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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docx

1、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 标 1993 730 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1986 250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工业运输协会会同有关部 门共同编制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工业企 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 93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起施 行。 本规范由冶金工业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负 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标准号: GB 50187-1993 实施日期: 1994-5-1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

2、1986250 号文的要求,由我会秘书处会同有关 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在本规范的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多年 来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实践经验,吸取了有关科研成果,参考了国外的有关标 准,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九章和三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厂址选择,总体规划,总平 面布置,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布置,绿化布置,主要技术经 济指标等。鉴于本规范系初次制定,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有关单位结合设计实践和科学 研究,注意积累资料,认真总结经验,并请将需要修改、补充的意见和有关资料寄 交武汉钢铁设计研究

3、院(武汉市青山区冶金大道 12 号,邮政编码: 430080),以供 今后修订时参考。中国工业运输协会 1993 年 6 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第 一 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 策,统一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原则和技术要求,做出符合国情、布置合理、生产 安全、技术先进、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好的设计,制定本规范。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企业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总平面设计。对工业企 业在总平面设计中的特殊要求,可根据本规范的规定,制定本部门、本行业的规 范。第 1.0.3 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

4、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 针,因地制宜,合理布置,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可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 耕地;可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第 1.0.4 条 改建、扩建的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合理利用、改造现有设 施;力求通过改建、扩建,使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更趋于合理,并应减少改建、扩 建工程施工对生产的影响。第 1.0.5 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必须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其设计方案。第 1.0.6 条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 火、安全、卫生、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在设防烈度六度及以上地震区、湿陷性黄土地区、膨胀土地区、软土地区和永 冻

5、土地区等特殊自然条件地区建设工业企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的规 定。第 二 章 厂 址 选 择 第 2.0.1 条 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第 2.0.2 条 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废料场及环境保护工程等用 地,应与厂区用地同时选择。第 2.0.3 条 厂址选择应对原料和燃料及辅助材料的来源、产品流向、建设条 件、经济、社会、人文、环境保护等各种因素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应对其进行 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择优确定。第 2.0.4 条 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 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

6、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第 2.0.5 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 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第 2.0.6 条 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 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第 2.0.7 条 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 第 2.0.8 条 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并 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第 2.0.9 条 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

7、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第 2.0.10 条 厂 址 应 位 于 不 受 洪 水 、 潮 水 或 内 涝 威 胁 的 地 带 ; 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凡位于受江、河、湖、海洪水、潮水或山洪威胁地带的工业企业,其防洪标准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的有关规定。第 2.0.11 条 下 列 地 段 和 地 区 不 得 选 为 厂 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第 2.0.11 条 下 列 地 段 和 地 区 不 得 选 为 厂 址 :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

8、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爆破危险范围内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W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川 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 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第 三 章 总 体 规第 一 节 一 般 规第 3.1.1 条 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结合工业企业所在区域的技术经济、自然条 件等进行编制,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

9、、环境保护 和 职工生活设施的需要,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第 3.1.2 条 工 业 企 业 总 体 规 划 , 应 符 合 城 镇 总 体 规 划 的 要 求有条件时,必须与城镇和邻近工业企业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 综合利用及生活设施等方面协作第 3.1.3 条 厂区、居住区、交通运输、动力公用设施、防洪排涝、废料场、尾 矿场、排土场、环境保护工程和综合利用场地等,应同时规划。当有的大型工业企 业必须设置施工生产基地时,亦应同时规划第 3.1.4 条 工业企业分期建设时,总体规划应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的关系。近 期集中布置,远期预留发展,分期征地,严禁先征待用第 3.1.

