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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精选范文.docx

1、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精选范文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精选范文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答辩人:陈xx,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县xx镇xx街xx路四组。因上诉人赖xx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一、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xx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苏xx、曾xx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xx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起诉日(xxxx年1

2、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被执行人苏xx、曾xx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xx的司机代为执行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苏xxxx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xxxx年3月18日与原xx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xxx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xx没有资质,登记在原xx县地产公司名下,苏xx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xxxx年12月11日作出了(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xxxx年3月18日苏xx与xx省xx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xxx市(原xx

3、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xx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xxxx)字第3027、(xx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xx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合同、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的)。xx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xxx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xx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裁定书送达后,苏xx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xx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苏x

4、x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xxx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苏xx聘请律师。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xx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xxx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主张:xxxx年7月4日,苏xx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苏xx以70万元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块面积为平方米的60%份额出让给本人所有,按照股份转让书的约定,本人于xxxx年7月4日支付给苏xx20万元,又于xxxx年12月10日、xxxx年1月6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给苏xx共计50万元。

5、上述三宗土地中苏xx所有的60%份额于xxxx年1月6日时就已属于本人所有,苏xx不享有该土地60%份额的所有权。(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有误。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委托司法鉴定,于xxxx年11月28日和xxxx年11月3日公开听证审查,认定赖xx提出的异议意见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xxxx年1月29日作出(xxxx)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赖xx的异议。xxxx年2月27日,赖xx因不服(xxxx)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经过实地调查、两次开庭审理还查明:苏xx为了协调关

6、系,xxxx年7月4日与赖xx草签了协议书,约定:苏xx委托赖xx全权开发苏xx购置的上述三块地皮,苏xx负责办理手续,赖xx负责今后的开发费用约200万元,归还双方投资后的利润各50%,建成的房屋按双方股份比例分房屋自行出售。当日赖xx依据协议书支付了今后的开发费用12万元,用于偿还尾欠工程款。协议书并未转让苏xx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变更登记。xxxx年4月18日苏xx还经过上诉人同意,收取了肖龙庭230万元定金,次日与肖龙庭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终止了协议书,土地转让协议到xxxx年12月5日将230万元定金转为欠款才解除。xxxx年10月24日赖xx代表xx省玖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7、玖盛公司”)以万元中标了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的40%股权后,苏xx与赖xx口头约定转让苏xx的60%股份,转让金是由赖xx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被上诉人认为因该约定属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效)。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的,即苏xx为了逃债而虚构xxxx年7月4日就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事实,与赖xx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调包其他往来凭据,临时制造收条、证明等。xxxx年11月,上诉人在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玖盛公司(注:玖盛公司是xxxx年11月7日才成立、xxxx年5月21日才变更而成的)印章交xxx市

8、规划局,骗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xxxx年又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本案冻结的土地建商住楼。等等。一审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赖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确认的基本事实中已经确认陈xx答辩中的反驳主张,陈xx的反驳主张包括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伪造等内容。上诉状假话连篇,上诉人应对上诉状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上诉人提出异议、起诉的证据是伪造的标注为xxxx年7月4日股份转让协议书,苏xx临时制造的三张收条,调包的12万元领条、两张个人业务凭证,xxxx年4月14日开庭中才提供协议书等。证明被上诉人反驳主张的证据还有:民

9、事判决书、调解书、保全裁定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函、价格说明、招标须知、短信、xxx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刘小雄亲笔证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全套文件、对谢金开询问笔录、费用发票,法院从xxx市公安局调取的证据,法庭笔录以及上诉人的诉讼文书、协议书等。二、上诉人没有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证据,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

10、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最高法院指导案例33号“裁判要点1.债务人将主要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给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在明知债务人欠债的情况下,未实际支付对价的,可以认定债务人与其关联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与此相关的财产转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案外人或

11、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三百一十二条对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执行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一)、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xxx年12月17日送达(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后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转让事实不存在,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1)、股份转让协议书标

