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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余姚市汝湖明珠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docx

1、最新余姚市汝湖明珠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最新余姚市汝湖明珠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 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余姚市泗门华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余姚市泗门光明南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 华明 联系电话: 62129999 营业执照注册号: 330281000097721 企业资质证书号: 余房开224号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种类 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法定委托人】姓名: 国籍: 地址: 邮政编

2、码: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 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 泗门镇汝湖公园西侧 编号为 81-026-009-0202 的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载明该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的批准文件或合同是 余(2009)#123号 。该地块总土地面积为 33144m2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建设项目名称】【现定名】【暂定名】 汝湖明珠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2010)浙规(建)证021004-00 ,施工许可证号为 余建施管(

3、2010)182 。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的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现售】商品房。预(销)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余姚市建设局,预(销)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下表所列房屋: 该商品房有阳台 个,其建筑样式为【非封闭式】【封闭式】【其他】 。 以上所列该商品房面积为【合同约定】 【产权登记】面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名称及建筑面积清单见本合同附件二)。 该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年限:住宅:自 2010 年 1 月 6 日至 2079 年 12月 2 日。 该商品房相关节能措

4、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说明:外墙:25mm厚原浆合物保温砂浆;屋面:40mm厚挤塑聚苯极保温层;窗:断桥隔热双层玻璃窗。保修期按国家相关标准实施。 除上述商品房买卖外,有出售(或赠送、出租等)车位、车库、绿地或其他物业的,有关该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合同事项,双方另行约定于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建筑区划内相关物业归属的约定 在该商品房所在的建筑区划内,出卖人建设物业服务用房 800 平方米【预定】,坐落 该小区1#楼一、二层东北角3#、4#楼一层 【预定】 ,属于业主共有【以上两项以市物业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为准】。 下列物业属于出卖人所有: 具体见附件八第十五条 。 其他道路、绿地、场所、设

5、施、房屋,属于业主共有。 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及依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需要移交政府相关单位管理的物业,不属前款约定范围。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合同第三条所列房屋的计价方式与价款如下: 该商品房房款合计(大写) ,(小写 ),币种为人民币。以上房款不包括以下费用:1 管道煤气开户费(代收)2 物业维修基金(代收)及其他各项费用。 按照物业管理有关法规、规章规定,需要交纳新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首期交纳标准为 按政府文件执行 元/平方米。 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为准。 1、当事人选择【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

6、)作为计价方式时,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买受人购房贷款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登记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

7、还买受人。 2、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约定按下列第 / 种方式处理: 交付的房屋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误差不超过附件一房屋平面图上标示的误差范围的,总房价款不变。 。 第七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买受人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分期付款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付款¥ 元 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年 月 日前支付房款¥ 元 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剩余房款¥ 元 大

8、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 3、其他方式 买受人应于 年 月 日前支付首付款¥ 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剩余房款¥ 元 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通过银行以按揭贷款或公积金贷款的方式予以支付(有关贷款手续办理和付款要求详见补充协议)。 第八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壹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180 日,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1

9、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180 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2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2 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出卖人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第1款第点约定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受人,在买受人配合出卖人完成合同备案登记撤销手续后15日内,将买受

10、人已付款扣除前述违约金后的余款退还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的,在商品房交付前,买受人应向出卖人足额付清违约金。 第九条 交付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 2012 年 12 月 30 日前,将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条件 ,并取得备案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3、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4、用水、用电、用气、道路、 等,具备商品房正常使用的基本条件。 但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1、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 30 内告知买受人的。 2、 因国家法律法规的政策调整而延期,且出卖人在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 3、买受人尚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七条规定的付款义务的 。 第十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 壹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逾期不超过 180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1 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 180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

12、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 30 天内退还全部已付购房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购房款的 2 %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 2 (该比率应不小于第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2、 因买受人未按时付清房款而出卖人逾期交付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设计单位同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变更,导致下列情形(一般为影响到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等)之一的,出卖人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

13、知买受人: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 2、 。 3、 。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未按期作出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出卖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须在合同解除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还给买受人,并按 买受人购房贷款 利率(不低于买受人购房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双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 15 日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果买受人不退房的,买受人和出卖人约定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就变更事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视同买受人接受

14、变更,合同中有关变更部分(如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等)的约定自动变更为设计变更后的标准。 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在签署房屋交接单前,出卖人不得拒绝买受人查验房屋。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买受人对房屋及装修质量,公共设施、设备质量提出异议的,出卖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15、双方委托 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 进行质量检测。双方对检测费用垫付和结算约定为 检测费用由提出检测的一方垫付。检测结果合格的,由买受人承担检测费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由出卖人承担检测费用。 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出卖人书面通知的交付日期视为交付;检测单位提出返修意见的,出卖人应当按要求返修,并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按附件八约定办法办理 。 第十三条 抵押与相关债权债务 与本合同商品房有关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存在抵押情形的,出卖人将相关情况(登记机关、抵押当事人、债务人、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登记时间等)告知如下: 出卖人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

16、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全部责任。 。 第十四条出卖人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双方将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四,如为精装修房,双方应当约定装修使用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产地、规格、数量等内容。 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应当符合约定的装饰、设备标准。出卖人补偿装饰、设备差价,并承担违约责任如下:在60 日内免费更换,并达到约定标准。如不能更换的,由出卖人再补偿装饰、设备等额差价。 第十五条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出卖人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除第九条已经约定为交付条件

