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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docx

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关于印发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现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督促抓好贯彻落实。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具体体现,是深化道路客运隐患整治行动、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

2、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检查督导和贯彻落实工作。要强化宣传工作。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公安、安监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宣贯工作方案;针对企业规模、经营特点,实施分类指导、分批宣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和行业信息平台,开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贯活动,使广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深入了解规范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要求,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强化督促指导。围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对照规范的内容和要求,逐条逐款进行落实和整改。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加快研究解决;对于规范

3、实施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要及时总结和推广。要强化联合检查。组成联合检查组,深入辖区内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通过明察暗访等形式,加强督导检查。对贯彻落实规范不到位的企业,要现场督办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12第一章编辑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全面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

4、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第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道路交通和运输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和客运驾驶人等从业人员管理,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公安和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其安全主体责任履行情况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推行安全标准化管

5、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13第二章编辑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及分支机构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应当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运输经营、安全管理、车辆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照每20辆车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第七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

6、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在道路客运行业三年以上从业经历,掌握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经相关部门统一培训且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第八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相关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且每年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4学时。第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分析安全形势,安排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安全工作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例会至少每月召开一次。特别是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后,应及时召开安全分析通报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例会应当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建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3年。第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投入,按照高危行业企

7、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按不低于营业收入的0.5%的比例提取、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完善、改造、维护安全运营设施和设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培训,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治理,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等各项工作的费用支出。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建立独立的台账。第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为营运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第十二条鼓励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的能力。14

8、第三章编辑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二分管安全生产和运输经营的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三管理科室、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四车队和车队队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第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各分支机构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第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9、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第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二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三依法建立适应安

10、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七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八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九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十按相关规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

11、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十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第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企业安全生产决策;(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客运驾驶人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贯彻执行;(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企业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招聘等安

12、全运营工作;(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八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履行法律

13、、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15第四章编辑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节客运驾驶人管理第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聘用制度。依照劳动合同法,严格客运驾驶人录用条件,统一录用程序,对客运驾驶人进行面试,审核客运驾驶人安全行车经历和从业资格条件,积极实施驾驶适宜性检测,明确新录用客运驾驶人的试用期。客运驾驶人的录用应当经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审核,并录入企业动态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对三年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违法记分有满分记录的,以及有酒后驾驶、超员20%、超速50%或12个月内有三次以上超速违法记录的驾驶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聘用其驾驶客运车辆。第二十条道

14、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岗前培训制度。岗前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道路交通安全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职业道德、安全告知知识、应急处置知识、企业有关安全运营管理的规定等。客运驾驶人岗前理论培训不少于12学时,实际驾驶操作不少于30学时,并要提前熟悉和了解客运车辆性能和客运线路情况。第二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定期对客运驾驶人开展法律法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技能训练、应急处置等教育培训。客运驾驶人应当每月接受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教育培训。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组织和督促本企业的客运驾驶人参加继续

15、教育,保证客运驾驶人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在客运驾驶人接受教育与培训后,对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的效果进行考核。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考核的有关资料应纳入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客运驾驶人教育与培训档案的内容应包括:教育或培训的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授课人、参加培训人员的签名、考核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的签名、培训考试情况等。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月查询一次客运驾驶人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及时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和处理。第二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制度。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客运驾驶人违法驾

16、驶情况、交通事故情况、服务质量、安全运营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参加教育与培训情况以及客运驾驶人心理和生理健康状况等。考核的周期不大于3个月。客运驾驶人从业行为定期考核的结果应与企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挂钩。第二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客运驾驶人信息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包括客运驾驶人基本信息、客运驾驶人体检表、安全驾驶信息、诚信考核信息等情况。第二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调离和辞退制度。对交通违法记满分、诚信考核不合格以及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客运驾驶人要及时调离或辞退。第二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客运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安全管理人员对客运驾驶

17、人出车前进行问询、告知,督促客运驾驶人做好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和检查,防止客运驾驶人酒后、带病或者带不良情绪上岗。第二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制度。关心客运驾驶人的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客运驾驶人进行体检,为客运驾驶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合理安排运输任务,防止客运驾驶人疲劳驾驶。第二节车辆管理第二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加强车辆技术管理,确保营运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第二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使用已达到报废标准、检测不合格、非法拼(改装等不符合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第二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立负责车辆技术管理的

18、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上(含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设置专门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拥有10辆以下营运客车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第三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实行一车一档,实现车辆从购置到退出市场的全过程管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逐步建立车辆技术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第三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机构应制定车辆维护计划,保证车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范以及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维护。车辆的日常维护由客运驾驶人或专门人员在每日出车前、行车中

19、、收车后执行。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应由具备资质条件的车辆维修企业执行。第三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定期检查车内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故障车警告标志的配备是否齐全有效,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应急门、应急顶窗开启装置有效,开启顺畅,并在车内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行驶区间和线路、经批准的停靠站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厢内前部、中部、后部明显位置标示客运车辆车牌号码、核定载客人数和投诉举报座机、手机电话,方便旅客监督举报。第三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测和年度审验、检验制度,严格执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确保车辆符合安全技术条件。逾期未年审、

