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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用产品安标申办过程.docx

1、矿用产品安标申办过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程序分为: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以下简称首次申办程序)、变更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变更程序)、延续安全标志申办程序(以下简称延续程序)。一、首次申办程序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1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申办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2初审、受理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3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安标国家中心对申请产品组织实施技术审查,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对

2、产品进行检验。4现场评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生产能力、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5终审、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和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发放安全标志证书,准许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6监督检查安标国家中心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大对重点产品监督检查频次。附注1对于申请产品属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其安全标志申办,可在产品安全性能技术审查和安全性能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准许该编号产品使用安全标志标识。2对申请产品与

3、申请人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原则上只进行产品的差异性技术审查、检验或评审,证书有效期与所持有的有效期内的安全标志有效期相同。3对必须在使用现场安装完成后才能进行性能参数检验的大型设备,其安全标志申办,可在技术审查、必要的检验室检验和现场评审合格的基础上,发放附有产品生产编号的安全标志证书,供现场安装使用。待完成现场安装并经性能检验合格后,换发具有有效期的安全标志证书。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程序流程图二、变更程序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的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时,执行本程序。1申请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

4、提交变更产品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2初审、受理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对变更情况进行评估,确定申办方案,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3技术审查对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与变更相关的差异性技术审查。4现场评审对需进行现场评审的,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5产品检验 对需进行检验的产品,安标国家中心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与变更相关的差异性检验。6终审、变更安全标志证书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产品检验或现场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证书有效期不变;不合格的终止申办。附注产品取得安全标志后

5、,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修订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时,安标国家中心制定贯标方案并组织实施。变更安全标志申办程序流程图三、延续程序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其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且产品技术文件未发生变化的,执行本程序。1申请持证人应在其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延续安全标志申请,递交申请材料。2初审、受理安标国家中心对持证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与持证人签订申办合同,予以受理。3技术审查安标国家中心对产品采用或主要引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效性、符合性进行审查。4现场评审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组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现场评

6、审。5延续检验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对申请延续产品进行抽样,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大型设备因故不能按时完成抽样检验的,可先行延续安全标志,待在规定时间内具备抽样检验条件后,实施相关工作。6终审、延续安全标志证书安标国家中心对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延续检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合格的,换发安全标志证书,并予以公告;不合格的终止申办。7监督检查对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及其持证人进行监督检查。附注根据产品的安全性能特点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可利用监督检查的结果作为延续安全标志的依据。延续安全标志申办程序流程图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初审相

7、关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提出产品安全标志申请。第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类型分为首次申请、变更申请和延续申请。(一)首次申请。申请人对其所生产的产品首次申办安全标志时提出的申请。(二)变更申请。安全标志在有效期内,安全标志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或产品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安全标志提出的申请。(三)延续申请。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提出的申请。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四条 申请产品安全标志的申请人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营业执照并

8、直接生产所申请的产品。(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能力。(三)具备所申办产品一个及以上主要零(元)部件的生产能力,成品组装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的其他生产设备。(四)具有满足生产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的设备与条件。(五)有满足要求的生产工艺和产品安全性能保障体系。(六)其他有关条件。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生产要求。(二)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保证安全性能,经过必要的安全评估、论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有完整的技术文件。(四)有供审核和检验所需的样品。第六条

9、申请人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应做出以下承诺:(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相关规定,承担违法违规的相关责任。(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承担因侵权引发的相关责任。(三)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提供的检验样品为申请人生产,承担由于提交虚假信息及产品引发的相关责任。(四)积极配合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检验相关工作, 自觉接受安全标志监督检查。(五)严格按照通过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产品的生产,正确加施产品安全标志标识,承担因不严格执行技术文件或擅自变更技术文件引发的相关责任。(六)持续稳定地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承担因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缺陷引发事故带来的相关责任

10、。(七)承担安全标志申办及监督管理的相关费用。第七条 申请产品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纳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产品。(二)被最终裁定或判决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已被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立案的产品。(三)被暂停安全标志的产品。(四)其他不予受理的产品。第三章 申请材料第八条 首次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请书,含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申请产品基本信息登记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非法人的还应提交所属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申办说明,阐明产品的结构、工作原理、功能、组成配置(防爆单元、安全制动单元、非金属材料、

11、轻合金材料等)。(四)产品的技术文件,包括产品依据标准、图纸、使用说明书、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五)满足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要求的自评估报告。(六)申请产品与已取得安全标志产品属同系列的,应提交差异性说明文件。申请人非首次申办产品安全标志,且相关信息没有变化,再次申请产品安全标志时可不必提交申请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九条 变更申请应根据变更内容提交下列材料:(一)持证人工商注册信息、生产条件变更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2变更相关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产品技术文件变更1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相关技术文件。第十条 延续申请应提

