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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docx

1、整理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DGTJ08专项规划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有关的专项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2.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内容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资本法将环境污染引起人体健康的经济损失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两部分。直接经济损失有:预防和医疗费用、死亡丧葬费;间接经济损失有:影响劳动工时造成的损失(包括病人和非医务人员护理、陪住费)。这种方法一般通常用在对环境有明显毒害作用的特大型项目。1.法律规划编制单位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采取调查问卷、座谈会、论证会、

2、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正确答案A4)按执行性质分。环境标准按执行性质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执行的其他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以外的环境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意愿调查评估法(简称CV法)是指通过调查等方法,让消费者直接表述出他们对环境物品或服务的支付意愿(或接受赔偿意愿),或者对其价值进行判断。在很多情形下,它是唯一可用的方法。如用于评价环境资源的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疾病成本法和人力资本法是用于估算环境变化造成的健康损失成本的主要方法,或者说是通过评价反映在人体健康上的环境

3、价值的方法。第一节环境影响评价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基 坑 工 程 施 工 监 测 规 程DG/TJ08-2001-2006主编单位: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批准日期:2006 年 10 月 9 日2006 上海关于批准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 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的通知沪建交2006678 号各有关单位: 由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主编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规程,经有关专家审查和我委审核,现批准为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该规范统一编号为DG/TJ08-2001-2006,自 2006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市建设交通委负责管理,上海岩土

4、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二六年十月九日目 次1、总则2、术语符号2.1 术 语2.2 主要符号3、基本规定3.1 基坑监测工作基本原则3.2 基坑工程监测等级3.3 监测工作内容与要求4、围护体系监测点布置4.1 一般规定4.2 监测点布置5、周边环境监测点布置5.1 一般规定5.2 邻近建(构)筑物监测点布置5.3 邻近地下管线监测点布置5.4 邻近地表监测点布置6 监测方法与技术要求6.1 一般规定6.2 水平位移监测6.3 垂直位移监测6.4 裂缝监测6.5 倾斜监测6.6 深层侧向变形(测斜)6.7 土压力监测6.8 孔隙水压力监测6.9 地下水水位监测6.10 围护体系内

5、力监测6.11 坑外土体分层位移监测6.12 坑底隆起(回弹)监测6.13 锚杆拉力监测6.14 监测频率6.15 监测报警值7 监测技术成果文件的编制7.1 一般规定7.2 成果文件1 总 则1.0.1 为指导基坑工程安全施工,有效监控对周边环境影响,使基坑施工监测工作做到成果 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特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上海地区各类建(构)筑物的基坑工程施工监测。1.0.3 基坑工程施工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设计特点、地基岩土条件、邻近建(构)筑物、地 下设施、环境条件、施工条件和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精心编制监测方案并实施。1.0.4 本规程未尽之处,尚可参照执

6、行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2 术语符号2.1 术 语2.1.1 建筑基坑 building foundation pit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建(构)筑物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2.1.2 基坑监测 monitoring of foundation pit 基坑施工过程中,对支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实施的应力、位移、倾斜、沉降、开裂、地下 水位的动态变化,土压力、孔隙水压力变化等综合监测。2.1.3 基坑侧壁 side of foundation pit构成建筑基坑围护墙体的某一侧面。2.1.4 基坑周边环境 surroundings around foundation pit

7、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以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 水体等的统称。2.1.5 基坑支护 retaining and protecting for foundation excavation为保证地下结构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侧壁采用的支挡、加固与保护措施。2.1.6 排桩 piles in row以某种桩型按排队列式布置组成的基坑支护结构。2.1.7 地下连续墙 diaphragm wall用机械施工方法成槽浇灌钢筋混凝土连续拼接形成的地下墙体。2.1.8 水泥土墙 mix-insitu pile由水泥土桩相互搭接形成的格栅状、壁状等形式的支护结构。2.

