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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客观题卷一模拟及答案95.docx

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客观题卷一模拟及答案95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客观题卷一模拟及答案95单项选择题第1题:关于行政诉讼的判决,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可以减损原告的权益B.人民法院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C.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D.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考点 行政诉讼的判决解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7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

2、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故B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故C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

3、任。”故D项正确。第2题: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应当提供具体线索B.赔偿请求人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证据C.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D.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可以延期质证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考点 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解析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下列证据:(一)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证据;(二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三)赔偿请求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赔偿委员会调取证据,应当提供具体线索。”故A项正确。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11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供证据。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确因客观事由不能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根据其申请适当延长举证期限。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B项错误。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23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质

5、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质证笔录由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其他质证参与人核对无误或者补正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记明情况附卷,由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故C项正确。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质证:(一)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质证的;(二)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临时提出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的决定不能在短时间内作出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故D项正

6、确。第3题:谭某因寻事滋事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经检察机关批准变更为逮捕。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处谭某有期徒刑1年,经二审法院改判无罪,谭某当庭释放。谭某提出赔偿请求。下列哪一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A.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B.有期徒刑1年属于赔偿范围C.谭某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D.赔偿义务机关对谭某的申请不予理睬的,谭某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考点 司法赔偿程序、赔偿义务机关解析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1条第4款规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

7、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选项A正确,不当选。一审法院判处谭某有期徒刑1年并未执行,故不属于赔偿范围,选项B的说法错误,当选。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2条规定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选项c正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1款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D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选项是B项。第4题: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A.刑罚权属于我国的国家权力的一部分,体现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B.在我国行使制刑权的,仅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C.对于刑罚的立法解释,不属于制刑权D.行刑

8、权的范围不包括刑事强制措施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的基础理论刑罚权即由国家设定和运用刑罚的权力。我国刑罚权是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没有国家的统治权,就没有刑罚权。刑罚权体现的是国家和犯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A选项正确,不当选。制刑权,是指国家为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创立、设置刑罚的权力。它包括确立刑罚的体系及与其相配套的刑罚制度;设定各个犯罪的法定刑;对现行立法中的刑种、法定刑以及刑罚制度进行修改、补充或者废止,使之更加完善。对刑罚的立法解释,也是制刑权的一部分。在我国行使制刑权的,只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因此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行刑权,

9、是指执行机关对犯罪人强制执行刑罚的权力。执行的范围只能是刑罚,刑事强制措施的执行不属于行刑权的范畴。因此D选项正确。本题应选C。第5题: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司法机关对下列何种犯罪行为不享有管辖权:_A.中国军人陈辉在驻派非洲某岛国执行维和任务期间与多名幼女恋爱并发生性关系,但当地法律并不处罚奸淫幼女的行为B.法国驻中国大使馆参赞朗姆22岁的儿子在北京酒后重伤他人C.法国人麦克在乘坐我国开往俄罗斯的国际列车途中,将同车的日本人松本杀死D.刘禅为继承叔叔的遗产,将涂有病菌的花瓶从美国邮往我国,意图将在我国的叔叔毒死,但因被及时发现其叔叔并未受到伤害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的空间效力A项,

10、刑法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是属人管辖原则的规定,陈辉是中国军人,根据属人原则,我国对其享有管辖权。注意:在根据该原则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为轻罪时所依据的只能是中国刑法,而不必考虑其行为地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惩罚奸淫幼女的行为,因此A项我国享有管辖权,不当选。B项,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适用我国刑法。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的范围包括:(1)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2)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

11、礼活动的外国代表。(3)与外交官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B选项中,参赞朗姆的儿子已经成年,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人员,对其适用我国刑法。因此,B项不当选。C项,刑法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凡是悬挂我国国旗的船舶与航空器,均属我国领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刑法所规定的流动领土仅限于船舶与航空器,不得将国际列车绝对地视为流动领土。对于发生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应当参照高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依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协定确定管辖;设有协定的,由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C项当选。D

12、项,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其中在未遂犯的情况下,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可能结果发生地,均为犯罪地。D项中,刘禅故意杀人未遂,我国为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地,因此我国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因此,D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第6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A.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将犯罪划分为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B.一般来说,自然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C.一般来说,自然人犯罪是指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D.纯正的单位犯罪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的分类关

13、于AB选项。自然人犯罪,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等。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作为犯罪主体的犯罪。可见,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是依据犯罪主体的不同所进行的划分。因此,AB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不能将自然人犯罪与自然犯等同起来。自然人犯罪是与单位犯罪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而自然犯则是与法定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一般来说,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C项误将自然人犯罪与自然犯混淆起来。因此,C项的说法错误,当选。关于D项。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了单位

