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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土地合同书.docx

1、承包土地合同书承包土地合同书甲方:乙方:1、甲方将田段屯白沙岗3亩土地承包给乙方种果,乙方一次付租金给甲方。2、此地按每亩200元1年,从2013年12月到2025年12月底到期。3、此3亩土地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如处理不通的情况下由甲方赔偿双倍租金。4、此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不得反悔,合同一式伍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年 月 日什么是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有几种情形?(土地承包;山林承包;林地承包;合同无效;承包合同书;林业承包合同)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时,

2、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和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这里所谓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各项法律,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所谓行政法规仅指国务院根

3、据宪法、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任意排除法律。在土地承包合同中,属于强制性的规范有: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县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

4、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而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

5、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该土地承包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其他情形及构成要件 根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要件构成: 一、发包人或承包人

6、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一) 欺诈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要件。所谓欺诈,是指土地发包人或土地承包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欺骗对方,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而与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土地的发包人故意隐瞒土地承包方案没有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讨论通过的情况与土地承包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等情况都是欺诈行为。欺诈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要件构成: 1、欺诈一方当事人有欺诈的故意。即欺诈方明知告知对方的情况是虚假情况,并且明知这种虚假情况会使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而故意为之。欺诈的故意既包括为自己获得的利益,也包括为他人从对方当事人获得利益。 2、有

7、欺诈对方的行为。所谓欺诈行为,是指欺诈方已经将欺诈的故意意思付诸于实施。如,按照土地承包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土地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而在发包方审查承包方时,承包方有意欺诈发包方,并已经将自己虚假的资信情况和虚假的经营能力情况提供给了发包方。这种欺诈行为有两种情况: (1)积极的行为,主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 (2)消极的行为,有义务提供情况,而消极的不提供。 3、受欺诈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由于受欺诈的结果。则要件是说明欺诈行为与当事人签订合同有因果关系。如以上我们列举的承包方故意告知发包方虚假的经营能力情况,发包

8、方就是被承包方的虚假情况所蒙骗才与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这一要件有三种情况要注意:(1)不管受欺诈方是因欺诈行为造成动机上的错误,还是目的上的错误,只要因欺诈行为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就构成了欺诈。 (2)欺诈方提供的情况应当与合同的内容有关,如果与合同内容没有任何关系,就不能认定欺诈行为与认识错误之间有因果关系。 (3)如果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后,对方没有陷于错误或所发生的错误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就不能构成欺诈。 (二)胁迫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要件。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实施将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实施损害相威胁,使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产生恐惧而与之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如,有的地方的村霸或农村的

9、地方黑势力,为了土地承包用威胁村干部的手段与自己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胁迫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1、胁迫人有胁迫的故意。胁迫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心理恐惧,而故意实施这种行为。 2、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人对受胁迫人采取了强制的措施。 3、胁迫人的胁迫行为是非法的。如,威胁受胁迫人要杀死地的亲人或烧毁他的房子等等。 4、受胁迫人违背自己的意思与胁迫人签订了合同。 二、发包人或承包人恶意串通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所谓发包人与承包人恶意串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非法勾结,为了谋取私利,而共同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土地承包合同。如,发

10、包方与承包方故意压低承包费损害农村集体的利益,将质量好的土地承包给承包方。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有恶意串通的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是通过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二)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互相串通。当事人互相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有共同的非法目的。(三)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有共同的非法利益。 三、发包人或承包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到达规避法律实现自己非法获利的目的,以合法的承包土地的形式掩盖非法的获利目的。如,李某发现某村某荒山上有铝矿,但国家明确规定不允许在此开采矿石。李某为了到达

11、在此山开采铝矿的目的,与某村签订了承包某荒山种植树木绿化荒山的土地承包合同。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一) 当事人所要到达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三)当事人为了规避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采用了以合同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发包人或承包人订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 所谓土地承包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会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公共秩序或者破坏社会公共道德等。如,土地承包人签订承包鱼塘利用鱼塘进行钓鱼赌博。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一)当事人签订土地承

12、包合同的目的明确。 (二)承包合同的履行会违反公共道德、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三)这种公共道德或者公序良俗是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 五、发包人或承包人订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所谓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由以下的要件构成: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违反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二)这种法律、法规的禁止规定是强制性的不是任意性的或是指导性的。 (三)这种合同的违法性,当事人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四)这

13、种法律、法规是指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 (五)土地承包合同违反的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或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一般不认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给一方或双方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在大量的案件处理中,法院对承包人直接损失的认定和处理比较妥当,但对承包人的间接损失基本上未作合理认定。这个问

14、题普遍存在,需要引起大家的注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王绪存同志为我们提供了这方面的案例解答和评析,供参考。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

15、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

16、益也是巨大的。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附:土地承包合同书甲方:.村民委员会乙方:.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竟价方式取得甲方所拍卖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一、甲方将位于.村民委员会

17、(组)所有的,.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拍卖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东至:现.西边;南至:与.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二、乙方购买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五年八月十日起至二O五五年八月十日终止。三、乙方所购买的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元整,付款方式为:.。四、乙方购买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五、乙方对所购买的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转让转卖

18、权和继承权。在产权变更时,须通过甲方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购买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七、乙方在所购买的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购买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八、乙方将荒山购买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九、甲方保证该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还乙方购买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

19、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购买荒山款。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仲裁委员会裁决。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二OO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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