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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氯发生装置采购合同.docx

1、二氧化氯发生装置采购合同 【 】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扩建工程二氧化氯发生装置采购合同合同号: 买 方:【 】物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卖 方:【 】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昆明二六年六月合同条款1.定义2.合同标的3.供货范围4.合同价格5.付款6.交货和运输7.包装和标记8.技术服务和联络9.监造和检验10.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及售后服务11.保证与索赔12.保险13.税费14.分包与外购15.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6.履约保证金17.不可抗力18.合同争议的解决19.合同生效20.其他附件1:履约保函格式附件2:合同价格表附件3:技术协议书合同条款合同编号: 签字时间: 签

2、字地点: 合同双方:【 】物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以下简称买方) 【 】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卖方)买卖双方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按合同条款签订本合同。合同双方代表签字:买 方名 称:【 】物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授权代表:_日 期: 卖 方名 称:【 】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代表:_日 期: 1定义本合同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 “买方”是指【 】物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2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北京【 】诚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1.3 “卖方”是指【 】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包括该法人的继任人和法人的受让人。1.4 “项目”是指【 】发电

3、有限公司三期(2300MW)扩建工程。1.5 “技术支持方”为自己拥有或被合法授于本项目的标的物的技术并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的技术提供者。1.6 “合同” 是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包括合同条款、技术规范、附录、附件和其他文件。1.7 “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款项的累计总额。1.8 “合同设备”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仪器仪表、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1.9 “技术资料”是指合同设备及其与电厂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检修维

4、护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其费用包含在合同设备价格中。1.10 “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试运行、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包括合同期满后卖方的售后服务。对有技术支持方的卖方还包括技术支持方为本项目的标的物与卖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作协议或项目合作协议中规定应向买方提供的全部服务。1.11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8款中规定的所有合同生效的条件得到满足时的日期。1.12 “监造”是指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买方代表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位进行

5、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1.13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按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合同设备所进行的检验,验证合同设备能否达到本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性能保证值的要求。1.14 “初步验收”是指当性能验收试验的结果表明已达到了合同技术部分规定的保证值后,买方对每台机组合同设备的验收。1.15 “合同设备保证期”是指合同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之日起一年(签发最终验收证书)或卖方发运的最后一批交货的设备到货之日起36个月(签发最终验收证书)。二者以先到日期为准。1.16 “最终验收”是指买方对每一机组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6、。1.17 “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1.18 “电厂”是指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的【 】发电有限公司电厂。1.19“现场”是指位于云南省昆明市的【 】发电有限公司三期(2300MW)扩建工程现场,为买方安装合同设备的场所。1.20 “随机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满足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的备用部件,如本合同技术部分所列示和规定。1.21 “机组”是指由锅炉、汽轮机、汽轮发电机和附属设备、系统组成的一套完整的发电装置。1.22 “试运行”是指单机、整机或各系统和/或设备的调试并与电厂机组一起进行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连续不间断稳定的满负荷运行168小

7、时的运行。1.23 “书面文件”是指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手书、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1.24 “分包商”是指经买方同意由卖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非主体-非关键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其他的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人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人。1.25“最后一批交货”是指该批货物交付后,使得该套合同设备的已交付的货物总价值达到合同设备价格98以上,并且余下未交的设备不影响机组的安装、调试和性能验收试验。1.26 “设备缺陷”是指卖方因设计、选材、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元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1.27 “监造代表”

8、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标的是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买方同意向卖方购买本合同设备。2.2 本合同所供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安全的、经济的和完整的,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技术规范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定和性能保证值。2.3卖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具体供货范围按合同技术部分的规定。2.4 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部分的规定。2.5卖方提供的具体技术服务按合同正文和技术部分的规定。2.6 卖方提供设备的包装、运输和保险。2.7卖方应负责合同项下设备的接口,工程设计和项目管理进行协调,并与制造商和分包商的设备性能和参数进

9、行匹配。2.8卖方保证在标的物设备使用期内以优惠价格向买方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如果卖方的标的物的备品备件停产,卖方应按买方要求免费提供备品备件的规格及相关的图纸资料。3供货范围3.1合同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书部分。3.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和设备运输及运输保险等。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供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技术部分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随机备品备件、人员培训及技术协调、技术服务及技术指导等补

10、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调整合同总价。4合同价格4.1本合同价格即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96 万元,大写: 元整。其中第一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48 万元,其中第二套合同价格为人民币 48 万元。本合同价格包括专用技术使用费、技术转让或技术支持费、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税费、运杂费、利润、不可预见费等以及本合同文件中卖方应承担的所有工作、义务及风险的费用和所有应由卖方承付的税费的总额(另有规定的除外)。4.1.1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 84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 42 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 42 万元。本合同设备价格(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