14、受贿罪,该罪只能由单位实施,而不可能由自然人单独实施。因此,D项的说法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第7题: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A.副食商店的店主甲亲眼目睹了乙醉酒后打伤人的行为,在乙气势汹汹来买酒,并声称“要干点惊天动地的大事”时,仍然应乙的要求将高度白酒卖给了乙。乙喝下了买的白酒,在副食商店门口残忍地将一行人杀死。尽管副食店店主甲卖酒给乙,但仍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B.行为人甲盗掘古墓葬时,将他人的农舍挖垮,并将房主埋在瓦砾中,在主人呼救而盗墓者救助又比较容易时,甲为逃避追究而逃离现场,致使房主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盗掘古墓葬罪,应数罪并罚C.行为

15、人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树木倒下时砸着乙的头部,甲明知不立即救助乙就会导致死亡的后果,但未予救助独自离去,乙被砸死。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数罪并罚D.行为人甲交通肇事后,因担心受到法律处罚直接逃走,导致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甲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和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考点 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先行行为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关于A项。虽然副食店店主甲把酒卖给了乙,乙喝下了该酒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店主甲卖酒的行为并不属于不作为犯中的先行行为。甲不能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故A正确,不当选。关于B、C、D项,涉及的考点是“先行行为

16、是否包括犯罪行为”。对此,应分两种情况:首先,在刑法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了结果加重犯(或因发生严重结果而成立重罪)时,由于可以将加重结果评价在相应的结果加重犯或者另一重罪中,先前的故意犯罪行为并不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严重结果发生的义务。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不能成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犯罪,选项D中的交通肇事罪即是此例,应当选。其次,在刑法没有就某种故意犯罪行为规定为结果加重犯,也没有规定发生某种严重结果而成立其他严重犯罪的情况下,如果先前的犯罪行为导致另一法益处于危险状态,则宜认为该故意犯罪行为导致行为人具有防止另一法益受侵害的义务。此时,先行的犯罪行为可以作为“先行行为”进而构成不作为

17、犯罪。选项B中的盗掘古墓葬罪和选项C中的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即是此例,应数罪并罚,故B项和C项正确,不当选。第8题:关于不作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A.不作为行为对危害结果没有原因力,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B.甲将婴儿弃于家中饿死,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乙将婴儿弃于人来人往的路边,婴儿被骑自行车的人撞死,可认定为遗弃罪,二者的实质差别是作为义务程度C.不作为是指没有实施有义务实施的行为,而并不等于没有任何举动D.认定不作为行为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该不作为应当与作为行为具有等价性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考点 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构成犯罪需要具备的条件有:(1)行为人负有某种行为义务,这种义务可能

18、来源于法律规定、行为人职务上或者业务上的需要、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者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2)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3)行为人不履行该特定的义务从而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应当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期间所实施的其他行为,不是该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A项,认为不作为行为对危害结果没有原因力、不存在因果关系问题是不正确的。A项错误,当选。B、D项,不纯正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其不纯正性在于,人的行为形式

19、与法定的犯罪行为形式不一致,是适用法律认定犯罪的非常态问题,因此在认定的时候要求该不作为与作为行为构成该罪具有“相当性”(等价性)。可见B、D两项是正确的,不当选。C项,不作为犯并非没有积极行为,而是没有法律要求或者禁止的积极行为。故而C项是正确的,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第9题:关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A.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既遂犯罪称为犯罪完成形态B.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C.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

20、止D.犯罪未完成形态可以出现在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中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关于A项。从形式上看,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实施,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从实质上看,犯罪行为未必都能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侵害,因而会出现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相对于既遂犯而言,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被称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犯罪未完成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例如,甲与乙有仇,进而产生了杀害乙的犯罪故意,但经过反复考虑后打消了杀害乙的念头。由于仅有犯意并不构成犯罪,故犯意的

21、产生不处于犯罪过程中,因此,甲打消犯意的情形,并不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犯罪未完成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因此,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静止的犯罪行为形态,而不是运动的犯罪行为形态。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未完成形态后,就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因此,C项正确,不当选。关于D项。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只能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之中。没有出现危害结果时,不可能成立过失犯罪。所以,过失犯罪没有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换言之,对于过失犯罪而言,要么既遂,要么无