12、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延续申请书。第十一条 提交的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第十二条 提交的产品技术文件基本要求:(一)产品标准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应有明确的产品标准。产品标准可直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也可根据相关标准编制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1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时,选用的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1)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适合矿山实际工况;(2)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包含该类产品的通用安全标准;(3)标准规定的产品性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关于设备安全使用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4)在满足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属安全技术要求严酷的标准。2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3、,但需确定具体结构、技术参数、性能要求,或某些参数超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可制定产品技术条件,作为所执行标准的必要补充。3无可直接选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产品,申请人需提交产品企业标准。(二)产品图纸1提交的产品图纸种类(1)矿用隔爆型电气产品应提交反映产品隔爆结构的全部图纸及电气原理图;本质安全型产品提交涉及本安性能的全部图纸、电气原理图、PCB板图;其他电气产品应提交产品总图、电气原理图、外壳结构图及保护装置图纸等。(2)机械类及其他产品提交产品总图和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图纸。复杂产品还应提交电气原理图、液压原理图、制动系统图等。(3)系统或装置类产品提交构成框图及组成部件的相关

14、图纸。2产品图纸的基本要求产品图纸应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符合GB/T 44574460机械制图等的规定,并满足以下要求:(1)产品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技术要求等应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2)正确表达各部分的构成,明细表中应列出产品主要零(元)部件的型号、材质;(3)防爆电气产品的隔爆结构、隔爆参数等应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规定;(4)标题栏中至少有设计、审核、批准人签字。(三)产品使用说明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应按照GB/T 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的要求编写,并满足以下要求:1标注产品依据标准;2明确产品用途及适用环境;3有详细的主要部件选配须知。对安全关联零(

15、元)部件应列出其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安全标志编号等内容,并注明不得随意变更产品配置;对安标配套件应列出配套件的名称、规格型号,并注明必须选配安全标志有效期内且与整机匹配的部件;4有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语句。(四)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表中应明确部件及重要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单位,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部件应列出安全标志的编号,纳入国家强制性认证管理的零(元)部件应列出相应的证书编号。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原材料应全部纳入申请人(生产单位)的受控管理,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执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并在明细表中予以明确。第四章 初审第十三条

16、 安标国家中心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主要内容包括:(一)首次申请1申请人是否符合申办条件的要求;2申请产品是否属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是否满足申办安全标志产品的基本条件; 3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 4其他相关内容。(二)变更申请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2. 其他相关内容。(三)延续申请1. 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完整;2持证人及其申请延续的产品是否符合延续的基本条件;3其他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与申请人签订申办合同,明确安全标志申办及持有产品安全标志过程中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初审

17、不合格的,发出未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应在发出未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要求补充申请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延续申请需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前36个月提出。第十六条 申请人(持证人)应按规定支付安全标志申请费用。附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本细则:1主要零(元)部件 决定产品性能和功能的主要零件、部件、元器件,及系统、装置类产品的组件。2安全关联部件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有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3安标配套件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与其他部件及产品整机无直接安全关联关系的部件。4安标关键部件未被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直接决定产品整体安全

18、性能的关键性零(元)部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技术审查是通过对产品执行标准、图纸、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等技术文件的审查,判断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在技术上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活动,重点审查产品的安全性能。第三条 技术审查的依据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被修订、代替,且内容涉及重要安全性能时,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安标国家中心)制订换标工作方案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第四条 技术审查分为首次

19、申办审查、变更审查、延续审查。首次申办审查针对首次申请安全标志的产品;变更审查针对技术文件等发生变化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延续审查针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第五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技术审查工作,建立技术审查员队伍,组织编制技术审查准则,备案审查通过的技术文件。安标国家中心可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在技术机构完成审查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技术文件予以备案。第六条 安标国家中心建立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为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技术领域重大问题提供技术支持,提出明确具体意见。安标国家中心在研究处理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重大技术问题时,以专家组提出的

20、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首次申办审查第七条 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审查产品在技术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的符合性,必要时可结合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实物进行审查。电气类产品,主要审查其在爆炸性危险环境下的防爆性能、安全防护与保护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机械类产品,主要审查其机械安全性能、安全保护性能、安全使用性能等;非金属类产品,主要审查其阻燃及抗静电性能等;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技术审查仅针对其安全性能。第八条 产品标准。(一)产品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时,审查所选用标准的适用性、有效性。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同时需编制产品技术条件

21、的,还应审查产品技术条件是否明确了相关技术参数或要求。(二)产品执行企业标准时,重点审查标准规定的产品使用条件是否适合矿山实际工况,是否符合通用安全标准和矿山安全有关规定,产品安全技术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是否具体、明确、统一。第九条 产品图纸。审查产品图纸是否充分反映产品的组成、结构,主要包括:(一)图纸中的产品名称、型号、技术指标、技术要求等是否与产品标准一致。(二)图纸是否完整清晰反映产品构成,技术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防爆电气产品是否符合GB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等的有关规定。第十条 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审查产品的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属国家

22、明令淘汰或限制、禁止矿山使用的产品。明细表中所列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是否齐全,对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安全关联部件、安标配套件和安标关键部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第十一条 产品使用说明书。审查防爆电气等重点产品的适用环境、安全技术指标、安全使用须知和必要的安全警示性语句、维修管理须知等,原则上不涉及产品功能、特点等相关内容。第十二条 对申请产品与申请人已取得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一管理单元的,原则上只进行产品的差异性技术审查。第十三条 安标国家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初审。需要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审查的,向技术机构发出技术审查委托书、向申请人发出委托技术审查通知书。审查工作原则上自收到审查所需

