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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docx

1、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江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市境内各乡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本规定作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补充。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第四条 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依据。 第五条 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

2、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 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除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如公厕、社区用房、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幼儿园、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及政府拍卖土地外,建设净用地面积小于5亩的地块,不得单独开发建设。建设多层建筑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3000平方米,建设高层建筑

3、的独立地块净用地面积最小不得低于5000平方米。为加强规划管理,保证相邻用地之间的空间间距,在规划审批管理中,因城市建设需要而要求与相邻单位联建的情况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取以下措施:1、若相邻地块之间不设围墙,共用消防通道,相邻建设之间只控制建筑间距;2、若相邻地块采用建筑拼建,拼建部分可不退用地红线,但必须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拼建筑必须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3、相邻地块之间地下室可整体设计或通过通道连接、坡道共享。注:建设净用地面积未达到上述要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可以核准建设:1、邻接土地已经建完或为既成道路、河道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

4、无法调整、合并的;2、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表2-1 部分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主导用地性质 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中类一类居住用地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文化娱乐用地普通仓储用地小类一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二类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商业用地金融保险用地贸易咨询用地服务业用地旅馆业用地市场用地新闻出版用地文化艺术团体用地广播电视用地图书展览用地影剧院用地游乐用地科研设计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R12R21R22C11C12C21C22C23C24C25C26C31C32C33C34C35C36C65W1M

5、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一类住宅用地R1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12二类居住用地二类住宅用地R21公共服务设施用地R22公共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C11C1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业用地C21金融保险用地C22贸易咨询用地C23服务业用地C24旅馆业用地C25市场用地C26文化娱乐用地新闻出版用地C31文化艺术用地C32广播电视用地C33图书展览用地C34影剧院用地C35游乐用地C36科研设计用地C65仓储用地普通仓储用地W1工业用地M注:1禁止兼容;兼容比例不超过10%;兼容比例不超过50%;兼容比例100%;本表中市场用地指一、二级批发市场及危险品等特种市场用地。特种市场用地的兼容性须经规划批准,一、二级

6、批发市场自动兼容比例不超过50%;2兼容的比例是指兼容类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3本表所涉及的规划管理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4本表未涉及的规划用地性质不得自动兼容;5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性质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控制。第九条 在满足规划和相关规定要求的前提下,尚能为社会公众提供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公共使用空间(含广场、绿地、通道、市政设施用地等),可在原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下表的规定换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建筑面积补偿换算表 表2-2建设项目容积率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空间面积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1.21.81.2-2.52.02.5-3.52.43.5-4.5

7、2.84.5以上3.0注:1、公共使用空间必须常年向公众开放,和基地其它空间相对独立,且有明显的界限。2、公共使用空间必须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并有方便的出入通道。3、公共使用空间进深不小于10.0米,且不包括规划要求的建筑后退红线用地。第十条 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3控制,非居住建筑容量按表2-4控制。居住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表2-3高度(米)平地(5以下)容积率建筑密度60米以上4.020%40603.022%35402.824%30352.426%24302.2 28%24以下1.8 30%注:1、居住建筑兼容两层以内商业用房的建筑密度可增加2%,兼容四层以内商业用房的建筑密度可增加5%,兼

8、容的商业用房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兼容比例不超过表2-1规定。2、本表指标为上限值,实行双控制原则,任一指标均不能超过控制值,容积率、建筑密度按道路红线内净用地面积计算(详见计算规则)。3、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地块所处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非居住建筑建设容量控制指标表表2-5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商业办公用地纯商业建筑、综合楼、办公建筑、宾馆、酒店45% 5.0医疗卫生用地医院疗养院按规范执行科研设计用地科研用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40% 1.5 工业用地生产用房、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60% 40%重工业0.5轻工业1.0物流用地直接满足物流功能的建筑、配套办公用房、服务用房50%

