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 18083以 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Hea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industria1 enterprises by noise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及微丘陵地区新建、扩建、改建以噪声为主要污染因子的纺织、印刷、制钉、机械加工、木器制造、型煤加工、面粉厂、轧钢、锻造、汽车及拖拉机制造、钢丝绳厂等工厂企业。现有此类企业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实际监测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
2、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及城建规划部门共同确定。本标准不适用于以气型污染为主的化工、农药、橡胶、制药、造纸、金属冶炼、火电站、采矿、玻璃、石棉、水泥、耐火材料等工业企业。2 术语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系指气型污染很轻,而噪声污染因素突出,在正常工况条件下气型污染范围小于噪声污染范围的工业企业。3 标准内容3.1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按其生产规模、噪声源强度以及噪声治理措施的效果,规定如表1所示。3.2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应采取综合防噪声措施,加强对生产性噪声的治理,
3、设计单位应按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一85)的要求进行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噪声源强度,使车间噪声达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的要求。现有此类企业由于技术条件等原因在短期内还达不到国家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要求者,亦应积极治理,尽量降低声源强度;并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的要求。3.3 以噪声污染为主工厂企业在选址时,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及其它建筑物的声障作用,在防护地带内加强绿化,把噪声污染源布置在当地常年最小风向频率方向的上风向,并应与职工宿舍保持足够的间距。3.4标准中所列的噪声源强系指离设备1米处的平均声压级dB(A)。表1 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卫生
4、防护距离标准值序号 行业 企业名称 规模 声源强度 卫生防护距离 备注dB(A) (m)1 纺织 1-1 棉纺织厂5万锭 100105 1001-2 棉纺织厂5万锭 9095 50 含5万锭以下的中、小型工厂以及车间、空调机房的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的大、中型棉纺厂;不设识布车间的棉纺厂。 1-3 纺布厂 96105 100 车间及空调机房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1-4 毛巾厂 95100 100 因间及空调机房主外墙与外门,窗具有20分贝(A)以上隔声量时,可缩小50m。2 机械2-1 制订厂 100105 1002-2 标准件厂 95
5、105 1002-3 机械 专用汽车 中型 95110 200改装厂2-4 拖拉机厂 中型 100112 2002-5 汽轮机厂 中型 100118 3002-6 机床制造 96105 100 小机床生产企业厂2-7 钢丝绳厂 中型 95100 1002-8 铁路机车车辆厂 大型 100120 3002-9 风机厂 100118 3002-10 锻造厂 中型 95110 200小型 90100 100 不装汽锤或只用0.5吨以下汽锤2-11 轧钢厂 中型 95105 300 不设炼钢厂的间的轧钢厂3 轻工3-1 印刷厂 8590 503-2 大、中型面粉厂(多层厂房) 90105 200 当设
6、计为全密封空调厂房、围护结构及门、窗具有20dB(A)以上隔声效果时,可降为100m。3-3 木器厂 中型 90100 1003-4 型煤加工厂 8090 50 不设原煤及粘土粉啐作业的型煤加工厂3-5 型煤加工厂 80100 200 设有原煤和粘土等添加剂的综合型煤加工厂3.5 凡本标准中未列入的以噪声污染为主的工业企业,可用本标准中同类企业噪声源强度相近似的卫生防护距离宽度作为参考。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本标准由青岛市卫生防疫站、山东省环境卫生监测站、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蒋福清、胡坤元。 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
7、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区域噪声标准Standard of environmental noise of urban areaGB 309693代替GB 309682 GB 1133989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保障城市居民的生活声环境质量而制订。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五类区域的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区域。乡村生活区域可参照本标准执行。2、引用标准GB/T1462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3、标准值城市5类环境噪声标准值列于下表:等效声级LAeq dB类别昼间夜