23、的完整技术文件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出具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人应在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9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安标国家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技术机构审查合格并确认的技术文件及技术审查报告的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对技术文件进行备案,并向申请人发出备案技术文件;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发出整改通知书。第三章 变更审查第十四条 对申请变更安全标志的产品,主要进行差异性审查,重点是变更所涉及的安全性能。产品变更主要指局部结构或安全关联部件、安标关键部件、重要原材料等发生变化,或执行标准中主要引用标准被修订、代替等。第十五条 安标国家中心对通过

24、审查的技术文件予以备案。第十六条 变更审查的工作时限不超过同类产品首次申办审查的工作时限。第四章 延续审查第十七条 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产品,重点审查产品所执行或主要引用标准的有效性。第十八条 申请延续安全标志时提出变更的产品,按变更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技术审查。第十九条 延续审查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安标国家中心需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延续审查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变化需要整改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技术文件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申办。第五章 技术审查管理第二十条 申请人提交产品技术文件采用电子版和纸质

25、版两种方式。安标国家中心实施技术审查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包括文件接收、整改、技术审查结果等信息,通过安标国家中心网站及时发布。第二十一条 安标国家中心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工作,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二条 安标国家中心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时,明确审查要求和工作时限。技术机构应严格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和委托要求实施审查。第二十三条 技术机构及技术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安标国家中心可暂停或取消对其的技术审查委托: (一)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审查,且无充分理由说明原因的;(二)审查结果错误,造成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三)泄露申请人技术秘密

26、的;(四)其他违规情况。第二十四条 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委托技术审查的机构对审查合格的技术文件分别以电子版和纸质版两种方式备案、存档。技术文件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应一致。 第六章 责任与义务第二十五条 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严格按照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实施技术审查工作。对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未予明确规定的性能、技术审查中不予涉及的产品质量和使用性能由申请人保证。第二十六条 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制定技术文件档案管理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借阅备案、存档的技术文件。第二十七条 安标国家中心及承担技术审查的机构和技术审查人员保守申请人的技术秘密,不侵犯

27、申请人的知识产权。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按安全标志备案的技术文件组织生产;承担由于不严格执行备案的技术文件、擅自变更技术文件或违背承诺等所引发的相关责任。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根据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以下简称产品检验)是通过对产品样品检测,验证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满足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活动。第三条 产品检验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及审查备案的技术文件进行。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由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以下简称

28、安标国家中心)依据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矿山安全有关规定组织制订,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第四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管理产品抽样、检验工作,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授权的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实施产品检验。第二章 安全标志检验分类第五条 产品检验分为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延续检验和监督检验。第六条 首次申办检验是对首次申办安全标志的产品所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型式检验项目。对需进行工业性试验的新产品,检验项目为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对系列产品、同一管理单元产品,或与安全标志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已取得有效安全标志的产品属同系列、同一管理单元的产品

29、,原则上只进行差异性检验。第七条 变更检验是对产品申请变更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原则上为与变更相关的项目。第八条 延续检验是对产品延续安全标志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为相关标准和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确定的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对申请延续安全标志的同时申请变更的产品,检验项目包括延续检验项目和变更检验项目。第九条 监督检验是在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时实施的检验,检验项目依据相关标准、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规范和监督检查具体方案确定。第三章 检验委托第十条 安标国家中心与接受检验委托的检验机构签署委托检验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安标国家中心在委托检验时,在委托书中明确相关要求,检验机构应

30、按照委托书要求实施产品检验,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进行的安全标志检验,除检验报告外,原则上不出具其他证件。第十一条 安标国家中心委托产品检验,依据以下原则:(一)按授权范围委托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安全生产检验机构授权的业务范围委托安全标志检验任务;(二)便于客观、公正、有效开展安全标志检验原则;(三)就近和方便样品运送原则。第十二条 对依据新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虽未明确产品安全标志检验授权,但相关检验机构已取得产品标准中规定检验项目授权的,可按授权范围委托产品检验。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检验能力不能满足产品安全标志检验要求时,安标国家中心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

31、案后,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其它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第四章 检验工作的实施第十四条 产品检验原则上在检验机构进行。对确需在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开展现场检验工作。第十五条 首次申办检验、变更检验原则上采取送样检验方式。安标国家中心向申请人发出检验通知书,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收到检验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寄(送)样品。第十六条 延续检验、监督检验采用抽样检验方式。安标国家中心向抽样人员发出抽样委托书,向接受委托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委托书。第十七条 抽样样品原则上在安全标志持证人(以下简称持证人)成品库中抽取,必要时也可在生产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用户仓库中抽取。抽样人员在产品抽样时,应严格按规定的抽样规则、基数、数量抽封样品。在生产线末端、持证人销售网点、产品用户仓库抽样时,可不要求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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