12、注时间xxx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实性。一是xxxx年9月4日xx县法院到xxx市国土资源局联系执行,12日xxx市国土资源局给xx县法院复函未体现也未提供即未见到股份转让协议书,可上诉人提供的标注时间为xxxx年7月4日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与该复函雷同,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在xxxx年9月12日后由复函修改而成的;二是复函中xx县地产公司与苏xx认定转让了的地块面积还是680平方米、剩余面积还是2920平方米,但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的转让了的地块面积却是平方米、剩余面积却是平方米,面积平方米、平方米到xxxx年10月14日发布招标公告时才对外公布,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xxx年10月14日后伪造的;三

13、是湖大司鉴中心(xxxx)文鉴字第1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是“送检的标注日期为xxxx年7月4日股份转让协议书中甲方(签字)处苏xx签名字迹书写的形成时间不是标注的xxxx年7月4日,实际书写时间是在xxxx年3月左右”。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承认该司法鉴定意见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四是xxx市国土资源局xxxx年6月5日函、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苏xx在xxx市公安局“xxxx年我只与赖xx签订协议书”的陈述、上诉人的起诉状、协议书等都证实了股份转让协议书标注xxxx年7月4日不具有真实性。(2)、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是捏造的。一是xxx市拍卖原xx县地产公司40%股份前夕,x

14、xx市国土资源局通知了有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苏xx,苏xx对xx县地产公司40%股份转让出具同意书;xxxx年10月28日赖xx代表玖盛公司与xxx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xxx市国土资源局签订的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均确认了登记在xx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土地中苏xx享有60%份额,即xxxx年10月28日前尚未转让;二是xxx市国土资源局只对土地使用权证书中xx县地产公司40%进行了变更登记,有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证实;三是第三人苏xx与上诉人在xxxx年没有口头约定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是约定委托开发;四是xxxx年10月24日后苏xx与赖xx口头约定转让金是由赖xx承担

15、肖龙庭230万元本息,没有支付,而不是70万元,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没有支付;五是肖龙庭向xxx市公安局的报案和提供的xxxx年4月18日预付定金、4月19日与苏xx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xxxx年12月5日解除的欠条等书面证据,证明协议书已于xxxx年4月19日终止和苏xx与上诉人没有转让事实;六是xxx市国土资源局的其他,一审法院到xxx市公安局调取的其他证据等都证明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是捏造的。如:A、郭友灿xxxx年3月1日到xxx市公安局的证言和证明事项:xxxx年地产公司40%股份拍卖时另外60%股份是苏xx的;对苏xx的60%股份是否转让给赖xx不清楚,苏xx和赖xx还没有到国土

16、局办理转让备案手续;xxx市国土局与苏xx达成了地产公司的40%转让给苏xx的意见,但国资局提出要挂牌转让。证明了xxxx年6月5日发函时60%股份是苏xx的,要改变xxx市国土局与苏xx达成的地产公司的40%转让给苏xx的意见,苏xx必须出具同意书;苏xx向xxx市国土局提出,全权委托赖xx来协调处理这块地的事,还向xxx市国土局出具了书面委托书。证明了苏xx与赖xx的关系是委托而不是转让。由于郭友灿与赖xx存在利害关系,如xxxx年10月31日郭友灿和赖xx一起到xx法院提交并看到股份转让协议书、收条、个人业务凭证、领条复印件,故对法院提供虚假证言。B、苏xxxxxx年3月4日到xxx市公

17、安局的陈述证实了被上诉人的反驳主张成立。如苏xx陈述:只是全权委托赖xx开发(见第2、3、5页),xxxx年才将土地使用证交给赖xx(见第3页);赖xx只投入了二、三十万元左右(见第3至4页);我与赖xx是要好的朋友,存在其他经济往来(见第4页);xxxx年10月24日赖xx中标地产公司40%股份后,我与赖xx口头约定(见第4页):由赖xx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扣除我的欠款后的余额付给我。没有将我的土地份额转让给赖xx(见第5页)。我与xx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总共投资120万元,我占60%(见第2页)。另外,xxx市公安局询问苏xx笔录只有一份,证明没有立案侦查,即苏xx没有一地二卖,也就是