11、)包括与设备有关的卖方所应纳的税费、技术资料费,合同设备中国内制造的设备或部套件从设备制造厂到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不可预见费及风险,合同设备中进口的设备或部套件从制造厂到目的港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和进口环节的所有税、费(如关税、报关费、增值税等税费)及风险。4.1.2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 4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 2 万元,第二套合同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 2 万元。技术服务费包括按本合同第8款中及技术部分中的卖方服务范围和卖方及卖方技术支持方人员来买方现场的各种费用,包括来买方现场的薪金(其中包括

12、个人所得税费和生活费)及往返买方现场之间的旅费,买方将为卖方技术指导人员在现场提供生活及办公的便利条件,但生活、住宿、办公、通讯、医疗、交通等费用由卖方自理。4.1.3合同价格中己包含合同设备到交货地点的运杂费为人民币 7 万元,其中第一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人民币 3.5万元,第二套合同设备运杂费为人民币 3.5 万元。“运杂费”包括两部分:国内制造的合同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设备制造地的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包装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和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国外制造的合同设备或部套件运杂费:从

13、目的港始发站/码头/机场(车上/船上/飞机上)到交货地点(车上/船上/飞机上)所发生的公路、铁路、水路、航空运费、装卸费、大件运输措施费和保险费等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4.2合同的分项价格详见价格表。4.3本合同总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为固定不变价。4.4卖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而发生的所有税/费,己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应由卖方支付。5付款5.1 本合同结算货币为人民币,卖方同意买方按人民币支付合同价款。5.2 付款方式:银行汇票或电汇。5.3 合同设备款的支付5.3.1合同生效日期起一个月内,卖方提交金额为合同价格的5%不可撤销的履约保函和金额为合同设备价格的10% 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

14、印件二份),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给卖方合同设备价格的10% 作为预付款。5.3.2卖方按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每批设备(部组件)运到交货地点,并将金额为该批设备价格8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运提单和买方接收单(均为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保险单提供给买方,买方验明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该批设备价格的80%。卖方在每套合同设备最后一批交货时,还应提交金额为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5.3.3每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作为该套设备的最后一笔付款,待每套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时,卖方所供合同设备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技

15、术要求,没有质量问题,买方已经签发了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后,在卖方提交下列单据并经买方审核无误后一个月内,买方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价格的10%,卖方如需赔偿,买方有权从最后一笔付款或从履约保函中扣除。(1)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价格10%的财务收据(正本一份,复印件二份)。(2)该套合同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复印件一式五份。5.4 技术服务费的支付5.4.1每套合同设备的第一批设备交货后,卖方提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3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30。5.4.2每套合同设备通过该套机组性能验收试验,初步验收证书签署后,卖方提

16、交金额为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70的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复印件四份),买方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支付给卖方该套合同设备技术服务费的70。5.5 运杂费的支付运杂费在设备交货时由卖方分批向买方结算,结算总额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运杂费。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运杂费单据经审核无误后1个月内,买方将支付给卖方该批运杂费。5.6 买方银行承付日期为实际支付日期。5.7 根据本合同第10、11款的规定,如果卖方向买方支付损坏赔偿费、现场加工及代采购费、违约金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将款项支付给买方。如逾期不交,买方有权在本合同项下的下一期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中将这部分索赔金额及其利息扣除。5.8

17、 由卖方出具的,用于支付保函和卖方在银行发生的费用等均由卖方承担。5.9 卖方票据显示价值应与相应设备的实际价值相符,如有明显不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6交货和运输6.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应保证供货的及时性和部套的完整性。交货时间为2006年10月20日。6.2 合同设备所有权在交货地点交付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货地点交付合同设备之前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买方承担。6.2.1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按以下地点交货:公路:现场指定地点(车上)6.2.2收货单位:6.2.3技术资料的邮寄收货单位:【 】发电有限公司单位地址:

18、邮政编码: 技术资料应由卖方负责使用特快专递交付买方,卖方应负担所有的包装费、运费及保险费。6.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并提供一份重量超过2吨或体积大于9米3米3米的大件货物清单。6.4每批合同设备交货日期以到货车站/码头/空港的到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准。现场交货时间以现场交货记录为准。但是如果在到货检验过程中发现错误,例如货物缺损、装箱单与实际到货不符等,则设备交货日期以通过现场修复、补充发货等手段完全改正了发运交货错误的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合同第11款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的根据。6.5卖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

19、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卖方到交货地点的运输。6.6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24小时内,卖方应以传真和电子邮件方式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买方。 1) 合同号; 2) 机组号; 3) 货物备妥发运日; 4)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 货物总毛重; 6) 货物总体积; 7) 总包装件数和每件包装的装箱清单; 8) 交运车站/码头/机场名称、车/船/航班号和运单号; 9) 重量超过二吨(包括二吨)或尺寸超过长9米高3米宽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10) 对于特殊物品(指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

