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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简答题.docx

1、劳动法学简答题1、劳动法中劳动的特征.劳动法上的劳动,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如劳动就业法律保障是劳动法的重要内容;.劳动法上的劳动是有偿性劳动,它区别于无偿的义务性劳动;.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2、劳动法的渊源,(应)分析并举例说明劳动法的渊源.劳动法的渊源又称为劳动法的形式,我国劳动法有以下多种形式:.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其他法律规范中的有关劳动问题的规定,如公司法、税法等包含了与劳动相关的内容;.地方性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

2、地方规章;.国际法律文件,包括A.联合国国际公约,B.国际劳工公约,C.国际间的双边协定;.国际惯例;.法律解释。3、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劳动关系主体在维护各自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关系,即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要依法服从经营者(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的管理,遵守规章、制度。4、劳动关系的种类.按不同所有制关系,可以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经营劳动关系、联营企业劳动关系、股份制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按职业

3、分类,可以分为企业的劳动关系、国家机关的劳动关系、事业单位的劳动关系等;.按资本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国有控股公司的劳动关系、私营企业劳动关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关系、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关系等;.从工人运动角度分类,可以分为利益冲突型劳动关系、利益一体型劳动关系、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从集体谈判制度上,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集体劳动关系。5、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两种不同的理解方法】.第一种理解方法:列举式方法,将一些主要的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列出,如:.国家进行劳动力管理中的关系;.社会保险中的某些关系;.工会组织与企业在执行劳动法、工会法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处理劳动争议

4、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其他有关管理机构在监督劳动法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关系。.第二种理解方法:区别式方法,哪些社会关系是与哪些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而由劳动法调整,可根据以下三个因素确定:.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如劳动就业中的某些关系;.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的直接后果,如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这些关系是劳动关系附带产生的关系,如职业培训中劳动者与培训机构产生的关系。6、劳动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理由是:.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劳动法主要调整的的劳动关系,是其他法律部门无法包容的;.劳动法有特定的主体。劳动法中的劳动者与劳动使用者之间的主体关系是劳动法的重要特点,双方均有特定的主体资格;.

5、劳动法有独立的内容体系,劳动法完整而系统的内容体系也是其他法律部门不能包容的。7、劳动法与民法的区别.两者的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有密切联系的人身关系,劳动法虽也涉及财产关系,但这些关系是基于双方主体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两者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可能是公民、法人或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法人;劳动法的一方必须是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两者调整的原则不完全相同。民法以双方平等主体等价有偿等为原则;劳动法除一般性双方平等原则外,对某些主体还有特殊保护原则,并且劳动法的某些关系也不可能是等价有偿的。8、劳动法与经济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的区别.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非常

6、广泛,它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的经济关系。与劳动法的调整雇佣与被雇佣的劳动关系是不同的;.劳动法与行政法调整对象不同。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发生的各项社会关系,行政关系必须有一方是行政机关;而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劳动者;.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关系,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与劳动法中的社会保险,是两个法律部门中的交叉部分。9、劳动法学体系的内容:劳动法的基础理论、具体各项劳动法律制度及劳动标准、工会在劳动法中的保障、劳动法的监督法、劳动程序法、违反劳动法的责任。10、劳动法的作用.是公民基本

7、权利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保障劳动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1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时间适用范围和对人的适用范围,能够运用有关知识对某些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在某种情形下是否适用劳动法.劳动法的空间适用范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法律适用于全国。.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颁发的行政法规、规章除有特别规定外,适用于全国。.各地域、地方性法规只适用于各地区管辖范围内。.民族自治地区的法规只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内。.劳动法的时间适用范围.法律生效时间:一是自通过或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通过或

8、公布之日不立即生效,而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7月5日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失效时间:一是法律规范本身明文规定终止效力的时间或特定条件出现时失效;二是同类法律新法生效,旧法即失效。.劳动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无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家庭保姆等另行规定,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公务员法。12、确立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标准.首先

9、,劳动法基本原则应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其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再次,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具有全面的覆盖性和高度的权威性。13、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劳动法基本原则指导着各项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有助于劳动法制的统一、协调、稳定; 劳动法基本原则有助于理解和解释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各具体劳动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 劳动法基本原则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具体规定的不足,用于解决某些实际问题。14、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内容:.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

