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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工作管理办法.docx

1、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工作管理办法高校毕业生到广西农村基层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文件精神,吸引和集聚我区紧缺专业人才,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一支经过基层砺炼、有专业发展潜力的高级专业技术骨干后备队伍,改善我区农村基层人才队伍结构。根据国家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的有关政策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关于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2、人社部发201127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20112015年在我区继续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选拔一批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农、支医、支教和扶贫工作(以下简称“三支一扶”)。为加强对“三支一扶”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重点安排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急需的在县(市、区)、乡镇的事业单位的各类紧缺专业岗位,做到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第三条 招募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专业化挑选、专业化培养、专业化使用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和市场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3、的原则。第四条 招募工作按照招募岗位的任职条 件和要求,学生自愿报名,学校按条 件推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扶贫办、共青团广西区委成立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自治区“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三支一扶”及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各市、县(市、区)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落实本级相关工作。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三支一扶”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三支一扶”及日常

4、管理协调工作;教育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的招募动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费落实及监管工作;组织、教育、卫生、农业、扶贫、共青团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检查本系统落实“三支一扶”计划及组织专家小组进行专业化培养指导等工作。第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有关政策和工作计划;统筹管理全区“三支一扶”计划工作;负责全区“三支一扶”计划的信息管理工作。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三支一扶”工作的统筹管理,协调、指导、检查所辖县(市、区)“三支一扶”计划的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用人单位落实

5、“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岗位和后勤保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并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第八条 用人单位职责: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固定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岗位,明确职责要求,提供必要的工作条 件和生活条 件,承担日常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指定1名单位领导或技术专家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传、帮、带”;根据工作需要为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第三章 招募条件和程序第九条 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 件:(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具有良好的品行,事业心强,具有敬业奉献

6、精神;(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及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毕业生。(四)专业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专业发展潜力,符合基层岗位专业要求和其他条 件。同等条 件下,在校有研究成果的优先,毕业研究生优先,家庭困难者优先;(五)身体健康,心理素质好,能适应农村基层工作环境。第十条 公开招募程序:(一)确定招募数额和制定招募计划: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我区当年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协调各市、县(市、区)和用人单位,汇总基层急需专业人才的岗位需求信息,向全国“三支一扶”办公室申报招募数额,并根据国家下达的招募数额制定我区的招募计划(招募简章)。(二)发

7、布招募信息与宣传发动: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募公告及岗位信息。各高校进行宣传、发动,鼓励本校符合条 件的毕业生报名,按照要求积极做好资格审查等工作,为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妥善办理相关手续。(三)报名:1、学生根据公布的招募岗位信息,确定拟应聘岗位,在规定网站进入“广西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网上报名系统”填报广西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报名登记表进行网上报名。2、下载填报好的报名表交学生本人所在院(系),由院(系)按照招募条 件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根据报名学生在校期间的德、能、勤、绩表现签署推荐意见;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复核并签章确认。3、将经学校签章确认后的上述材料和照片

8、,邮寄或送到报名岗位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资格审查:招募岗位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设岗用人单位根据岗位招募条 件联合对报名大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将符合条 件人员名单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支一扶”办公室。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资格复审,按不低于13的比例确定拟进入考试考核名单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对个别无人报名的岗位或达不到13比例的,可在本市范围内进行调剂。(五)现场招聘:自治区、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报名实际情况,可与高校、用人单位联合举办各种供需见面会,进一步拓宽选拔优秀毕业生的渠道。(六)考试考核:各市“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或委托

9、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报考本辖区岗位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考试考核,确定本市拟录取人员名单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七)确定拟招募人选、公示: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考生的考试考核结果和拟应聘岗位要求,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在相关媒体对拟录取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5天。(八)确定招募名单: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确定“三支一扶”计划招募名单并在相关媒体公布。(九)验证审核、体检与岗前培训: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组织对确定录取人员的验证审核、体检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对录取人员的原始材料复核在体检和培训前进行;对复核通过的人员,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组

10、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一般应安排在市级医院进行;体检合格人员将进行岗前培训。(十)派遣与签订服务协议:岗前培训结束后,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派遣,由服务地“三支一扶”办公室组织“三支一扶”大学生抵达服务地,协调落实生活条 件,安排具体工作岗位,组织用人单位与“三支一扶”大学生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范本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制定),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协议书一式四份,自治区、市“三支一扶”办、用人单位和大学生本人各执一份。第十一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报到上岗前,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已经实现就业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需报“三支一扶”自治区办公

11、室批准,取消其招募资格。第十二条 因各种因素出现岗位空缺时,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可从后备人员中补录或调剂。第四章 服务期间的相关待遇第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享受政策规定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交通补贴,其标准参照本地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工资收入水平确定,在艰苦边远地区的,按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服务县要协调用人单位为“三支一扶”大学生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落实食宿、安全、卫生等生活保障措施,并为解决“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为大学生建立服务档案,记录“三支一扶”大学生的服务工作情况。第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必须

1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具体手续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或用人单位委托各市、县(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企业职工的身份,按当地社会保险政策办理参保手续。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统一缴纳,个人缴纳部分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在个人补贴中代扣代缴。第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公务员考试。其中支医“三支一扶”大学生在医疗机构服务一年后,由服务县卫生部门组织参加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服务期间,可按现行职称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转正定职,转正定职的时