20、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等)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6.7卖方应将交货时间表中没有开列的货物配合安装进度或根据买方要求进行交货。在运输中如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卖方负责与承运部门及保险公司交涉,同时卖方应尽快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6.8 卖方应按技术部分的规定,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厂设计、监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按技术部分的规定提供技术资料每套合同设备12套。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符合规定的交付进度。6.9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

21、卖方应在24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6.10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合同11.10款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的依据。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7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6.11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

22、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如果买方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的检查与监督不能免除卖方应负的责任。6.12为实现对设备及材料的计算机管理。卖方应在每批货物交运后向买方发送一份装箱清单的电子邮件。7包装与标记7.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国家标准中关于包装、储运指示标志的规定及货物承运部门的规定,具有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以确保合同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现场。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卖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卖方应根据设备

23、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对设备进行妥善的油漆,以适应远途海上、陆上运输条件和大量的吊装、卸货以及长期露天堆放的需要,从而防止雨雪、受潮、生锈、腐蚀、受震以及机械和化学引起的损坏,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7.2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主要设备名称,本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标记应该使用易于辨识且不易丢失或不易偶然无意擦除的方法。标记不能影响安装后整个设备和系统的美观。7.3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四个侧面

24、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1) 合同号;2) 目的车站/码头/机场;3)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收货人代码;4) 设备名称、机组号、组装图上的部件位置号;5) 箱号/件号;6) 毛重/净重(公斤);7) 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8) 保管等级。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应按照设备各特性和不同的运输及装卸要求,在箱上明显位置标上“小心”、“向上”、“防潮”、“勿倒”、“怕热”、“远离放射源及热源”、“由此起吊”、“重心点”、“堆码重量极限”、“堆码层数极限”、“温度极限”等通用标志,并应符

25、合相应国家及国际包装标准。7.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7.5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箱号、名称、数量、重量、机组号、图号或部件号的详细装箱单一式二份和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装箱单的格式和内容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议确定。7.6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应按每套设备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注明上述内容,并标明“备品备件”或“专用工具”的字样,一次性发货。7.7 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7.8

26、栅格式箱子和/或类似的包装, 应能用于盛装不至于被偷窃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成损坏的设备及零部件。7.9 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它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它方式妥善防护。7.10卖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包装箱应连续编号,而且在全部装运的过程中,装箱编号的顺序始终是连贯的。7.11 对于需要精确装配的明亮洁净加工面的货物,加工面应采用优良、耐久的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装前发生锈蚀和损坏。对需要充氮气(N2)保护运输的设备则应施行充氮气保护,并配备带有指示仪表的氮气瓶。对需要从结构、包装、运输等保护有防震要求的设备,必要时应配备带时间轴的振动记录仪。待货到工地后

27、,由买卖双方共同查验振动记录仪数据,如果据振动记录仪记录的数据小于设备耐振值,振动记录仪由卖方取回,否则待查明该设备符合合同要求后振动记录仪才能返还。7.12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并应防止潮气和海水的侵蚀。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1) 合同号;2) 供货、收货单位名称;3) 目的站;4) 毛重;5) 箱号/件号。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7.14 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按本合同第11款的规定负责及时修理、更换或

28、赔偿。7.15 卖方对多次使用的专用包装箱、包装架、运输固定架等,应做出专门标记,在买方对该部件到货清点使用完毕后由卖方自行收回。回收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8技术服务和联络8.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8.2卖方需派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相应能力的合格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买方按卖方的技术资料、图纸进行安装、分部试运、调试、启动和试运行,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8.3卖方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向买方提交执行

29、8.1和8.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8.4卖方如果有技术支持方,技术支持方的文件应通过卖方或买方可接受的方式提供给买方。8.5卖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买方参与卖方的技术设计,并向买方解释技术设计。8.6若需要召开技术联络会解决技术、配合、接口等问题时,双方应派员参加。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会议费用(不含旅费、食宿费)由会议承办方负担。8.7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并加盖法人公章,以修改本为准。如有重大技

30、术方案和/或合同价格的修改,须报原合同审批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8.8 卖方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详细设计图纸(安装设计)及技术指导方案在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买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变更或修改,并向卖方作书面通知,卖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尽量满足买方的要求。8.9 买方有权将卖方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8.10对盖有“密件”印章的卖方、买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保密的义务。8.11卖方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由卖方统一组织并征得买方同意,费用应由卖方自行负

31、担。8.12卖方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包括分包与外购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8.13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卖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8.14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卖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名单应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或交货前4个月提交买方予以确认。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买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买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卖方没有答复,将按本合同第11.11款视为延误工期等同处理。8.15卖方有义务在工作现场保存一套图纸和安装说明书(其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格中)。卖方技术人员应负责对现场发生的经买方代表确认的任何改变和/或更正做出标记、记录,并将与卖方所供货物有关联的工程施工的资料列入这种图纸和电子版本。在性能试验结束后1个月内移交给买方。8.16由于卖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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