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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docx

1、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 辽宁省工伤保险条例 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1的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结合我省实际,对贯彻实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省行政区域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

2、具体步骤和实施方法,由各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伤保险工作。 三、省和设区的市设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工伤保险费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大连市除外)。 五、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用人单位参加法人所在地的市级工伤保险统筹。省内跨地区和生产流动性较大的用人单位,可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法人所在地的市级统筹,用人单位法人也可以指定所属单位参加所在市的市级统筹。 六、统筹地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留有一定比例的储藏金,用于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藏金缺乏支

3、付的,由统筹地区政府垫付。储藏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基金结余额的30%至50%比例留存,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政府确定。储藏金累计数额到达统筹地区上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50%时,应调整工伤保险费率并减小储藏金留存比例。使用储藏金由市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七、职工因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八、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4、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五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 九、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七级为12个月平均工资,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月

5、工资计算,七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20个月本人月工资,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十、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其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 十一、条例实施前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十二、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条例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

6、付。伤残津贴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条例规定发给,并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适时调整;工伤职工护理费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进行调整。 十三、本意见自xx年1月1日起施行。意见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统筹地区按原规定执行。 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 篇2 016年辽宁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视管

7、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根底上签订效劳协议,并公布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二、康复费 赔偿时,如

8、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

9、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三、伙食补助费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局部应予赔偿。 2、原那么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四、交通食宿费 1、关于医生出诊的交通费。 由医生到受害人处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医疗费中,那么,受害人从医疗费中得到赔偿,无

10、需再纳入交通费中。如果并未计入出诊费中,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那么该支出应按交通费予以赔偿。 2、关于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使用私家车的费用。在前往治疗或转院中使用私家车作为交通工具的,应赔偿其正常的实际支付的费用,如相应的、合理的燃料费、停车费、过路费等。 3、关于交通费的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一般认为,交通费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但是,也要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救治的实际需要,灵活予以掌握。 1、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等,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2、乘坐火车的,应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

11、形下,需要乘坐软座、卧铺的,也应当容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其合理性。 3、在紧急情况下,还应当允许乘坐飞机,也要由受害人说明其正当理由。 五、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局部不能自理或者生活局部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根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

12、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七、伤残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

13、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伤残津贴 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六级伤

14、残的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支付标准按照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七级为12个月,八级为10个月,九级为8个月,十级为6个月。 十一、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工伤职工本人月工资计算,不得低于所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其中五级为28个月,六级为24个月,七级为20个月,八级为16个月,九级为12个月,十级为8个月。 2、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1个月、2个月、3个月

15、、4个月。 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 篇3 一、根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效劳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

16、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工程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效劳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17、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局部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

18、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存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19、,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

20、伤残津贴) 2、要求: 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

21、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

22、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

23、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辽宁省工伤赔偿标准 篇4 一、工伤赔偿标准法律

24、依据 (一)xx年前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 2、规章:各省、直辖市实施工伤保险方法;各省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暂行方法。 (二)xx年后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以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根底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

25、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xx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xx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赔偿计算 (一)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7个月 2、二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5个月 3、三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23个月 4、四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

26、资21个月 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1、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 2、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 3、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 4、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 (注: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五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8个月 2、六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16个月 伤残津贴 1、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 2、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 (注: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27、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 2、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 3、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 4、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方法第33条。 (四)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配偶=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40%,其他亲属=工伤职工生前本人工资30%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

28、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五)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三、工伤赔偿工程 工伤索赔的赔偿工程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到达残疾)的赔偿

29、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工程,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工程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工程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

30、工亡补助金。 四、地方工伤赔偿标准 (一)湖南工伤赔偿标准 一至四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每月领取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五六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存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直至退休;难以安排工作的,每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

31、资的60%。 3、假设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24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18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省,五级为36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为30个月本人工资)。 七至十级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级分别为15、10、8、6个月本人工资)。 护理费标准 同xx年工伤赔偿标准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承受工伤医疗的期限,一般是从入院开始至工伤等级鉴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其余 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实际报销,金额不大,在此不赘述。 (二)深圳工伤赔偿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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