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盐城市选调生培养管理实施办法通知盐组通201142号关于印发盐城市选调生培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盐城经济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党委(党组),市各直属单位党委:现将盐城市选调生培养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2011年8月4日盐城市选调生培养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加快选调生的成长步伐,把选调生造就成为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能够担当重任、适应科学发展需要的各级领导人才,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江苏省选调生
2、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调生,是指经省委组织部门选调由市委组织部安排到基层培养锻炼的优秀高校毕业生。第三条 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理安排,发挥专长;(二)立足基层,跟踪培养;(三)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四)遵循规律,大胆使用。第二章 分配安排第四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省委组织部下达的新录用选调生分配计划,提出选调生安排方案,经部领导审定,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后实施。第五条 新录用的选调生安排原则:(一)选调生在县(市、区)间均衡分配。(二)选调生原则上分配到乡镇、街道、开发区、经济区工作,可协助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
3、也可兼任村、社区党组织领导职务;政法类专业选调生可安排到基层法院、检察院工作。(三)根据各地产业特色和实际工作需要尽可能安排相关专业选调生,沿海定向的选调生一律安排到沿海开发一线。(四)选调生一般不安排在其籍贯和成长地的县(市、区)工作锻炼;选调生的直系亲属是县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法院、检察院、组织、纪检、人事部门领导干部的,在工作安排上实行地区回避;其他需要回避的情况,按照江苏省国家公务员、参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员回避实施办法执行。第三章 培养管理第六条 建立培养责任人制度。选调生在基层锻炼期间,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对选调生逐人制定培养计划,明确培养责
4、任人,做好传帮带。县(市、区)委常委、组织部长为培养选调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选调生的培养计划,详细了解选调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和工作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督促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把选调生培养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书记为培养选调生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选调生培养管理工作有关计划、措施的具体施行。选调生所在单位党组织要明确一名政治责任感强、作风正派、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成员与选调生建立“一帮一”培养机制,经常给选调生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使选调生尽快实现角色转换,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各县(市、区)委组织部每年底将当年选调生的培养计划和培养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上报市委组织部。第七条
5、建立谈心谈话制度。选调生在基层锻炼期间,县(市、区)委组织部领导班子成员和选调生所在单位负责人,分别在每季度、每月与选调生谈话谈心一次,详细了解选调生的各方面情况,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明确努力方向。选调生每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每季度向县(市、区)委组织部汇报一次,主要汇报本人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等。第八条 建立培训制度。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将选调生培训纳入整个干部的培训规划,统筹安排。要针对选调生的不同特点和所从事的工作,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地进行培训。鼓励选调生自学,并支持他们参加多种形式的进修学习。各地、各单位要积极为选调生提供学习交流平台
6、,可以通过设立网站和在刊物上开设专栏等形式建立选调生交流学习园地。选调生也可通过各种途径开展相互学习交流。市委组织部在市委党校每两年举办一期选调生专题培训班。选调生参加各级党校或行政学院脱产培训每5年至少一次。选调生在基层工作期间,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第九条 建立定期调研制度。选调生要坚持学用结合,在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注重开展调研活动,不断总结经验、进行理性思考,力争每人每年在市级以上报刊杂志上发表1篇以上调研文章。第十条 建立定期考察制度。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选调生进行一次考察。市委组织部要对工作满两年的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重点了解选调生的工作、学习
7、情况,以及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对选调生的发展潜力进行科学评价,在此基础上,逐人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建议。县(市、区)委组织部要对全县选调生的考察情况写出专题报告,经县(市、区)委同意后,连同选调生的思想和工作情况汇报,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市级机关也要将有关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报市委组织部。第十一条 建立岗位交流制度。选调生在同一岗位工作2年以上的,须进行岗位轮换;担任领导职务的,也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交流,以积累更多的工作经验。第十二条 建立跟踪管理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选调生信息资料库,跟踪选调生的培养、管理和使用情况。市、县(市、区)组织部门对选调生工作
8、进行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单位党组织把选调生各项培养管理措施落到实处。市、县(市、区)组织部门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选调生工作专题会议,不定期地就选调生工作进行调研座谈。为做好优秀年轻干部的储备,市、县两级组织部门要重点掌握一批优秀选调生,做好跟踪考察,加强培养管理。已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选调生,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选调生应在基层至少工作两年,其间不得借调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工作。在基层工作满两年,因工作需要调动的,须经组织部门同意,按分工和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在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内调动的,由市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
9、省、市调动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选调生工作发生变动,原负责管理的组织部门应及时报告并做好衔接工作。沿海定向选调生工作未满五年的不得跨市调动。第十三条 建立动态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及时调整出选调生队伍:(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有问题的;(二)拒不服从组织调动和自动离职、辞职的;(三)不安心基层工作、群众反映较差的;(四)自行调动工作、自费出国(境)留学的;(五)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六)经组织考核,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的;(七)因健康原因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八)其它不宜继续作为选调生情形的。调整出选调生队伍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委
10、组织部或市级机关部门党委(党组)提出书面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第四章 选拔使用第十四条 培养选调生的目的是为各级领导岗位输送优秀人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观念,努力为选调生的健康成长搭建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条件,大胆选拔使用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选调生;表现特别优秀的选调生,可按规定破格提拔。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补充工作人员,应优先从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选用。第十六条 适合从事机关领导工作的选调生,应选拔到机关领导岗位。适合从事专业技术或其它管理工作的选调生,根据本人意愿及特长,可调整到更有利于发挥其作用的岗位
11、。第十七条 后备干部集中调整时,副科级以下的选调生优先列入乡科级党政副职后备干部名单;副科职的选调生优先列入乡科级党政正职后备干部名单;正科职的选调生优先列入县处级党政副职后备干部名单;副处职的选调生优先列入县处级党政正职后备干部名单。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或调整时,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年轻干部,优先使用符合任职条件的优秀选调生。第十九条 工作满1年的博士选调生,工作满2年的其他选调生,经考核考察德才素质好、工作实绩突出、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的,可按程序破格提拔担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选调生参加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使其在平等竞争中脱颖而出。第二十一条
12、做好选调生的选拔使用,是确保选调生工作生机与活力的重要保障。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高度重视选调生的选拔使用工作,不断加大选调生选拔使用力度。市委组织部每年就选调生的选拔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有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底要将当年选调生选拔使用情况书面报市委组织部,除报提拔使用人员情况外,对在基层工作时间较长未能得到提拔使用的选调生也要说明原因。第五章 组织领导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责任明确、分级负责的选调生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委要将选调生工作作为干部人才队伍特别是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要进一步发挥组织部门牵头抓总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努力完善工作机制,加大选调生工作推进力度。第二十四条 各级组织部门作为选调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与编制、人事、教育等部门建立沟通合作机制,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主题词:干部管理 选调生 实施办法 通知中共盐城市委组织部办公室 2011年8月4日印发(共印18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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