10、5 条 联合企业中不同类型的工厂,应按生产性质、相互关系、协作条件 等因素分区集中布置。对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厂,必须采 取治理措施,其有害物质排放的浓度,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 标准的规定。第 二 节 防 护 距第 3.2.1 条 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与居住区之 间,必须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以及有关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防 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用地应尽量利用原有绿地、水塘、河流、山岗和不利于建筑房屋 的 地 带在卫生 防 护距离 内不 得设 置 经常 居住

11、的 房屋 ,并应 绿化 第 3.2.2 条 产生开放型放射性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的防护要求,必须符合现行 国 家 标 准 放 射 防 护 规 定 的 规 定 第 3.2.3 条 生产民用爆破器材,产生爆破震动和爆破冲击波的工业企业与保护 对象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等 有关规定第 3.2.4 条 产生高噪声的工业企业总体规划,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 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第 三 节 交 通 运第 3.3.1 条 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的规划,应符合工业企业总体规划要求,并应根 据生产需要、当地交通运输现状和发展规划,结合自然条件与总平面

12、布置要求,全 面考虑,统筹安排。且应便于经营管理,兼顾地方客货运输,方便职工通勤。第 3.3.2 条 工业企业外部运输方式,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外部交 通运输条件、物料性质、运量、流向、运输距离等因素,结合厂内运输要求,经多 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第 3.3.3 条 工业企业铁路接轨点的位置,应根据运量、货流和车流方向、工业 企业位置及其总体规划和当地条件等,进行全面的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并应 符合下列要求:一、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接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准轨距 铁路设计规范的规定;二、工业企业铁路不得与路网铁路或另一工业企业铁路的区间内正线按轨;在 特殊情况下

13、,有充分的技术经济依据,必须在该区间接轨时,应经该管铁路局或该 管企业和铁路局的同意,并在接轨地点应开设车站或设辅助所;三、不改变主要货流和车流的列车运行方向;四、有利于路、厂和协作企业的运营管理;五、靠近工业企业,有利于接轨站、交接站、企业站(工业编组站,下同)的 合理布置,并有发展的可能。 第 3.3.4 条 工业企业铁路与路网铁路交接站(场)、企业站的设置,应根据运 量大小、作业要求、管理方式等,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应充分利用路 网铁路站场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 有条件时,应采用货物交接方式。 第 3.3.5 条 工业企业厂外道路的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或当地交通运输规划。并应合

14、理地利用现有的国家公路及城镇道路。 厂外道路与国家公路或城镇道路连接时,应使外线短捷,工程量小。 第 3.3.6 条 工业企业厂区与居住区、企业站、码头、废料场以及邻近协作企业 等,应有方便的交通联系。第 3.3.7 条 厂外汽车运输和水路运输,在有条件的地区,宜委托当地交通运输部门承运,或与本行业系统、邻近企业协作。第 3.3.8 条 邻近江、河、湖、海的工业企业,且有通航条件,能满足工业企业运输要求时,应采用水路运输,并合理地确定码头位置。第 3.3.9 条 采用管道、带式输送机、索道等运输方式时 , 除应充分利用地形布置 外,并应与其它运输方式合理衔接 ,形成协调的运输系统。第 四 节

15、动 力 公 用 设 施 第 3.4.1 条 沿江、河取水的水源地,应位于排放污水及其它污染源的上游、河 床及河岸稳定而又不妨碍航运的地段,并应符合河道整治规划的要求。生活饮用水 水源地的位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高位水池应设在地质良好、不因渗漏溢流引起坍塌的地段。 第 3.4.2 条 厂外的污水处理设施,宜位于厂区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 风侧,并与厂区和居住区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沿江、河布置的污水处理设 施,尚应位于厂区和居住区的下游。 第 3.4.3 条 工业企业的热电站和集中供热锅炉房,宜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 户;应具有方便的供煤和排灰渣条件;必须采取

16、必要的治理措施,使其排放的烟 尘、灰渣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三废”排放标准的规定。第 3.4.4 条 总 变 电 站 位 置 的 选 择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一、应便于输电线路进出,靠近负荷中心或主要用户;二、不得受粉尘、水雾、腐蚀性气体等污染源的影响。并应位于散发粉尘、腐 蚀性气体污染源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和散发水雾场所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 侧;三、避免布置在有强烈振动设施的场地附近;四、应有运输变压器的道路;五、地势较高,避免位于低洼积水地段。第 五 节 居 住 区 第 3.5.1 条 工业企业居住区宜集中布置,或与邻近工业企业协作组成集中居住 区。必要时,也可集中与分散相结