8、1.9 土钉墙 soil nailing wall采用土钉加固的基坑侧壁土体形成的支护结构。2.1.10 土层锚杆 soil anchor由设置于钻孔内、端部伸入稳定土层中的钢筋、钢管或钢绞线与孔内注浆体组成的受拉杆体。2.1.11 支撑体系 bracing system 由围檩、支撑(或土层锚杆)、立柱等结构组成的体系。由钢或钢筋混凝土构件组成的用以 支撑基坑侧壁的结构体系。2.1.12 冠梁(压顶)top beam设置在支护结构顶部的钢筋混凝土或型钢连续梁。2.1.13 腰梁(围檩)middle beam设置在支护结构顶部以下传递支护结构与锚杆或内支撑支点力的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2.1.1

9、4 支点 fulcurm锚杆或支撑体系对支护结构的水平约束点。2.1.15 嵌固深度 embedded depth桩墙围护结构在基坑开挖底面以下的埋置深度。2.1.16 地下水水位(头)监测 groundwater level monitoring 对保证支护结构施工、基坑挖土、地下室施工及基坑周边环境安全而在基坑内外采取的排水、 降水、截水或回灌措施所引起的水位变化的监测。2.1.17 止水帷幕 curtain wall用于阻截基坑侧壁及基坑底地下水流入基坑而采用的连续止水体。2.1.18 测斜 slope monitoring 基坑围护体和(或)变形影响范围内土体或其它构筑物附近土体在一定

10、深度产生的水平向位 移监测。2.1.19 监测项目 monitoring item监测单位在施工工地上按所需要进行监测的性质分成的类。2.1.20 监测点 monitoring point根据要求在施工场地设置的观测点和控制点。2.1.21 监测频率 monitoring frequency在监测过程中,监测方对监测点实施的取值频率。2.1.22 监测报警值 monitoring alarm value在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基坑工程施工和周边环境安全而设置的监控值。2.1.23 监测网 monitoring net根据设计图上的监测点在施工场地上所设置的监测网格。2.1.24 围护体系 oute

11、r protective system 围护体系包括围护结构和支撑体系。安全承受坑侧水、土压力和坑外一定范围内固定或临时 荷载作用的体系为围护体系。支撑体系由围檩、支撑(或土层锚杆)、立柱等结构组成的体 系。2.1.25 孔隙水压力 pore water pressure饱和土体在承受外加荷载条件下,由其孔隙水所承担的压力。2.1.26 分层位移 tinting displacement地下各个不同土层之间在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对竖向位移。2.1.27 基坑隆起(回弹)swell(rebound) of foundation pit基坑坑底因土体应力变化而产生的向上变形。2.1.28 共同沟

12、common canal 共同沟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的俗称。地下通道里除了集中各种专业线路等系统外, 并为人员检修、维护、增容等工作预留操作和交通空间。2.1.29 小角法 narrow angle method 在测站上测量位移点的距离及固定方向与位移点方向间夹角,以确定位移大小、位移方向的 方法。2.1.31 经纬仪投点法 method of transit projection 用经纬仪在两个正交的方向将建筑物、构筑物顶部的观测点投影到底部观测点的水平面上, 以测定位移大小、位移方向及倾斜度的方法。2.1.32 激光准直法 method of laser alignment 以激光

13、发射系统发出的激光束作为基准线,在需要准直的点上放置激光束的接收装置,确定 偏离值的方法。2.1.33 视准线法 collimation method 以两固定点间经纬仪的视线作为基准线,测量变形观测点到基准线间的距离,确定偏移值的 方法。2.1.34 前方交会法 forward intersection method 适合于测定难以到这或难以量距的明显界址点,所需方位角一般通过在已知点设站联测定向 点和未知点之间的夹角推算求得,常与极坐标法测定其他界址点同时进行。2.1.35 自由设站法 method of free set station 自由设站法是一种非常方便的补充测站点的方法。作业时

