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篇一:律师见证委托协议(模板) 律师见证委托协议(以下简称甲方)因文件签署事由,委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进行见证,经双方协商,订立了下列协议,共同遵守。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xx 律师xx 律师作为甲方的见证人。第二条 根据双方的约定,乙方的代理事项及权限为:文件签署见证。第三条 甲方必须及时、真实、详尽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办公条件和其他便利条件。第四条 乙方必须认真、负责地为甲方提供代理权限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并为甲方保守秘密。第五条 根据律师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同意由向乙方支付律师费xxxx。第六条 律师从事
2、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差旅等费用,由 支付。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发生终止委托关系,涉及律师费用结算事宜,应依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之规定解决。第八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第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规定。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二:律师见证委托合同委 托 见 证 合 同(2015)*律协字第 号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电话: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甲方因订立遗嘱事宜,现委托乙方为此提供律师见证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特定如下合同
3、,共同遵守。一、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1、委托见证的事项:见证甲方订立遗嘱2、见证的目的:证明甲方订立遗嘱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二、承办律师: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本所* 律师、* 律师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乙方所派律师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代为办理委托事项,可以指派本所其他律师继续办理, 甲方不得拒绝。特殊原因指承办律师因病或其它不可预料的情况发生。三、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1、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见证费用,计人民币( 元整)元。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前款中的费用仅指律师费用,不包括下列应由甲方承担的费用。办案费用,将包括乙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与前述费用
4、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第三方费用,将包括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由行政机关,其他专业机构或任何第三方收取的行政规费、专业费用及其他与前述费用在性质上相同或相似的所有费用或支出。4、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起的三日内支付见证费用。5、双方对费用支付的另行约定: /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并必须保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上述指派律师认为甲方提供的文件、材料不完整或有疑义时,甲方应出具必要的书面说明或进行补充。五、乙方为甲方提供见证服务,并保守因此而获知的甲方秘密。六、乙方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见证,拒绝出具律师见证书:1、
5、甲方行为能力有瑕疵;2、甲方无权委托;3、甲方在委托见证事项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4、委托见证事项的内容或所涉标的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且甲方不同意纠正或补救的;5、委托见证事项的事实不清或有其他重大瑕疵;6、发现甲方有违法动机或目的。若乙方认为不应予以见证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并说明理由。七、若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重大过失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因此给甲方及/或有利 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的数额以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 相关事项收费金额的3 倍为限。八、争议的解决:双方因本合同或本合同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尽先以协商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6、。九、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十、特别约定:乙方依法对甲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最终出具律师见证书。(以下为签章页)甲方: 乙方: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篇三:律师见证委托书律师见证委托书律师见证委托书委托人名称或姓名办公或家庭地址 邮政编码工商或身份证号网址/电子信箱姓名 电话 手机 电子信箱 传真负责人联系人受 托 人 见证事项简要说明委托人签章: 填表日期:2005.00.00 律师见证的程序1、申请与受理如果贵单位对签订合同进行律师见证,请写好上述委托书后,函寄或发给律师并附合同文本及相关商务资料。2、审查。律师对当事人申请见证的合同及从法律方面所进行的核实。即审查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内容是否完善、合法;审查合同文字是否准确,有无歧义,模糊;内容是否合法,有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3、资信调查。律师为确认所见证事项的真实性,而进行的查证工作。4、出证。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律师本人亲笔签名的见证书。5、收费律师见证收费标准:各地区规定不同。资信调查协商收费。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