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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诊所教育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docx

1、法律诊所教育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法律诊所教育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一、 法律诊所教育的地位和作用法律诊所教育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法学教育新模式。现已成为世界法学教 育改革的趋势。其最大特点是从实践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学生通过模拟 场景和实践操作,以律师身份办案,从而学习律师的各种执业技能。 北大、清华、人大、复旦、华政、武大、中南政法七所法学院于今年秋天开设了法律诊所学 课程,尝试运用此种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我国的法学教育多年来强调学历教育而非执业教育 .近年来,法学教育界对教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有的院校开设了如案例教学等课程,逐 步尝试法学教育从理论走向实践。法律

2、诊所学无疑是一样新生事物。它将实体法、法学理论 、实践、技巧、信念、态度和价值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从律师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对我国法 学教育的改革是一种促进。在法律诊所课内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亲身无偿代理法律援助案 件。学生通过为社会弱者提供法律帮助,能获得职业成就感,同时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服务精 神和社会责任感。这也是目前我国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的目标。 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能成为法律援助的补充力量,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增添新鲜血液。对 促进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深入开展有着现实的意义。二、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当今世界各国宪法普遍

3、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与此相适应,切实有 效的保障公民平等实现法定的各项权利,成为现代国家的一项基本义务。要履行此项义务, 国家不仅应保障公民实体权利的最终实现设立有效的司法程序,而且必须保障所有公民、特 别是社会贫弱者不受经济状况所限得以顺利进入这一程序,其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强有力保 护。于是在1495年的英格兰,出现了法律援助制度承认穷人享有以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 权 利,迄今为止已有500余年的历史了。法律援助开始是以穷人为援助对象,援助的主体是律 师,其行为是一种自发的慈悲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一种社会道义现象的初始法律援 助日益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逐步演变为一种国家法律制度,从民间行

4、为变成国家行为,从 分散、个别的救济到公民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迄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民主法制的重要组成部 分和国际通行的法律救济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虽然刚起步,但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对法律 服务的需求日益迫切,为我国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创造了前提条件。同样,由于下列因 素,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也具有可行性。一是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公民借助法律 专业人员的帮助而产生的对法律服务意识的需求庞大。近年来,由于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 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已是平常事。但当事人的经济条件有差 异,虽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人人皆知,但对不具备法律

5、专业知识的相对弱小群体 来说,要将观念上的平等演化成实质上的平等,需要法律援助。二是 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使法律援助的建立有了物质基础。如果说法律援助单靠律师个人的慈悲 心怀来操作,毕竟不现实,试想,如果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仍停留在10年、20年以前,政府是 无力资助的。三是提供法律援助的人才有保障。近年来,律师队伍不断壮大,提供法律援助 的人才包括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在内的众多法律服务人员。四是有法律保障。刑事诉 讼法、律师法对法律制度作了明确规定,这既保障社会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同国际 法律制度接轨的必然要求。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995年11月9日,全国第一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广州

6、市法律援助中心开业。至1999年上 半年,全国已建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5000多个。然而这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1、供需矛盾突出。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之后,社会对此项制度的需求到底有多大量,目 前尚无权威性的统计。但可作一些预测,据统计,我国城市贫困人口有2000万,农村贫困人 口有6500万,共8500万。如果按贫困人口中千分之一的人需要法律援助计算,则每年有 万件法律援助案件。又据共青团中央有关部门统计,全国0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3亿多,按 万分之一需要法律援助计算,每年有3万多件。另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调查结果,我国残疾 人6000万,按千分之三计算,每年需要法律援助18万件。另外据1

7、999年中国统计年鉴的 统计,到1998年底我国约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9240万,按千分之一计算需要法律帮助,有 万多件案件需要办理。上述几项相加,每年大约有万件法律援助案件等待办理。以 上计算方法有交叉,但仍属于极为保守的数字。因为以上的计算比例可能大大低于世界的比 例。绝大多数的法律援助案件需要律师提供帮助。按每位律师每年无偿办理1-2件案 件计,现有的 10万多名律师只能办理10万-20万件案件。 2、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主体律师不大愿意从事此项工作。根据律师法和司法部的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的通知规定,参加法律援助的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工作者, 且规定“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

