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市合同备案管理规范天津市合同备案管理规范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天津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站5.1 一般规定 11第一章 总则1.0.1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促进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1.0.2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适用本规范。1.0.3 本规范所称建设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0.4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委托监理合同、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桩基检测合同、施工合同、装饰装修合同、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等。1.0.5 建
2、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开、效率的原则。第二章 术语2.0.1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2.0.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0.3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为完成约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各类合同。2.0.4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的委托,在资质等级许可
3、范围内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提供咨询服务的活动。2.0.5 监理:是指建设工程监理,是由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发包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建设工程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发包人对工程建设过程实施监督的专门活动。2.0.6 勘察:是指工程勘察,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2.0.7 设计:是指工程设计,是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
4、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2.0.8 桩基检测: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对桩基进行测试评价的程序和过程。2.0.9 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具有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0 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括:监理人、勘察人、设计人、施工承包人等)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11 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要求编写的,指导招标、评标、定标活动的,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的纲领性文件。2.0.12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根据招
5、标人招标文件编制的,为实施、完成并保修合同工程,向招标人提交的技术、经济文件。2.0.13 承包范围:是指由招标文件确定的或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承包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各项目分类、数量的全部内容)。2.0.14 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2.0.15 工期: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2.0.16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0.17 质量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或承
6、包人在工程保修书中承诺,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从应付的建设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维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的资金。第三章 合同备案管理分工3.0.1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对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实施监督管理。3.0.2 市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3.0.3 市、区(县)建设项目规模的监督管理分工1、市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市实施管理;2、区批准投资立项(含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区实
7、施管理;3、市批准立项,建筑高度100米以下、基坑深度6米以内、建筑跨度30米以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项目。经市建筑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区实施管理。超过上述限定和跨区域、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项目,仍由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4、根据投资计划核定建设规模在1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区(县)合同管理部门负责。3.0.4 市、区(县)建设项目合同的监督管理分工1、市合同管理部门负责:(1)、在市级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包合同、总包合同中的常数项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2)、外地建筑业企业获得市级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认定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包合同;2、区(县)合同管理部门负责:(
8、1)、在区(县)级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总包合同、总包合同中的常数项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2)、外地建筑业企业获得区(县)级招标的建设项目中标认定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总包合同;3、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订立的分包合同:(1)对于企业资质在三级以上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订立的分包合同,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2)对于企业资质在三级以下(含三级)的本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订立的分包合同,由企业注册地的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负责管理。3.0.5 本市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合同管理机构负责。3.0.6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负责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天津市承包分包
9、工程所订立的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外地建筑业企业在市或区县获得的总承包建设工程合同,应到市或区县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合同备案,再到市施工队伍管理机构进行项目登记。3.0.7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市新科技园区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章 合同备案管理的内容4.1 一般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管理,在以下环节进行开展:4.1.1 对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变更、终止及合同争议处理等各阶段行为的动态管理;4.1.2主体变更按合同终止管理,合同内容变更按本节执行。4.2 合同订立4.2.1 订立原则1、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应依法订立书面
10、形式的建设工程合同。2、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依据招、投标文件的内容。3、合同内容应为合同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的利益。4、合同条款应完备、内容详尽、准确。5、合同条款应符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6、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合同、协议。4.2.2 订立主体1、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应为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组织。2、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项或多项资质,并按照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3、
11、监理人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规定,具有监理项目所要求的相应资质。4、勘察人、设计人应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所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要求的资质等级。外国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应遵守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活动的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5、建筑业企业承包人应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具有所承包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6、桩基检测单位应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7、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主体还应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资质的相关特定要求。4.2.3 订立方式1、应招标进行的建设工程活动,包括监理、勘察、设计、施
