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业项目管理工作办法 工业项目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工业项目的管理,明确有关各方的责任,保证工业项目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项目,包括:列入国家项目库的重点项目,列入省、市项目库的重点项目和列入县管的重点工业项目。第三条对工业项目的管理实行责任制。成立县工业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全县工业项目的领导、管理工作。工业项目要在各乡镇政府和县行业主管部门上报的基础上,经县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发改、工信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初审后,报县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工业项目确定后,县项目办根据国家、省、市、县的工业项目年度计划,
2、将投资完成目标、投产项目完成目标分解到县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并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内容。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及发改、工信、重点办、建设、财政、国土、审计、公安、消防、环保、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为工业项目提供和创造有利条件,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第五条县发改、工信部门在工业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的审批,或者大中型基建项目、限上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二)根据工业项目的合理工期,下达和调整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并对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三)按照规定的职责,完成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投资、投产项目总量考核目标;(四)督促协助项目法人和乡镇办理工业项目的报批手续。(五)组织、协调、落实建设资金。第六条县项目办在工业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县有关部门筛选全县的工业项目,编制工业项目的年度计划,并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负责工业项目的协调、调度和有关的管理工作,调查了解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到位情况,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并及时协调解决;(三)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解决意见,报告县政府,并及时协调解决;(四)就县政府对工业项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五)负责组织县管工业项目的竣工验收。第七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业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参与工业项目选址,并负责办理有关城市规划的审批手续;(二)负责工业项目的报建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业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三)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工业项目的开工手续;(四)协调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关系,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五)负责工业项目的造价管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八条县审计部门在工业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对工业项目开工前、施工建设中及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建设程序、内容、规模和标准;(二)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和
5、使用管理情况;(三)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编制的合法性;(四)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五)对工业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投资效益等进行评价。第九条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工业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有关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办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第十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工业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按照工业项目年度计划和建设进度要求,保证信贷资金及时到位。第十一条县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一名负责人主管工业项目工作,并确保本部门考核目标的完成。县行业主管部门在工业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对工业项目的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调整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协助项目
6、法人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二)负责本行业所属的工业项目的管理,协助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外部建设条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三)按照工业项目年度计划,下达单项工程年度施工计划,并对建设进度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协助审计部门对本行业的工业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五)按照县项目办的规定报告工业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第十二条各乡镇确定一名乡镇长主管工业项目工作,并确保本乡镇考核目标的完成。乡镇人民政府在工业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的建设用地、供水、供电、移民安置等事项的协调工作,并保证征地拆迁、工农关系协调、交通
7、运输、治安环境等外部建设条件的落实;(二)指导、协助项目法人落实建设资金和外部建设条件,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三)配合工业项目的竣工验收;(四)负责按照规定要求报告工业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五)维护项目法人的合法权益,制止干扰、阻碍项目建设的行为。第十三条工业项目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在工业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责任是:(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及国内外市场情况,筹划拟建的建设项目,组织对拟建项目进行调查研究,邀请咨询、研究单位对项目进行评估和论证,并委托有资格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二)落实工业项目资本金、固定资产投资及相应的铺底流动资
8、金;(三)落实工业项目所必需的外部建设条件;(四)依照有关规定,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择优确定承担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供应等单位;(五)依照规定,将拟建的工业项目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六)组织施工单位编制科学、先进、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各阶段的进度计划(网络计划),并将总体进度计划及年度建设计划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七)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组织建设,保证建设工期和投资效益的实现,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因客观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概算超支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审批后方可调整;(八)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需要,保证自筹资金足额到位;(九)加强对
9、设计、施工的组织协调,保证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单项工程的质量均达到设计规范和验收评定标准的要求;(十)对本单位的生产、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做好原材料供应等投产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投料试车一次成功;非工业项目确保按期交付使用;(十一)工业项目按照设计要求建成、试生产合格后,及时组织初步验收,对初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十二)工业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十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进度安排、进展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按照有关部门做出的决定予以落实;(十四)工业项目建成后,应当加强经营管理,提高效益,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并确保按期偿还债务。第十四条对在工业项目建设和管理中认真履行职责,并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本办法,在工业项目建设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奖惩办法,由县项目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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