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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共25页.docx

1、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共25页201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要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

2、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二、实施范围及规模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国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下同)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为支持春耕备耕,财政部已于2012年9月30日将2013年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0亿元指标提前通知各省。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

3、市、县投入规模。补贴资金应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全国100个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1000个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防疫区县适当倾斜。属省属管理体制的上海、江苏、安徽、陕西、甘肃、宁夏、江西、广西、海南、云南、湖北等11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垦区农场和海拉尔、大兴安岭垦区农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农垦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纳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

4、200511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本实施指导意见,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垦区的市、县属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一)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在充分考虑到各省地域差异和农业机械化实际的基础上,确定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除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外,各地可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

5、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自选品目须向农业部备案,阐明补贴理由、每个品目涉及的生产厂家数量、产品型号、市场平均销售价格、补贴额等。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农用航空器、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手扶拖拉机仅限在血防区和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二)补贴机具确定。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

6、情况,在农业部确定的175个品目中,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纳入中央财政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对于价格较低的机具可以不列入补贴范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相邻省份应加强沟通、相互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按不超过此档产品在本省域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

7、格的30%测算,重点血防区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补贴定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50%。各省要按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补贴额一览表式样见附件2)。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补贴额调整情况要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

8、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提高到40万元。不允许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

9、贴。对每户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及每个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的台(套)数或享受补贴资金总额应设置上限,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确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的资质条件、确定程序严格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和有关规定执行。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五、补贴资金的兑付方式倡导各地试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兑付方式。已经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资金兑付方式的省份,2013年要继

10、续巩固完善。已经在部分市县开展“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的省份,2013年要继续扩大试点范围或在全省试行。尚未开展该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3年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试点;条件成熟的,也可在全省范围内试行。要认真调研,周密考虑,科学设计,制定切实可行的“全价购机、县级结算、直补到卡”试点方案,拟新开展试点的省,试点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审定后实施;扩大试点范围的省,试点方案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对于试点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继续实行差价购机的地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原程序操作。六、工作措施(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

1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地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

12、、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

13、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二)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合理确定各地补贴资金规模,因地制宜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要突出重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各省根据资金总量,选择部分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具品目在省域内满足所有农民申购需求。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

14、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2013年,继续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办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和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印发的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2133号)执行。(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

15、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为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3),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合理确定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补贴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严禁以农机企业的报价作为市场平均销售价格测算补贴额。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补贴额一览表时不允许带具体的生产厂家名称、产品型号。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

16、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全面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各地要全部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政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各省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人员培训,提高基层人员素质和能力。今年,农业部拟分批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明白纸、挂图等形

17、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省、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公开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内容,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及时公布资金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格式见附件4)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

18、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包括:姓名,所在乡、村、组,所购机具型号、单价、数量、产销企业、补贴额等;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报告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含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使用情况。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规定设置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对于目前已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该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对于尚无条件开通农机化专属网站的,应当在当地政府或农业等综合网站上设置固定专栏,公开补贴信息。省级信息公开固定网址或开通固定专栏的网址链接要主动提交中国农机化信息网统一

19、对外发布,确保通过网址链接有效查询信息公开情况。农业部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也要定期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年度内集中组织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范围要覆盖到三分之二的地级行政区域或三分之一的县级行政区域,并根

20、据农机产品补贴额大小确定入户抽查比例。要加强对各地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市县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农业部、财政部及驻农业部纪检监察机构。对问题较大的县市在全省农机、财政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省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有组织有预谋倒卖补贴机具、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落实监督检查责任制

21、,实行“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深入开

22、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监测与评价体系。要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要求,认真完成各项任务指标,并逐级做好延伸绩效管理;要注重绩效考核评估,及时通报考核结果。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重拳打击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实行黑名单制,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3、,协调司法机关处理。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严格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安排专人受理农民投诉,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凡报必查、一查到底。对于农民投诉多、服务不到位、产品质量差的产销企业,以及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产销企业、国家公职人员和农民,一经查实,严厉惩处。(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高度重视补贴资金的结算兑付工作,在认真核查购机情况的基础上,提高工作效率,实行农民全价购机的要及时将补贴资金打卡兑

24、付,让农民尽早获得补贴实惠;差价购机的省份要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产销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有条件的省可以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依法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农机鉴定机构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进度数据应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及

25、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3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农业部、财政部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七、申报程序各省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提出实施县(场)名单和资金指标分配意见,并制定本省补贴资金使用方案,于2013年2月8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各一式二份)备案。附件1 201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12大类48个小类175个品目)1耕整地机械1