22、罪。而对于间接故意犯罪而言,一般也不可能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在没有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也难以认定行为人有间接故意。所以,间接故意犯罪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据此,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因此,D项错误,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第10题: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同的主体身份对其刑事责任有不同方向以及不同程度的影响。对此方面的问题,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A.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B.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主体,不构成身份犯,但这只是针对该特定犯罪的实行犯而言的,并不影响成立该特定犯罪的共同犯罪和间接正犯C.聋、哑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23、免除处罚D.因有前科而再次故意犯罪,依法构成累犯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参考答案:B 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主体、刑法中的身份关于A项。根据刑法第17条之一的规定,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A项错误,不当选。关于B项。刑法中的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刑法中的身份只是针对该罪的实行犯而言的,但不具有此身份的人可以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最典型的例子是:强奸罪的实行犯只能是男子,但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如帮助犯或教唆犯)或间接正犯。故B项正确,当选。关

24、于C项。根据我国刑法第19条的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换个形象的说法,即是:“聋人+哑人=盲人=可以从、减或免”。故C项错误,不当选。关于D项。根据我国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绝不能加重处罚。故D项错误,不当选。第11题:甲某因为乙某欠其工钱,一再讨要不着。甲某产生了杀人报复的念头。某日甲某引乙某到一铁道边,用新买的菜刀猛砍乙某头部,将其砍倒在铁路上。当甲某听到乙某说“你再砍我,我只有死了,我跑不动了”的话后,便停止了砍击行为并为乙某包扎伤口,送村医院治疗。乙某受重伤。此后,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A.甲某是故意杀人罪

25、的犯罪中止,应当减轻处罚B.甲某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C.甲某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D.甲某是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参考答案:A 答案解析:考点 犯罪中止的认定及其处罚本题考查点在于对犯罪中止的认定。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成立中止。如果甲本属伤害故意,则不存在中止问题,只是伤害既遂。本题中甲有杀人的故意,在犯罪实行过程中,放弃了继续加害,并积极救助被害人,虽然被害人重伤,但有效避免了死亡结果的出现,认定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所以A为正确答案。第12题: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下列说法错误的是:_A.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可以

26、适用无期徒刑B.16周岁本身的未成年人,需要对其所实施的所有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C.15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实施盗窃行为之后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应成立抢劫罪D.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原则上应免除其前科报告义务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考点 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关于A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包括不得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是,除了死刑之外,都可以适用,包括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因此,A项正确,不当选。关于B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需对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这里的“已满”包括本数在内,但“不满”则不包括本数在内。换言之,16周岁本身的未成年人应当对其所实施的所有犯

27、罪行为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B项正确,不当选。关于C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因此,C项错误,当选。关于D项。犯罪时不满18周岁,只有在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时,才能被免除前科报告义务。换言之,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是原则上没有前科报告义务。因此,D项正确,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第13题:下列情形中,行为人的身份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是:_A.身为邮政工作人员的某甲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情节十分严重B.身为监狱管教

28、的某乙指使罪犯刘某、赵某殴打曾经顶撞过自己的罪犯严某,致其左眼完全失明C.身为法官的某丙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威胁原告方证人余某,让其在庭审时提供虚假证言D.身为海关工作人员的某丁与走私团伙相互勾结,大肆走私成品油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考点 刑法中的身份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又分为一般犯罪主体和特殊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如男女性别、亲属关系、国家丁作人员等。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在刑法

29、理论上还将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构成要件或者刑罚加减根据的犯罪称为身份犯。A项,刑法第252条规定,一般主体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同时第253条又规定,具有邮政工作人员身份的人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构成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本题中,某甲由于具备邮政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对其私自开拆他人信件、情节严重的行为就不能按照第252条的侵犯通信自由罪论处,而应当根据第25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该身份影响了对某甲的定罪。A项不当选。B项,刑法第248条第1款规定,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

30、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当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同时第2款又规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题中,具备监管人员身份的某乙指使被监管人殴打其他被监管人,致其左眼失明,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重处罚。可见,该身份也影响了对某乙的定罪量刑。B项不当选。C项,刑法第307条第1款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即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同时第3款又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犯该罪的,从重处罚。本题中,具备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的法官某丙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威胁证人,并指使其作伪证,已经构成了妨害作证罪,根

31、据上述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可见,该身份同样影响了对某丙的量刑。C项不当选。D项,尽管某丁具备海关工作人员这一特别的身份,但从刑法的相关内容来看,并未规定行为人的特别身份会影响其定罪量刑。D项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第14题: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别,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A.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秘密,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犯罪对象除国家秘密外,还包括情报B.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为境外组织、个人效力的意思,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

32、有为境外组织、个人效力的意思C.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安全D.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存在犯罪中止形态,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则不存在犯罪中止形态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考点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选项A、B、C是关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的正确说法,两罪的区分体现在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等等。选项D不正确,因为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存在着犯罪中止形态,例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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