8、间05040155452605036555470554、各类标准的适用区域4.1 0类标准适用于疗养区、高级别墅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位于城郊和乡村的这一类区域分别按严于0类标准5dB执行。4.2 1类标准适用于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该类标准。4.3 2类标准适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4 3类标准适用于工业区。4.5 4类标准适用于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指不通过列车时的噪声水平)限值也执行该类标准。5、夜间突发噪声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
9、6、区域及时间的划定6.1 各类标准适用区域由当地人民政府划定6.2 本标准昼间、夜间的时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当地习惯和季节变化划定。7、监测方法按GB/T 14623执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静男、郭秀兰、孙家麒、陈光华、赵仁兴。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工业企业噪声的危害,保障工人身体健康,促进工业生产建设的发展,特制订本标准。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或作业场所(脉冲声除外)。第三条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劳动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执行。第四条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10、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负责解释。第五条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声标准为85分贝()。现有工业企业经过努力暂时达不到标准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90分贝()。第六条对每天接触噪声不到八小时的工种,根据企业种类和条件,噪声标准可按表1、2相应放宽。第七条工业噪声检测方法,按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进行。第八条对产生噪声的生产过程和设备,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及机械化、自动化、密闭化措施,用低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代替强声的设备和工艺,从声源上根治噪声。第九条新建(包括引进项目)、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企业,必须把噪声的控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主管部门必须
11、会同工业企业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卫生、劳动和有关部门合理选择厂址,认真审查设计,做好竣工验收,严格把关。没有卫生、劳动部门签字盖章,不准施工和投产。第十条在现有工业企业中,凡噪声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限期达到本标准要求。在未达到标准前,厂矿企业必须发放个人防护用品,以保障工人健康。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参照表表1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允许噪声分贝()885488291194最高不得超过115现有企业暂时达不到标准,参照表表2每个工作日接触噪声时间(小时)允许噪声分贝()890493296199最高不得超过115第十一条各机械制造部门,要提高产品
12、质量,在产品标准中应有噪声卫生标准的要求。附件一:工业企业噪声检测规范(草案)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测量。一、测量仪器(一)噪声测量使用声级计,声级计应符合国家标准。(二)声级计和声级校准器每年应送交计量单位校准。(三)声级计使用前后应进行校准。二、测量的量和读数方法(一)测量的量1稳定噪声,测量声级,测量值后应标记,如80。2不稳定噪声,测量等效连续声级;或测量不同声级下的暴露时间,计算等效连续声级(见附录)。(二)读数方法测量时使用慢档,取平均读数。三、测点选择测量时,应将传声器放置在操作人员的耳朵位置(人离开)。(一)若车间内各处声级差别不大(小于3分贝),则只需在车间内选择13个测点
13、。(二)若车间内各处声级波动较大(大于3分贝),则需按声级大小,将车间分成若干区域,任意两个区域的声级差应大于或等于3分贝;每个区域内的声级波动必须小于3分贝,每个区域取13个测点。这些区域必须包括所有工人为观察或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工作、活动的地点和范围。四、减少环境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噪声测量时,要注意避免或减少气流、电磁场、温度和湿度等因素对测量结果的影响。五、测量记录表格工业企业噪声测量记录表厂车间厂址年 月 日测量仪器名称型号校准方法备注车间设备状况机器名称型号功率运转状态备注开(台)停(台)设备分布及测点示意图数据记录测点声级倍频程声压级315631252505001k2k4k8k测
14、量人等效连续声级记录表暴露时间分测点中心声级等效连续A声级80859095100105110115120125备注说明:测量的声级的暴露时间必须填入与之对应的中心声级下面,以便于计算。如:7882的暴露时间填在中心声级80之下,8387的暴露时间填在中心声级85之下。附件二:等效连续声级的计算方法将声级从小到大排列并分成5分贝一段,中心声级表示。用中心声级表示的各段为:80、85、90、95、100、105、110、115分贝。80分贝表示7882分贝的声级范围,85分贝表示8387分贝的范围,依此类推。一个工作日内,将各段声级的总暴露时间统计出来,并填入下表。(段)12345678中心声级L
