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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组织部长在村主职干部培训班上的讲稿.docx

1、党委组织部长在村主职干部培训班上的讲稿党委组织部长在村主职干部培训班上的讲稿近几年来,林区党委陆续选派了一批机关年轻干部到村任职。这一做法的起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上级党组织培养优秀青年干部的实际需要。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任职锻炼,是我们党培养干部的一个传统,具有基层工作经验成为优秀青年干部成长的重要环节。作为本来就是基层的县、乡镇机关和单位来说,其基层单位也就只有村一级组织了。选派年轻干部到基层任职锻炼,为区直部门和乡镇的机关干部下基层锻炼提供一个舞台。二是村党支部后继乏人的现实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的农村优秀人才都纷纷外出打工,入党积极分子很难培养;由于

2、村级集体经济薄弱、村干部报酬低,村里现有的党员缺乏工作热情,有的村长期不发展党员,党员年龄严重老化,政策法制素质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不适合新形势要求,挑选能够胜任村党支部书记的人的难度越来越大,使在“少数老年党员中选人”的问题较为突出,即使没有合适的人选,也要“瘸子里面挑将军”,甚至干脆一人长期担任。这样的村党支部工作几年下来,工作平平,不见起色,农村落后面貌长期得不到改变,群众意见较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林区党委决定逐步考虑推行选派农村党支部书记的做法。实行村党支部书记选派,是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一个新事物,还在探索之中。从我们的工作实践上看,这种做法是有利也有弊。从利的方面来看,主要表现在:

3、第一,它在客观上强化了年轻干部到基层或艰苦复杂环境经受锻炼成长的意识。第二,能够暂时解决村级组织“有人办事”的问题。从弊的方面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村党支部后继乏人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下派的村党支部书记们一般任期都在二、三年左右,使这些“村支部书记们”在村里呆不长,村里毕竟只是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的暂时“锻炼点”,到期很少继续留任的,导致村党支部书记人员更迭频繁,不利于村里工作的长期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第二,将村党支部书记由选举变成上级党组织选派,有悖于发展党内民主的要求。选派村党支部书记,实际上取消了党员大会对村党支部书记的选举程序,而党章第条规定:党的支部委员会(当然包

4、括村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三,选派村党支部书记的做法,使基层党内民主落后于社会民主。在我国广大的农村,早已实行了村民自治。在村委会主任实行村民直选的情况下,村党支部书记却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可能导致村党支部和村委员会之间的民意支持基础的距离拉大,由此产生的村党支部和村委员会之间矛盾更难解决。通过发展党内民主促进社会民主的设想也就难以实现。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要以村委会直选为基础,而不是形成“两张皮”。乡镇党组织应当通过实践培养一批扎根于农村和农民群众之中不走的村党支部书记,做农民的“领头雁”。而村党支部书记的产生,还是应该通过“两推一选”的方式,把党组织的意图和农民的意愿统一起

5、来。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党员意愿和群众意愿的统一,实现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有机结合,并真正充分发挥村党支部在村民自治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从上述的利弊分析中,不难看出,选派村党支部书记的做法,能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过渡办法,但不应成为农村党支部建设的发展方向。七、以法治方式管理农村事务今年我国有多万个村民委员会进行换届选举,到月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实施周年。多年来,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实践中,存在哪些值得研究的问题?怎样解决好这些问题?非常值得探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特别是实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后,农村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最集中的体现就是乡、村两级由过

6、去的上下级行政从属关系变成了独立法人间的法律平等关系,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平衡关系被打破,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进入转轨时期。农村出现的很多问题都与这个变化有关。如果还沿用过去一些基层组织建设的工作方法和农村管理的手段,现在显然不适应了。围绕这个变化,我们提出把法律手段作为主要方式来管理农村事务,对农村事务的管理由过去的行政手段为主转为以法律手段为主,并辅以行政的、经济的和乡规民约的手段对农村事务进行有效的管理。这应该是一个方向。同时,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过程中,由于认识和工作不到位,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第一,村委会直选出现了一些带有倾向性的问题。主要