26、.1耕地机械1.1.1 铧式犁1.1.2 翻转犁1.1.3 圆盘犁1.1.4 旋耕机1.1.5 耕整机(水田、旱田)1.1.6 微耕机1.1.7 田园管理机1.1.8 开沟机(器)1.1.9深松机1.1.10机滚船1.1.11机耕船1.1.12联合整地机1.2 整地机械 1.2.1钉齿耙1.2.2圆盘耙1.2.3驱动耙1.2.4起垄机1.2.5镇压器1.2.6灭茬机2种植施肥机械 2.1播种机械 2.1.1条播机2.1.2穴播机2.1.3异型种子播种机2.1.4小粒种子播种机2.1.5根茎类种子播种机2.1.6水稻(水旱)直播机2.1.7免耕播种机2.1.8抗旱坐水种机械2.1.9 旋耕播种机

27、2.2育苗机械设备 2.2.1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2.2 秧田播种机2.2.3 种子处理设备(采摘、调制、浮选、浸种、催芽、脱芒等)2.2.4 营养钵压制机2.3 栽植机械2.3.1油菜栽植机2.3.2水稻插秧机2.3.3水稻摆秧机2.3.4甘蔗种植机2.3.5树木移栽机2.3.6甜菜移栽机2.4施肥机械 2.4.1施肥机(化肥)2.4.2撒肥机(厩肥)2.4.3追肥机(液肥)2.4.4中耕追肥机2.4.5 配肥机2.5 地膜机械2.5.1地膜覆盖机2.5.2残膜回收机 2.6 食用菌生产机械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3.1.1中耕机3.1.2培土机3.1.3除草机3.1.

28、4埋藤机 3.2植保机械3.2.1电动喷雾器(含背负式、手提式)3.2.2机动喷雾喷粉机(含背负式机动喷雾喷粉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粉机)3.2.3动力喷雾机(含担架式、推车式机动喷雾机)3.2.4喷杆式喷雾机(含牵引式、自走式、悬挂式喷杆喷雾机)3.2.5风送式喷雾机(含自走式、牵引式风送喷雾机)3.2.6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3.2.7杀虫灯(含灭蛾灯、诱虫灯)3.3 修剪机械3.3.1茶树修剪机3.3.2树木修剪机3.3.3割灌机 4收获机械 4.1 谷物收获机械4.1.1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2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3半喂入

29、联合收割机4.1.4大豆收获专用割台4.1.5割晒机 4.2玉米收获机械 4.2.1背负式玉米收获机4.2.2自走式玉米收获机4.2.3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具有脱粒功能)4.2.4穗茎兼收玉米收获机4.2.5玉米收割割台 4.3 棉麻作物收获机 4.3.1棉花收获机4.3.2麻类作物收获机 4.4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4.1采茶机 4.4.2啤酒花收获机4.5籽粒作物收获机械4.5.1油菜籽收获机4.5.2草籽收获机4.5.3花生收获机4.6根茎作物收获机械4.6.1薯类收获机4.6.2甘蔗收获机4.6.3甘蔗割铺机4.6.4甘蔗剥叶机4.6.5甜菜收获机4.6.6 药材挖掘机4.7饲料

30、作物收获机械 4.7.1青饲料收获机4.7.2牧草收获机4.7.3割草机4.7.4搂草机4.7.5捡拾压捆机4.7.6压捆机4.7.7饲草裹包机4.7.8抓草机4.8茎秆收集处理机械4.8.1秸秆粉碎还田机4.8.2高杆作物割晒机4.8.3茎秆收集(收理)机 4.9 蔬菜收获机械 4.9.1果类蔬菜收获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5.1 脱粒机械5.1.1稻麦脱粒机5.1.2玉米脱粒机5.2 清选机械 5.2.1粮食清选机 5.2.2种子清选机5.2.3扬场机5.2.4籽棉清理机5.3 剥壳(去皮)机械 5.3.1玉米剥皮机5.3.2花生脱壳机5.3.3干坚果脱壳机5.4干燥机械 5.4.1粮食烘

31、干机5.4.2种子烘干机5.4.3油菜籽烘干机5.4.4果蔬烘干机5.4.5蚕茧收烘机械5.4.6热风炉5.5 种子加工机械 5.5.1种子包衣机5.6 仓储机械 5.6.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6.1碾米机械 6.1.1碾米机 6.2磨粉(浆)机械6.2.1磨粉机6.2.2磨浆机6.3果蔬加工机械6.3.1水果分级机6.3.2水果打蜡机6.3.3果蔬清洗机 6.4茶叶加工机械 6.4.1茶叶杀青机6.4.2茶叶揉捻机6.4.3茶叶炒(烘)干机6.4.4茶叶筛选机 6.5剑麻加工机械 6.5.1刮麻机 6.6天然橡胶初加工专用机械 7排灌机械 7.1水泵7.1.1离心泵7.1.2潜水泵 7.2 喷灌机械设备 7.2.1喷灌机7.2.2微灌设备(微喷、滴灌、渗灌)7.2.3 灌溉用过滤器7.3 其他排灌机械 7.3.1风力扬水机 7.3.2抗旱机泵7.3.3水井钻机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8.1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8.1.1青贮切碎机8.1.2铡草机8.1.3揉丝机8.1.4压块机8.1.5饲料粉碎机8.1.6饲料混合机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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