12、工、桩基检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其合同应依据招、投标文件订立。应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确定。2、本规范第4.2.3条第1项范围外的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方式,由合同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3、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4.2.4 订立时间1、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2、本规范第4.2.4条第1项范围外的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相应工作开始前订立书面合同。4.2.5 合同文本1、依法招标的建设工程,其合同应按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文本订立。2、当事人订立合同,提倡使用国家或市
13、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建设工程示范文本。3、当事人约定采用其他文本的,合同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3 合同变更4.3.1 经备案的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监督管理,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变更,须进行备案。4.3.2 本规范所称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合同内容的变更。4.3.3 招标程序完成后,发包人变更。变更后的发包人认可原合同内容的,与承包人重新签订合同后,应到合同管理部门备案。4.3.4 招标程序完成后,承包人变更。当承包人对工程项目未进行实质上的工作时,双方当事人可签署协议解除合同关系,发包人可
14、按照招标程序重新认定中标人。4.3.5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就承包范围内项目与工程量的增、减,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预见的调整等内容进行约定。4.3.6 一般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补充协议可在合同竣工结算时统一备案。4.3.7 对经备案合同的调整属于设计上重大变更的,应在变更约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报请原合同管理机构备案。4.3.8 使用财政投资(含国家各部委拨款、各类基金)、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国外赠款建设项目中的重大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基础建设程序的要求。4.4 合同终止4.4.1 本规范所称合同终止,是指因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完毕或
15、因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解除而终止。4.4.2 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约定履行完毕合同后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合同结算备案。4.4.3 合同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于解除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合同管理机构,在合同管理机构进行解除合同备案。4.4.4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且工程需要继续实施,发包人应重新履行招标手续,确定新的承包人。4.4.5 因不可抗力终止外,合同双方当事人终止合同的应订立合同终止协议书,报送原合同管理机构。4.4.6 本规范第4.4.5条规定的终止协议书应包括:1、协议双方已经消除了债权债务;2、工程施工部位质量认定;3、由于协议双方引起的第三
16、方纠纷已经解决。4.4.7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产生的终止协议书也适用本规范第4.4.5条规定。4.5 合同结算4.5.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应先向合同管理机构进行工程结算备案,提交双方当事人共同编制的工程结算文件。由合同管理机构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备案书。4.5.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合同管理机构应以经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4.5.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内容包括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的调整以及根据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在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情况。4.5.
17、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备案内容应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一致,任何项目的增、减均应与工程量清单相应。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预见的调整应在承包范围内进行。4.5.5 对使用财政投资(含国家各部委拨款、各类基金)、政府提供保证的使用国外贷款进行转贷、国外赠款建设项目中的重大变更,应履行基本建设报批程序,在施工合同结算备案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5.6 对未办理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合同备案范围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结算备案,合同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文件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处理后予以备案。4.5.7 合同管理机构在接到竣工结算备案申请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发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备案书。4.5.8 凡工程
18、项目未经合同管理机构竣工结算备案的,质量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第五章 合同备案内容要求5.1 一般规定5.1.1 建设工程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盖章、签字确认。5.1.2 合同应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字体一致,也可使用国家或市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类建设工程示范文本进行套制打印、网上备案打印。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可填写不采用或无约定。合同文本中出现的涂改,须经合同当事人盖章确认。5.1.3 一般内容填写要求:1、工程概况内容填写与工程报建内容统一,合同当事人应填写单位全称;2、工程名称按招标文件填
19、写,可增加标段号;3、工程地点应填写详细地址;4、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范围一致;5、合同工期与中标通知书工期一致;6、质量标准与投标书承诺一致,并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要求;7、合同价款与中标价一致,填写时前面不空格,大写在前,小写在后;8、合同订立时间应在工程开工前订立。5.1.4 合同应加盖法人单位公章(或经注册的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由委托代理人签章时,须提供授权委托书。详细填写合同签署日期、当事人的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等。5.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5.2.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管理服务范围;3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双方
20、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4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5.2.2 项目概况1、项目概况应包括:(1)项目名称;(2)项目地点;(3)项目规模;(4)项目总投资;(5)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2、项目概况应与该建设工程项目立项计划相符。5.2.3 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工程项目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对项目管理服务范围作出明确约定。5.2.4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限、义务与责任1、工程项目业主方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在合同中对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权限、义务及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
21、件的规定;2、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业主方订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对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5.2.5 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1、工程项目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应根据工程项目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在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对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2、项目管理酬金可包括:正常服务酬金、附加服务酬金、额外酬金及奖励酬金等项目,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当事人应对上述项目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及方法、酬金调整方法、税金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5.2.6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工程项目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应在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中对各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
22、式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5.3.1 合同主要条款1、工程概况;2、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3、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责任;4、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5.3.2 工程概况1、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投资等内容;2、经招标的监理合同对上述(1)内容的约定应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5.3.3 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1、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监理合同中对监理范围与工作内容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经招标的监理合同对上述(1)内容的约定应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5.3.
