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财税三流一致世上本来没三流一致,说的人多了,也便有了三流一致读解税收政策8法(1、看文件2、取要点3、看原则4、查背景5、找关联6、思相关7、找漏洞8、想问题)。一:政策背景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税收政策主要是从是否符合税法原理,是否有宏观社会调控因素,是否是出于有利于征管的考量。二:对政策深度分析1:文件性质界定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
2、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作为适用于所有纳税人且可以反复使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效力是不容置疑的2:文件适用界定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中“三流一致”的规定包括营改增的应税行为。3:文件文义理解第一种理解: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的一方就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接受这样增值税专票的货物、劳务购买方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至于,这个钱是购买方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第二种理解:付款方必须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一致。即货物、劳务的购买方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是其自己支付款项,如果不是其
3、自己亲自支付,导致名义上支付款项的主体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注明的购买方不一致,那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则不能抵扣进项税。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三:多维度思考政策(一)文件与其他类似规定文件的联系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2015年下半年重点税收风险事项的通(文号:税总函2015399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5-8-12)二是突出第三方涉税信息应用,提高风险识别准确性。根据重点风险事项涉及的领域和内容,在加强征管数据、金融财务报表信息应用基础上,加强与银监局、药
4、监局、社保、建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获取小额贷款公司名单、药物购销存和销毁数据、医保卡购药数据、银联刷卡数据、建委开工竣工项目、劳保返还款、海关合同信息、财政补贴款等涉税信息,实施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的比对分析,锁定重点风险事项中的风险纳税人,提高风险识别的准确性。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以查促管工作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10115号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0-11-25)二、强化以查促管措施(一)加强对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隐患的重点企业监控。对既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又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或相关企业,包括民政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粮食企业、黄金交易所、黄金交易所的
5、成员单位、以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增值税应税货物的企业等,要加强监管。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对钢材、建材、煤炭、服装、医药经销和黄金经销等行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评估,加大对虚开、“有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查处力度,重点检查货物流和资金流不匹配的情况。(二)加强对内河及公路运输运费发票进项税抵扣管理。加强货运发票的管理,对已认定为货运自开票纳税人的企业进行清理,严格核实货运自开票纳税人资质,严把认定关。依托信息系统,建立货运发票开票的预警机制,尤其对纳税人短期内开具发票数量异常的,要强化日常监控与专项评估。对运费进项税抵扣比重或金额大的企业,要分析运输商品、单价、里程
6、、起运地、到达地等是否符合营业常规,加强对资金流、货物流、付款对象、记账凭证、运费生产纳税人的管理,防止利用运费发票虚抵进项税额问题的发生。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号:国税发2005150号状态:部分失效发文日期:2005-9-12)三、税务机关应加强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二)对申报异常的一般纳税人要重点审核其取得的专用发票或销货清单注明的货物品名与其经营范围或生产耗用原料是否相符。要根据纳税人的购销合同、银行结算凭据等有关资料审核实际交易方与专用发票开具方是否一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文号:国税发199844号状态
7、:有效发文日期:1998-3-26)六,骗抵进项税额的检查。将进项凭证与相关的付款凭证,资金账户,相关的存货账户进行核实,凡发现异常的进项凭证或涉嫌虚开,伪造的进项凭证,应委托销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配合查实。在当今的环境下,伪造三流合一已经非常简单,而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也使得税务部门明白虚假业务的三流合一和真实业务的三流不合一都是极有可能的。也因此,从公开曝光的各类虚开案件的查办来看,税务机关也都是从三流入手,以三流不合一为突破口,直到取得业务虚假的证据后才定性虚开的。四:将政策理论和实务融合无正当理由导致实际收款单位和开具抵扣凭证单位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予抵扣进项税。正当理由包括(1)、(2)、(
8、3)其他税务机关认为的合理情形。(1):增值税抵扣应当建立在购买方的交易真实基础上;(2):合理平衡征管责任和纳税人利益的关系是建立抵扣体系的关键;(3):建立基于真实性的交易监管原则和丰富举证责任体系的概念。“三流一致”在税收政策层面是没有单独存在这个四个字的,政策更多的是提供了一个增值税管理方式。财税培训界/企业自身过分强调三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四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合同流),甚至五流一致(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合同流,会计记录流)。一方面是出于税收风险管控的考虑,因为可能存在观点认为所有的企业税务处理最终风险的考量,是能否通过稽查为准。另一方面如果企业对“三流
9、一致”当成“欲练此功必先自宫”的自我阉割的武器,而不是仅仅作为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尺子的话。所谓“念念不忘,必有回响”,企业自己无时无刻都按照三流一致来自我“阉割”自己,并对此念念不忘,那么朝廷肯定顺势而为。后果就是征纳双方“相爱想杀”的结局,最后只能相忘于江湖。资料精选,适合职场人士使用借鉴参考。资料精选,适合职场人士使用借鉴参考。资料精选,适合职场人士使用借鉴参考。资料精选,适合职场人士使用借鉴参考。资料精选,适合职场人士使用借鉴参考。资料精选,适合职场人士使用借鉴参考。资料精选,适合职场人士使用借鉴参考。资料精选,适合职场人士使用借鉴参考。资料精选,适合职场人士使用借鉴参考。资料精选,适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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