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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docx

1、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颁布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办2008156号)、民政部关于积极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民办200986号)、永州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永政办发20134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居民向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申请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时,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的核查认定。第三条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应遵循下

2、列原则:(一)合法、客观、公正;(二)针对专项救助进行;(三)属地管理;(四)动态管理;(五)低收入家庭标准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联动。第四条 区民政部门是全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区民政部门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负责全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具体工作。区民政部门设立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申请受理、初审工作。社区(村)居委会受乡、镇的委托,可以承担低收入家庭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各级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建、发改委、财政、统计、住房公积金、保险、证券、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相关

3、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第五条 管委会、仁湾镇政府要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经费和交通工具。低收入家庭认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管委会、仁湾镇政府财政年度预算,以保障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的内涵和认定标准第六条低收入家庭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两项指标均低于低收入家庭标准并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居民家庭。第七条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扶、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一) 配偶;(二)共同生活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共同生活的子女(含在校就读无独立生活条件和能力的子女);(四)与

4、兄、姐共同生活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五)父母双亡且由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或者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六)虽未共同生活,但具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且具备赡(扶、抚)养能力的人,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七)年满18周岁的公民,因病、因残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无经济来源,与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无力供养的,可单独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八)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八条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困难居民家庭拥有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总和。第九条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可支配收入,具体包括:(一)工资

5、性收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福利及其他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支出)。 (二)经营性净收入:从事生产经营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扣除经营性支出后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土地和房屋出租收入、存款利息、有价证券股息红利、保险受益、其他投资收入、知识产权收入、财产出售收入(含房屋拆迁补偿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养老金或离退休金、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赔偿收入、捐赠收入、遗产收入、赡养(扶养、抚养)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 (五)经认定其他应计入的收入。第十条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给予的一次

6、性奖金和特殊津贴,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三)按照国家规定获得的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教育奖(助)学金、寄宿生活费补助以及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五)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或个人自缴的基本社会保险费(扣除社会保险费补

7、贴部分)。 (七)企业职工因企业改制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 (八)征地拆迁补偿费中用于购买(或重建)住房、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的部分。 (九)百岁老人长寿保健金。(十)经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收入的其他收入。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存款、有价证券、债权、知识产权及动产和不动产的总和。第十二条 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随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一)拥有的货币、存款、债权、有价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人均超过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标准20倍的。(二)非因拆迁安置三年之内购买商品房、

8、人均居住面积超过40平方米、有经营性门面、三年内豪华装修房屋超过5万元的。(三)家庭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摩托车除外)的。(四)开办商店、酒店、厂矿等投资经营金额5万元以上的。(五)拥有高档家具、电器、收藏品、贵重金属价值总额超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0倍的。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资料或证件、证明等资料不全的。(二)不授权、不配合工作人员依法进行调查,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财产,提供虚假证明或现场的。(三)家庭成员中有赌博、吸毒、嫖娼等不良行为或经常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的。(四)家庭成员自费出国留学、旅游,家庭生活消费明显高于低

9、收入家庭标准的。(五)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经人社部门三次以上推介就业机会而拒不就业的;在农村有责任田、有劳动能力而不耕种导致耕地抛荒的。(六)有法定赡(扶、抚)养义务人且具有赡(扶、抚)养能力而不履行义务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七)户口在本地,家庭成员举家在外地生活六个月以上的。(八)民政部门认定的其它情形。第三章 低收入家庭收入、财产核算和认定程序办法第十五条 家庭收入的计算,按家庭成员前6个月各类收入的总和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数。第十六条 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收入,由基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出具收入证明,或个人诚信申报,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调查认定;无法认定的,

10、按就业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第十七条 对工资性、经营性、财产性、转移性收入,由个人申报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件、合同或协议,工商、税务、银行凭证,单位收款收据、证明等证件,经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审核确认。第十八条 家庭财产由申请人诚信申报,低收入家庭认定机构调查核实后认定,不能认定的,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家庭在申请城乡低保之外的其他社会救助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书面申请,填写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申报表、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低收入家庭申请审批书。同时提供下列证件或材料:(一)户主及家庭