23、4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责任1、监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监理人提供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规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5.3.5 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1、监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作出明确约定;2、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根据建设项目性质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它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3、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
24、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发包人和监理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由发包人和监理人协商确定收费额。5.3.6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监理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各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4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5.4.1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工程概况;2、钻孔位置图;3、勘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4、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5.4.2 工程概况1、工程
25、概况应包括:(1)工程名称;(2)工程建设地点;(3)工程规模、特征;(4)工程内容与技术要求;(5)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2、经招标的勘察合同对上述1的约定应与招标、投标文件内容相符。3、钻孔位置图钻孔位置图应按照国家或天津岩土工程技术规范执行。5.4.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1、勘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经招标的勘察合同对上述(1)的约定应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5.4.4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要求计取费用。5.4.5 违约责
26、任与争议解决勘察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各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5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5.5.1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要条款应包括:1、工程概况;2、设计依据;3、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4、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5、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5.5.2 工程概况1、工程概况应包括:(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4)设计阶段;(5)投资额;(6)设计内容;(7)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2、建设工程项目名称和建设规模应按照规划许可及立项批准文件确定,不得擅自更改。3、经招标的设计合同对上述(1
27、)的约定应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5.5.3 设计依据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设计采用的主要技术 标准等设计依据。5.5.4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1)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经招标的设计合同对上述(1)的约定应与招标、投标文件内容相符。5.5.5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要求计取费用。5.5.6 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设计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各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
28、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6 桩基检测合同5.6.1 合同主要条款1、工程概况;2、检测方法及检测目的;3、检测依据;4、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责任;5、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6、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5.6.2 工程概况1、桩基检测工程概况应包括:(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工程规模、特征;(4)桩基设计桩位图;(5)根据项目特点需载明的其他情况。2、经招标的桩基检测合同对上述(1)的约定应与招标、投标文件一致。5.6.3 检测方法及检测目的1、静载试验:确定相应的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单桩竖向抗拔承载力或单桩水平承载力。2、高应变法:对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3、低应变法
29、:对桩身完整性进行判定。4、钻芯法:判定桩端岩土性状。5、声波投射法:对桩身完整性进行检测。5.6.4 检测依据1、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94-942、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3、桩承载力自平衡测试技术规程DB32/T291-19994、基桩高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106-975、基桩低应变动力检测规程JGJ/T93-956、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887、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5.6.5 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和责任1、桩基检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经招标的桩
30、基检测合同对上述(1)的约定应与招标、投标文件内容相符。5.6.6 收费标准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文件要求计取费用。5.6.7 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桩基检测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对各方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及出现争议的解决方式作出明确约定,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5.7.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2、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4、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5、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
31、付及时间;6、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7、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8、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9、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10、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11、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12、保险;13、建设工程分包的约定;14、担保。5.7.2 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1、对实施招标发包的工程,该条款的约定应与招标文件的内容一致;2、工程承包范围应按照招标文件有关条款或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分类确定。5.7.3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对实施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应按招标文件的承诺完成未尽事宜,合同中不得具有将不可预测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的内容;2、对实施招标发包的工程,合同中关于承包人义务的约定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承诺的内容。5.7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