13、间从基层工作的当月起计算。第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户口及人事档案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在毕业高校或转至自治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服务地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进行管理,户口也可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按规定为其办理落户手续;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为其免费提供档案保管、户口托管等人事代理;党团关系转至用人单位。对服务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以上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立足本职服务岗位开展志愿服务工作,享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权、休息(假)权,以及与用人单位正式在职人员平等的相关福利待遇;“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党、团组织活动等,按照有关制度执行。第十

14、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对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按照程序向用人单位、服务县和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有关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反映。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接受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第五章 服务期的培养和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三支一扶”大学生的培养教育纳入各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加强专业能力建设,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知识的培训。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加强与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每年有针对性地组织12次“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更新知识

15、的专业培训;自治区教育、农业、卫生、扶贫等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本行业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参加相关的业务培训,加强对“三支一扶”大学生的专业化培养。第二十条 有接收“三支一扶”大学生任务的乡镇,应择优选拔1至2名大学生兼任该乡镇团委副书记。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应基本符合以下条 件:担任过学生干部,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中共党员、有学校共青团工作经历者可优先考虑。对拟兼任乡镇团委副书记和从事青年事务工作的“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要会同团县委为其举办专门的培训班,做好有关基层共青团业务知识的培训。第二十一条 建立

16、“三支一扶”大学生多岗位锻练制度。市级以上用人单位经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抽调在对口下级单位服务半年以上的“三支一扶”大学生跟班学习,跟班学习时间一般为3个月,但最长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跟班学习期间的单位补贴由抽调单位负责。第二十二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协议书规定的期限为准,服务期原则上不变更。第二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2个月之内,确因不适合服务岗位工作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和所在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可在本市范围内调整用人单位,调整后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第二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服

17、务的,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协议,经服务县、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提前终止服务,自批准其终止服务后下一月起停发各种补贴。第二十五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一)请假3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二)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用人单位同意报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审批。(四)事假每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

18、分。第二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身体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同意并报市“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三支一扶”计划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由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报市、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七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服务县(市、

19、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用人单位参照在职职工规定,每年组织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一次考核,总结本县(市、区)的实施工作,将考核情况和实施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市“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各市的“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总结报告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经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批准,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提前解除其服务协议。第二十八条 服务期间,“三支一扶”大学生应遵守以下要求:(一)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积极开展服务工作。认真完成用人单位以及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交办的工作任务,及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

20、利用业余时间,发挥自身专长,积极参与其它服务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积极贡献。(二)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三支一扶”工作的有关规定,遵守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三)加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四)不向用人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五)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六章 服务期满的优惠政策第二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一般为2年,服务期满后,“三支一扶”大学生应与用人单位做好交接工作,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工作业绩鉴定表并提交服务工

21、作总结报告;用人单位、服务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填写考核意见后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合格的,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服务证书(以下简称服务证),享受国家、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及服务基层项目的各项优惠政策。第三十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凭服务证参加公务员考试可享受国家和我区公务员招考的相关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 鼓励“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后留在当地就业。从2011年起,原用人单位相对应的职位空缺需补充人员时,全部聘用在本单位服务期满、年度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中,在乡镇事业单位服务的满1年后,在现岗位空缺情况下,经考核合格,即可与所在事业

22、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第三十二条 市、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每年要拿出一定比例或一定职位,面向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大学生等经过基层锻炼特别是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专业的高校毕业生招聘。第三十三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凭服务证参加各类应届高校毕业生双向选择会或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组织的人才招聘会,与事业单位签订聘用意向协议的,经市及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有关规定,直接进入面试或实际操作能力测试程序。第三十四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凭服务证在服务期满三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 件下优先录取。对于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参

23、加“三支一扶”计划,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符合相应条 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三支一扶”大学生到农村基层的服务年限计算工龄。服务期满到企业就业的,按照规定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第三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社、教育、农业、卫生、扶贫、共青团等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措施,采取多种手段,充分挖掘本系统就业岗位,积极吸纳“三支一扶”大学生进入本系统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专门人才库,对“三支一扶”大学生提供后续服务。各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窗口,为服务期满未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创业服务;在各类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帮助他们就业作为重要内容。各地尤其是县级人

24、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服务期满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三支一扶”大学生确立“一对一”的帮扶工作机制,按规定提供及时的就业援助。第七章 服务期间的违纪处理第三十六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间,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服务县“三支一扶”办公室应将情况和拟处理意见上报市、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经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后,进行如下处理:(一)解除服务协议,取消服务资格。(二)不享受“三支一扶”大学生相关的就业优惠政策。(三)向原毕业高校和生源地就业主管部门通报。(四)将有关事项记入其个人档案。(五)追究相关责任。第三十七条 各级“三支一扶”办公室在对“三支一扶”大学生进行处理时,必须实事求

25、是,认真调查和取证,听取本人申诉。处理材料一式七份,自治区、服务市、县(市、区)“三支一扶”办公室、用人单位、原毕业高校就业主管部门、“三支一扶”大学生、存入个人档案各一份。第三十八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由其本人承担。第三十九条 “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间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自治区、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监督力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对涉及挪用、截留“三支一扶”资金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发生问题的用人单位,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采取警告、通报批评乃至取消服务岗位等处罚措施,对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市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参照本管理办法自主招募“三支一扶”大学生,招募方案和人员名单需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备案;各市自主招募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其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等经费由市本级财政支出。服务期满报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核准,发给服务证,可享受与我区“三支一扶”大学生同等的优惠政策。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三支一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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