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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影像检查之诸民事法律问题初探.docx

1、医学影像检查之诸民事法律问题初探医学影像检查之诸民事法律问题初探【摘要】医学技术的进步已深刻影响着整个医疗活动。作为重要的医疗检查、诊断手段,医学影像检查在医疗活动中所起作用益重要。然而,医学影像检查的结果受制于多方面的因素,如医学影像检查仪器的性能、影像科室医、技师的技术诊断水平以及就诊者本身生理病理状况等因素都会影响到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客观准确性。在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当前,因医学影像检查引起的民事纠纷逐年增多而法学界少有结合医学影像学知识作探讨文章,笔者结合医学影像学知识与民法理论,初步探讨了医疗机构间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错误出生案件等医学影像检查行为所涉民事法律问题。【关键词】医学影像

2、检查;错误出生;民事责任【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 【】 , , , , , , , , : 【 】 , , 一、问题的缘起人类天生具有对安全感的向往与追求。作为个体的公民其安全感来源于对物质生活资源稳定地掌控与精神生活之安稳状态当其可控之生活资源遭受到侵扰时,公民的安全感一般也会同时被破坏。在我国目前医患关系中医患双方对安全感的诉求表现尤为强烈: 患者求助医师诊治病情概因信任医师所在医院医疗物质条件及医师诊治水平,并由此种信任而产生就诊安全感而医疗事故或超出医疗技术可控范围致患者人身受损情形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使患者就诊安全感遭受破坏。 患者就诊安全感遭受破坏后对医方所作某些

3、激烈反应必然破坏医师执业安全感如去年年底新浪网报道深圳一家医院组织医师戴钢盔上班一事即是最典型表现,同时,还可能导致医师丧失对自身诊疗水平的信心。如此反复过程,则使和谐医患关系受损,对医患双方作者简介杜峰(一),男,汉族,四 川绵阳,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侵权法(医疗领域)。:。 医患关系的主体构成上,学界有不同主张,笔者认为医师也属于医患关系的主体之一。另外,“患者”或“患者方”的称呼也是属于概括性的、约定俗成的用语。“患者”并不意味其本身生理存在疾病,比如孕妇。在正式立法中,用“就诊者”替代“患者”似更准确。 导致患者安全感受破坏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

4、:患者自身对医疗风险的认识程度、医患关系整体和谐与否、社会舆论尤其是新闻媒体的影响等。从我国医疗改革以来,医患之问的矛盾呈现越加恶劣的趋向,这一境况已成为影响医患和谐关系的主要背景。 医院全体医生护士为安全戴钢盔上班: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主体无益,更对医疗资源在社会中的有效利用无益。作为现代医疗诊断的重要方法,医学影像检查在医疗活动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医师通过医学影像检查方法诊断患者生理病理情况的活动中产生的医疗纠纷已日渐增多,本文写作前,有关医疗民事法律问题的研究国内著述已多,但笔者发现国内法学理论界对现代医疗技术随着医学影像检查方法的发展而带来的民事纠纷方面探讨少见,未至足够充分。基

5、于字数的限制 以及作为现代医学影像检查民事法律问题研究系列的开端,本文分别对医学影像检查以下几个问题进行初步讨论。二、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法律问题分析年月,国家卫生部发出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二条说明此举目的“对于合理、有效利用卫生资源,降低患者就诊费用,简化患者就医环节,改进医疗服务,在医疗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都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全国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者,卫生部的通知无疑具有指导作用,其目的也在于鼓励医方减少过度医疗行为, 但各地医疗结构若按此通知的要求执行,却会面临诸多民事法律问题。该通知出台近一年来,实际被

