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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社分析报告.docx

1、新型农村合作社分析报告新型农村合作社分析报告2009年7月1 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定义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的形式和合作的内容上定义,是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从事同类或多类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为加快发展、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和提高社会地位,为在市场经济中保护自身利益,在资金、技术、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开展互助合作的经济技术组织,以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市场竞争力。新型农村合作社特指在我国农村80年代以后出现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我国农村的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行业)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等组织的总称。因此,新型农村合作社与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一体两用,在多数场合是可通用的概念。

2、在新型农村合作社中,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最为普遍的一种形式,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法律规范,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因此,可以看出,新型农村合作社的性质为互助性经济组织。新型农村合作社与其他类型的经济组织有所区别。新型农村

3、合作社与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以下区别: (1)新型农村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新型农村合作社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没有来自政府的行政干预,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加入经济合作社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在遵守本社章程的前提下,仍然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2)新型农村合作社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原则。农民可以根据自己意愿加入一个或者多个合作社,也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退出合作社,并依法办理相关的财产交割。 (3)新型农村合作社的主要功能是为社员提供市场交易上的必要服务。由于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一般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而是以为组织成员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

4、但对于同其他的合作经济组织或非本组织的社员进行交易时,则往往会追求合作经济组织的利润最大化。合作经济组织的盈余,除留一小部分做公共积累外,大部分要根据社员与合作社发生的交易额的多少按比例返还给社员。(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新的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成立目的、决策机制和盈余分配方式等特征看,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也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农村新型合作社与上世纪50年代合作化运动建立的人民公社有所不同。首先,农村新型合作社的成员是自愿加入的,退社也是自由的。而

5、合作化运动完全是政府行为,农民没有自主选择权,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极大挫伤;第二,农村新型合作社强调的是交易的联合,它承认个人产权。而人民公社是完全公有制的集体经济,强调的是“公”与“社”,它否认私人产权;第三,农村新型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坚持平等、民主、互利的原则,而人民公社实行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农民缺乏自主权;第四,分配方式不同,农村新型合作社主要按照成员的交易量进行分配。而人民公社搞的是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农村新型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有如下区别:第一,公司制企业和农村新型合作社虽然都是经济联合体,但是它们的联合方式有所不同。公司制企业主要强调资本联合,是强者的联合;而农村新型合作社既

6、有劳动合作也存在资本联合,而且以劳动合作为主导,是弱者间的联合。第二,表决方式不同。公司制企业实行一股一票的表决方式,强调资本的权力。由于股东之间占有股本的不同,股东之间的权力也是不对等的。而农村新型合作社实行的是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强调的是劳动者的权力。社员之间的权力是平等的。第三,内部成员间的地位关系不同。公司制企业与其成员之间是雇佣关系,而农村新型合作社与其成员间是一种平等的合作关系。第四,分配方式不同。公司制企业按股份分红,而农村新型合作社以劳动分红为主,即按社员与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额返还利润,股金只能得到有限的利息。农村新型合作社与合伙企业有如下区别:第一,合伙企业以资本联合为主;而

7、农村新型合作社则以劳动联合为主,虽然有资本联合的成分但从属于劳动联合。第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虽然在这方面我国对于农村新型合作社虽然没有法律认定,但农村新型合作社以法人形式出现,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第三,农村新型合作社有严密的组织章程,对内部的组织管理、组织决策、利润分配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组织结构合理。而合伙企业的设立不需要组织章程,仅凭合伙协议,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企业决策、利润分配等以合伙人的约定为准,组织结构松散。农村新型合作社与社会团体有如下区别: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而绝大多数农村新型合作社对内是互助的、非营利的,而对外是以营利为主要

8、目的。农民这一弱势群体联合起来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提高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增加收入,实现共同富裕。从目前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趋势看,最初的一些非营利性的行业协会正在向生产经营型转化。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农村新型合作社与以往出现的各类组织都有所区别,是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具有独立的特点:首先,它是在坚持家庭土地承包制的基础上建立的,承认成员的个人产权;第二,它的组建不是政府行为,强调入退自愿的原则;第三,成员间的联合不仅是资本的联合,而且存在劳动合作,并以劳动合作为主;第四,农村新型合作社中成员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民主表决方式;第五,它在分配形式上采取按交易额返还为主,股金红利返