10、权利.结社权.集体协商权.民主管理权15、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义务:.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16、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和联系:.就它们联系方面而言,人们总是依据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制定劳动法律规范,从而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发展变化了,要求劳动法律规范作相应调整,于是劳动法律关系也会随之变化。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实际生活中不存在的劳动关系,不可能制定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它们之间的区别体现在:.两者所属的范畴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物质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劳动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

11、畴;.两者产生的前提不同: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有共同劳动存在就会有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是被劳动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劳动关系,所以它的形成必须以劳动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关系是以劳动为内容的,当国家没有制定相应的劳动法律规范时,这种关系因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劳动法律关系是以法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任何一个劳动法律关系的参加者,都是作为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出现的,同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17、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法律关系具有以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特征; 劳动法律关系

12、是在社会劳动中形成和实现的。18、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以下特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未成年人和妇女不得从事井下工作等。19、劳动就业具有以下特征:.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即公民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求职的愿望;.劳动就业必须是一种能够为社会创造财富或有益于社会的劳动;.劳动就业必须使劳动者能够获

13、得一定的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20、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国家和政府对劳动就业的职责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促进劳动就业;.保障劳动就业:.劳动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保障男女劳动者就业的平等权利;.保障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权利,保障其实现就业;.建立并完善劳动就业的服务体系,发展职业培训事业。21、我国的劳动就业制度模式.行政配置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市场导向型劳动就业制度模式。22、我国职业介绍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的条件;.职业介绍机构的批准和登记(实行行政许可证制度);.职业介绍机

14、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职业介绍机构的禁止行为.其它有关规定。23、劳动合同法律特征: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合同内容具有权利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劳动合同具有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的特性;劳动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关系。24、劳动合同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有: 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 劳动合同是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劳动合同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25、劳动合同的分类:.按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可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定期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

15、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亦称无定期劳动合同,是指没有规定期的劳动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只规定合同生效的起始日期,没有规定合同的终止日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把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劳动者身份的不同,可分为城镇职工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学徒工劳动合同等:.城镇职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城镇劳动力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农民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剩余劳动力时签订的劳动合同;.学徒工劳动合同,是指青年工人在就业培训期间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具有工作和培训双重特征;.按用人方式的不同,可分

16、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用合同等:.录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被录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聘用合同。亦称聘任合同,是指聘用单位与被聘用劳动者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借用合同。亦称借调合同,是指借用单位、被借用单位与被借用人员之间,为确立借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按就业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又称全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从事全职工作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又称部分时间劳动合同,或弹性工作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部分时间工作

17、的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的存在形式不同,可分为劳动合同分为书面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书面劳动合同,又称要式劳动合同,是指以法定的书面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口头劳动合同,又称非要式劳动合同,即由劳动关系当事人以口头约定的形式产生的劳动合同。26、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必须合法。27、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订立劳动合同应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基本阶段:.要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对劳动合同的要约内容表示

18、同意和接受,即受要约人对要约人提出的劳动合同的全部内容表示赞同,而不是提出修改,或者部分同意,或者有条件接受。28、劳动合同成立和劳动合同生效的区别 :.劳动合同成立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劳动关系意思表示一致,并就劳动合同条款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协议。劳动合同生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时间;.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劳动合同成立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前提,但劳动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一定生效,只有依法成立的劳动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29、无效劳动合同的两种分类:.按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原因分类: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B.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按其无效程序,可分

19、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两种。30、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机关特定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一般包括撤销合同、修改合同、赔偿损失三种: 撤销合同。适用于被确认全部无效的劳动合同。 修改合同。适用于被确认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及程序不合法而无效的劳动合同。 赔偿损失。无效劳动合同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主体只能是用人单位,而不会是劳动者。31、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条款和约定条款两大部分。法定条款,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的期限; 工作内容;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 劳动纪律; 合同终止条件;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约定条款,是指双方当

20、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协商议定的条款,除上述法定条款之外,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规定其他补充条款。 试用期;(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保密事项;(竞业避止、竞业限制) 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其它事项。32、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 实际履行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亲自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履行;二是要求劳动者按合同规定的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完成劳动过程。 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和要求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合作履行原则。合同履行原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相互配合、友好合作,并在遇到困难时相互理解和帮助。33

