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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学院章程.docx

1、武汉东湖学院章程附件:武汉东湖学院章程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科学发展的运行机制,维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办学的质量和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院名称:武汉东湖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第三条 学院地址: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文华路特1号,邮政编码:430212。第四条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田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条 办学形式、层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为主体,兼顾专科层次,本科学制4年,专科

2、学制3年。第七条办学宗旨: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教育规律,确保教育质量,培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综合应用型、复合创新型人才。第八条学院坚持办学的公益属性永远不变,坚持办好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宗旨不变;坚持以满足人民大众接受高质量高等教育的需求为第一要务,坚持以满足人民大众办好高校的愿望为第一目标。第九条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办学积累所形成的资产为学院所有。第十条办学规模: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以及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总数控制在12000人左右。第十一条学科门类:建设相互渗透、协调发展

3、的涵盖人文学科、社会学科、理学、工学、管理学等的学科门类,着重加强专业内涵建设。第二章董事会第十二条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过渡期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院长、武汉大学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举办方代表由举办方委派,武汉大学代表由武汉大学委派,其他董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过渡期结束后董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院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举办方代表由举办方委派,其他董事会成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备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经验。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由7-11人组成,设董事长

4、1人,副董事长2人,董事4-8人。董事长由举办方代表担任。董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三条董事会决定学院的重大事项,包括:(一)聘任或解聘学院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二)修改董事会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三)修改学校章程;(四)确定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拟定学院的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六)决定学院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七)拟定学院分立、合并、变更、解散的方案; (八)批准由学院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九)决定学院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例

5、会2次,经三分之一及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二)董事会办公室需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10日通知全体董事;通知采用书面形式或电话、传真形式;(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或第三人为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如届时未出席又未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弃权;(四)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委托的副董事长主持;(五)董事会决议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含委托代理人)出席,没有达到上述人数的董事会决议无效;(六)董事会决议时,一般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董事或委托代理人通过方为有效。聘任或解聘院长和其他

6、重要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年度预算、决算,重大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以学院名义或资产进行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方为有效。(七)董事应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声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八)董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或委托代理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学院董事会办公室存档。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对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四)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对外开展活动;(五)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三章 监事会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

7、会,监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席1人,由举办方代表担任;监事2人,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监事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董事、院长及常务副院长、副院长、主管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院的教学、财务状况;(二)对董事、校级领导(包括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等)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院章程的董事、校级领导,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院长、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十八条 监事任期:监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

8、选连任。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规则:(一)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监事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议;(二)监事会议事范围:对学校董事会决策办学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学校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执行情况提出意见;(三)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保存并存档。第四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贯彻董事会领导、院长行政、党委监督保障、专家治教、学生治学的治校方针。第二十一条 院长人选应根据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选配政治思想好、责任心强、具有10年以上的高校管理经验,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的教育专家担任。院长的产生经董事会

9、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任期4年,可以连任。根据工作需要设常务副院长、副院长若干名,常务副院长、副院长由院长提名,董事会任命,任期4年。第二十二条学院中层正职管理人员,由学院院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学院中层副职以下管理人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院长聘任或解聘。第二十三条学院院长依照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学院章程行使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第二十四条院长的职权:(一)全面主持学院的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常务副院长、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进行学院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三)执行董事会的决定;(四)组织教学、科学研究活动

10、,保证教学质量;(五)聘任和解聘除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外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的其他工作人员;(六)在董事会的授权下代表学院对外处理有关事务;(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系主任主持系党政联席会议,贯彻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各职能部门一把手对本部门工作负总责。第二十六条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专员,并接受其监督指导。第五章党群组织第二十七条学院设立中共武汉东湖学院委员会,负责领导学院的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在学校工作中起政治核心作用,并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在依法办学、规范管理中起监督作用;领导院共青团、工会、学生会和其他群

11、众组织开展工作;加强党组织内部的教育管理,在师生员工中培养和发展新党员;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和开展反腐败工作,保证和监督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十八条学院按有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群组织,包括各级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对党群组织工作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学院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和工作经费,保证党群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二十九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加强学院的民主监督和管理。第三十条 学院坚持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

