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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素式公证书试行格式及参考样式.docx

1、要素式公证书试行格式及参考样式附件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职称)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2、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

3、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

4、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

5、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篇二:2011公证书新格式 定式公证书格式 目 录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 第二式 声明 第三式 赠与 第四式 受赠 第五式 遗嘱 第六式 保证 第七式 公司章程 第八式 认领亲子 二、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第九式 出生 第十式 生存 第十一式 死亡 第十二式 身份 国籍 监护 户籍注销 第十三式 曾用名 第十四式 住所地(居住地) 第十五式 学历 第十六式 学位 第十七式 经历 自然人经历 法人经历 第十八式 职务(

6、职称) 第十九式 资格 法人资格 非法人组织资格 职业资格 第二十式 无(有)犯罪记录 无犯罪记录 有犯罪记录 第二十一式 婚姻状况 未婚 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 已婚(初婚) 已婚(再婚) 第二十二式 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 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 第二十三式 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 事实收养 第二十四式 扶养事实 第二十五式 财产权 股权 知识产权 存款 不动产物权 第二十六式 收入状况 第二十七式 纳税状况 第二十八式 票据拒绝 第二十九式 选票 第三十式 指纹 第三十一式 不可抗力(意外事件) 第三十二式 查无档案记载 三、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第三十三式 证书(执照) 第三十四式 文书上的签名(印

7、鉴) 第三十五式 文本相符 一、民事法律行为类 第一式 委托公证书格式注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2)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申请人)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注3,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注4上签名注5,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申请人)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注6的规定。注7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单方委托行为。证明委托合同适用合同类要素式公证书格式。证明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适用证明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书格式。 2.自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

8、公民身份号码,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增加出生日期、住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应当注明出生日期;申请人为外国人的,还应当写明国籍和护照号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名称、登记注册地址,另起一行注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由代理人代办的公证事项,应当在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另起一行注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3.在本公证机构以外的地点办证的,办证地点据实表述。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 4.引用文书的全名。 5.签署的形式应当据实表述:仅有签名的,表述为“签名”;签名、印鉴、指纹等几种形式同时存在的,一并予

9、以表述;申办公证时提交了已签署的委托书,且未作修改,表述为“(申请人)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确认,前面的委托书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委托书上的签名(印鉴)是(申请人)本人所为”。 6.有新法或者专门规定的,表述作相应调整。 7.根据需要,可以另起一行注明公证书用途,如“本公证书用于办理继承在台湾的遗产手续”。以下各格式相同,不再另行加注。篇三: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公 证 书 ( )xx字第xx号 申请人:基本情况注1 委托/法定代理人(基本情况)注2 被继承人:基本情况注3 公证事项:继承权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一)继承人姓名、申请日期、申请事项。 (二)当事

10、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注4。 (三)公证机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 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公证机构查明(审查核实)的事实,包括: 1.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地点。 2.继承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情况注5。 3.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注6。 4.被继承人的全体继承人,有无死亡的继承人;继承人 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注7;代位继承情况及其他继承人 5.继承人中有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注9。 6.有无放弃继承权的情况注10。 (三)公证结论 1.法律事实、理由注11。 2.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为合法财产。 3.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注12。 4.被继承

11、人的遗产由何人继承、如何继承注13。 二、选择要素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原因注14 (二)继承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适用遗嘱继承的,当事人是否了解遗嘱的内容。 公证机构经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遗嘱继承的遗嘱为被继 承人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注15 (四)对遗嘱见证人、执行人、遗产的使用人、保管人 等事项的说明。 (五)根据遗嘱信托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当根据遗嘱 的内容,列明受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 (六)根据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个 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继承的特别法的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 的,写明特别法的具体适用。 (七)被继承人生前未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情况,继承人 对

