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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律协13号.docx

1、豫律协13号河南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转发豫律协200913号文件的通知各省辖市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近日,省律协制定印发了上述六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为各律师事务所健全法定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供了行业指引。现将豫律协200913号文件转发你们,请组织本地各律师事务所结合实际,认真做好六项法定制度制定和完善工作。 各司法行政部门要将组织律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六项制度作为我省律师行业进一步贯彻律师法,加强律师行业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要使每

2、个律师都了解六项制度的具体内容,进一步组织律师全员学习律师法,研究加强律师所内部管理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其基础管理作用,提高律师规范执业、律师所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本项工作落实情况年底前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豫律协200913号关于印发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各省辖市律师协会、省律协直属分会: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收费与财务管理制度、投诉查处制度、执业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已经省律协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情况,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相应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河南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示范文本)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

4、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第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第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 月 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

5、 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优良的标准为: 1、符合合格的各项条件; 2、政治素质高。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3、业务能力强。熟练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办理过重大、疑难案件或重大法律事务,具备独立办理较复杂法律事务的能力,在某一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重视业务理论研究,专业水平较高。 4、执业形象好。热爱律师事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无违法违规执业记录和受当事人投诉

6、(经查投诉不实的除外),自觉服从、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协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积极参加行业相关活动。 5、热心公益事业。有奉献精神,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积极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等部门组织的各种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积极参政议政,在律师行业和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的标准为: 1、拥护宪法,按照规定参加政治业务学习,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律师协会章程;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参加本所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公益活动,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 6、按规定参

7、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7、未发生被投诉及查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形; 8、遵守本所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本所管理。第十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标准为: 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 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 6、严重违反本所规章制度的; 7、受到律师行业公开谴责以上惩戒的; 8、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和本所声誉行为的; 9、不服从本所管理的; 10、有不符合律师应有品行其他情形的。第十一条 律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

8、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本所在考核时可采用民意测评、走访当事人和相关执法机关等方式,了解律师的执业情况。 考核的结果应向全体律师公示。第十一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暂缓执业年度考核,停止其执业活动并收缴其律师执业证书: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5、正在接受投诉查处的; 6、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形。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可

9、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第十二条 本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制度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 本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后可以申请重新考核。第十四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

10、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河南律师事务所 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 (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树立律师的良好职业形象,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避免利益冲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所有执业行为。 第二章 利益冲突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

11、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是指本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本所其他委托事项的委托人之间有利益上的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到相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本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相悖的利益关系,但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 第六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对立双方委托的; (二)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委托的; (三)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非

12、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存在利益冲突的各方委托,而接受委托的; (五)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或者其近亲属与该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或其委托人存在利益冲突而接受委托人委托的。 第七条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利益冲突行为: (一)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同时接受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委托的; (二)在同一刑事诉讼案件中,担任两上或两个以上被告人辩护人的; (三)担任各类诉讼代理人、仲裁代理人、非诉讼代理人期间,又在其他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委托人的对立方委托的;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在此前任一程序中代理一方,又接受对方或

13、者虽非对立但存在利益冲突的他方委托的; (五)在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代理双方或者多方的。但是,以非代理人的身份从事涉及双方或者多方法律事务的除外。 第八条 本所不同律师办理本制度第六条所列法律事务,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及相对方当事人书面说明,并告知其有权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 经委托人签发豁免函表示同意,本所律师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利益冲突行为: (一) 本所不同律师分别接受同一案件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 (二) 在公司重组、并购、改制、投融资等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本所律师分别接受同一事务双方或多方委托。 第九条 同一律师在承办法律事务过程中,有下列

14、利益冲突行为,必须向拟委托的委托人说明,并且取得相关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一)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办理无事实争议的具体性事务; (二)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接受可能会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者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协调、调解工作; (三)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四)在同一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曾经建立过委托代理关系,又接受对立方或者利益冲突方的委托的,但仅提供过法律咨询意见的除外。 律师向委托人履行了本条所列告知义务,而相关委托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提出书面

15、异议的,视为已经取得了相关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章 利益冲突事项审查 第十条在接受委托之前,本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只有在委托人之间没有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才可以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一条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律师应当向拟委托的委托人明示,在取得相关委托人书面同意给予豁免后,方可报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章 利益冲突事项的处理 第十二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利益冲突情况,应书面告知委托人暂时中止代理行为,并立即向律师事务所报告,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处理利益冲突事项。 第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发现本所律师正在办理的业务中有利益冲突事项,应视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本所同一