9、30%0.7市场用地农贸市场、专业市场及配套服务用房50%3.0 1.5注:1、工业用建筑单层高度超过8.0米,物流用地建筑单层高度超过9.0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箭镞建筑面积加倍计算。2、工业建筑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7%,且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建设净用地面积的7%。第十一条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按表2-6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及以下有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规定执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 表2-6用地性质建筑形式建筑密度容积率层数高度绿地率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中学用地25%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小学、幼儿园容积率不大于0.830%小学用地30

10、%幼儿园35%养老院30%3.030%农贸市场45%0.8且1.6不大于6层不大于24米结合设计要求派出所40%1.0且2.4办事处40%1.0且2.4其它公共服务设施建筑40%2.4社会停车场(库)50%3.0注:1 、中、小学用地的运动场以及幼儿园的室外活动场计入绿地率指标;2、对未列入表中的大专院校、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博物馆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范执行。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十二条 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应按表3-1控制。 表3-1 间 建 距 筑建 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正面)短边(山墙)主要朝向(正面)次要朝

11、向(侧面)多低层建筑长边(正面)1.0H且低层相对:6米多层对多、低层:12米低层相对:6米多层相对:10米多层对低层:8米高层位于东、西、北侧:1.1H(多),且18米1.3H(低),且13米高层位于南侧: 0.5H(高),且27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短边(山墙) 6.0米(不开窗) 8.0米(开窗)0.25 H(高),且13米13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正面)0.5H(高),且27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8米次要朝向(侧面)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注: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均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

12、算高度。H(低):低层建筑计算高度。平行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布置,垂直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布置。2、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3、点式高层住宅间距按平行布置时控制。4、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5、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宜小于、等于18米,若大于18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6、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的按两层计算。(二)当两幢建筑不平行且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按平行布置时控制。2、两幢建筑夹角大于30且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得小于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的0.8倍且满足消防及日

13、照要求。3、当两幢建筑之间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时控制。第十三条 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间 朝 距 向朝 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正面)短边(山墙)主要朝向(正面)次要朝向(侧面)多低层建筑长边(正面)1.0H且:6.0米低层相对:6米多层对低层:8米,多层相对:10米,1.0H(多)且13米13米短边(山墙) 6.0米(不开窗) 8.0米(开窗)9米多层 9.0米低层 6.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正面)0.3H(高)且21米次要朝向(侧面)宽度,且13米次要朝向(侧面)13米表3-3注: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当两栋建筑的高度不一样时,H为两栋建筑的平

14、均高度)。H(多):多层建筑计算高度。H(高):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平行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主要朝向布置,垂直布置:建筑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布置。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工业建筑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间距控制指标,还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3、错位建筑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消防间距要求。4、点式高层住宅间距按平行布置时控制。5、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建筑间距。6、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宜小于、等于18米,若大于18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控制。 7、商业建筑层高超过5.4米的按两层计算。第十四条 两栋非居住建筑不平行且不垂直布置时,参照本规定第十

15、二条(二)要求控制。第十五条 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表3-1要求控制。(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表3-3要求控制。第十六条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河道蓝线、绿线距离按表3-4、35及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控制;当退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安全、消防间距时,按安全、消防间距控制。表3-4建筑类型建筑朝向退让地界距离最小距离(米)居住建筑及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正面)0.55H4.0多、低层山墙(側面)4.0高层主要朝向(正面)0.25H13.5高层次要朝向(側面)0.2H9.0非居住建筑多、低层长边(正面)0.