17、合。第 3.5.2 条 在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下,居住区宜靠近工业企业布 置。当工业企业位于城镇郊区时,居住区宜靠近城镇,并与城镇统一规划。居住区最远边缘到工厂最近出入口的步行时间,不宜超过 30mi n。当超过上述步 行 时 间 时 , 宜 设 置 交 通 工 具 。第 3.5.3 条 向大气排放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位于 居 住 区 全 年 最 小 频 率 风 向 的 上 风 侧 。 第 3.5.4 条 居住区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在山坡地段布置居住区时,应选择 在不窝风的阳坡地段。第 3.5.5 条 居住区与厂区之间,不宜有铁路穿越。当必须穿越时,根据人流

18、、 车流的频繁程度等因素,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定设置立交或看守道口。居住区内不应有铁路或过境公路穿越。第 六 节 废 料 场 及 尾 矿 场 第 3.6.1 条 工业企业排弃的废料,应结合当地条件综合利用,减少堆存场地。需 综 合 利 用 的 废 料 , 应 按 其 性 质 分 别 堆 存 。 第 3.6.2 条 废料场及尾矿场应位于居住区和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防止对周围环境污染。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国家环 境保护法的规定。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 , 并 应 采 取 治 理 措 施 , 避 免 对 土 壤 和

19、水 体 的 污 染 。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必须位于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确保其地 面和地下水不被污染, 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放射防护规定的规定。第 3.6.3 条 废料场应充分利用沟谷、荒地、劣地。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 作为废料场。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 航 道 , 或 影 响 河 流 泄 洪 。废料年排出量不大的中小型工业企业,有条件时,应与邻近企业协作或利用城镇 现 有 的 废 料 场 。第 3.6.4 条 废料场堆存年限,应根据废料数量、性质、综合利用程度以及当地具 体 条 件 等 因 素 确 定 。 废 料 场 地 宜 一 次 规 划

20、 , 分 期 实 施 。 第 3.6.5 条 尾矿场宜靠近选矿厂,选择在建坝条件好的荒山、沟谷,并应充分 利用地形,使尾矿自流输送。当条件许可时,应结合表土排弃进行复垦。第 七 节 排 土 场 第 3.7.1 条 排 土 场 位 置 的 选 择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一、应在露天采场境界以外就近设置。对分期开采的矿山,经技术经济比较合 理时, 可设在远期开采境界以内;条件允许的矿山, 应设置内部排土场; 二 、 应 利 用 沟 谷 、 荒 地 、 劣 地 , 避 免 迁 移 村 庄 ;三、应选择在地质条件较好的地段; 四 、 应 避 免 对 环 境 的 危 害 和 污 染 ; 五

21、、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岩土,应分别堆存,并为其创造有利的装运条件。 第 3.7.2 条 排土场的总容量,应能容纳矿山所排弃的全部岩土。排土场宜一次 规 划 , 分 期 实 施 。第 3.7.3 条 排土场最终坡脚线与村庄、铁路、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等设施的安 全距离,应根据其地基强弱、地面坡度、排弃物料的性质、排弃方式、降雨情况等 因素确定。当排土场稳定条件较好,且堆置总高度小于 50m 时,其安全距离宜为最 终堆置高度的1.01.5倍;当排土场有不稳定因素或堆置总高度大于 50m时,其安全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当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后,其安全距离可以减小。第 3.7.4 条 排土场应根据所在地区的

22、具体条件进行复垦;复垦计划应全面规 划、分期实施。第 八 节 施 工 基 地 及 施 工 用 地 第 3.8.1 条 施工生产基地在不影响工业企业发展的条件下,应靠近主要施工场 地。施工生活基地宜靠近工业企业居住区布置,有关生活设施应与工业企业居住区 统一安排。第 3.8.2 条 施工生产基地应具备大宗材料到达和产品外运条件,并宜利用工业企业永久性铁路、道路等运输设施。第 3.8.3条 施工用地应充分利用厂区空隙地、堆场用地、预留发展用地或卫生防护地带。当上述场地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另行规划必要的施工用地。施工用地内,不应设置永久性和半永久性的施工设施。第 四 章 总 平 面 布 置第 一 节