7、有两点:一是一些地方村民自治实际异化成“村主任说了算”,造成“政令不通”。一方面,实行村民自治,从制度上有效地改变了过去村干部“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问题。但是也产生了一种错误的认识,有的村主任认为自己是村民选的,所以只向村民负责,消极对待乡镇一级党委和政府布置的工作。另一方面,对村主任或村民委员会的错误做法,甚至违背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纠正。特别是在直选中,一些素质不高的人被选进班子。个别村的选举由于受到家族、宗族等势力的左右,大户、大姓当选,导致新当选的干部素质不高,能力不强,有的作风不正,不为民办事,有的还严重侵犯群众利益。还有个别村由于某种原因,把一些违法乱纪

8、的“强人”、“恶人”选进班子,这些村干部上任后横行乡里,为所欲为,外面有些地方甚至有的村干部成为农村黑恶势力,有的打着为民请命、谋利的旗号,与政府对抗,强揽所在地工程,以谋取私利,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由于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和监督程序,村民难于实行有效监督,而乡镇一级又无力纠正,形成“政令不通”,个别地方甚至成了“无政府状态”。拿老百姓的话来说,过去是“团长管营长,营长管连长”,现在是“团长能管住营长,营长却管不住连长”(“团长”指区县政府,“营长”指乡镇政府,“连长”指村委会)。二是一些党的基层组织没有学会依法办事。我们的基层组织包括一些街道社区的党组织没有学会依法办事,在选

9、举中从主观愿望出发,违反选民意愿,带有明显倾向性,还是按过去行政命令的办法来主持农村的选举工作,使农民很反感,也给我们的工作带来了被动。第二,党支部建设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主要表现有三点:一是村党支部的作用相对受到削弱,权威性下降。村委会直选以来,大多数村委会都能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正确行使职权。但在村民自治问题上,当前有些地方的干部群众仍存在一些错误的认识,认为“村民自治就是村委会说了算”,有的村委会干部认为“你那个书记是三十个、五十个党员选出来的,我这个村长是全村八百口、一千口村民选出来的,所以我这个村长真正是代表了全体村民的利益。”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村民选干部,不要党支部;支书管党员

10、,主任管村务”的情况,客观上把党员和群众隔离开来,削弱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有的出现村委会和党支部互不服气,村委会不接受党支部领导,一些重大决策不征求党支部意见,在一些问题处理上唱“对台戏”。二是党员发展缓慢,党员队伍老化,农村党员比例过低。一些农村只注重发展经济,放松了党的建设,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不够,致使农村党员发展缓慢,党员队伍老化。三是受传统的党员发展模式限制,客观上形成了党支部书记对农村政治资源的垄断,甚至在个别地方出现了党支部家族化的现象。一些老党员干部思想保守,对新上来的村干部心存疑虑,害怕其入党后进一步抢了自己的地盘,打破自己对政治资源的垄断,所以在党员发展上积极性不高。上级

11、要求他们发展党员,他们就往往选自己的子侄,选自己家族的成员,使党支部成了某种意义上的家族、宗族的“党支部”。党员队伍老化、干部后继乏人、党支部家族化,严重影响了农村党组织的战斗力、代表性和先进性,党的核心作用在一些地区受到削弱。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在当前农村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认真思考。对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行,基层干部中有两种看法。一些人认为这个办法好,实行基层民主,出现一些问题不足为怪,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民民主意识的增强,有些问题自然而然就会解决。还有一些人觉得实行新的办法超前了,早了、糟了,还不太符合农村当前的实际,与广大农民的思想实际、经济状况不相符合,现在还不

12、具备条件接受这种民主选举办法。如何正确看待这些问题?我们认为,不能简单地评价新的办法是“好”还是“糟”。首先,应该肯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时期根据时代的要求作出的重要决策,它的真正意义在于把政治民主还给农民,其目的是扩大基层民主,把农村事务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让农民群众真正当家做主,有发言权。这是农村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实行村民自治是大势所趋,中央的这一决策无疑是正确的,也符合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同时,要正确对待前进中出现的问题。因为任何一个新生事物都有从不完善到完善的发展过程,这就像搞经济体制改革一样,中间有很多阵痛,不可能一蹴