9、还为辅的分配方式;第六,它对内部成员以服务为主,表现为非营利性,对外却是营利性的,参与市场竞争;第七,它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2 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发展模式分析2.1 国外农村合作社发展模式分析农村合作社在国外经过多年的发展,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同,已形成了不同的类型,根据它们的显著特征,可以划分为种类型:2.1.1以德、法为代表的专业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专业性强,即以某一产品或某种功能为对象组成合作社,如奶牛合作社、小麦合作社,或销售合作社、农机合作社等。合作社一般规模都比较大,本身就是经济实体。为了形成规模优势保障合作社利益,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或合作逐步增强,形

10、成了比较完整的合作社体系。2.1.2以日本为代表的综合性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以综合性为主,日本、韩国、印度、泰国以及我国的台湾都属于这一类型。在日本有综合性农协,根据社员的需要为社员开展多种多样的服务,主要有社农指导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信用服务。日本也有专业性农协,但从经济实力和经营范围看,以综合性农协为主。2.1.3以美、加为代表的跨区域合作社这类合作社的主要特点是跨区域合作与联合,共同销售为主。美国合作社是从发展销售合作社,继而扩大到供应和食品加工,因此美国销售合作社较发达,规模大,在牛奶、水果、蔬菜等领域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涌现了不少国际驰名品牌,如美国的“新奇士”脐橙等。2.

11、2 国内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模式分析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国内新型农村合作社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农户生产所处不同环节为划分标准,可以将新型农村合作社分为生产主体型新型农村合作社、流通服务主体型新型农村合作社和综合性的新型农村合作社。2.2.1生产主体型新型农村合作社生产主体型新型农村合作社是为了解决农户在产前和产中与市场之间的交易费用问题以及产中农户之间换工等的需要而组成的一类新型农村合作社。这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一般较小,运转也较灵活。但其缺点也很明显,那就是该组织对其它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特别是流通主体型的合作经济组织的依赖程度较高。也正因为如此,这种类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一些较发达的市场经

12、济国家较少见。该组织从其特征来看有点类似于中国20世纪50年代初的互助组。目前该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的一些地处偏远、生产力水平不高的农村还是有一定市场的。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农业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将会逐步向后两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过渡。从这种意义上来说,生产主体型的合作社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合作经济组织。2.2.2 流通服务主体型新型农村合作社流通服务主体型新型农村合作社主要是为了解决农户在产后就自己生产的农产品与大市场进行交易的问题。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实际上就是一种纯粹交易上的联合。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之初往往需要社员投入股金,但在以后的发展中,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凭借自

13、己的实力从外部借入资金,实际上并不一定要社员投入股金,甚至新社员也可免于交纳。该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一般较大,交易量也大,不仅存在本组织与市场的交易,而且还往往存在本组织与其它合作经济组织的交易,存在本组织与其它非本组织社员的交易。正是由于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具有上述交易的开放性,从而使得它能有效地促进交易效率。在促进交易效率的同时,该合作经济组织也能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从中国农业的实际情况来看,流通服务主体型的合作经济组织是中国农民所迫切需要的一种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因为农产品的流通问题已经成为了中国农民迫切希望解决的大问题。实际上,在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如美国,德国等,居于主导地位的合作经

14、济组织正是流通服务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在中国的适用范围将会越来越广,所起的作用也会越来越大。2.2.3 综合性的新型农村合作社综合性的新型农村合作社是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为了解决产前、产中和产后所出现的交易问题而组织起来的一种合作经济组织。该合作经济组织的社员一般为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其生产规模往往较小,因此它们不仅需要解决产后的农产品的市场流通问题,而且还要解决产前的农业生产资料的采购问题和产中的各农户间的换工和协作问题等。由于该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较小,而管理环节往往较多,因此其交易效率往往没有流通服务主体型的高。由于中国的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尚