14、,选择一方便的地方设站,对附近 的控制点测量距离和水平角,用边角后方交会的方法解算测站点的坐标和定向角,便可用极 坐标法测定界址点。2.1.36 导线测量法 polygonal method 导线法是补充测站点的最常用的方法。为了保证测量精度,定向点到测站的距离应远于支站 到测站的距离。观测前后应检查定向方位。测站到支站的距离应往返测量,取中数,角度应观测左右角。支导线只允许发展两次,困难地区可适当放宽发展次数。2.1.37 极坐标法 polar coordinate method极坐标法属于方位与距离交会法。该法是一种最广泛应用于点位测量的方法。2.2 主要符号C基坑周长;d-桩身直径;h-

15、基础埋置深度; H-基础开挖深度; L-基础底面长度;b-基础底面宽度(最小边长);或力矩作用方向的基础底面边长;M-作用于围护结构的力矩或截面的弯矩; N钢支撑轴力; Nc钢筋混凝土轴力p-基础底面处平均压力;s-沉降量、位移量;u-孔隙水压力;w-土的含水量;i第 i 测段的相对水平偏差增量值;3 基本规定3.1 基坑监测工作基本原则3.1.1 基坑监测应由委托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承担;基坑设计单位及相关单位应提 出监测技术要求;监测前应在现场踏勘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依据委托方和相关单位的要 求和规范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委托方及相关单位认可后方能实施。3.1.2 基坑监测

16、应达到下列要求:1 对基坑支护体系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有效监护;2 做到信息化施工;3 验证有关设计参数。3.1.3 监测方案宜包括工程概况、基坑设计要点、地基土条件、周边环境概况、监测目的、 编制依据、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方法及精度、数据整理方法、监测频率、报警值、主 要仪器设备、拟提供的监测成果以及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3.2 基坑工程监测等级3.2.1 基坑工程监测等级应根据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周边环境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划分。3.2.2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应根据破坏后果和基坑开挖深度按表 3.2.2 划分为三级。表 3.2.2 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划分基坑工程安全等级破坏后果、基坑开挖深度一级破

17、坏后果很严重或基坑开挖深度大于等于 10m。二级破坏后果严重或基坑开挖深度介于 710m。三级破坏后果不严重和基坑开挖深度小于 7m。3.2.3 周边环境等级应根据周边环境条件按表 3.2.3 划分为四个等级。表 3.2.3 周边环境等级划分周边环境等级周边环境条件特级离基坑 H 范围内有地铁、共同沟、大直径(大于 0.7m)煤气(天然气)管道、大型压力总水管、高压铁塔、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等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一级离基坑 H2H 范围内有地铁、共同沟、大直径煤气(天然气)管道、大型压力总水管、高压铁塔、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等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二级离基坑 H 范围内有重要支线、水

18、管、大型建(构)筑物及设施等。三级离基坑 2H 以外设有需要保护管线和建(构)筑物及设施等。注: 1 H 为开挖深度(m)。(以下同)2 高压铁塔、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的划分应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3.2.4 地基复杂程度应根据场地地基土土性、软弱程度和水文地质条件按表 3.2.4 划分为复杂、中等和简单三种。表 3.2.4 地基复杂程度划分地基复杂程度地基土土性、软弱程度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2 H 深度范围内存在厚度较大的特软弱淤泥质粘土(土性指标:含水量大于 55%;静探比贯入阻力小于 0.40MPa);坑底存在厚度较大的粉土或砂土且隔水帷幕无法隔断;存在大面积 厚层填土(厚度大于 3m

