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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答辩状.docx

1、原审被告答辩状原审被告答辩状原审被告答辩状【1】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民委员会那练村法定代表人:骆*锻,村长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民委员会迈报村法定代表人:骆*辉,村长答辩人因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县人民政府及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邓*贤、邓*武、邓*九不服徐*县人民法院(2008)徐法行初字第23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现根据其行政上诉状,答辩如下: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1、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与原告(答辩人)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起诉主体适格,符合事实,认定正确。上诉人的发证行为与答辩人所主张的权益之间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决定了答辩人是否适格主体。本案原

2、审时,业经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答辩人的主体资格作了审查,以(2009)湛中法行终字第114号行政裁定书做了定论。认为:两上诉人主张为其先民所建,直至上世纪六十年代仍由两上诉人村民使用。后两上诉人虽不再使用骆氏宗祠,但不能否认两上诉人与该建筑物在法律上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于被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向被上诉人邓*贤等人核发房产证的地点与骆氏宗祠具有重叠性。故徐*县人民政府的发证行为显然与两上诉人主张的权益具有一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原审法院依此认为答辩人为合法主体是正确的。2、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及邓*贤等称答辩人与被诉发证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上诉理由无理。基于上述理由,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

3、在上诉状再次提出本案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观点以及上诉人邓*贤等在上诉状再提无任何证据证实被上诉人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与发证行为有任何的利害关系的主张已无任何意义。3、原审判决认定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该骆氏宗祠?房屋被政府没收或接管符合事实。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上诉状称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上诉人邓*贤等人在上诉状也称本案讼及的骆氏宗祠土改时被政府接管,均没有任何事实根据。所谓政府接管或没收,必须要以政府的名义作出,且必须有何时何地如何接管或没收的具体事实。但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邓*贤等在不能举证出任何证据证实曾有法律事实发生的前提下,仍然强词夺理不顾

4、事实硬说骆氏宗祠已被政府接管、没收,显然蛮横无理。4、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称是政府于1963年征用第三人房地产后安置居住因无事实、不合法,故不被原审法院采纳正确。首先,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在迟延提交的证据中,无任何以政府名义安置的依据、证据。第二,即使所谓安置,在骆氏宗祠财产权利人权利未被剥夺(即没收、征用)的前提下,发证机关也不能向邓*贤以继承为由将骆氏宗祠房产发证至其名下,难道人民政府就可以向与骆氏宗祠财产权无任何瓜葛的人发证吗?故发证行为不合法。5、上诉人邓*贤等人提出从构建和谐、维护社会最大利益角度出发,一审判决撤证明显不利社会稳定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唯有维持本来是错误的发证才是构建和

5、谐、维护稳定,不维持便是破坏稳定,用文化大革命的大棒挥向法律、挥向法院,企图要求法院抛弃法律审理案件显得十分荒唐滑稽。二、原审法院判决合法有据1、原审法院因被告提供的证据超过举证期限而不予采纳正确、合法。答辩人是2008年11月5日向原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却不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发证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上诉人丝毫不对法律有所敬畏,无视法律的权威,却以客观原因作强调。甚至以所谓的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隐患大,矛盾纠纷一触即发.不利社会稳定企图威胁、绑架上诉审法院意志,不仅毫无道理,更显示了该行政机关的傲慢及对法庭的藐视。2、原审法院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

6、。行政诉讼是民告官案,依照法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是被告方即行政机关,即是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该行政机关本应在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发证行为的合法证据、依据。但该机关不在规定时限向法院提交证据。由此,原审法院在查明上诉人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的基础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徐*县人民政府的违法发证行为予以撤销,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公正,程序合法。请求上诉审人民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此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徐闻县城北乡那练村民委员会那练村法定代表人:骆*锻徐闻县城北乡迈报村民委员会迈报村 法定代表人:骆*辉xxxx年12月9日原审被告答

7、辩状【2】答辩人:王学庆,委托代理人:刘涛,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答辩人因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我们做出以下答辩:首先我们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同,我们对一审法院除医疗费以外的项目的判决表示认同,但我们同时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对医疗费这一项有漏判漏审,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而一审只判决了3558.89元,一审中已经确认的事实中:原告经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而且住院治疗67天,这么重的伤,医疗费只判决了3558.89元这不符合

8、逻辑,我们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医疗费错误的情形二、如果一审法院不是认定事实错误就是存在漏审漏判: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其中第一次医疗费40610.61元(事故后住院发生的),第二次医疗费3558.89元(后续医疗费取钢板),而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这一项只支持了3558.89元,这个数额正好与第二次医疗费的数额相同,所以我们也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属于漏审漏判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三、一审法院严重

9、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因为情况复杂,主审法官说择日再审,可是还没等到第二次开庭,一审判决书就作出了。所以一审法院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审答辩状答辩人:王学庆,委托代理人:刘涛,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答辩人因为上诉人(一审被告)交通事故纠纷二审一案,我们做出以下答辩:首先我们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认同,我

10、们对一审法院除医疗费以外的项目的判决表示认同,但我们同时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对医疗费这一项有漏判漏审,还有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我们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一、一审法院存在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而一审只判决了3558.89元,一审中已经确认的事实中:原告经伤残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而且住院治疗67天,这么重的伤,医疗费只判决了3558.89元这不符合逻辑,我们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存在认定医疗费错误的情形二、如果一审法院不是认定事实错误就是存在漏审漏判:一审中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药费一项一共是44169.5元,其中第一次医疗费40610.61

11、元(事故后住院发生的),第二次医疗费3558.89元(后续医疗费取钢板),而一审法院对医疗费这一项只支持了3558.89元,这个数额正好与第二次医疗费的数额相同,所以我们也有理由认为一审法院属于漏审漏判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三、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违法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利一审第一次开庭中,因为情况复杂,主审法官说择日再审,可是还没等到第二次开庭,一审判决书就作出了。所以一审法院的做法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违法剥夺当事

12、人的辩论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被告答辩状【3】答辩人: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代表何,公关部经理。案由:上诉人张因房屋拆迁一案,不服市区19民字第19号的判决,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答辩理由:为了适应本市商业发展的需要,我公司于19年12月向市城建规划局提出申请报告,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150平方米。市城建局 于12月25日以市城建字1971号批文同意该项工程。同年在拓宽场地过程中,需要拆迁租住户张一户约

13、18平方米的住房,但张提出的要求 过于苛刻。几经协商,不能解决。答辩人不得已于19年1月日投诉于市区人民法院。市区人民法院于19年2月以19民 字第19号判决书判处张必须于19年3月底前搬迁该屋,并由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提供不少于原居住面积的房屋租给张居住,但张仍无理取闹。据此,答辩人认为张的上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一、张说我们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的场地是未经批准的。这是没有根据的。一审法庭曾审查过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要求拓宽新建丝绸百货大楼前面场地的报 告和市城建局城建字1971号的批文,并当庭概述了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报告内容,还全文宣读了市城建局的批文。这些均有案可查。张不能因为要 求查阅市城

14、建局的批文,未获准许,而否认拓宽工程的合法性。二、张说我们未征得她本人同意,与房主订立房屋拆迁协议是非法的。 以下内容可在阅读后自行删除。声明:1.本合同文本及具体条款,不是标准及最终法律文本,仅供参考。2.本文本不能作为您的决定或行为的支持依据,使用前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内容进行更改。如不能确定,建议咨询相关律师。3.文书中需填写的内容应在电脑上填写完毕后再打印出来,除签名外不应手填。法律知识之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欠缺生效要件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但部分条款无效

15、,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确认合同无效的条件:1、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2、意思表示不真实,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3、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有效;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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