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经纪业务合作协议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二0一四年四月甲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住 所:XXX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联 系 人:XXX联系:XXX营业执照编号:XXX保险可证:XXX乙 :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住 所:XX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XXX联 系 人:XXX联系:XXX营业执照编号:XXX保险可证:XXX为加强合作,更好地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服务 ,甲、乙双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保险监管规性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就共同开展保险经纪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2、:一、总则(一)甲、乙双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信、有偿服务、互相协作、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展业务合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高效、优质的保险服务。(二)根据中华人民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保险监管规性文件,遵照中国保监会相关文件和通知的精神,甲、乙双应当在符合当地保险监管部门政策与行业自律要求的前提下,进行业务合作。二、合作围甲、乙双应在各自的经营围、经营区域,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开展保险业务合作。甲、乙双的业务合作围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甲经营的保险业务。甲、乙双各自开展客户服务;按月(或根据需要)进行沟通和研讨;根据需要共同进行市场调查、产品和服务条款研发,开展客户关系维护活动
3、。三、甲权利、义务(一)甲对乙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业务有权决定是否承保及承保的具体条件。(二)甲应为乙就甲保险产品进行的保险经纪服务提供必要的信息、资料及相关支持与服务。(三)甲应根据乙的要求,协助乙对投保人拟向甲投保的保险标的进行风险评估,为乙就投保人与甲订立保险合同而进行的保险经纪服务提供必要的支持。(四)甲对于乙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业务,在法律、法规允的围,应尽量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五)甲应对乙提供保险经纪服务达成的保险业务提供完善的理赔、防灾防损等服务。甲应给予乙及时出单、核保、理赔、保全等相关支持。(六)甲应按照约定向乙支付佣金。(七)甲不得避开乙直接与乙介绍的客户签订(含续
4、订)保险合同。四、乙权利、义务(一)乙有权要求甲成立专属服务部团队,专门为选择甲保险产品的乙客户提供保险服务。(二)乙有权要求甲提供有关保险产品条款、费率表等有关单证;乙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案时,有权向甲就承保条件、费率等提出修改建议。(三)乙的客户与甲订立保险合同的,乙有权根据不同项目、投保标的、风险状况,按照双协商确定的比例和式要求甲支付佣金。(四)乙有权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甲进行索赔,或要求甲提供其他与保险有关的服务。(五)乙有义务督促投保人按时缴纳保险费。(六)乙应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及甲保险产品的实际情况,如实、合理地向投保人介绍或推荐甲的保险产品。(七)乙应如实、及时地将所掌握的可能影响
5、保险合同效力及保险费率的有关重要事项告知甲,并及时将已知的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告知甲。(八)发生保险事故后,乙应如实、及时向甲提供所了解的保险事故的有关情况,配合甲的事故调查及理赔定损工作。五、保险费与佣金的结算(一)保险费支付保险费按照如下第 2种式支付:式1、乙代收保险费。乙应当使用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代收保险费。乙收到投保人的保险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支付至甲账户。甲账户信息如下:收款人:开户行:账 号:式2、甲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乙应督促投保人按协议约定及时向甲支付保费。(二)佣金支付1.除非另有约定,甲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给乙保险业务经纪佣金,具体标准按每笔协商约定执行。2.
6、除非另有约定,原则上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对保险中介业务进行核对,由甲签发佣金确认函;乙在收到佣金确认函后2个工作日开具佣金发票;甲在收到佣金发票后5个工作日支付佣金。乙账户信息如下:收款人: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开户行:XXX银行XXX支行账 号:XXX3.需要加快佣金结算期的,双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议定。六、反洗条款1.甲乙双应共同遵守反洗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有效履行反洗义务。 2.乙代理客户与甲开展保险业务时,应当提供甲识别客户身份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必要时,还应当依法提供客户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3.甲应为乙提供反洗培训等必要协助。七、保密条款(一)甲、乙双在
7、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均有责任和义务对获得的对及投保人商业信息格保密。(二)由于泄密造成不当影响和损失的,由泄密承担责任。(三)本协议解除或履行完毕后,本条款继续有效。八、协议终止与解除(一)协议到期后自然终止。(二)经双协商一致后,协议效力终止。(三)协议双中任一若违反协议中的任一条款,另一有权要求解除协议。(四)在终止本协议后,各依据本协议及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仍需继续履行。九、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甲、乙双应遵守本协议,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甲、乙双在履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十、其他事项(一)本协议自双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叁年。(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双应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三)乙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的保险业务续保时,甲也应向乙支付相关业务的佣金,除另有约定外仍按此前佣金标准执行。(四)任一需变更本协议的,应书面通知对,经双协商一致后本协议可变更。(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各执两份。甲: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乙:XXX保险经纪有限公司XX分公司(盖章) (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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