19、)、暗浜(塘)分布;水文地质条件:邻近江、河边(约 1.5 H 水平距 离以内),并有水力联系;有渗透性较大的含水层并存在微承压水或承压水(基坑影响深度 范围以内)。中等2H 深度范围内存在淤泥质粘性土或粉土;水文地质条件:离江、河边有一定距离(大于 1.5H水平距离),并无水力联系。简单2H 开挖深度范围内土性较好;无暗浜(塘)分布;水文地质条件简单。注: 从复杂开始,有二项(含二项)以上,最先符合该等级标准者,即可定为该等级。3.2.5 综合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周边环境等级和地基复杂程度,基坑工程监测等级按表 3.2.5可分为四级,并应明确基坑各侧壁工程监测等级。表 3.2.5 基坑工程监测

20、等级基坑工程监测等级基坑工程安全等级周边环境等级地基复杂程度特级一级特级复杂中等一级一级二级特级一级复杂中等二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中等简单三级三级三级简单注:1 有二项(含二项)以上,最先符合该等级标准者,即可定为该等级。2 当符合两个监测等级时,宜按周边环境高一等级优先考虑。3.3 监测工作内容与要求3.3.1 基坑监测前,委托方应提供下列资料:1 基坑围护设计施工图及设计监测要求;2 勘察成果文件;3 基坑影响区地下管线图及地形图;4 周边建(构)筑物状况(建筑年代、基础和结构形式)等。3.3.2 基坑施工前应对周边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现状、裂缝开展情况等进行前期调查, 并详细记录或拍照

21、、摄像,作为施工前档案资料。前期调查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 3 倍基 坑深度。3.3.3 监测范围宜达到基坑边线以外 2 倍以上基坑深度,并符合工程保护范围的规定,或按工程设计要求确定。3.3.4 监测项目应根据基坑工程监测等级、支护结构特点、施工工艺以及变形控制要求有针对性确定,监测项目可参照表 3.3.4 进行布置 。表 3.3.4 监测项目表序号施工阶段开挖前开挖阶段监测工程等级监测项目围护体系重力式围护体系板式围护体系放坡开挖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三级1围护体系观察2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3围护墙(边坡)顶部垂直位移4围护体系裂缝mm5围护墙侧向变形(测斜)mm6围护墙侧向土压力mm

22、7围护墙内力m8冠梁或围檩内力m9支撑内力m10锚杆或土钉拉力mmm11立柱垂直位移m12立柱内力mm13基坑外地下水水位14基坑内地下水水位mmmmm15孔隙水压力mmm16土体深层侧向变形(测斜)mmmm17土体分层位移mm18坑底隆起(回弹)mmmm19地表垂直位移mmmm20邻近建(构)筑物垂直及水平向位移21邻近建(构)筑物倾斜mmmm22邻近建(构)筑物裂缝、地表裂缝23邻近地下 管线水平 及垂直向位移注:应测项目;m 选测项目(视监测工程具体情况和相关方要求确定)3.3.5 特级监测工程的监测项目除按一级确定外,尚应根据委托方及相关单位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监测项目。3.3.6 基

23、坑工程监测过程中应由业主及承包方协助保护监测设施。3.3.7 监测点应稳定可靠,标识清晰,能直接反映监测对象的变化特性。3.3.8 各类仪器设备在埋设前均应进行标定;各种测量仪器除精度需满足要求外,应定期由法定计量单位进行检验、校正。6.3.9 监测传感器应满足下列要求:1 与量测的介质特性相匹配,以减小测量误差;2 灵敏度高、线性好、重复性好;3 漂移、滞后误差小;4 防水性好,抗干扰能力强,成活率高。3.3.10 当监测值达到报警值或出现危险事故征兆时,应加密或连续观测。3.3.11 应对现场监测的结果认真分析整理,仔细校核,确保数据可靠、正确,并及时提交当日报表;当监测值达到报警值,应立