12、此所作的意思表示。 (八)公证员认为需要告知的有关继承的其他法律规定。 (九)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x x 省x x市x 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xxxx年xx月xx日 注: 1.申请人是指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权公证申请的人, 包括继承人和继承人的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没有向公 证机构提出申请的继承人,不列为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住址,外国 人应写明国籍。 2. 委托/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授权委托书或法律规定, 代理继承人申请办理公证的人。 委托代理人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需 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13、 3.被继承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生 前住址。 4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应详细列明。 5.公证机构只对继承人申请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的 情况进行核实,核实的内容包括:个人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的种类、数量,是否与他人共有或者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典当、抵押、出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情况,现存放何处,由何人保管。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详细列明,财产种类、数量较多的可制作成财产清单作为公证书附件。 6.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法定继承人进行核实,确认被继承人生前是否立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必须审查其真实

14、性、合法性,并应注意遗嘱、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包括被继承人全部的遗产。 7.首先核实被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注明其身份,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应予以说明,其次再核实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特别应注意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二条有关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丧偶儿媳、女婿的规定。符合继承法规定条件的继承人均予以列入。 8.主要查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时间,核实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符合条件。 9.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为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未发生第七条规定情况的不写。 10.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公证员应进行询问,询问过 程应写入询问笔录,或者提交经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但应注意继承人放弃

15、继承权的行为是否致其不履行法定义务。 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证词中应具体写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遗产的范围。 11.注意正确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具体条款。 12.所有合法继承人应全部列上。 13.情况复杂的,可以表述具体继承份额、有无代为保管遗产的人,等等。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的,如协议内容合法,可以作为分割遗产的依据。 14.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够说明被继承人死亡原因的,可以在证词中写明。死亡原因包括:因病、意外事件、被害、自杀、被法院宣告死亡等。如被害死亡,尤应审查是否被继承人所为,是否导致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15适用遗

16、嘱继承的,此项为必备要素。公证机构必须向所有继承人核实用于办理继承权公证的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遗嘱是否已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等。篇四:要素式公证书探讨 一、我处要素式公证书使用总结回顾 从2000年到2007年,我处作为司法部要素式公证书改革的首批试点单位,通过对要素式公 证书的实际运用,不仅提高了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水平和技巧,而且通过要素式公证书的写 作促进了公证员在实务中对公证程序的重视和操作上的细化,促进了我们对公证工作自身特 点的认识和总结。同时,我们也一直关注着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在实践应用中所反映出来的 各种问题。 在要素式

17、改革的第一阶段(2000年-2003),证据保全、现场监督、合同协议这三类要素式 公证书中以证据保全的公证书使用情况最好,合同协议类最差,成为千人一面、套用必备要 素的“要素式定式公证书”。对不同的使用结果,我们反思:同样的公证员,同样的文字和 法律水平,为什么不同类的公证事项,要素式格式会出现不同的结果?通过比较和总结原因, 我们得出结论:证据保全类证词通过表述客观的取证活动和过程,为最后的证明结论提供了 有力的支撑。而合同公证书内容主要是公证员在实体法上的主观认定表述,公证员是通过了 什么公证活动,弄清了什么事实才得出了公证结论基本不予交待,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证明 思维使得公证书的内容只有

18、实体法上的认定,而不体现公证程序的履行,而只有按公证程 序规则所进行的活动才叫公证,才能产生公证效力。 在第一阶段的要素式总结后,我处开始在全处树立起公证程序决定公证效力的概念,要素式 公证书的写作围绕公证程序展开,成为我处公证员的自觉意识。 上述观点见我处主任左燕芹在推行要素式公证书一年间(发表于2001年中国司法) 在要素式推行的第二阶段(2003年-今),主要是在强制执行、继承公证事项上推行要素式。 法律意见书因为不是公证事项,且在实践中使用的不多,这里不做细述。 关于强制执行公证书我们在实务中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对证词进行了完善。一是通过列举申 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的方式来支持对公证主体审查