6、医疗机构执行的效果并不理想。笔者认为,若同为具备优良检验检查技术和完备影像检查仪器的医疗机构,如三级甲等医院,而且检查的时间间隔相差不足影响临床诊断结果的作出。考虑到患者个人、家庭的经济情况及其接收放射线安全剂量、超声波辐照剂量等因素,医疗机构间可以考虑互认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等结果,但若在全部医疗机构间通行此规定却并非现实,且可能使原来较为明晰的医疗行为责任复杂化,从而单方增加互认医院的法律风险从医学视角考虑,医疗诊断、治疗行为的实施必须借助于医技科室的检查结果,然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学检查结果等受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医疗检查设备、医技科室技师和医师的技术水平和诊断经验,甚至于患者生理病理变化

7、等主客观因素影响而会出现一定偏差,表现在:医疗机构内部管理水平的差异使我国医疗机构(主要是医院)有“三级十等”的差距。一般而言,级别越高的医院其内部管理水平相应越高。而医院内 部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和间接地影响到具体医疗活动的严谨性与准确性。我国各医疗机构在医疗诊断水平上存在地域分布不均和级别差异的现状。就医学影像学科室来说,先进的医学影像检查设备价格从单台数百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仪到上千万的核磁共振仪、扫描仪等,在购买设备时就需要医院大笔资金的投入,而仪器的管理、维护、相应软件设施的更新及设备的换代更是不容忽视的环节,但某些一、二级医院因资金缺乏,在仪器购买、更新上难免同三级医院存有现实差距,由

8、此一、二级医院影像学检查结果的精准度就可能与三级医院有差距。即使同为影像仪器装备水平较高级别的医院,因影像检查仪器型号、已使用年限、性能优劣、图像后处理软件等客观因素的不同。影像检查也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差异或误差。医学影像学科室不像其他大部分医技科室那样通过样本的采集、仪器的分析直接得出检查结论,它需要检查技师与读片医师的紧密配合,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最后的诊断不准确,甚至错误。如超声波影像学检查,完全可能因为操作者的技术水平和检查手法而产生不同的诊断结果:放射线检查技师在参数的设置、患者体位摆放、放射性药物剂量、图像后处理阶段等的疏忽也可能影响最终图像的质量。人体生理机能和疾病

9、都处于动态发展过程中,病人病情的改变(恶化或好转)、检查前患者准备情况的不同(如禁食、饮水、肠道准备等)均能使产生的影像结果之间出现误差,故不同的检查时间也可能出现不同的影像学征象。考虑以上列举因素,可知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在医学实践上存在相当多不易克服的困难。从法律视角考虑,年月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条中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法条在这里给医师设立了亲自诊查、调查的作为义务。如果医师没有做必要的诊查和其他检查只是凭借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就进行治疗,一旦因其他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本身存在误差或者患者生理状况改

10、变而导致的误诊误治,患者方请求医疗机构方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承认其他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医疗机构是承担单独责任还是与出具检查结果的医 “过度医疗行为”与“防卫性医疗行为”内涵大致一致。意指医方对患者进行过多的、重复性的或者不必要的检查。产生过度医疗行为的原因,在医患双方彼此不信任的背景下,主要是因为医方为尽量避免因医疗检查不到位而承担医疗过错责任。 疗机构一同承担共同责任?如承担共同责任,又属于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一般来说前面所述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医疗机构构成共同侵权,大致可能有下列情形:主观方面存在共同过失,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出具检查结果的医疗机构因为

11、疏忽导致检验结果不能正确反映患者病理情况在主观上存在过失而第二家医疗机构没有履行亲自检查义务,仅凭前面医疗机构的检验检查结果做出相应治疗导致误诊,主观上也存在过失。主观方面无共同过失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主观上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

12、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年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目前医疗事故侵权案件一般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如果作为被告的医疗机构无法举证本机构及首检医疗机构检验检查结果无误,就很可能会被法院推定诊疗行为有误。年,北京曾经有一家“三甲”医院(乙医院)接收了从另一家有合作关系的“三甲”医院(甲医院)转诊的患者。患者的片上显示,脑部占位性病变,肺部有阴影。乙医院的医师依据经验首先推测是肺癌脑转移。而甲医院一位著名的专家也诊断为肺癌脑转移。乙医院接诊医师依据甲医院的片和对专家的高度信赖,即按照甲医院的诊断对患者进行 刀治疗。治疗后患者深昏迷处于植物状态

