“黑名单”,定期开展媒体公开曝光,让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填埋场真正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二十六)实施技能提升培训制度。每年组织环保系统、重点产废单位、经营单

19、位和填埋场等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和法律法规培训,提升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产废单位、经营单位和填埋场应当对自行组织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全体人员对危险废物的认识和管理水平。对危险废物填埋和焚烧设施操作人员探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八、工作要求(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危险废物的监管主体,是实施本意见的责任主体,各县区要在2017年12月底前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细化工作方案,确定阶段性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明确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并将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办公室。(二十八)加大部门联动。要把危险废物处置与监管纳入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市领导小组不定期听取工作情况,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相关工作。(二十九)增强工作保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危险废物监管要求,落实所需的管理力量、资金、执法装备等基础保障。县区环保部门要成立固体废物管理机构,确保专人负责固废管理工作。(三十)强化监督考核。对县区每年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以“县区先自查考核,市级再检查”考核方式开展,并将考核结果列入美丽湖州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县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约谈有关县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发生涉危险废物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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