19、的结论。二是在证词中向申请人核实了双方 对债权文书的给付内容及数额有无疑义,并将双方申请人对核实无疑义的表态、债务人自愿 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表示和对公证员向其进行强制执行概念、程序、公证法律后果和法律意 义告知的反映在债权文书审查部分进行了表述。三是帮助、指导当事人细化和规制债权文书 的执行举证条款。将公证机构在签发执行证书时的主动核实义务转变为债务人违约后的主动 举证义务,从而为执行证书的顺利签发创造了方便条件,避免了因债务人违约后不配合可能 造成的签发执行证书被动。 关于继承公证书主要的完善:一是在公证书的首部应当使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概念;二是 在公证书的正文中明确法律依据部分;三是在用

20、于遗嘱继承和接受遗赠财产两款公证书格式 中,增加了认定遗嘱或遗赠生效的各项法定要件。 这一阶段我处要素式公证书的写作反映出的特点就是程序更趋完善,同时证据意识觉醒。比 如继承公证中的遗嘱生效确认程序;强制执行公证书的告知、举证条款的设定等。 现阶段,我处公证员们的要素式写作通过多年的磨练已普遍达到了一个较为整齐的层次,我 们的要素式公证书写作也遇到了下一步该往何处去的方向问题。在定期总结和反思的过程 中,我们逐渐意识到:公证书的写作不仅仅是一个文字水平的问题,更是工作模式、工作思 路、公证理念上的认识问题。 二、要素式公证书写作存在的共性问题-主观认定缺乏证据支撑,求证过程和公证程序的 结合不

21、够 1 先来看看我们的公证书表述:(以合同公证书、继承公证书为例)比如合同证词中“当事人 有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约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条款完备”; 继承公证词中“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名下的房产为其个人财 产”、“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被继承人无缺乏劳动力且无收入的继承人”;现场监督证词 中“评委均具有相应当评审资格”、“抽奖过程符合预定的程序”等。这些表述全是认定性表 述,包括事实上的认定和法律上的认定。但这些认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公证员是如何审查、 认定这些证据材料的?对支撑这些表述的证据材料的不重视,对求证过程的省略,导致证词 结论

22、主观而空洞,没有证据上的说服力。这与我们平时在办证实务中重视证据的收集和指导 极不相衬。反过来,由于公证书中并不反映公证员是如何对证据材料进行的审查、核实,公 证员们在办证过程中对证据材料的审查也流于形式,多只限于证据材料的收集,而忽视了对 证据材料本身的核实、分析和对自己心证规则的梳理和公示。同时,公证书中所反映出来的 公证程序活动,只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经查”这些抽象的概括性词语一笔带过, 而对于每个程序阶段内的实际内容均不涉及。比如:当事人在申请阶段自己举证了什么证据 材料,想证明什么?公证受理阶段怎么进行的告知和谈话?公证审查阶段核实、审查了哪些 证据材料?公证员通过什么

23、样的逻辑推理得出的公证结论?都没有。在继承这种实质审查的 公证事项中,上述问题还好一些,而对于合同类公证这些问题就比较突出。 虽然是以要素式的名义在写公证词,但对于什么是公证书的要素,恐怕我们在实务中很难静 下心来予以总结。 1、什么是公证书的要素? 2000年要素式公证书辅导材料中的定义是:“构成事物的必要因素。”出处是现代汉 语词典第1466页。在律公司江晓亮处长所作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格式的作用和意义的 一文中认为,“公证书要素即构成公证书证词的必要内容”。但什么是构成公证证词的必要内 容?没有人给出确切的定义或表述。在司法部要素式公证书辅导材料中,对各类公证书的必 备要素是以列举的形式规定