21、、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劳动者退休、退职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34、劳动合同解除的各种情况和条件。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条件:只要一方提出解除的要求,另一方表示同意即可。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或解雇)可分为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类。 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存在主观过错行为。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得他人的意见,也不必履行特别的程序,更不存在经济补偿问题。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 严

22、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非过错性辞退。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并且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各项经济补偿。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人因发生下列法定情况之一,需要裁减

23、人员而引起劳动合同的解除:1)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2)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确须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当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用人单位从裁减人员之日起,6个月内需要新招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本单位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1)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

24、合同。(辞职) 一般性辞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特殊性辞职。1) 在试用期内的;2)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35、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

25、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

26、员的,由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6、集体协商的意义: 集体协商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 集体协商是实现劳动关系协调的必要手段。 集体协商可以弥补劳动立法和劳动合同之不足。37、集体协商代表的义务。 外部义务。指集体协商代表一方当事人在参加协商谈判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的义务。 遵守双方确定的协商规则; 保守企业商业秘密 不得采取过激、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 内部义务。指集体协商代表对自己所代表的工会或企业所应当承担的义务或应当履行的职责。 应当了解和掌握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 应

27、当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应当接受本方人员对集体协商有关问题的质询。38、集体协商的程序。 集体协商的提出和协商代表资格的确定; 进入谈判准备阶段; 正式进行谈判阶段;(可暂时中止协商,但中止协商期限最长不超过60天) 签订集体合同。39、集体合同的特征: 集体合同的主体具有特定性, 集体合同的内容侧重于维护职工权益的规定; 集体合同的订立有严格的程序和形式要求; 集体合同是特殊的双务合同; 集体合同具有劳动基准法的效能。40、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联系与区别。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同属于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方法和手段,在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过程中发挥着重要

28、作用。其区别在于: 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比劳动合同主体广泛。集体合同主体一方是工会、工会团体或职工代表,另一方主体为雇主或雇主团体;而劳动合同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内容不同。集体合同所约定的条件是涉及所有劳动者的一般劳动条件、生活待遇、集体谈判的程序及民主管理的方式等;而劳动合同则仅涉及个别劳动者的特殊劳动条件。 目的不同。集体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与用人单位谈判,平衡个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力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合同的目的是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适用范围不同。集体合同适用于签订集体合同的工会或劳动者代表所代表的全体劳

29、动者和用人单位;而劳动合同则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个人和用人单位。 效力不同。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形式要件不同。签订集体合同需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劳动合同只需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法律不排除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对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保护。 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集体合同纠纷多为利益争议,且涉及范围较广,各国一般采取政府协同劳资各方协凋处理的方式;而劳动合同争议则采用普通劳动争议处理方式。41、集体合同的作用。 集体合同是确保职工劳动条件与劳动待遇的必要手段。 集体合同是协调

30、劳动关系,促进公平与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集体合同是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重要途径。 集体合同是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42、签订集体合同的原则: 合法原则 平等、合作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43、签订集体合同的程序。 集体协商,拟定集体合同草案; 讨论并通过集体合同草案; 签署集体合同与审查备案。44、集体合同的分类。 按集体合同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可划分为企业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区域集体合同和国家集体合同。 按集体合同内容的不同,或划分为一揽子合同和专门合同。 按集体合同签订的程序不同,或划分为自由合同和强制合同。45、集体合同的内容: 劳动标准部分。是集体合同的核心内容,对个人

31、劳动合同起制约作用。主要有以下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与休假、保险待遇、生活福利、职业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安全与卫生等。 过渡性规定,主要包括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措施,以及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办法等。 集体合同文本本身的规定,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变更解除条件等。46、集体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集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条件: 双方协商一致; 签订集体合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合同难以履行。集体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期届满; 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47、集体合同的效力。 人的效力。我国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

32、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这里的全体职工应该包括没有参加工会的职工。) 时间效力。集体合同生效的时间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当事人约定;二是在当事人约定的基础上,经报送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后生效。集体合同终止有两种情况:一是集体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二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而终止。我国集体合同规定规定集体合同期限为1至3年。 空间效力。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现阶段我国集体合同的适用范围主要是订立集体合同的各该企业。48、职业培训的特征:教育目的的针对性和专业性教育对象的特定性教育内容的实践性和应用性教育手段和方法的灵活性。49、教育培训的意义:加强职业培训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重要环节加强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和全民族的素质加强教育培训有利于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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