17、外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 在交付时具备室内通水、通电,通燃气 。 2、 区内道路在交付时实施完毕 。 3、 有线电视端口、电话线路端口同步接入户内,由买受人自行开通 。 4、 。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按合同第十条承担违约责任 。 2、 。 3、 。 第十六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购买商品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就该商品房预告登记有关事项,当事人约定于附件五。 出卖人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使用权证明。出卖人负责申请该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取得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承诺于 20

18、13 年 3 月 31 日前,取得前款规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交付给买受人。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该商品房转移登记。 出卖人不能在前款约定期限内交付权属证书,双方同意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1、约定日期到期起 90 日内,出卖人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按已付房价款的 1% 承担违约责任; 2、约定日期到期起 90 日以后,出卖人仍不能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壹和贰 项处理: 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 30 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自约定日期至实际退款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二 的违约金。 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自约定日期至

19、实际交付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之日止,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 万分之一 的违约金。 建筑区划内依法或依照约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由出卖人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一并申请登记。商品房交付时,出卖人应当将登记相关信息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规定的退房情形 凡符合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退房条件要求退房的,买受人可以选择按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或本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保修责任 商品房实行保修制度。有关该商品房主要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双方约定于本合同附件六。 买受人购

20、买的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包含本合同附件六约定的主要内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出卖人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出卖人不及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维修,费用由出卖人承担。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卖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出卖人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购买人承担。 约定住宅保修责任,应当符合浙江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商品房相关事项约定 双方可以就下列事项约定: 1、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归本幢全体业主所有(除露台外) ;

21、2、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归本幢全体业主所有 ;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余姚市地方委员会 ; 4、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余姚市地方委员会 ; 5、 ; 6、 。 第二十条房屋交付使用后相关权利义务约定 买受人的房屋仅作住宅使用,买受人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买受人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一条 前期物业管理 出卖人已经选聘 余姚市安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2、 从事该商品房所在的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买受人同意本合同附件七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宁波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八)。 第二十四条 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26 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出卖人 壹 份,买受人 壹 份, 余姚市建设局壹份, 其他

23、份。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 余姚市建设局 申请登记备案。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章) 【 】: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 附件二:应分摊的共有建筑说明 根据法律、法规,公共部位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构成最终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为准。 附件三: 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协议书 (该物业的名称、面积或尺寸、物业及占用土地的权属状况、价款与结算、交付、违约责任等) 如有其他物业买卖、赠与、租赁

24、的,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附件四:装饰、设备标准 1、外墙:花岗岩、涂料、面砖。 2、内墙:聚合物保温砂浆或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 3、顶棚:刮内墙腻子二道。 4、楼地面:细石混凝土随捣随抹或水泥砂浆抹面。 5、进户门:1#、2#楼为甲级防火门 3#、4#、6#、8#、10#、12#楼为乙级防火门 5#、7#、9#、11#、13#、14#楼一层客厅入户门为不锈钢玻璃门,其余楼层入户门为钢质进户门。(以上编号为施工编号) 6、外窗及阳台门:铝合金玻璃门窗,户内门窗用户自理。 7、厨房:楼地面水泥砂浆,墙面水泥砂浆或保温砂浆,顶棚刮内墙腻子。 8、卫生间:楼地面水泥砂浆,墙面水泥砂浆或保温砂浆,顶

25、棚刮内墙腻子。 9、阳台:楼面水泥砂浆。 10、电梯:1#、2#楼每单元2台800KG西子奥的斯电梯;3#、4#楼每单元1台800KG西子奥的斯电梯。 11、其它:a每户人家设一个插座,一个普通灯泡,一个水龙头。 B每户人家户内隔墙用户自理。 附件五:有关购买该商品房预告登记的约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有关规定,预购商品房或购买商品房现房,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就乙方购买该商品房有关预告登记事项,双方约定如下: 一、本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向当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二、由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双方约定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现

26、售)签订】之日起 日内申请登记。 出卖人未按约定申请预告登记的,买受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三、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5、其他必要材料。 四、购买商品房现房,申请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时,由出卖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买受人提交下列资料中的第 项。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 4、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5、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6、其他必要材料 五、其他有

27、关事项约定如下: 出卖人(签章): 买受人(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保修责任主要条款 按出卖人在交付时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规定。 附件七:业主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详见买受人与该商品房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签订的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相关内容。 附件八:补充协议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 经出卖人、买受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中的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一、买卖双方同意对本合同中“买受人信息”补充约定如下: 1、买受人确认本合同所填写的买受人名称、通信地址、电话号码发生变更的,买受人有义务在变更后立即以挂号信

28、等书面方式通知出卖人。买受人补留或变更其通讯地址的,应当向出卖人出具其亲笔签名的书面文件,该书面文件经出卖人指定负责专人签收确认后方为有效。买受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卖人预留或补留通讯地址有误的,引起合同内容项下的通知无法及时送达的责任均归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并视为出卖人的所有通知书均已送达。 2、所有通知可用传真、挂号邮寄、特快专递、专人手递方式送达。文件送达的时间为:以传真方式发出的,以发出日期为送达日;以专人手递方式发出的,取得对方签收日为送达日;以挂号邮寄、特快专递发出的,寄出后第 日为送达日。 二、买卖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五条“计价方式与价款”的补充约定如下: 三、买

29、卖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第一款补充约定如下: 1、因政府相关部门提出的本项目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若双方不解除合同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不计算面积误差值)为准,单价不变,总价按实结算。 2、如因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建筑面积测量发生变化,造成面积误差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单价不变,总价按实结算。 3、若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且买受人决定退房的,买受人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5天内向出卖人书面提出退房要求并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 四、买卖双方同意对本合同第七条“付款方式及期限”补充约定如下: 1、买受人如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则买受人必须在本合同签订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符合按揭银行要求的完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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