15、处于起步阶段,一些农户对大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有一定的“恐合”心理,因此建立规模较小的综合性的合作经济组织也许更适合于那些生产同类农产品的农户的需要,所以这种合作经济组织的适用范围也较广。表1 新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类型及其主要特征特征组织类型主要目的交易效率适用范围应用举例生产主体型解决产前产中的交易问题交易效率一般较窄中国20世纪50年代的互助组流通服务主体型解决产后的交易问题规模较大,交易效率高很广美国、德国比较普遍综合型解决同类农产品产前产中和产后交易问题规模较小,交易效率较高较广台湾的农业产销班根据核心组织者的不同,可以把新型农村合作社分为以下几类:2.2.4市场形式(专业市场农户)这

16、种形式有利于农户直接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减少中间环节,体现农户自主决策经营的权利。其存在的明显缺陷是运用过程掺杂过多的政府行为;受财力状况制约,市场基础建设滞后、管理规范化程度低;市场接纳的是千家万户,难以实施各种有效的服务;信息覆盖面小,传递速度慢,较难发挥正常的调节作用;农户仍然要承受自然和经济双重风险的压力。 2.2.5 “龙头”企业形式(公司农户)这种形式减少了农户经营的市场风险,利用合同契约规定了公司与农户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农户可以享受到农产品生产的后续利润,利用公司的市场经验和信息渠道获取市场供求信息,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结构,指导生产经营过程。不足之处在于一旦市场出现波动,市场风

17、险会再度转到农户身上。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农户无力承担违约责任和灾害损失,公司也会因为自身利益受到影响而拒绝给农户以必要的补偿。2.2.6 生产基地形式(基地农户)这种形式迅速形成区域主导产业,形成专业化、社会化的生产体系。但是,农户在参与过程中处于被动接受状态;企业与农户不能形成关系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农户不能参与产业化的全过程,得不到产业化的平均利润。2.2.7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农业专业协会、合作社农户)通过农民自办、自愿结成的农业专业协会、生产合作社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为农业一体化经营提供各类服务,以科技服务和市场导向为中心,以服务促联合,以联合促供销,以供销促效益。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负责把农

18、产品加工、储藏、运输组织起来,承担起生产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的功能。作为非盈利性的法人,合作经济组织可以进行产销活动,为农民提供各种服务,可以把农产品加工、贮运、批发和其他服务环节所取得的农产品附加值返还给农民。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运作过程中既可以向产前的生产资料、购销等部门延伸,又可以向农产品销售、加工等产后部门延伸,还可以向产中环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是连接“龙头”企业和农户的重要层次,是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的理想中介。农业合作经济组织采取的是自愿互利的创办原则,与农户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与其他形式相比更易组成利益共同体。它在不改变农户原有经营规模的同时扩大了整体规模,从而提高了农民

19、的市场主体地位。农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一种有效形式,是我国当前把农民组织起来的较好形式。3 新型农村合作社的功能分析3.1 有利于改变农民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一是提高农民在市场中谈判地位。合作社拥有数百亩、上千亩地的种养规模和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在农产品销售价格谈判上有相当的发言权。不少地方合作社还建立起带有行业性质的合作联社,在跟批发市场、超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时,能争得一个好价钱,保护农民利益;二是增强开拓市场的能力。合作社一方面借助分布在全国各地的本地农民经纪人,及时掌握各地农产品销售和价格情况,瞄准主攻方向,组织力量迅速地把农产品卖出去,而且卖个好价钱。另一方面,

20、合作社派专人到各大中城市设摊、建窗口,挤入农贸市场和农产品超市,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和销售市场,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三是合作社能集中全社之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产品科技含量,形成产品的市场竞争优势,甚至跟洋产品相抗衡,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和加工增值效益。四是合作社利用本地产品优势,建立农产品专业市场,吸引外地客商来本地采购农产品,并建立长期的购销业务关系,使之成为大中城市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的供货基地。这样,就能真正走出多年“增产不增收”农村经济发展的怪圈,驶上了增收致富的快车道。3.2促使推进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在更高层面上展开新一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是实现以名优特新产品为主导、高

