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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示范文本.docx

1、深圳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深圳市 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示范文本甲 方: 乙 方: 丙 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说明一、本协议(以下均指代“深圳市 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适用于棚户区老旧住宅区住宅房屋搬迁时使用。签署之前,被搬迁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全面了解协议内容;被搬迁人须仔细确认其中的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内容,签约时视为被搬迁人已经充分理解本协议条款的内容。二、被搬迁人签署本协议时,需要提交以下签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和房屋权属情况证明资料:(一)签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1、被搬迁人及其共有人身份

2、证,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全部共有人应在协议上签字,否则拟签约的被搬迁人应取得其他全部共有人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房地产证上仅显示已婚一方名字的,应分情形处理:(1)被搬迁人配偶属于房屋共有人的,应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配偶应在协议上签字或者拟签约的被搬迁人取得配偶的公证授权委托书(原件);(2)被搬迁人配偶不属于房屋共有人,配偶需提交书面声明。2、被搬迁人委托代理人签约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件。(二)房屋权属情况证明资料1、房地产买卖合同;2、房地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3、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资料电脑查询结果单;4、非商品

3、性质物业因转让、继承、离婚、移民、法院拍卖等情况导致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无产权证书的,需提交证明房屋取得原因的文件、房款支付文件,及其他能证明权属的资料;6、其它证明材料(若有)。三、对协议文本中涉及选择的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协议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涉及选择的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未选择,或当事人未约定时,应在相关部位打,以示删除;对于未涉及的条款,应直接划去。四、本协议文本在签订时三方应当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内容相同或一致。本协议(含附件)及补充协议经三方共同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五、本协议生效后,对签约各方均具有

4、法律约束力;签约各方应当按照协议中所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协议。深圳市 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协议甲方(搬迁人)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被搬迁人)乙方一: 身份证号: (或)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二: 身份证号: (或)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证: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由区政府确定): 负责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

5、规章的规定,乙方同意将其名下的房屋纳入深圳市 区 棚户区改造项目(下称本项目)范围进行整体拆除重建。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的原则,按照甲方公布的 棚户区改造项目搬迁安置补偿方案所确定的安置补偿标准,经友好协商,现就本项目所涉及的房屋搬迁安置补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乙、第一章 定义与释义第一条 定义在本协议中,下列术语或名词,除根据本协议上下文另有明确说明以及解释外,均严格界定为以下含义:1.被搬迁房屋:指乙方在项目范围内的房地产(包含土地使用权)。2.应补偿面积:指根据本协议约定的被搬迁房屋补偿标准,甲方应补偿给乙方的房屋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3.增购面积:双方根据深

6、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每套住房奖励给乙方的建筑面积。4.回迁安置房面积:指应补偿面积与增购面积之和。第二条 释义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2.货币计价单位“元”指人民币元。第二章 被搬迁房屋现状第三条 被搬迁房屋现状(一)被搬迁房屋基本信息:(二)1.地址:深圳市 区_第 栋 单元 号;2.房地产证号/不动产权证号: ;3.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房地产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文件记载为准,或以测绘建筑面积为准);4.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房地产证或者其他产权证明文件记载为准,或以测绘套内建筑

7、面积为准)。(三)乙方签订本协议时,被搬迁房屋状况如下:(四)1.现状房屋用途为:商业;住宅;其他 2.房屋产权情况:商品房;非商品房;其他 3.房屋抵押查封情况无抵押无查封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 登记抵押金额: 查封:查封机关: 查封原因: 查封金额: 4.房屋目前使用状况:自用;出租;其他 租赁情况:承租人: 租赁期限: 5.其它情况: 第三章 搬迁安置补偿第四条 补偿方式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选择搬迁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且乙方确认签订本协议后补偿方式不因任何原因而变更。第五条 被搬迁房屋价值补偿(一)补偿标准1.乙方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可以在以下两种方

8、案中选定一种,方案选择后,不得变更:方案一:乙方被搬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甲方给予乙方的补偿套内建筑面积比为1:1。双方确定被搬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补偿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方案二:乙方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与甲方给予乙方的补偿建筑面积之比为 。双方确定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补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2.乙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1)商品性质被搬迁房屋的补偿价格按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2)非商品性质被搬迁房屋按照商品性质被搬迁房屋补偿标准,根据不同权属类型扣减相应费用后给予货币补偿。甲方有权在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前扣减乙方应补缴的费用及应补交的地价等款项,扣