16、5H4.0(低层)5.0(多层)多、低层山墙(側面)4.0高层主要朝向(正面)0.2H13.0高层次要朝向(側面)0.15H9.0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0.5H2.0注:1、H为建筑的计算高度。建筑高度超过80米,按80米高度计算。2、地下建筑退地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3、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根据其性质核定,最小后退距离为15.0米。4、各类建筑临规划绿地布置时,其后退规划绿地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规定:临规划绿地的建筑后退规划带状绿地不小于3.0米,且满足第十七条的规定; 临规划绿地的建筑

17、后退规划块状绿地不小于5.0米,后退其它的规划块状绿地(公园、作为避灾场所的绿地等)按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规划区内建筑退让河道控制表35类别退让距离涪江昌明河让水河一般堰渠50355010注:后退的边界以河堤迎水面堤顶计算。 第十七条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小于表3-6的要求,建筑后退高压线不小于表37的要求。 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 表3-6建筑类型道路红线宽度多层建筑(24米以下)高层建筑(24米以上)D50米8米10米50米D30米5米8米D30米3米5米注:1、除满足上表要求外,建筑至道路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该建筑应退用地红线的距离。2、高层建筑裙房后退道路红线按多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执行

18、。3、地下建(构)筑物外墙后退规划道路红线不得突出主体建筑。4、雨蓬、檐口、活动遮阳、凸窗、空调机位(板)、踏步等可在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内出挑,出挑外缘至道路红线或绿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且不大于2.4米;出挑部位距地面净高应大于4.5米,且与相邻建筑出挑协调统一。5、围墙后退道路红线应与建筑后退道路红线一致。6、当两条道路宽不一致时,按主要道路宽度计算。7、建筑后退过境公路(规划建设区以外)不小于25米,后退铁路(指边轨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其中设置绿化隔离带宽度不得低于规定后退距离的0.5倍。第十八条 建筑后退各类市政管线的距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十九

19、条 临时用地及临时建筑按江油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 配套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条 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按表4-1控制。表41建设项目绿地率居住建筑30%综合商业建筑15%公共设施建筑20%工业建筑20%科教文卫类建筑35%注:1.因客观条件限制,绿地率达不到指标的可用绿化覆盖率进行折算达到指标。2.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第二十一条 住宅用地或兼容住宅的用地内,应设置集中绿地,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小于用地规定绿地面积的30%,且应将不小于50%的集中绿地面积临规划道路(河道或城市开放空间)设置。规划街头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时,该规划绿地

20、可抵扣该项目的临街集中绿地,但该绿地必须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且对外开放。第二十二条 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1 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2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3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配套设施包括: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物管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收集点等。第二十四条 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3万平方米的项目,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

21、场所一处,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其用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每3万平方米居住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宜结合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第二十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配建物业管理用房(包括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活动用房等)并满足以下要求:1物业管理用房可分处设置,但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且每处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2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须有1间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的业主委员会活动室且设置于地面以上部分。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室,其顶板埋深除符

22、合管线埋设深度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低于室外地坪应不小于0.6米; 2位于集中绿地范围内的地下室,其顶板覆土应不小于1.2米。 第二十七条 居住类建设项目应配置小学、幼儿园、社区医疗中心、文体活动中心、商业、金融业服务中心、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市政配套设施、配电设施、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 表5-1建筑面积教育(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社区服务医疗卫生公共厕所面积()规模(个)面积()面积()面积()规模面积5万-10万平方米-14001506013010万-20万平方米800160030013014020万平方米以上20002个班9005002502

23、个6030万平方米以上35002个班15008005002个8040万平方米以上50003个班200010007002个100注:其他配套设施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第二十八条 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表5-2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用地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最小控制指标表5-2建筑类别机动车(车位/100建筑面积)非机动车(辆/100建筑面积)0.6住宅1.0公共住房((政府投资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0.301.5宾馆、酒店0.5-办公楼0.50.4商业场所0.53.0医院0.51.5体育馆2.520影剧院3.015展览馆0.51.0非生产性工业0.50.4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0.5-注:1含有住宅项目(不含公共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内地面不宜停放机动车,少量的地面临时机动车停车不计入停车位指标;其它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宜超过20%。2公共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内地面机动车停车率不超过40%,计入停车位指标。3含有住宅项目的建筑配建机动车停车库建筑面积按每个停车位不小于30平方米控制。4凡本表中未予以明确配建停车位数量的,以规划条件确定要求为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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