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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委托保税核查业务规则.docx

1、海关委托保税核查业务规则海关委托保税核查业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规范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海关保税核查业务,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人员执业行为,协助海关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基本准则、纳税情况审查业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依法开展海关保税核查业务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概念定义】本规则所称海关保税核查业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

2、机构接受海关委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行政相对人的保税业务内部控制、保税货物库存状况、保税原材料耗用等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的活动。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本规则所称委托人,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对海关保税业务进行核查的海关保税核查部门。本规则所称行政相对人,即海关保税核查业务所涉及的企业。本规则所称项目负责人,即负责实施海关保税核查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第四条 【遵循原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参与海关保税核查业务,

3、应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原则。开展海关保税核查业务的过程和结果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胜任原则。在承接业务和执业中,应当审慎评价委托人的业务要求和自身的专业能力,合理利用其他专家的工作,妥善处理超出自身专业能力的业务委托。责任原则。执业中应当保持负责态度,实施核查程序,控制执业风险,承担执业责任。权限原则。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仅对受托的核查相关业务进行审查,不得越权或超范围从事其他工作。保密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对执业过程中悉知的委托人或委托人及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情况、资料文件予以保密。回避原则。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和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其它关系,应

4、当自行回避,行政相对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五条【信息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纳税申报代理完成后应当向税务机关征管系统中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填报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名信息采集表、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专项报告采集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表等资料。 第六条【信任保护】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执行业务时,应确立信任保护规则,对自身的合法执业权益加以保护。如委托人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及其规定行为,提供不真实、不完整资料信息行为,或存在其他限制业务实施的行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有权终止业务,并就已经完成事项进行免责性声明,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相

5、应后果。第二章 业务承接第七条 【承接规则】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等规定执行。第八条【签订协议】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决定承接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应根据海关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稽查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书。第九条 【委托流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保税核查业务,其委托流程为:(一) 海关保税核查部门选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二)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三) 海关保税核查部门告知企业 (四) 签订委托协议 (五)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实施审查 (六)

6、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出具工作报告 (七) 海关保税核查部门复核报告 第三章 业务计划第十条 【制定计划】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承接业务后,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根据委托业务的复杂程度、风险程度、时间限制等因素,合理制定业务计划,以有效推进保税核查业务的开展。业务计划应及时向海关保税核查部门报备。第十一条【项目负责人】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指派胜任保税核查业务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具体承办。第十二条【初步调查】在制定工作计划前,项目负责人应当了解行政相对人的以下情况:(一)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如其加工贸易方式、生产经营情况、保税货物管理、生产工艺流程、保税货物库存状况等。(二) 与当地

7、主管海关沟通行政相对人的日常保税业务是否按规定进行,有无违规记录,明确审查目的与审查重点。(三) 行政相对人的管理当局是否掌握海关政策、规定,是否对保税货物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配备经过保税业务培训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四) 行政相对人的保税货物的存储区域和保税货物的管理。第十三条 【计划内容】项目负责人制订业务计划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保税核查的对象;(二) 保税核查的期间;(三) 项目组人员组成;(四) 保税核查工作方法和程序;(五) 完成保税核查工作的时间。第十四条 【计划沟通】业务计划确定后,项目负责人可以视情况变化对业务计划作相应的调整。核查过程中,如因客观原因,预计造

8、成工作时间超出海关保税核查部门要求时限的,需提前同海关保税核查部门协商延长时限。第四章 业务实施第十五条【核查范围】保税核查范围包括:(一) 保税加工业务核查;(二) 保税物流业务核查;(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核查;(四) 保税监管场所核查。第十六条【业务实施要求】 核查业务的实施应当包括:(一) 核查行政相对人的厂房、仓库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二) 核查行政相对人有关保税货物的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情况;(三) 对行政相对人保税货物库存实施盘点,并对库存盘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四) 对行政相对人单耗、库存折料、保税边角料、保税残次品等保税原材料

9、耗用进行核查;(五) 根据核查的情况,分析存在的具体问题;(六) 形成初步的核查意见。第十七条【保税加工核查内容】保税加工业务核查内容:(一) 保税加工企业的厂房、仓库和主要生产设备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二) 保税加工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三) 保税加工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四) 保税加工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外发加工业务的,是否符合海关对深加工结转或者外发加工条件和生产能力的有关规定;(五) 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原产地、数量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六) 保

10、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单耗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七) 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内销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八) 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深加工结转以及外发加工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九) 保税加工企业申请放弃的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一十) 保税加工企业申报的受灾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破损程度以及价值认定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一十一) 保税加工企业的不作价设备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第十八条 【报税物流核查内容】保税物流业务核查内容(一) 保税

11、物流企业的厂房、仓库以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企业基本情况与备案资料是否相符;(二) 保税物流企业账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三) 保税物流企业出现分立、合并或者破产等情形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四) 保税物流货物的进出、库存、转移、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五) 保税物流货物的出售、转让、抵押、质押、留置、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六) 保税物流企业内销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数量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七) 保税物流企业申请放弃的保税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八) 保税物流企业申报的受灾保税

12、货物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破损程度以及价值认定等情况是否与实际相符第十九条 【特殊区域核查内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核查内容(一)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隔离设施、监视监控设施情况;(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人员居住和建立商业性消费设施情况;(三)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机构建立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情况;(四)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被核查人应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情况;(五)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营企业设置账簿、报表情况。第二十条 【保税监管核查内容】保税监管场所核查内容(一) 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是否专库专用;(二) 海关保税监管场所内被核查人是否应用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与海关实行计算机

