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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毕业论文83911378.docx

1、电大毕业论文83911378(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目 录目录1论文提纲2内容摘要、关键词3论文正文4-13参考文献14 论文提纲一、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形成二、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手段三、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改革内容摘要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也是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关键。体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既需要体育立法与执法的完善,也需要体育普法和监督的加强。本文结合我国体育立法、执法、普法和监督的现状,分析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促进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深入发展。关键词体育强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浅谈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中

2、国目前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从以德治国向依法治国转型的进程之中。依法治国是当今各国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中国实现全面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目标的必经之路。依法治国如何实现?依法治国首先要实现有法可依,在法律健全的基础上推行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法治化,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成败的关键。一、 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形成体育事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国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关键。自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颁布实施以来,各级立法部门已先后制定了大量的体育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体育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已基本结束。然而

3、,体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是体育立法之后的一个自然而然形成的过程,而是需要体育立法、执法、普法和监督的统一与完善 ,也就是说,只有具备相应的现实条件,体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二、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手段1、立法: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构建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是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条件,即有法可依。较为完整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应当由法律,即体育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及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构成。自1995年体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但是,从当前我国体育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来看,现有的体育立法数量和质量

4、与体育事业迅速发展的需求差距较大。(1)体育法行政管理改革的必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1995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国家在体育领域里的立法空白,结束了中国体育长期无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中国体育事业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新阶段。体育法的颁布为我国体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供了国家法律层次的专门规范和保障,也为我国体育立法的进一步发展和整体性加强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和基础。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行政的改革以及政府职能的转变等一系列变革的出现,体育法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体育发展的需要,体育法中的条文大都比较抽象,并没有结合具体的实际

5、情况进行细节的规定,增加了依法执政的难度,急需制定大量的细则。(2)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数量较少,规章较多自1998年国家体育总局组建以来,除了国务院颁布的3-4部体育行政法规和2010年出台的全民健身条例外,体育部门目前所依据的更多是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章与法律、法规相比,法律效力普遍较低,从体育立法的角度看也未达到国家立法的层面。而且部门规章反映的往往是部门的意志,不能较好地反映和体现全社会绝大多数人的意志。正因为存在这种不平衡,使得体育行政部门权力集中,以规代法、规大于法的现象屡见不鲜。(3)体育法律法规内容存在缺陷现有的体育法律法规的内容大都是以规范竞技体育、提高运动成绩

6、为主,而对于关系广大公民切身利益的社会体育活动,特别是关于提供公共体育服务产品的相关方面涉及较少,使得体育法律的受众群体狭窄,不能体现体育法的实质精神。2、执法: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关键行政执法是法治国家行政机关的最根本职能,是国家行政权力行使的集中表现。大多数行政管理活动都是行政执法活动。国家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不仅是体育法规实施的重要方面,而且是公民体育权利得以实现的关键,还是体育管理法治化的具体体现。实践证明,只强调体育立法,不重视体育执法,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随着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的整体性加强,体育执法工作也逐渐展开并受到普遍重视,但目前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1)体育行政管理

7、空间狭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国家对体育领域原有的一些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削减和调整,进一步明确了体育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受理、审批的条件和程序,使体育行政执法工作愈加规范。但到目前为止,体育行政许可仅有个项目,体育行政管理的空间非常狭小,这就导致一些地方的体育部门进入行政许可大厅联合办公却因没有业务而只得撤出。(2)体育行政给付角色缺位热衷操办竞赛与活动仍是目前体育行政部门的主要工作内容,而为公众所提供的涉及体育方面的社会福利、为弱势群体提供涉及体育方面的社会救济等职能有限,造成体育行政给付角色缺位。(3)检查监督性体育行政执法职能缺失在我国的体育领域,从全国到地方,监督性行政执法的

8、权力和范围十分有限,尚没有形成一定的工作体系与机制,缺乏对体育市场管理、体育设施建设保护等监督稽查的制度和队伍,以至于在很长时间里连体育行政部门自己都不认为有执法职能。 3、监督: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保障 体育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执法权的滥用无疑会侵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因此,行政执法权力本身必须受到监督与制约,建立有效的体育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是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保障,对于消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有着重要的作用。监督体系包括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构建完备的监督体系,要使各种形式的监督在程序上和内容上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协调一致。4、普法:实现体育行政