9、减款项金额合计人民币_元(大写 元);扣减后,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3.乙方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产权调换部分按本条第(一)项第1目执行,货币补偿部分按本条第(一)项第2目执行。4.回迁安置房为:商品性质房屋(即取得商品性质“不动产权证书”房屋);非商品房;其它_;用途为:商业;住宅;其它_;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增购奖励乙方选择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的,可以在应补偿面积的基础上每套住房增购 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增购面积的价格为 元/平方米,增购房款合计为 元。每套被搬迁房屋(含增购面积)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仅办理一个产权登记。第六条 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

10、1.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金额按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2.乙方对于上述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向甲方书面申请评估。乙方申请评估的,由乙方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只能按照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进行补偿。经评估后,如果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不高于_元/平方米,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评估确定的重置成新价高于_元/平方米,评估费用由甲方承担。第七条 搬迁费甲方按照以下约定向乙方支付房屋搬迁费,该搬迁费包含搬家费和各类物品的搬迁费用,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搬迁费。甲方对乙方支付搬迁费方式根据本协议签订的第二条补偿方式决定:若乙方选择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的,涉及迁出及

11、迁回,故搬迁费按2次计算:搬迁费=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2若乙方选择货币补偿作为补偿方式的,仅涉及迁出,故搬迁费按1次计算:搬迁费=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若乙方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作为补偿方式的,产权调换部分涉及迁出及迁回,搬迁费按2次计算;货币补偿部分仅涉及迁出,搬迁费按1次计算:产权调换部分搬迁费=被搬迁房屋产权调换部分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2货币补偿部分搬迁费=被搬迁房屋货币补偿部分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第八条 临时安置费(一)乙方选择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的:1.临时安置期是指从乙方搬迁完毕双方签署被搬迁房屋移交确认单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房交付使用之日止,临时安置期不足1

12、5日的按照0.5个月计算,超过15日(含15日)不足31日的按照1个月计算。另外,甲方增加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费作为装修期的补偿。2.临时安置费以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计算基数,标准为_。3.临时安置费的增发在项目取得回迁安置房地块主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个月内,甲方未能向乙方交付回迁安置房的,自逾期次月起增发临时安置费,逾期13个月时按照最初逾期前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50%,逾期48个月时按照最初逾期前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70%,逾期9个月以上(含第9个月)的按照最初逾期前一个月的临时安置费标准增发100%,因非甲方原因导致延迟交付的除外。(二)乙方选择货币补偿作为补偿方

13、式的:1.甲方给予乙方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2.甲方根据被搬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人民币 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月3(三)乙方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作为补偿方式的,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部分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本条第(一)、(二)项分别计算临时安置费。(四)在本协议书约定的过渡期内,乙方自行安排该过渡期的周转房。第九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乙方能提供与签约启动之日( 年 月 日)间隔3个月以上时间有登记、备案凭证的房屋租赁合同的住宅房屋,按临时安置费标准给予6个月的一次性租赁经营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

14、月6第十条 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一)双方一致确认乙方被搬迁房屋中擅改经营性用途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二)甲方按照以下约定计算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费:(1)乙方能提供与签约启动之日( 年 月 日)间隔3年以上的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的适当补偿标准为:(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筑面积36个月。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费=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月36个月(2)乙方能提供与签约启动之日( 年 月 日)间隔不到3年的工商营业执照的,除按照原用途予以补偿外的适当补偿标准为:(现经营性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原用途房屋租赁市场租金)擅改部分建

15、筑面积间隔月份(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费=被搬迁房屋建筑面积 元/平方米月_月第十一条 奖励费用甲方按照如下标准给予乙方奖励:_第十二条 非商品性质房屋或未办证房屋补偿特别条款若乙方被搬迁房屋不属于商品性质房屋或者未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的,需要额外补缴地价、额外支出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费用或者其它相关费用的,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该部分增加支出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经市区住房管理部门核实重复享受政策性住房,需收回住房的,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支付与缴纳(一)支付与缴纳1.货币补偿款支付条件双方一致确认,乙方搬迁完毕双方签署被搬迁房屋移交确认单之日起_个

16、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货币补偿款。2.奖励费用支付条件双方一致确认,在本协议书约定的生效条件与奖励条件全部满足后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已搬迁完毕且双方已签署被搬迁房屋移交确认单的乙方支付奖励费用。3.临时安置费支付条件(1)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甲方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被搬迁房屋及双方签署被搬迁房屋移交确认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首笔临时安置费,首笔临时安置费计算至乙方交付被搬迁房屋当年 月 日止。第二笔起临时安置费按每_支付一次,每笔临时安置费每_的首/末月_个工作日前支付,最后一笔临时安置费(含剩余过渡期限不足 的临时安置费及3个月装修期补偿)于甲方向被搬迁人交付回