18、xxxx年12月5日前,苏xx曾与肖龙庭签订土地转让协议,而没有与赖xx真实签订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议书是为提起虚假诉讼、逃债而伪造的。苏xx在xxxx年6月5日法庭上的陈述,因苏xx借口上厕所退庭,未质证,对己不利部分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名为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诉人又未提供工商登记资料,且日期、转让金虚假,上诉人与苏xx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内容、目的是非法转移被冻结土地,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如股份转让协议书第二条第(一)项“甲方不再享有该宗地的权益”;又如上诉人提出异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理由以及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被冻结土地于xxxx年5月3

19、0日开工建成商住楼的行为等,都可以证明上诉人与苏xx的目的。另外,上诉人和苏xx如果只是为了办证,为什么用股份转让协议书提出异议?办理许可证无需收条,为什么补写收条?(二)、关于转让金。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与第三人苏xx在xxxx年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前,上诉人就依据股份转让协议书向苏xx支付了转让金,即上诉人没有支付转让金,转让事实不存在。第一,苏xx在xxx市公安局陈述,xxxx年我与xx县地产公司共同开发项目,总共投资120万元,我占60%;协议书:归还苏xx购买土地款30万元/亩,即平方米%x30万元/亩=万元,另加利润50%,而转让金仅70万元,正常人一看就可以判断70万元转让金是假的。

20、第二,上诉人提供的个人业务凭证、苏xx的三张收条均没有标明是本案股份转让金,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与本案无关。个人业务凭证只能证明上诉人与苏xx有经济往来,不能证明上诉人付了50万元转让金;xxxx年7月4日上诉人只支付了12万元今后开发费用,用于支付工程欠款,可苏xx的收条是20万元,该收条不具有真实性;xxxx年12月10日和xxxx年1月6日两张收条50万元是同时在一张纸上写好撕开的,上诉人也承认是补写的,时隔2年多用同一张纸书写不同年份的“收条”显然与正常的经济结算方式不符,不具有真实性。第三,苏xx与xx县地产公司的联合开发合同约定,土地转让收入必须共同管理、共享利润、共担亏损,不存在

21、由苏xx个人收付,上诉人和苏xx没有证据证明联合开发财务账内有此收付。第四,股份转让协议书是xxxx年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形成之前的xxxx年7月4日、12月10日、xxxx年1月6日怎么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的约定支付转让金?结论只有一个,即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其相关凭据是临时制造或者调包的;苏xx在法庭上陈述可值400多万元的财产,以70万元转让,且分三年付清,谁能这么做?真不符合人们日常生活法则;上诉人与第三人苏xx又存在其他经济往来,如xxxx年7月3日赖xx借给苏xx60万元,可以推定个人业务凭证的50万元是其他经济往来款。第五,苏xx到xxx市公安局陈述没有支付转让金,上诉人在一

22、审陈述是签订协议书后付给苏xx70万元。因此,个人业务凭证、苏xx的三张收条、其他人的领条、证明等均不能作为认定已支付70万元转让金的根据。(三)、关于协议书。上诉人在起诉状陈述:“双方在xxxx年7月初达成口头协议,并于7月4日草签了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诉人在法庭上回答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提问时陈述草签股份转让协议书就是协议书,即xxxx年7月4日没有草签股份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的名称是协议书,不是股份转让协议书,证明上诉人在偷换概念误导他人;、该协议书是苏xx委托赖xx全权开发(主要内容前面已叙述)而不是转让,双方又没有履行主要义务,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证明苏xx的60%股份等财产权并未转

23、让,上诉人故意把委托开发说成是买卖、转让,误导他人;、该协议书约定要到土地开发完后才能从利润中归还第三人苏xx的购买土地款,而被冻结土地xxxx年才开发,至今没有出售,证明上诉人陈述xxxx年7月4日、12月10日和xxxx年1月6日付给第三人苏xx的款项是上诉人的今后的开发费用等转让金以外的往来款。、该协议书于xxxx年苏xx与上诉人商定转让给肖龙庭而终止。协议书与股份转让协议书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提出异议、起诉主张的是因签订、履行股份转让协议书,上述三宗土地中苏xx所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法院冻结错误,请求裁定中止执行,而不是主张签订、履行协议书,协议书只能作为股份转让协议