9、管理法治化的根本法治建设绝不仅仅是制度层面上法律规范的孤立发展,观念层面的法律文化和精神理念才是依法治国真正实现的根本。人的价值观念更具有内在性和能动性,没有理念伴随而支撑的法治只能是虚弱的外壳。因此,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不但要加强法治建设的制度载体和实践环节,还必须着眼于体育法治文化的培育和传播,应积极进行普法宣传教育,立足于人的体育法治素养的全面提高,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法治氛围,这是实现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三、体育行政管理法治化改革1、加强体育立法(1)抓紧开展体育法的修订工作2008年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之后,对体育规范化、制度化的法治水平要求更高,修改体育法是体育改革发展的当务之急。

10、因此,应抓紧开展体育法的修订工作,特别要在实施全民健身发展、提供公共体育服务、规范体育行业发展、加强体育市场规制、扩大体育维权与救济等方面要填补体育立法的空白,同时增强体育法的可操作性。(2)加快制定与体育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在体育法的基础上,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与体育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推进体育法更有效地贯彻实施。(3)转变体育法律关注的重点体育法律法规不应再像以往那样把重点放在竞技体育或者体育部门的内部事务上,而应与现代政府公共管理的原则相一致,本着从“办体育”向“管体育”转变,将立法的重点放在如何管体育上,如社会体育的保障、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利用以及体育产

11、业的管理等方面,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运动权利。通过加强立法,建立以体育法为核心的完善的体育法律法规体系,使体育行政管理有法可依。2、加强体育执法(1)加强体育立法,充实完善执法依据通过立法,健全体育执法制度,明确体育行政执法的地位,规范体育执法行为,完善体育执法程序,增设新的行政许可项目,加强重点领域的体育执法检查监督,提高体育行政执法的实施效果。(2)加强体育行政管理职能我国的体育改革早就确立了进行体育宏观调控,实现由“办”向“管”转变的方向,不断提出要强化体育行政部门的宏观调控、社会行政和行业管理职能。为此,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必须摆脱活动型思维和传统工作惰性以及部门与团体利益的干扰,强化政

12、府管理和依法行政的理念,着重实现从活动操作型向社会行政型、从行政事务型向行政执法型的职能转变,积极扩展政府对体育公共服务的管理范围,有效实施对全社会体育发展的法治干预和服务。(3)建立体育行政执法队伍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职体育行政执法队伍,这是完善体育行政执法的关键。加强体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方面,吸纳社会上优秀的法律人才,将其充实到体育行政执法机关;另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提高现有人员的职业修养和专业水平,使体育行政执法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精通体育法律、法规,并能够正确运用到实践中。 3、加强体育监督(1)立法监督立法监督是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

13、行使权力机关的执法监督职能对各级政府工作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实质是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一切权力对政府的监督,包括对体育行政机关抽象体育行政行为的监督,这是最高层次的监督。以往由于法律对于体育法制监督规定得不全面、不具体,特别是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和法律手段,致使立法监督不够强而有力。今后,在立法上应完善对体育法制监督的规定,为体育法制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律监督,撤销与各种与宪法、体育法律相抵触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能够有效地维护体育法制的统一,加大体育执法检查的力度,逐步实现立法监督全面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2)司法监督司法监督是人民法院根据宪法并依据行政诉

14、讼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行为的司法判决。建立公正的体育司法制度是体育管理法治化的最后屏障,没有司法公正,就不可能有现代意义的体育法制。但是,目前我国人民法院还不具有全面的司法审查职能,不能对体育行政活动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因此,加强司法监督必须做到如下几点。首先,司法机关必须具有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并使之不受任何干扰和侵犯,这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于体育法律法规之外,凌驾于体育法律法规之上的特权。其次,要确定和扩大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逐步扩大司法对体育纠纷的介入解决,建立有效的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最后,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和合理的赔偿

15、制度,避免司法不公正给当事人带来损害。(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政府系统内部的行政监察系统专门机构与执政党纪律检查机构共同进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它的运行既能实现政府的廉洁、勤政、务实、高效,也能推行依法行政,从而进一步实现行政法治化,使其成效日益显著。行政监督中的行政复议制度有利于减少和解决行政争议,缓解“官”、“民”对立,促进社会和谐。因此,今后应不断完善体育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监督机制,建立完备的有关体育的行政复议制度,促使行政机关更加注重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落实责任。(4)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更广泛的监督形式。依法行政的政府应该是一个开放式政府,因此,政府应当通过信息公开(报纸、网络等)和听证制度加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使公众直接参与到体育行政立法和执法中来,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4、加强体育法治(1)强化体育行政管理者的法治观念体育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而产生的法治作为决定着我国的体育依法行政的局面。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制度国家,“人治”的历史传统悠久,强调“为政在人”、“贤人治国”,轻视刑律的作用。这种思想在体育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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