20、年检或年审、年检不合格的车辆禁止上路行驶。第三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车辆改型与报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的客运车辆,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在车辆报废期满前,将车辆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并及时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车辆报废相关材料应至少保存2年。第三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客运车辆牌证统一管理,建立派车单制度。车辆发班前,企业应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合格后,企业签发派车单,由客运驾驶人领取派车单和车辆运营牌证。在营运中,客运驾驶人应如实填写派车单相关内容,营运客车完成运输任务后,企业及时收回派车单和运营单证。派车单

21、的主要内容包括:由企业填写的车辆、客运驾驶人、线路基本信息,始发点(站,中途停靠点(站,终点(站,批准签发人。由客运驾驶人填写的旅客人数,运行距离和时间,途中休息时间,天气和道路状况,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故障、事故等。派车单应存档保存,时间不少于1年。第三十六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自备或租用停车场所,对停放的营运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第三节动态监控第三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第三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卫星定位装置及监

22、控平台的安装、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账,规范卫星定位装置及监控平台的安装、管理、使用工作,履行监控主体责任。第三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或聘请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第四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设置的道路通行最高车速限值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相应路段的车辆行驶速度限速标准。对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第四十一条

23、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故意遮挡车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破坏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驾驶人员,以及不严格监控车辆行驶动态的值守人员给予处罚,严重的应调离相应岗位,直至辞退。第四十二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运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营运车辆的组织调度,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第四十三条鼓励有条件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积极通过科技手段,加强动态监控工作。第四节运输组织第四十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申请线路经营时应当进行实际线路考察,按照许可的要求投放营运车辆。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每一条客运线路的交通状况、限速情况、气候条件

24、、沿线安全隐患路段情况等信息台账,并提供给客运驾驶人。第四十五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在安排运输任务时应当严格要求客运驾驶人在24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2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36小时,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对于单程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600公里的客运车辆,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客运驾驶人。对于超长线路运行的客运车辆,企业要积极探索接驳运输的方式,创造条件,保证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对于长途卧铺客车,企业要合理安排班次,尽量减少夜间运行时间。第四十六条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要求

25、的路段,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应在夜间(晚22时至早6时安排营运客车在该路段运行。第四十七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规范运输经营行为。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停靠站点上下旅客,不得随意站外上客或揽客,不得超员运输。驾乘人员要对途中上车的旅客进行危险品检查,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要隔离,不得在行李堆放区内载客。客运包车要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持包车票或包车合同运行,不得承运包车合同约定之外的旅客。驾乘人员要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挂靠经营,不得违法转租、转让客运车辆和线路牌。第四十八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对途经高速公路的

26、营运客车乘客座椅安装符合标准的安全带。驾乘人员负责做好宣传工作,发车前、行驶中要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带。第四十九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与汽车客运站签订进站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严格遵守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第五节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第五十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关键岗位的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监督员工严格执行,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第五十一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开车前向旅客的安全告知、高速公路及特殊路段行车注意事项、恶劣天气下的行车注意事项、夜间行车注意事项、应

27、急驾驶操作程序、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等。第五十二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部件检查要求和检查程序,安检不合格车辆返修及复检程序等。第五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监控平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要求,监控信息采集、分析、处理规范和流程、违章信息统计、报送及处理要求及程序,监控信息保存要求和程序等。第五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乘务员安全服务操 作规程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乘务员值乘工作规范,值乘途中安全检

28、查要求,车辆行驶中相关 信息报送等。 第五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安全运营实际需求,制定其他相关安全运营操 作规程。 第六节 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基础档案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资 料的归档、查阅。 第五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部门、各岗位人员进 行日常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全过程考核,定期通报奖惩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奖惩处理。 第五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发生安全生产事 故后,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对于在旅客运输过

29、程中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 客运驾驶人应及时向事发地的公安部门以 及所属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报告,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间、程序、内容向事故发 生地和企业所属地县级以上的安监、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启动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和分析, 总结事故特点和原因, 提出针对 性的事故预防措施。 第五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按照“事故原因 不查清不放过、 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

30、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十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制度。健全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度。普及安全知识,强 化员工安全生产操作技能,提高员工安全生产能力。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配备和完善开展安全宣传、 教育活动的设施和设备, 定期更新宣 传、教育的内容。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应予以记录并建档保存,保存期限应至少为3年。 第六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社会监督机制,规范道路客运旅 客安全告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31、完善举报制度,充分发 挥乘客、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企业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 处理。 第六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还应当建立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所需要的其他制度。1 6第五章编辑 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第六十四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自身管理规定,对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线路、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和环节进 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十五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 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第六十六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对排查出的安全

32、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 落实整改措施、 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对于能够立即整改的一般安全隐患, 由运输企业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不能立即整改的重 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组织制定安全隐患治理方案,依据方案及时进行整改;对于自身不 能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运输企业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六十七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隐患排查治理日期;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 事故隐患治理意见;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人员及其签字;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 查时间、复查人员及其签字。 第六十八条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 计,分析隐患形成的原因、特点及规律,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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