12、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建立党组织与学校决策机构的协商沟通机制,与学院行政管理机构的联席会议制度。党组织对学院的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务预算、基本建设、招生收费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建议,参与研究讨论。第六章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一条教育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开展为原则。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社会需要的综合应用型、复合创新型人才是学院的根本任务。第三十二条学院的教学内容以执行国家课程标准、教育部各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基本要求为原则

13、,严格履行学院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教学计划,按规定选用教材,按课程表安排授课。同时,学院大力提倡和鼓励教学内容的更新和教学方法与手段的改革,运用先进教学理论指导教学活动,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审定学科设置方案、教学大纲、教材编写计划、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重点学科及学科带头人;受理复议申请;协调和处理学术中的有关事宜。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员制度,促进教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过程优化,加强教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育人”的有效结合,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第三十五条 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

14、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第三十六条 学院的招生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进行。每年的招生计划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后申报,招生章程、招生简章及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发布。全部招生录取工作必须做到“按计划招生、按分数录取、按标准收费、按程序审批”。第三十七条 学院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评估。 第七章 人事管理第三十八条 学院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办学实际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度,面向国内外自主招聘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

15、工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聘用时在合同中确定。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实际,自主确定薪金、津贴、福利标准和分配办法。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第四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参加国家组织的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认证。 第四十二条 学院建立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聘用、薪酬及奖励工资等挂钩。第四十三条 学院自主联系、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聘用外籍教师的人选。第四十四条 学院支持和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并对全院教职工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第四十五条 学院建立以工会组织为教师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

16、法妥善处理教师提出的申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第八章 学生管理第四十六条 学院的学生管理贯彻“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积极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三育人”活动。第四十七条 学院贯彻实施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学习规范、生活规范等方面的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和行为习惯。第四十八条 学院建立以党的各级组织和学生工作系统为学生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九条 按照国家规定和学院的实施细则,根据学生的表现和成绩,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毕业生颁发本学院的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学士学位相关规定的本科毕

17、业生,可以申请本学院的学士学位;努力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第五十条 学院的学生会及其他社团组织,在学院党、团组织领导下,自主开展各项活动。第九章 安全稳定第五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学院董事长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维护安全稳定、建立和谐校园是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能之一。学院党委应加强对安全稳定工作的督促检查,积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研究部署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推动建立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和舆情分析研判机制。拓宽师生意愿表达渠道,推行学校党政负责人接待师生、联系师生制度。综合运用法律、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

18、商、疏导等办法,统筹化解矛盾纠纷。第五十二条 加强学院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加强以学院、二级学院党组织和学生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推动完善维护安全稳定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平安、健康、文明、和谐校园创建活动。强化学院内部管理,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守法自律意识,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持续开展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三条 严格落实维护学院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推动建立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和工作制度,逐级签订责任书,建立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第五十四条 学院制定各种突发事件应急

19、预案,并定期组织学生安全防护演练,提高学生防范各种风险的意识和技能,建设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十章 财产与财务管理、办学经费及收益分配第五十五条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独立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六条学院办学经费由董事会筹集,其主要来源是:(一)举办者出资;(二)依法收取的学杂费;(三)融资;(四)政府资助;(五)其他收入。学院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第五十七条学院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有限责任。出资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学院承担责任。第五十八条截止至2010年11月30日,学院资产总额为77742万元(其中田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入19020万

20、元,武汉大学投入无形资产2570万元,银行贷款22000万元,其他债务1834万元,历年办学积累32318万元)。学院的净资产总额为53908万元。第五十九条学院对出资人投入形成的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侵占。第六十条学院在每一年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的财务会计报表,提交董事会审核,并随时接受有关部门审计。第六十一条学院按实际培养成本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和审批后执行。第六十二条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设备、物资的采购和管理。第六十三条 学院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

21、查、财务审计。第六十四条 学院在保证学校正常运行所必须的费用后的剩余部分,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弥补上年度亏损;(二)提取学院储备基金、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上述基金的比例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无明文规定的由董事会决定;(三)偿还本学院的负债;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第六十五条 学院分离、合并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六十六条 本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三)法

22、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应当终止的。第六十七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学院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学院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六十八条 学院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报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后即可终止。第六十九条 学院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四)投资方收回投资。第十二章 附 则第七十条 本章程中有关内容若遇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调整时,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为准。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学院董事会。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合提议,并经院董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备案。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批准武汉大学东湖分校转设为武汉东湖学院并经审批机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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