13、而就,不可能今天发一个文件,明天就能进入理想状态,实践中肯定有一个较长的适应期。问题是,在适应期中我们不应无所作为,应该有所作为。我们过去对这些情况进行研究,从思想教育、支部建设、党员发展、干部作风等方面入手做了大量工作,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中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我们从加强执政能力建设角度认真分析农村工作现状,从实践、理论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初步形成了一些观点和做法。我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遇到的这些情况,归根到底是因为出现了乡、村两级由过去的上下级行政从属关系变成了独立法人间的法律平等关系,传统体制下形成的平衡关系被打破的变化,我们还没有认识和适应。根

14、据这个变化,我们提出转变农村工作方式,通过采取一系列务实管用、行之有效的做法,不断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增强党在基层的执政能力,用法律手段作为主要方式来管理农村事务,以适应乡村两级法律关系的变化、强化农村管理。围绕法律手段这一主渠道,同时辅以行政的、经济的、乡规民约的手段来调解农村的矛盾,管理农村的事务。一是乡镇党委和政府自觉地把一切工作纳入到法律框架内,依法按程序管理农村事务。过去做农村工作,主要是上级灌输、下级贯彻,强调自上而下用行政命令的手段来解决农村矛盾,在乡镇往往是行政领导审案子、党委书记断官司。现在,村委会干部更倾向于维护本村群众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指令的意识越来越淡漠,同时随着农民

15、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用行政命令指挥工作、管理农村事务的做法,也越来越显得捉襟见肘了。所以,我们强调将农村事务的管理纳入法制化的轨道。首先是把我们的工作纳入法律框架内,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开展农村两委会换届选举、征地拆迁等重要工作,严格依法按程序处理农村的热点、难点问题。通过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行政诉讼等程序来解决农民群众的问题,最终给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二是建章立制,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农村矛盾。着眼于建立农村矛盾解决机制,林区党委要尽快研究出台了关于农村工作的三个基本文件,即关于农村集体财物分配若干问题的规定、农村财务管理办法、农村干部管理办法,使农村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

16、依,减少矛盾和争议,明确基层干部的职责、权利、义务及应该遵循的工作规范。并要将这三个文件汇集成册,做成蓝皮书,下发给全区的农民群众。这样,我们和农民就能在法律的框架内互相约束,既约束农民行为,也约束政府行为,政府不是无限权力,而是有限权力。另外,要大力推行农村党支部领导下的两委会联席会议制度、基层例会和“一会两课”制度、农村干部廉政谈话制、农村干部年度考核制,用制度约束行为、推进工作。三是通过乡规民约的手段,调解农村矛盾。农村出现纠纷后,农民群众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来解决问题:一是上访,二是打官司。我们首先提倡群众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问题;第二是在工作中变上访为下访,信访工作由被动变主动,及时了

17、解农村中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倡用乡规民约来化解大量的农村民间纠纷。我们强调以法律渠道为主来解决农村问题,但大小事情都要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也是不现实的,一是社会成本太高,二是由于诉讼时效的限制,容易积累一些社会矛盾。我们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所以,除了法律调解以外,我们鼓励农民在一些民间纠纷上息诉罢访,通过乡规民约来化解纠纷,解决矛盾。产生在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准则基础上的乡规民约,是一种群众性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办法,在农村一般是由村委会通过村民大会讨论制定的。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把制定和执行乡规民约作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之一,对乡规民约的法律地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由于受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法律和制度在处理农村事务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乡规民约是乡村群众自发制定和自愿执行的各种道德守则和公约,往往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大家按照乡规民约,商量解决问题的办法,改变了过去我说你听、我压你服的做法,有效地化解了矛盾,一些问题也得到了很好地解决。各位书记、主任,因准备不充分,实践经验不足,以上所讲大多都是坐而论道、纸上谈兵,不对之处,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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