13、联网;(三) 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是否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等第二十一条【异常情况报告】在核查业务实施过程中,如遇异常情况应立即提报海关保税核查部门。第五章 核查证据第二十二条 【证据性质】实施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取得相关的核查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核查判断证据的充分性、恰当性。第二十三条 【证据资料】实施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应取得下列证据资料:(一) 公司章程、验资报告、检查期间财务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组织架构图、仓库平面图等;(二) 核查期间的报关单证及其随附资料;(三)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14、;(四) 会计物资明细账、进出库凭证等会计记录;(五) 核查期间加工贸易手册/账册的单耗情况表及工艺流程说明;(六) 在途保税货物的相关单证资料;(七) 其他资料。第二十四条 【特殊区域核查内容】实施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在核查过程中提取的有关资料、数据等,应当交由行政相对人签字确认。第二十五条 【工作底稿编制】实施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应当对业务过程和结果进行适当记录并形成工作底稿,且保证工作底稿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逻辑性。工作底稿应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的规定执行。第六章 审查成果第二十六条 【审查成果】完成核查委托业务后,由项目负责人编制海关保税核查业务审查报告(以下简称“审查报告”)。审查

15、报告的出具应符合海关保税核查工作需要,并参考涉税专业服务程序准则编制。第二十七条 【审查内容】审查报告的基本内容:(一) 标题;(二) 编号;(三)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四) 业务实施情况;(五) 工作结论;(六) 报告用途;(七)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税务师的签字、盖章;(八) 报告日期;(九) 报告说明及其他附件。第二十八条【审查报告签署】审查报告经业务质量复核后,由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签名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盖章后对外出具。第二十九条 【电子审查报告】涉税专业服务人员使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后的电子版审查报告,具有与纸质审查报告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解释权限】本规则由中国注册税

16、务师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参照适用】企业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保税核查业务的,参照本规则执行。第三十二条【执行日期】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海关委托保税核查业务委托协议书(参考文本)编号:委托方: 海关(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兹由甲方委托乙方协助甲方对 (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开展核查。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委托内容(一)业务范围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对行政相对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的 进行核查。(二)工作期限乙方应自签订本委托协议书之日起 日内完成工作并提交工作报告,随附程序类工作底稿及支持乙方作出有关结论的证据、材料。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延长工作时间

17、。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应对乙方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二)甲方应要求行政相对人及时、全面、完整地提供报关单证、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三)甲方应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费用。如乙方未能履行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四)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工作进度、质量及遵纪守法情况。(五)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交的工作报告等进行复核。(六)甲方依照乙方提交的工作报告等资料作出不当的处理决定,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承担国家赔偿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

18、律,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向甲方提交真实、合法、公正的第二十四条 审查报告。(二)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协议约定的范围;(三)乙方不得将委托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回避: 1.选派的工作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2.其他应当回避的情形。(五)乙方开展工作的标准,不得低于海关的工作要求。(六)乙方应当选派至少1名涉税专业服务人员全程参与海关委托事项,并不得随意更换。(七)乙方开展工作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并经甲方审核同意,工作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内容、重点、方式、时限、标准等事项。(八)乙方发现行政相对人

19、涉嫌走私、违规及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并做好收集、固定证据材料等工作。(九)乙方对甲方、行政相对人提供的全部资料负有保管责任,对获知的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海关工作秘密以及工作结果负有保密责任。(十)乙方有关工作人员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全程参与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复议或诉讼等工作,并不得另行收取费用。(十一)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得终止或暂停服务,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费用,并要求赔偿损失。(十二)乙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相对人索要、收受财物;不得参加由行政相对人组织的任何宴请、娱乐等活动。四、委托事项的变更(一)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变更委托内容,应与乙方协商,因变更委托内容而导致工作量

20、增加的,另行约定工作内容及费用,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乙方不同意变更委托内容的,终止本委托协议。(二)在工作中发现重大事项需要进一步核实等合理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协商调整工作期限。(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无法按期完成委托事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根据情况给予合理的延长期限。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解除协议。(二)在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单方解除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导致严重后果的,移送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1. 未通

21、过主管部门年检、被国家有关部门处罚、受行业惩戒的; 2. 违反本协议的规定,无法按照海关要求正常开展工作的;3. 提供第二十四条 审查报告内容虚假、隐瞒事实及其他导致甲方作出错误决定的;4.与行政相对人串通舞弊的;5. 擅自以海关和海关人员名义从事与核查事项无关的活动的;6. 损害海关、行政相对人或其他单位、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7.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以上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三)乙方完成约定委托事项,出具符合甲方要求的工作报告等文件后,如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费用且无正当理由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乙方解除协议后,保留追索费用的权利。六、费用(一)经双方

22、协商,委托费用为人民币 元,支付方式为 。(二)甲方改变委托内容的,有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七、争议解决方式双方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八、其他(一)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协商,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二)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_海关(公章) 乙方:_(公章)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附件2:海关保税核查审查报告(参考文本) 报告号: 备案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我们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委托,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截

23、止 年 月 日 时的 进行了审查。公司的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实施和维护相关的内部控制,以满足海关对保税料件监管的有关要求;(2)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保税料件相关账册资料;(3)提供真实、合法的与保税料件盘点相关的其他资料。我们的责任是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的要求,依据海关对保税料件监管、海关手册核销等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实施盘点工作的基础上发表审查意见。在审查的过程中,我们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询问、观察、检查、重新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查程序。一、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海关注册编码、海关管理类别、法人代表、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经营期限、企业地址、经营范围等等。二、保税货物内部控制情况三、保税货物库存盘点情况四、保税货物监管的相关情况五、工作结论六、报告用途随附材料:工作底稿其他说明材料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涉税服务人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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