24、了在实体法范围内,公证书应当包含什么审查内容。如辅导材 料中对合同协议类公证的必备要素表述为: 公证处审查的事实包括:(1)当事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代理人的身份及代理权限;(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4)当事人签订合 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5)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内容是否明确、具体;(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 上述必备要素的列举,体现了我们对实体法律规定本身的重视,是从公证员的主观认定角度 来认识公证书的必备要素的。它要求公证员从是否符合实体法规定的角度来判断公证事项本 身的合法性、有效性,没

25、有强调公证工作自身的特性。 公证事项种类多、内容杂,只有把握住公证工作的本质特点,才能够抓住公证书写作的要素 和核心。公证书的要素要首先反映公证工作的特性。什么是公证工作的特性?第一,公证是 一种证明行为,第二,公证有法定的程序要求。这就是公证工作的特性-证据性和程序性。 也就是说,公证书的要素应当包括两方面内容,证据性要素和程序性要素。程序性要素是公 证书的结构,而证据性要素是写作的基本素材。没有证据,程序的存在毫无意义;没有程序, 证据就不能得到应有的法律效力。所以,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 因此,公证书的必备要素就是支撑公证证明结论的主要事实、证据材料以及公证员的审查、 求证过程。它

26、包括程序性要素和证据性要素两方面的内容。 2、树立公证程序意识,言之有物-证据材料 要素式公证书怎么反映公证的程序性和证据性?除了树立公证程序意识,还要言之有物,这 个物就是证据材料!现在公证书写作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证据材料只存在于公证卷宗内,对 证据材料的审查只存在于公证员的内心。我们公证书中对公证程序的反映仅仅是申请、受理、 审查、出证这么几个概念性的词汇;我们审查工作的过程也只是“经查”、“对当事人提供的 有关材料进行了审查”这些抽象的概括。公证员的推理和分析要建立在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和 核实基础上,证据材料是物质的,是第一性的,皮之不在毛之焉附?没有证据公证员凭什么 做的分析和认定?凭什

27、么得出的结论?所以,我们要在证据材料上下功夫。没有对证明材料 的审查,我们的程序就无所落脚。因此要以证据材料的审查和核实为支撑,将公证员审查工 作的具体内容反映出来,将公证员是依据对证据材料的审查得出证明结论的法律推理过程反 映出来,真正体现公证书的证明价值,体现公证员法律专业证明人员的职业素质。 3、求证过程和公证程序相统一 目前的要素式公证书写作在程序上的框架已比较清晰。如正文的一般框架为:公证的申请、 受理、公证审查、结论认定。各类要素式公证书都不能脱离公证程序的框架,都要反映公证 程序的履行。我们平时不论办什么类型的公证,都要用同一个程序,从当事人的申请、我们 的初审受理、举证指导和告

28、知,到证据审查、核实,到出证,这个程序是确定的,是一般性 的,每个人都要遵行,每个证都要遵行。但是,具体到个案,这个程序用什么把它支撑起来, 往这个框架里填什么内容,就要看公证员对各种证据材料的把握了。 个案的具体问题和具体条件决定了我们的公证工作不可能是机械的。同样是继承,同样是保 全,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和事物条件的千差万别,使得我们在同样的程序下,要对当事人提供 的不同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确认。公证证明工作是围绕对证据材料的核实、审查和认定工作 进行的,无论是办证模式还是写证词,一定要树立重证据的理念。 这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是法院的判决书。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的程序是既定的,决定 了判决书的结构是统一的:首部原被告信息;正文;结论。但每一份判决书在统一的程序框 架下,所表述的内容和判决的过程都因证据材料和事实的不同,具有个案自身的特点,判决 的结论就是千人千面。 判决书正文内容一般包括:原被告争议事实;双方的举证材料;哪些证据材料对方无异议, 哪些材料对方有异议;双方对证据材料的质证、辩论;法官对证据材料的分析认定和求证(法 律依据、认定理由、心证过程)。可以看出判决书的写作是紧紧围绕着证据材料进行。 判决书的改革思路和成果,值得我们借鉴,不仅因为通过对判决书的阅读,我们可以了解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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