24、即发出报警通知。3.3.12 监测数据宜自动连续采集,便于信息处理、分析和预测。4 围护体系监测点布置4.1 一般规定4.1.1 围护体系监测点的布置应充分考虑基坑工程监测等级、围护体系的类型、形状、位置以 及分段开挖的长度、宽度和基坑施工进度等因素。监测点布置应能反映各类围护结构体受力和 变形的变化趋势。4.1.2 基坑围护墙侧边中部、阳角处、围护结构受力和变形较大处宜布置监测点,周边有重点监护对象处应加密监测点。4.1.3 不同监测项目的监测点宜布置在同一断面上。4.1.4 当基坑设计与施工对监测点布置有专门要求时,应按设计和施工要求确定。4.2 监测点布置4.2.1 围护墙(边坡)顶部水

25、平位移和垂直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监测点和垂直位移监测点应为共用点,并布置在冠梁(压 顶)上,监测点间距不宜大于 20m,关键部位宜适当加密,且每侧边监测点不少于 3 个。2 宜布置在两根支撑的中间部位。3 宜布置在围护墙侧向变形(测斜)监测点处。4.2.2 围护体系裂缝监测内容包括裂缝形态、长度、宽度、深度描述,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当围护体系出现肉眼可见裂缝时,宜及时布置监测点。2 宜在裂缝中部和两端各布置裂缝宽度监测点。4.2.3 围护墙侧向变形(测斜)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布置间距宜为 2050m,中间部位宜布置监测点,每侧边

26、监测点至少 1 个。2 监测点布置深度宜与围护墙(桩)入土深度相同。4.2.4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宜选择布置在弯矩较大、受力较复杂及有代表性的围护体侧;2 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 2050m,且每侧边监测点至少 1 个;3 监测点垂直间距宜为 35m,宜布置在土层中部,可预设在迎土面及迎坑面入土段的围 护墙侧面。4.2.5 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宜布置在弯矩较大、受力较复杂等围护墙体内;2 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 2050m,且每侧边监测点至少 1 个;3 监测点竖向上宜布置在支撑点、拉锚位置、弯矩较大处,垂直间距宜为 35m。4.2.6 冠梁

27、或腰梁内力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宜布置在每侧边的中间部位、弯矩较大、支撑间距较大、受力较复杂处;在垂向上监测点的位置宜保持一致;2 监测点平面间距宜为 2050m,且每侧边布置监测点至少 1 个;3 每个监测点内力传感器埋设不应少于 2 个,且应在冠梁或腰梁两侧对称布置。4.2.7 支撑内力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宜布置在支撑内力较大、受力较复杂的支撑上;2 每道支撑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 3 个,并且每道支撑内力监测点位置宜在垂向上保持一致;3 对钢筋混凝土支撑,每个截面内传感器埋设不宜少于 4 个;对钢支撑,每个截面内传感器埋设不应少于 2 个;4 钢筋混凝土支撑和

28、H 型钢支撑内力监测点宜布置在支撑长度的 1/3 部位。钢管支撑采用 反力计测试时,监测点应布置在支撑端头;采用表面应变计测试时,宜布置在支撑长度 的 1/3 部位。4.2.8 锚杆或土钉拉力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应布置在基坑每侧边中心处、锚杆或土钉受力较大、形态较复杂处;2 每层监测点应按锚杆或土钉总数的 1%3%布置,且不应少于 3 个;并且每层监测点在垂向上的位置宜保持一致。4.2.9 立柱垂直位移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中部、多根支撑交汇处、施工栈桥下、地质条件复杂等位置的立柱上,不同结构类型的立柱宜分别布点;2 监测点不宜少于立柱总数的 10,逆作法施工的基坑不宜少于立柱总数的 20,且不应少于 5 根立柱。4.2.10 立柱内力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宜布置在受力复杂、内力较大的立柱上;2 每个截面内传感器埋设不应少于 2 个;3 监测点宜布置在坑底以上立柱长度的 1/3 部位,多道支撑时宜布置在相邻两道支撑中部。4.2.11 基坑外地下水水位监测包括潜水水位监测和承压水水位监测,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监测点宜布置在邻近搅拌桩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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