23、 一 般 规 定第 4.1.1 条 总平面布置,应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根据工业企业的性质、规 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以及防火、安全、卫生、施工及检修等要 求 , 结 合 场 地 自 然 条 件 , 经 技 术 经 济 比 较 后 择 优 确 定 。第 4.1.2 条 总 平 面 布 置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一、在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设 施 , 应 联 合 多 层 布 置 ;2、 按 功 能 分 区 , 合 理 地 确 定 通 道 宽 度 ;3、厂 区、 功 能分 区及 建 筑物 、构 筑物的 外形 宜规 整 ;4、 功 能 分 区

24、 内 各 项 设 施 的 布 置 , 应 紧 凑 、 合 理 。 第 4.1.3 条 总平面布置的预留发展用地, 应符合下列要求:一、 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近远期工程应统一规划。近期工程应集中、紧凑、合 理 布 置 , 并 应 与 远 期 工 程 合 理 衔 接 。二、 远期工程用地宜预留在厂区外,只有当近、远期工程建设施工期间隔很 短,或远期工程和近期工程在生产工艺、运输要求等方面密切联系不宜分开时,方 可预留在厂区内。其预留发展用地内,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第 4.1.4 条 厂 区 的 通 道 宽 度 , 应 根 据 下 列 因 素 确 定 : 一、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及

25、露天设施对防火、安全与卫生间距的要求;、铁路、道路与带式输送机通廊等工业运输线路的布置要求;三、各种工程管线的布置要求;四、绿化布置的要求;五、施工、安装与检修的要求;六、竖向设计的要求;七、预留发展用地的 要 求 。第 4.1.5条 总平面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并应减少土(石)方工程量和基础工程费当厂区地形坡度较大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长轴宜顺等高线布置,并应结合竖 向设计,为物料采用自流管道及高站台、低货位等设施创造条件。第 4.1.6 条 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建筑物具有良好的朝向、采 光和自然通风条件。高温、

26、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建筑物,应避免西 晒。第 4.1.7 条 总平面布置,应防止有害气体、烟、雾、粉尘、强烈振动和高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第 4.1.8 条 总 平 面 布 置 , 应 合 理 地 组 织 货 流 和 人 流 。 第 4.1.9 条 总平面布置应使建筑群体的平面布置与空间景观相协调,并应结合 城镇规划及厂区绿化,提高环境质量,创造良好的生产条件和整洁的工作环境。 第 二 节 生 产 设 施第 4.2.1 条 大型建筑物、构筑物,重型设备和生产装置等,应布置在土质均 匀、地基承载力较大的地段;对较大、较深的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地下 水位较低的填方地段。第 4.2

27、.2 条 要求洁净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大气含尘浓度较低、环境清洁、人 流货流不穿越或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散发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污染源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洁净厂房的布置,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 计规范的规定。第 4.2.3 条 产生高温、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的生产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全 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并应避免采用封闭 式或半封闭式的布置形式。产生高温的生产设施的长轴,宜与夏季盛行风向垂直或 呈 不 小 于 45 交 角 布 置 。第 4.2.4 条 产生强烈振动的生产设施,应避开对防振要求较高的建筑物、构筑 物布置,其与有防振要求

28、较高的仪器、设备的防振间距应符合表 4.2.4-1 的规定。精密仪器、设备的允许振动速度与频率及允许振幅的关系应符合表 4.2.4-2 的规定。撮源量 級允匚権 动速Jg单也量it6.65110azoLOOL50150100114512010075554535303022151951751501351351151101059230Z05185160140130120115110辖锤t * UJ140120Iffi屬70so5550451201451301159070596055ISO15013511595307065紂55活塞式空气压缩机Tnmin1040302520151010552ft40

29、040353020151055eo-ioo100805050403020105透平式 空气压 缩机lOOOOinVh制氧机mVti5500090750403020151510SGOOM/h制氧机155000145125IftB帥050453535火车标铁路膜叫/赳109075GO4025201510102030ao0453201515W50左右140LZO95705035302520汽沥冃路钱重汽年knb1055403015105555806046Z5151055525c羲重汽车fcm/h35155LS5115飾756560555635c载重汽车kni/h3013511510075405040備35kix/b12145L3510590奇Q50454935车混擬土路面L5c戟重汽年kru/h1065SO35201056552030907055402520151510水爆清砂”件2513011085JSO453530Z52020210lte15013Q10595858075注:表列间距,锻锤、落锤及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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