11、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二)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三)主要家庭财产证件、证明或存折;(四)相关救助部门的委托书;(五)年满18周岁在校学生提供学生证复印件;(六)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七)参加养老保险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八)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乡镇受理申请时,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验,确认其真实有效和完备后及时受理并予以登记,向所属村(居)委会下达委托通知书,对申请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乡镇委托调查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单位取证、信函索证等工作,符合条件认定的签署意见

12、后连同相关资料上报乡镇审核。 第二十一条乡镇在收到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符合认定条件的报区民政部门复核认定。第二十二条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区民政部门在收到乡镇报送的初审材料后,应进行100%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信息比对。经信息比对认为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的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经信息比对认为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返回乡镇进行重新调查核对,经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二十三条凤凰

13、园经济开发区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由区民政局监制,区民政局核发,有效期为3年;3年期满需重新认定。 第二十四条区民政部门应当以户为单位建立低收入家庭档案,并将低收入家庭人口、经济状况变动情况及享受有关社会救助的情况及时登记归档。第二十五条 教育、卫生、住建、劳动保障、司法、工商、税务、公用事业、工会、残联等部门或机构应当定期将对低收入家庭的救助情况提供给同级民政部门。第四章 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第二十六条 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比对信息平台,实现跨部门、多层次的信息实时共享。各级发改、价格、财政、统计、公安、人社、房产、建设、住房公积金、金融、证券、税务、工商、司法等部门要支持配合

14、民政部门建设好信息共享比对平台,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比对的有关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民政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工作的管理、组织与实施;指导下级开展低收入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工作;负责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比对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将低收入家庭认定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和机动车辆购置管理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就业和

15、失业登记信息。房产部门:负责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住房信息。人民银行:负责协调全市各银信机构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银行存款信息。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银信机构以及金融证券、保险机构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银行存款及购买保险股票等信息。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工商注册登记和生产经营信息。国税、地税:负责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从事生产经营纳税信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成员公积金缴存、领取和贷款信息。财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开展和建设、维护信息比对平台设施所需经费的保障。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辖区内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情况,配合民政部

16、门计算当年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残联:负责提供、核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残疾类别及等级情况。国土部门:负责提供、核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城乡规划区或集镇地商居用地信息。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核实申请社会救助家庭成员司法援助信息。第二十八条 信息比对应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区民政部门信息比对机构收到申请救助对象授权书等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比对结果提供给委托部门或居民。第二十九条 信息比对应实行上下联动、分层比对,根据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涉及的地域、分别通过村(社区)、乡镇、区三级信息比对平台进行信息比对。村(社区)、乡镇的信息比对机构将信息比对结果及时反馈给区信息比对机构,由区信息比对机

17、构根据比对结果作出书面认定。第三十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不再重复认定。居民家庭信息比对机构对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对象应分期分批进行信息比对,发现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或家庭收入好转超过低保标准的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办理停止保障手续。 第三十一条 暂未建立信息比对平台的村(社区)、乡镇、实行加密U盘信息比对,也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比对工作。乡镇相关部门在收到民政部门提供的核查信息及相关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将核查信息结果提供给民政部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供结果的,应及时与民政部门联系并说明理由。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相关部门的核查信息

18、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若不予以认定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二条 民政部门信息比对机构所有接触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比对的工作人员,在信息比对工作中获得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专项社会救助工作无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泄露,否则,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章 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居民低收入家庭管理认定机关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举报电话:8223436)第三十四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转移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待遇的,由区民政部门取消已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宣布作废,由具体实施相关社会救

19、助的部门追缴已发放的救助资金或实物。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家庭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情况,或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部门提请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省市信用信息诚信系统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 第三十五条各有关社会组织、公民都有义务配合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对无理取闹,侮辱、殴打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或阻碍管理认定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依纪、依法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乡镇、社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 2013 年 12月 1日起施行。抄送:开发区各部门凤凰园经济开发区民政局2013年11月10日印发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冷政办发(2013) 号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各乡镇、开发区、社区、各直属机构;凤凰园经济开发区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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