16、律师在同一业务中接受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应当对律师予以批评,并保留一方委托人的委托,解除与其他委托人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二)律师事务所数个律师分别接受同一案件双方或多方委托人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商请各方委托人签发豁免函;委托人拒绝签发豁免函的,根据本制度确定的原则,保留一方委托人的委托,解除与其他委托人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解除委托关系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三)律师事务所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接受委托人委托,或办理的后一个法律事务与前一个法律事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协商解除一个案件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该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

17、费用;协商不成的,应当解除后一个案件的代理或委托关系,退还该委托人已缴纳的代理费用。 (四)本所律师代理与本人或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时,应当解除委托关系或将案件移交本所其他律师办理。 第十四条 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针对本制度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 (一)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 (二)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 (三)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 (四)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 (五)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本所、律师因违反本制度而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本所应当根据委托代理合同的规定向委托人承担责任,律师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本所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委托人因未如

18、实说明利益冲突情况,造成本所、律师违反本制度的,应当由该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或律师会议)负责解释。 河南律师事务所 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19、。 第二条 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 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 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

20、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 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 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

21、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一般顺序为: (一)侦查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笔录; 7、取保候审申请书; 8、申诉、控告书; 9、办案小结; 10、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二)审查起诉阶

22、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移送起诉意见书; 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律师调查收集的证据; 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笔录; 9、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0、承办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 11、集体讨论记录; 12、辩护意见书; 13、起诉书或不起诉决定书; 14、办案小结; 15、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三)审判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

23、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起诉书、刑事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刑事上诉状或刑事申诉状; 7、阅卷笔录或复制的卷宗材料; 8、律师会见被告人、委托人笔录; 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辩护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调查取证申请书、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通

24、知证人出庭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13、集体讨论记录;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16、辩护词或代理词; 17、裁定书、判决书; 18、办案小结; 19、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四)民事代理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民事诉状、民事上诉状或答辩状、反诉状等其他应附卷的文书; 7、阅卷笔录; 8、律师会见当事人

25、谈话笔录; 9、证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证明对象等。) 10、律师收集或向法庭出示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材料: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或证据目录所示顺序排列) 11、诉讼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所列文书: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予执行申请书、先予执行担保书、出庭通知书、延期审理申请书、回避申请书、重新勘验申请书、撤诉申请书等。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12、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3、集体讨论记录; 14、出庭通知书; 15、庭审笔录;

26、 16、代理词; 17、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8、办案小结; 19、 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五)法律顾问卷 1、聘请法律顾问合同(协议); 2、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3、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4、办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记录和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法律事务:接受咨询;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参与重大商务谈判;起草、审查、修改合同和规章制度;代办登记注册;法制宣传、教育、培训;提供有关法律信息等)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记录和有关材料。注:按案件诉讼程序及时间顺序排列) 5、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6、工作小结; 7、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六)其他非

27、诉讼法律事务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代理合同(或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7、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8、调查材料; 9、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10、工作小结; 11、河南省法律服务质量监督卡。 第十六条行政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卷顺序参照民事代理卷排列。 第十七条终止委托的业务,承办律师仍应按上述各类业务排列顺序归档,承办律师应将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的书面文字材料或承办律师对终止委托原因的记录收入卷中,排在全部文书材料之后。 第三章立卷编目和装订 第十八条

28、业务档案填卷宗目录,并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注明页次。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号,页号位置位于材料正面右上脚、背面左上脚,无字页不编号。 第十九条承办业务日期以委托书签订日期或人民法院指定日期为准;结案日期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准;法律顾问业务的收结日期,以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签订与终止日期为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委托事项办结之日为结案日。 第二十条业务卷宗装订前要进一步整理: (1)破损材料要修补或复制,复制件放在原件后面。 (2)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3)主要外文材料要翻译成中文附后。 (4)业务资料卷面为A4纸,窄于或小于卷面的材料,要用纸张加衬底;大于卷面的材

29、料,要按卷面大小折叠整齐。需附卷的信封要打开平放,邮票不要揭掉。 (5)卷内的所有金属物包括钉书钉要全部剔除干净。 (6)不要在卷内资料上人为涂画、标注。 第二十一条卷宗装订可以使用棉线绳装订,也可以使用其他合理美观方式装订。 第四章归档 第二十二条 本所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管理,并建立业务档案室、档案柜。 第二十三条 本所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业务档案的

30、立卷和归档,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档案管理人员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并注意保护当事人隐私权及其他非公开信息。不得违反制度提供档案或扩大利用范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四条业务档案在业务办结后一个月内装订完毕,由承办人根据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如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并要求重新整理。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约定本所承担保密义务的律师业务案卷归档时应列为保密卷,确定密级保管。 第二十七条随卷归档的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档案,应在每盘磁带上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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