21、新技术为支持、布局合理的区域性优势产业带。党中央要求各级党政部门把新一轮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加以实施。尽管各级党政部门对之重视的程度是空前的,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也暴露出产业结构调整中许多深层次的问题,农民增收速度趋缓,特别是种粮地区农民收入还下降,使产业结构调整陷于恶性循环状态。一方面,在产业结构调整中,一些基层组织行政干预过多,结构调整出现事与愿违的现象;另一方面,依靠一家一户调整,由于市场调节的滞后性和农户经营的盲目性叠加在一起,进一步加大了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不是一哄而上,就是低水平的重复。这就是我国农业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搞了多年,各级政府把它当作“重中之重”来抓,

22、但始终没能跳出“多了多或少了少”的怪圈的原因所在。只有把农民的事交给农民自己去办,只有农民自己组织起来,才能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到一个新的水平,实现良性发展。因为合作社具有经济性、专业性、规模性和兼容性的特点,能把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一家一户的个人行为,变成千家万户的集体行为。合作社按照市场需求信息和规律,统一规划,规模经营,专业化生产,企业化管理,从而形成产品和产业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力地促进了区域特色经济的形成和发展。3.3提高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从我国农村市场经济发展实践看,农业产业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一种制度创新。但是,我国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还处于低水平状态,其主要原因是农业产业化经

23、营中的企业和农户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市场主体,利益相对独立和分割。我国农业产业化实践证明,如果不改变两者松散的联系和利益分割局面,就形不成合力,不可能实现企业和农户双赢的目的,也就不可能有高水平、真正意义上的农业产业化经营。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企业与农户形成合力,结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建立这个紧密型共同体,靠企业或单个农户都难以做到,需要有一个农村合作社这个中介体。因为合作社与公司发生关系时,代表农户利益与之签合同,保护农民利益;在与社员发生关系时,可以教育农民,提高农户的素质,使之很好地履行合同,从而实现企业和农户的双赢。从国际经验看,农业产业化经营典型形式是“公司+合作社+农户”

24、。这种形式很可能成为我国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形式。3.4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需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户对社会化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提出了更多、更新、更完善的需要。农村合作社拥有产品、技术、标准化、经营、人才等综合优势,可以在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推广、提供市场信息咨询以及产前、产中、产后等方面,对农民进行有效的高质量的服务,及时满足农户的多样性需求。使农民免受社会上假冒伪劣产品坑害,获得实际的效益,因而合作社是其它服务组织不可替代的。3.5推动了农业经济增长方式根本转变合作社的建立,改变了农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状况。通过扩大种养规模、打出本地品牌和提高知名度,使产地成为集散

25、中心,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合作社对外以追求经济效益,对内则以非盈利服务为宗旨,根据交易量返还原则,将盈利在社员中进行二次或三次分配,让社员得到更多的实惠。农村合作社还将加工、销售增值部分的大部分利润返还给社员,增加社员的收入。据试点单位统计,加入农村合作社的社员收入,一般比非社员平均收入高出20% - 40%。3.6有利于农民实现并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解决政企不分问题,政府不再直接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农业经济,主要通过间接手段来调控农业经济的发展。政企分开后,农民靠什么来反映和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呢?现有的村委会是一个行政组织,在组织生产、反映农民意志方面的功能非常薄弱

26、,甚至处于跟农民矛盾的对立面。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改革的深入,市场化程度的加快,发生经济纠纷、损害农民利益的矛盾和问题,越来越突出。但是农民进行维权斗争却十分困难,其主要原因在于农民没有自己的经济组织,通过组织的力量来实现自己的权利,挽回经济损失。农民自愿联合建立起来的合作社,就能较好地起到这种作用。同时,合作社在贯彻党和政府的农村经济政策,特别是带领农民致富、反映农民利益和愿望等方面,将成为主体形式。4 新型农村合作社发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4.1 发展现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社是从80年代初中期开始有初级形式,发展最好时期是90年代初期和中期。据有关资料显示,80年代中后期,我国农村新型合作经济