8、援助义务。”在实践中参与法律援助的主体主要是 律师。立法上明确规定律师在维护社会贫弱群体的合法权益方面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 来,律师通过各种途径为贫弱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但现在律师已走向社会、走向市场,律师 的性质从国家法律工作者转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者,国家不再负担律师的工资、 保险、福利等,因而,谋生已成为律师的第一需要,有偿服务便成为必然。律师行业同社会 其它众多行业一样,要接受市场法则的调节。现在各地都明文规定每个律师每年要承担1-2 件法律援助案件,一些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受同业竞争和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驱动,不愿 承担法律义务。 3、法律援助经费严重不足。如前所述,我国有大

9、量的贫弱群体需要法律援助,但律师的无 私奉献仅解决了一部分案件,更有大量的案件需要有偿服务,为了追求公正,保障公民在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宗旨的实现,需要大量的经费来充实办案主体的各项支出,按照司法 部的规定,法律援助资金的来源由财政拨款,律师、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业务收费中 提取一定比例,社会捐赠。我国和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基本一致,即政府投入占主 要比例。但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总体偏低,政府的财政拨款绝对不可能达到发达国 家的水平,因此,经费的不足严重制约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现在除上海、广东等少 数经济发展较快地区财政拨款较多外,其它地方得到的拨款寥寥无几。但即使是

10、上海也是捉 襟见肘,上海现有区县法律援助中心20家,其中12家还处于无经费状态,其余的仅仅是初步 解决了经费问题,事实上,都是律师在自掏腰包进行法律援助工作。一般来说,律师办一件 案子的平均成本为4000-5000元,但援助中心仅能补助每件300元。办案期间,不包括交通 费等其它各项费用,仅仅到工商、税务、房管等部门调查取证就要遇到种类繁多的收费项目 ,查阅一下材料收费100元,取走一页材料要80元,敲一个图章10元等。凡此种种,使政府 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未能在经费上得以充分体现,而作为法律援助资金的另 两个渠道即社会捐赠和行业奉献,其能量和潜力也极为有限,经费问题也是法律援助工

11、作实 践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三、法律诊所教育在我国法律援助中的作用法律诊所教育这一新兴教学模式,能弥补或解决法律援助中存在的部分问题,成为我国 法律援助的辅助力量。这一点需要得到法学界和国家有关部门认同和支持,使其发挥应有的 作用。 1、能缓解法律援助的供需矛盾,为援助力量补充新鲜血液。今年在中国首次开设此课程的 七所院校,大都依托本身已存在的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为诊所课程学生提供大量参与法律 援助活动的机会。在校的法学院学生,尤其是高年级的学生已掌握相当的法律知识,在教师 的指导下,在诊所课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培养学生执业技能的同时,也为当事人解决了 法律问题。如借鉴国外的经验,每个法学院都

12、有自己的诊所,为学校所在的社区弱者服务, 中国的法律援助不再局限于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为社会弱者法律服务的队伍能迅速壮大。社 会的资源能有效的发挥利用。 2、学生的服务精神和社会责任感是法律援助的有效保证。他们不象专业律师有许多法律事 务在身。他们无经济利益的驱使,但有学分上的要求,办案的态度和质量与学分挂钩。学生 在办案中教师不仅教授执业技能,还培养他们的社会正义感和职业道德。应该说诊所课的这 种教学方式起到一举两得的效果。从而使法律援助案件有质量上的保证。3、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身份和定位问题。原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的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主要以公民代理为主,且仅限于民事代理。社会和有关司法机关

13、对大学生的代理,未采取积 极配合的态度。如调查取证时由于没有专业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许多单位不予接待,调查 取证困难重重。司法机关由于没有专门的条文规定,同样是法律援助,律师和学生的权利会 有所差别。实践中学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正在默默的开展,而且有的已经确实为当事人争取 了很大的权益。事实上它已经成为我国法律援助力量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但是学生在法 律援助中的身份和定位一直没有专门的法规加以规范和保证。在我国法律援助尚不发达的情 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诊所课学生以准律师的身份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产生的后果由指导 的诊所教师负责,且用相应的法规加以规范。这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有力的促进。 4、诊所学生参与法律援助的经费问题。由于法学院本身的经济状况不可能承担诊所学生办 理法律援助案件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如果学生在法律援助中的身份被确定后,各地法律援助 中心将法律援助案件交给诊所课学生办理,每件补助300元,就能基本解决办案的交通费、 查阅材料等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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