17、迁安置房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支付。(2)乙方选择货币补偿的,甲方在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交付被搬迁房屋及双方签署被搬迁房屋移交确认单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4.其他补偿款支付条件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选择其他补偿款支付条件方式为:双方一致确认,乙方负责搬迁完并且双方签署被搬迁房屋移交确认单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补偿款。经双方一致协商确认,甲方协助被搬迁房屋腾空的,可直接将 费用向 支付;本协议约定的剩余其他补偿款,则在乙方签署被搬迁房屋移交确认单之日起_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5.增购房款缴纳条件与形式(1)增购建筑面积部分的房款,乙方在本协议

18、书约定的生效条件与奖励条件全部满足后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清。(2)乙方优先使用本协议约定的现金奖励及搬迁安置补偿(包括室内自行装修装饰补偿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和擅改经营性用途适当补偿)支付增购房款,乙方同意由甲方在相关款项支付之日直接抵扣。(3)现金奖励及搬迁安置补偿直接费用不足以完全抵扣增购房款的,乙方可使用前 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合计人民币 元)进行抵扣。(4)因前述两款都不足以完全抵扣增购房款或乙方选择不采用临时安置费进行抵扣的,乙方须自行补足(人民币 元)。(二)乙方收款账户(1)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本协议约定所有款项的收款账户,甲方将款项付至以下账户即视为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19、2)乙方账户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错误、自行变更收款账户或没有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导致乙方无法及时收到临时安置费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3)乙方指定银行账号信息如下: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第四章 被搬迁房屋移交第十四条 被搬迁房屋的交付及要求(一)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实施进度决定何时向乙方发出搬迁通知书,甲方发出搬迁通知书之日即视为搬迁启动,自该日起 日内(含当日),乙方应交付被搬迁房屋。(二)乙方需按照以下条件交付被搬迁房屋,经甲方验收房屋并确认合格后,甲方与乙方签署被搬迁房屋移交确认单:(1)乙方腾空房屋时,须保持被搬迁房屋的安全与结构的完整。乙方在交

20、付房屋前不得拆除、变卖、损毁被搬迁房屋和甲方需要利用的地上其他建筑物及附着物。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除、变卖或损毁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减相应价款。(2)乙方应在甲方公告的搬迁时间内将被搬迁房屋腾空并交付给甲方。在交付前,乙方应结清与被搬迁房屋有关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使用费、网络使用费、租赁管理费、物业管理费、销户费用及其它应向有关部门单位缴交的一切费用,向甲方提供合法的费用收讫凭证复印件并核验原件。(3)若被搬迁房屋已经出租的,乙方应当于被搬迁房屋移交甲方前解除租赁合同,自行清退租户,并腾空被搬迁房屋,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将解

21、除协议原件或其它证明租赁关系已解除的证明材料移交给甲方。(4)被搬迁房屋如存在抵押、查封、欠费等任何权利限制情形的,乙方自行负责在交付之前解决,并向甲方提供相关权利负担已经解除的证明文件,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5)乙方在移交被搬迁房屋时,被搬迁房屋有房地产证的(或不动产权证书),乙方应将房屋钥匙、房地产证原件移交给甲方,并办妥委托甲方注销被搬迁房屋权属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拆除被搬迁房屋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之公证手续;被搬迁房屋无房地产证的,乙方应将房屋钥匙、房屋的权属证明资料原件以及乙方签署的放弃房地产权益声明书交给甲方。(三)双方办理被搬迁房屋验收移交手续后,被搬迁房屋的

22、全部权益(除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均归属甲方,甲方有权处置或拆除被搬迁房屋,并代为办理房地产证注销。(四)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被搬迁房屋物业专项维修基金的返还归属于乙方。(五)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拆除重建工作,如房地产登记部门对乙方所移交的产权文件与资料另有要求补充的,乙方有义务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与资料,直至房地产证顺利办理注销。第五章 房屋回迁及交付第十五条 房屋回迁(一)建设期限回迁安置房的计划建设期为 个月,自甲方取得本项目回迁安置房地块主体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至回迁安置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收文回执发放之日止。(二)回迁安置房选房规则1.经甲乙双方协商确认,回迁安置房分配

23、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分组抽签;摇号;其他 )原则确定选房次序,具体选房排序方法另行规定。2.在回迁安置房建筑设计方案完成政府审批并开工建设后,甲方根据工作安排通知乙方选房,乙方应在选房当日签订选房确认书。乙方应按甲方通知的选房日期及具体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选房,若乙方未在指定日期及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选房的,乙方在指定的回迁安置房范围内在剩余套数的回迁安置房源中进行选房,届时具体选房规则以甲方公布的为准。(三)回迁安置房交付标准回迁安置房交付时装修标准为:毛坯房;精装修。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回迁安置房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甲方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相

