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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1、荆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荆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荆门市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编制而成。第三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定。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荆门市城市规划区,各县(市)、管理区可参照执行。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建设,应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都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2、。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管理第一节 城市规划编制第七条荆门市城市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两个层次。城市总体规划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1.荆门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2.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各项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荆门市城市总体规划。3.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荆门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4.荆门市

3、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八条各阶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 第146号)的规定。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应据此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五年(与荆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年限一致),内容必须符合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建规2002218号)的规定。第十条为确保城市规划编制质量,城市规划的编制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规划编制任务,其完成的规划设计成果,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其他省市规划设计单位在荆门市承接规划编制任务,

4、应先在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二节 城市规划审批第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各阶段的规划方案须按下列程序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1、城市总体规划:专家评审会通过的规划成果,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2、专项规划:其规划成果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由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3、控制性详细规划:其规划成果经专家评审会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备案。4、修建性详细规划:其规划成果经技术审查通过后,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规划委员会专题会议审批。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市规划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批。审批

5、后的方案两年内未实施的,需重新申报审批。5、荆门市各类城市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修建性详细规划(含建筑总平面)不得少于十五日。第三节 城市规划修改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必须明确规定强制性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就修改的必要性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认定后方可组织修改城市总体规划,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十三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荆门市规划主管部门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

6、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方案重新按规定程序审批。第十四条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增加设计容积率调整,完善有关土地手续)第十五条修改非强制性内容,应当由规划编制单位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修改的技术依据,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四节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第十六条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各项规范、标准以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涉及消防、人防、抗震、环保、节能、绿化、交通、防洪、风景名胜、文物保护、信息网络等

7、还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应当提交下列设计文件:1、现状图。应当以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1:1000现状地形测量图为依据;2、规划总平面图。应当以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1:1000现状地形测量图上进行设计;3、道路交通及竖向规划图。4、管线综合规划图。5、绿化图6、说明书(含经济技术指标)居住区规划应增加住宅户型平面图。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中小学普通教室、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应进行日照分析,并增加日照分析图及日照分析说明。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当

8、提交下列设计文件:1、总平面规划图。应当在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现状地形图上进行设计;2、建筑单体设计图。图纸内容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3、建筑方案设计说明书(含技术经济指标校核报告)、三维数字地图或三维效果图等。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时,3公顷以上居住用地规划应提供两个以上方案。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规划方案审查时,以下情况应由两个以上单位分别提供两个以上方案。1、规划用地临主次干道;2、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施工图核准时,应与已批方案相符,并提

9、交下列设计文件:1、总平面设计施工图。应当由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1500地形测量图上进行设计;2、建筑设计施工图。图纸包括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剖面图,并附有外墙建筑装饰材料、色彩设计以及重要部位的装修装饰设计;3、全套建筑设计说明。第三章 城市建设用地第一节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二十二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根据荆门市城市建设实际情况,增加商住用地、学校用地等用地类别,见表31。表31 荆门市新增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类别代号类 别 名 称范 围 内 涵R/C2商住用地住宅建筑与商业金融建筑混杂

10、用地(商业金融建筑面积20%)RZ中学用地Rx小学用地Ry幼儿园用地RQ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第二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和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采用表32、表33的格式。表32 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汇总表序号类别名称面积(万m2)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比例(%)1规划用地100.02城市建设用地3水域和其它用地其中水域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弃置地露天矿用地注:年现状非农业人口万人 年规划非农业人口万人表33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用地代号用地名称面积(万m2)占城市建设用地(%)人均(m2)现状规划现状规划现状规划1R居住用地2C公共设施用地其中非市属办公用地教育科研设计用地3N工业用地4W

11、仓储用地5T对外交通用地6S道路广场用地7U市政公用设施用地8G绿 地其中:公共绿地9D特殊用地合 计城市建设用地100100注:年现状非农业人口万人 年规划非农业人口万人物流用地是各种物流功能及设施的空间载体,是指服务于不同物流功能、涉及现有不同城市用地类型的特定用地组合。以专用仓库、货运站场、配送中心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物流用地应计入仓储用地。以经营为主,表现形式主要为批发市场的物流用地应计入市场用地。第二十四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表34的规定执行。表3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用地类别建设项目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

12、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U绿地G其他用地E一类R1二类R2三类R3办公C1商贸C2文化C3体育C4医疗C5教科C6文物C7其他C9一类M1二类M2三类M3研发及其他M9普通W1危险W2堆场W3物流W9铁路T1公路T2管道T3港口T4机场T5道路S1广场S2停车S3公共G1生产G2耕地E2林地E4村镇E6弃置地E7居住建筑别墅低层住宅多层、小高层住宅中高层、高层住宅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教育幼托机构小学普通中学商服市场社区集中商业服务网点医疗门诊所卫生站文体青少年活动站、老年活动站社区健身活动场所市政公用变配电所公共厕所、清洁楼燃气站公共停车场库、公交场站行政居

13、委会物业管理、综合服务站绿化、环卫管理点、市场管理房居住区级以上公共服务设施办公行政办公建筑一般办公建筑、商办综合楼商业服务综合商场银行、证券交易所及保险公司一般旅馆、招待所及其附属设施旅游宾馆、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独立农贸市场、批发商场及附属仓库文体娱乐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歌舞厅广电中心、报社、出版社、通讯社体育场馆及训练基地、业余体校医疗综合、专科医院、急救中心、血库休养所、疗养所;(不含干休所)精神病院、传染医院、戒毒所教育科研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业余学校科研设计机构工业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仓储普通储运仓库危险品仓库露天堆场市政公用设施社会停车场库加油站、加气站汽车修理、保养场、机动车训练场客、货运公司站场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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