27、组织数量达47万个,从业人员433.97万,进入90年代以后,随着农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以及农业科技进步的加快,以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专业合作社、专业联合体、专业技术服务中心等合作性质的合作经济组织开始快速发展,不仅数量上越来越多,而且规模上也在扩大。90年代初期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最为活跃时期,从农业部的统计就可以看出,1990年,全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联合组织有123.1万个,其中生产经营型74万个,占60%,服务型41.4万个,占33、6%,专业技术协会7.7万个,占6.3%。90年代后期发展速度放缓,到1999年底,全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才发展到140万个,10年间只增加

28、了16.9万个。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全国各省也很不平衡,发展较好的山东和河北两省,1999年底,数量分别达28万个和23万个,占全国1/3以上。截至2006年底,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的成员数已经上升到了3486万,成员数占农户比重的13.8%。另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到2008年6月底,全国依法新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58072家,入社成员达771850人。重庆直辖后特别是近年来,重庆市各级政府重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制创新工作,永川市、荣昌县、梁平县等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制定了一些政策,促进了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在

29、具体工作中,全市供销社系统走在了前面,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也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恢复为“三农”服务的宗旨,恢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深化社有企业和基层社产权制度改革,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改造基层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在此基础上,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网络的优势,顺应农民联合的要求,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体制创新进行了有益的实践和探索。重庆市各区县明确供销社作为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牵头主管部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2008年,石柱供销社组建各类专业合作社108个,入社农户41050户,占全县农户的31.7%,有综合服务社58个,农信

30、通网点56个,有综合性市场5个;2007年,社属企业实现销售总额8000多万元,实现利润25万元。积极为农副产品销售“搭建平台”。石柱黄连、莼菜、长毛兔、辣椒享誉中外,为适应市场经济需求,实施捡起5个综合性市场,为加工销售兔毛、黄连、莼菜、辣椒等农副产品搭建平台,引导农民进入市场。为了解决山区农民的种难、卖难问题,万盛区供销社结合实际,在石林镇海拔1600米左右的高山上,以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了万盛区白羊坪蔬菜专业合作社和在金桥镇海拔800米左右的山区组建了万盛区夜郎水稻专业合作社。白杨坪蔬菜专业合作社成立初期有16户发起农户,用345亩左右土地,按照200元/亩折价入股,现在该社已经发展成为有

31、正式入社农户68户,其他农户50余户,社员以土地出资总额43万元。2008年共种植8个大类、13个品种的蔬菜,预计产量达到2000多吨,可实现销售收入80余万元,收入高的农户可达6万元,少的也可收入7000-8000元。夜郎水稻专业合作社现有入社农户106户,土地以300元/亩折价入股,面积4000亩,作价出资总额32万元。其他形式入社土地6000亩。2007年实现销售收入180万元,税利16万元,年终分红6万元,农民增收42万元。武隆县供销社围绕蔬菜、生猪等传统产业和特色产业,已有专业合作社56个,其中依托蔬菜产业组建的专业合作社39个,依托生猪产业组建专业合作社10个,累计已发展各类专业合

32、作社142个。有入社身份股金40.8万元,投资股金478万元。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达3.67万户,入社率达到38%。覆盖农户4.57万户,占全县的47.5%左右。忠县已发展“两社”259个,其中专业合作社132个,专业合作社联合社11个,综合服务社127个,入社农户7.1万户、人口31万人,农民入社率32%,吸收社员身份股金2340万元,投资股金2010万元,基地建设15万亩,品牌建设11个,“两社”年销售额达12350万元以上。2009年,重庆市政府为了增加农民收入、服务新农村建设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重庆市将建设产品入市的试验平台、农业项目的实施平台、农村管理的示范平台、政府与农民的沟通平台,到2012年,力争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总量达到6000个,其中市级示范性合作社500个、县级示范性合作社1000个。重庆市农委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年均纯收益增幅在30%以上,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覆盖面40%以上,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0%以上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规范化管理,50%以上农产品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加工和销售,60%以上的市级主导优势产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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