24、书是否真实的证据,本案不能超诉讼请求依据该协议书裁判。若是上诉人今后依据该协议书提起诉讼,根据最高法查封规定和民诉法解释,也属“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四)、关于xxxx年口头约定。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苏xx与上诉人在xxxx年就达成口头约定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事实,而被上诉人有上诉人的起诉状以及协议书、苏xx在xxx市公安局陈述、郭友灿在xxx市公安局的证言等证据证明xxxx年苏xx与上诉人是签订书面协议书。上诉人在起诉状陈述:“双方在xxxx年7月初达成口头协议,并于7月4日草签了股份转让协议书”,在法庭上解释草签股份转让协议书是指

25、协议书,上诉状中陈述“上诉人提供了xxxx年7月4日草签的协议书和股份转让协议书”,即协议书才是上诉人与苏xxxxxx年达成的口头约定。70万元转让金是捏造的。xxxx年4月,赖xx与苏xx口头约定将土地转让肖龙庭。苏xx到xxx市公安局陈述:xxxx年只是全权委托赖xx开发,没有将其被冻结的土地份额转让给赖xx,xxxx年10月24日后才口头约定以赖xx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转让。苏xx与上诉人再无其他口头约定。上诉人和苏xx在xxxx年10月29日鉴定股份转让协议书系xxxx年形成的之后,才改口谎称xxxx年已达成转让60%股份的口头约定。据此,完全可以认定苏xx与上诉人xxxx年没有达

26、成70万元转让60%股份的口头约定。(五)、关于实际权利人。本案被冻结土地是苏xx的,座落在衡茶吉铁路旁的龙市商贸广场,衡茶吉铁路和龙市商贸广场的建成,该地价大涨,苏xx解除肖龙庭占地,上诉人恶意占地建房,上诉人既不是实际权利人,也不是登记上权利人,损害了被上诉人合法利益。1、隐瞒事实真相、提供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等假冒材料骗取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权利人没有关联性。(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遵守事项”显示:“该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而不是取得土地权利人的依据。(2)、xxx市规划局对xxx市纪委的关于龙市商贸广场B宗地规

27、划审批事项说明:“当时我局确实不知道xx县法院查封该宗地60%股份的情况”。(3)、上诉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用的股份转让协议书是在本案起诉用的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玖盛公司的印章形成的,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吗?xxxx年5月21日才变更而来的玖盛公司,xxxx年7月4日就可以签订合同吗?(4)、玖盛公司和上诉人都不是被冻结土地的权利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的用地单位是玖盛公司,该公司与上诉人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自xxxx年10月28日起,玖盛公司只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范围内40%的财产权利;苏xx、上诉人和玖盛公司之间没有真实转让被冻结土地的合同、没有收付转让金。2、上诉人没有证据

28、证明上诉人在xxxx年5月30日开工前占有被冻结土地。肖龙庭提供的苏xx与肖龙庭的土地转让协议书等书面材料证实:苏xx与肖龙庭xxxx年4月18日预付定金、19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xxxx年12月5日解除,也就是至少在xxxx年12月5日前,被冻结土地由肖龙庭而不是上诉人和玖盛公司占有。3、任何单位、个人在法院冻结期间,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在被冻结土地上施工建设、造成冻结土地灭失,就是申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是违法占有,应当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被执行

29、人就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所作的移转、设定权利负担或者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未经人民法院准许占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或者实施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或者毁损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该财产的替代物、赔偿款。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该替代物、赔偿款的裁定。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把其伙同玖盛公司恶意占有被冻结土地建成商住楼,说成是取得了实际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在

30、一审法院提供和一审法院收集的其他证据的质证意见,见法庭笔录和书面质证意见。综上所述,上诉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上诉人与苏xx采取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偷梁换柱、偷换概念、瞒天过海的方法,所伪造的股份转让协议书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无效;经查证上诉人和苏xx的陈述、提供的证据不属实,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根据;一审程序合法,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恳请贵院依法、及时判决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决。假如赖xx以协议书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是其权利,但是赖xx用的是伪造的证据,苏xx、赖xx以捏造的事实、伪造重要证据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已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苏xx涉嫌妨害作证罪、赖xx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应当受到法律惩罚。为了打击伪造证据、虚假诉讼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保障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审法院已请求依法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但没有移送,现再特请贵院依法督促一审法院或者由贵院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此致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附:本答辩状副本4份。答辩人陈xxxxxx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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