24、应的保修责任。办理交付手续前,乙方有权对回迁新房进行查验,发现质量问题的,由甲方根据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规范、标准负责维修,费用由甲方负担。(四)回迁安置房面积差异的处理1.乙方须在应补偿面积与增购面积之和最接近范围内选择回迁安置房。如果实际回迁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或实际套内建筑面积与本协议约定的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不一致的,按下列方式分梯次进行处理:(1)面积差异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双方互相不退、不补;(2)面积差异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下(含本数)的,面积差异值扣除0.6%的误差后,面积超出的部分视为无偿赠与;面积不足的部分由甲方按回迁安置房平均市场评估单价予

25、以计价补偿。(3)差异值在3%以上(不含本数)的,面积差异值扣除3%的误差后,超出的部分,由乙方按回迁安置房平均市场评估单价的_(百分比)的价格向甲方支付;面积不足的部分,由甲方按回迁安置房平均市场评估单价双倍补偿。2.“回迁安置房平均市场评估单价”指以_为价值时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依法评估确定。3.回迁安置房的建筑面积和实际套内建筑面积均以竣工查丈报告为准。4.面积差价在回迁安置房交付时一次性结算。如乙方未能补足面积差价的,甲方有权暂不交付回迁安置房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五)入伙手续办理乙方在甲方通知的入伙期限内办理入伙手续,并签订回迁安置房交付确认书

26、,视为乙方完成入伙手续。乙方收到入伙通知后,未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办理入伙手续的,视同乙方已经在入伙通知中规定的可以办理入伙手续的最早日期接收该回迁安置房屋,房屋风险和责任均转移于乙方。第十六条 回迁安置房物业管理为方便前期物业管理,回迁安置房由甲方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统一进行管理,物业管理的内容和收费根据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政府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第十七条 回迁安置房不动产权证书办理1.回迁安置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_日内,甲方在乙方的配合协助下办妥回迁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至乙方名下。因乙方拒不配合或提供资料不完整、不准确等乙方原因导致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内办妥回迁安置房的不动产权证的,办理时限相应顺

27、延,甲方不承担迟延办证的违约责任。2.因回迁安置房办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但本协议约定由乙方补缴的费用、地价等除外)由甲方承担。3.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非甲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甲方不承担责任。第六章 权利及义务第十八条 甲方权利义务(一)甲方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范围内所有被搬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的拆除工作、负责办理用地、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二)甲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款项。(三)甲方负责在乙方协助下办理被搬迁房屋权属证书的注销。(四)甲方负责在乙方协助下办理回迁安置房的权属证书。(五)被搬迁房屋纠纷或权利限制等情形消除前,甲方有

28、权暂缓支付本协议项下补偿款。第十九条 乙方权利义务(一)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保证其提交的被搬迁房屋的产权证明文件或相关权属证明文件资料、放弃房地产权益声明书(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等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若房屋存在共有人的,全部共有人应在本协议上签字,或乙方已经得到其他全部共有人公证授权委托其签订本协议。本协议附件权属核查确认书并不代表对被搬迁房屋权属的最终认定。若该表核查有误,乙方最终并非被搬迁房屋的实际权利人,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返还甲方已付全部款项。(二)乙方确认,被搬迁房屋不存在任何未披露的查封、抵押、买卖、赠与、租赁及其他纠纷

29、情形。(三)乙方不得改变被搬迁房屋的现状、用途,不得加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包括门、窗、电线电缆、水电、煤气管道、通讯等相关设施);不得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或变更、延长现时有效的租赁合同。(四)自乙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不得就被搬迁房屋设置抵押、交换、承包、联营、合伙、合作、入股、出借等;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等。(五)乙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将被搬迁房屋的权属证书(如有)及其它相关资料原件交付甲方,并与甲方前往公证处办理同意委托甲方注销被搬迁房屋权属证书、拆除被搬迁房屋等事宜的授权委托书之公证手续(如需),且必须全力协助甲方办理房屋产权注销手续。(六)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时间搬迁和腾空、交付被搬迁房屋,与甲方办理被搬迁房屋的验收移交手续。被搬迁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乙方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并保证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七)如被搬迁房屋存在查封、抵押、买卖、租赁、赠与、产权纠纷或权利限制等情形,乙方应在签订协议时如实告知并且在向甲方交付被搬迁房屋前消除上述情形;因消除上述情形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上述情形发生争议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与其他有关利害关系人之间的经济补偿问题,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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