15、n(dBA)80859095100105110115暴露时间Tn(分)T1T2T3T4T5T6T7T8以每个工作日八小时为基础,低于78分贝的不予考虑,则一天的等效连续声级可按下式近似计算:n10n-1TnLn80101g2480式中表示第段声级一个工作日的总暴露时间(分)。附件三:噪声性耳聋调查方法一、病史调查和体检(见附表)二、听力检查1测听仪器:听力计应符合国家听力测试零级标准。在国家标准颁布以前,暂用国际标准组织推荐的听力测试零级标准。2测听条件:隔声室内本底噪声应小于30分贝()。听力计在进行测听以前应用仿真耳进行校准。仿真耳应符合国家标准。在国家标准颁布以前,暂用国际电工委员会(1
16、970)推荐的仿真耳标准。3测听方法:(1)测纯音听阈时,先给一适宜强度,使受试者听到声音,然后以5分贝一档下降,到受试者听不到,再以5分贝一档升高,直至又产生反应,反复两三次,最后确定阈值。如用连续声测听,每下降一档,须将声讯号间断一次;若用脉冲声,也应随时阻断声讯号,以便了解受试人的反应是否正确。(2)一般情况仅测两耳纯音气导听阈(下称听阈)。(3)纯音听阈测试顺序:1000150020003000400060008000 10000赫;1000500250125赫。(4)先测右耳,后测左耳。若两耳听阈有差异,原则上先测好耳(应注明顺序),测坏耳时注意掩蔽。(5)正式测听以前,应进行试测,
17、待能确切地反应后,方得正式采取数据。(6)两耳听阈测试。原则上不超过十分钟。(7)永久性阈移测听时间,定为噪声暴露停止后1216小时进行。(8)暂时性阈移测听时间,在噪声暴露停止后2分钟开始。接触噪声工人病史调查和体检表编号单位姓名 性别:男女年龄出生年月 工龄: 年月工种噪 声暴露史噪声类别起止年月每日暴露时间防护情况听力情况现工种既往工种爆 震兵役战争轻武器重武器射击既往病史传染病史麻疹猩红热白喉腮腺炎脑膜炎脑炎肺炎肝炎结核慢性痢疾高烧耳 毒 性 药 物 史链霉素新霉素卡那霉素庆大霉素奎宁水杨酸用药时间药量听力中耳病 病 史流脓(右左)手术(右左)外伤(右左)心血管系统疾病史嗜好吸烟量饮洒
18、量其他头外伤癫痫一氧化碳中毒 贫血糖尿病 肾炎家 族史家族耳聋史家族高血压史自觉症状耳 鸣耳 聋耳 痛头 痛头 晕眩 晕失 眠多 梦乏 力记忆力减退心 悸恶 心肢体麻木出现时间体 检耳侧外耳鼓膜咽 鼓 管前庭功能右左鼻咽喉血压噪声暴露前心率噪声暴露前噪声暴露后噪声暴露后心律浮肿周围血管其他检查者19 年 月日听力记录表编号单位姓名性别男女年龄出生年月 本工种工龄:工种噪声级分贝(A)日 期测听前声暴露停止噪声暴露右耳左耳检查者125250500100015002000300040006000800010000125250500100015002000300040006000800010000时
19、分时分听力损失情况B.3.1 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噪声控设计规范GBJ87-85规定: 工业企业厂内各地点的噪声A声级,按照地点类别的不同,不得超过表B.3.1所列的噪声限制值。表B.3.1 工业企业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标准序号地 点 类 别噪声限制值(dB)1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工人每天连续接触噪声8小时)902高噪声车间设置的值班室、观察室、休息室(室内背景噪声级)无电话通信要求时有电话通信要求时75703精密装配线。精密加工车间的工作地点、计算机房(正常工作状态)704车间所属办公室、实验室、设计室(室内背景噪声级)705主控制室、集中控制室、通信室、电话总机室、消防值班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
20、06厂部所属办公室、会议室、设计室、中心实验室(包括试验、化验、计量室)(室内背景噪声级)607医务室、教室、哺乳室、托儿所、工人值班宿舍(室内背景噪声级)55注: 本表所列的噪声级均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测量确定; 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3b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制值; 本表所列的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状态为常规现状况)传入室内平均噪声级。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 18075-2000批准日期2000-04-10实施日期2001-01-01汽车制造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Hea
21、lth protection zone standard for auto-mobile factory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制造厂与居住区之间所需卫生防护距离。 本标准适用于地处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汽车制造厂及现有汽车制造厂之扩建、改建工程。现有汽车制造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确定。 2 术语 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系指产生有害因素的部门(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3 标准内容 3.1汽车制造厂的卫生防护距离,按其所在地区近五年平均风速规定为: 风速距离 m/sm 4300 3.2本标准规定汽车制造厂与居住区位置,应考虑风向频率及地形等因素的影响,尽量减少其对居住区大气环境的污染。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更新、洪燕峰、邵强。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环境卫生监测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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