13、。此时再进一步检查发现,患者脑部是脓性囊肿(),而肺部病变同样也是脓肿。这是极罕见的病变,也是典型的轻信专家诊断及外院影像检查结果导致的误诊误治。于是患者家属将乙医院告上法庭。法院认为乙医院的医师没有遵照执业医师法规定,没有亲自检查病人,没有尽到医师的注意义务,判赔余万元人民币。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从以上案例,可知医疗机构必须慎重对待对待卫生部的通知,医疗机构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互认检查结果,比如同是医疗条件好的“三甲”医院,整体医疗水平差异不大,相互了解对方医学影像检查的水平,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等因素有条件考虑互认检查结果。而基层医院医学影像检查结果的互认笔者认为目前条件尚不具备。医

14、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制也要尊重患者知情权和自主决定权(知情选择权)。无论是政府强制(目前大多地区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强制要求)还是医疗机构自发地实施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医疗机构都有义务向患者说明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的医疗风险,如果患者不同意互认,应当再次检查。如患者同意互认,医疗机构就可不再行检查。但在临床工作中,其他医疗机构所作医学影像检查结果属于不适宜互认的如检查时间间隔已很长而不适宜做诊断根据而患者坚持让医疗机构采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为避免医方承担法律风险医师需要在病历上写明:“病人坚决要求采用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处方,根据此医学影像检查结果所作诊断,一切后果由病人自负。”并请

15、患者方认可签名。但此举,无疑又使人担心医方有“过度医疗行为”的趋向。解决医方“过度医疗行为”的根本途径是恢复医患和谐关系基于本文目的不在为解决医患矛盾提供理论建议,故此省略。作为医疗机构的行政管理部门卫生部主观希望鼓励医方减少过度医疗行为但目前在我国立法和司法方面却欠缺与检验检查结果互认配套的法律文件,因此,如卫生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就如何解决医学检验检查结果互认导致的医疗纠纷制定一个司法解释,明晰责任承担,才能为医疗机构贯彻通知的精神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三、错误出生及妊娠终止权案件引发问题“错误出生”案件的报道近些年见诸于多个国家,发生在法国、德国、荷兰、加拿大、澳大利亚的众多“错误出生”

16、案件,其最后的判决无一例外都引起非常大的争议。这其中,法国的案件影响较为广泛。案情大致为:一个母亲怀孕了,医师和诊所在产前诊断中没有检查出这个孩子很可能罹患先天性风疹后来孩子出生后证实是残疾母亲就以婴儿的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犹豫很久之后,最后判决 笔者认为,除有执照的个体医疗诊所外,一般情况下,医师实施的具体诊疗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其民事赔偿责任由聘任医师的医疗机构承担,故这里实质是思考医疗机构的责任承担问题。 : 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是要给母亲和孩子赔偿。 与法国案类似的诉讼在我国也有发生,据笔者掌握,最近一件诉讼发生在四川彭州市。所谓“错误出生”,一般指医师没有尽检查、告知义务而

17、致孕妇在不知胎儿存在较大生理缺陷或存在生理缺陷风险的情况下选择将不健康胎儿生下来。孕妇是否有终止妊娠的权利,要视法律的规定,世界范围内存在禁止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而在我国法律制度下。孕妇享有终止妊娠的选择权。 因此,在我国。胎儿在自然阴道分娩或剖腹产分娩前,孕妇都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妊娠。但医师对孕妇进行影像检查。如依靠检查当时各种主客观条件完全可以检查出胎儿存在先天缺陷而未向就诊孕妇说明,是否就应承担未告知的责任?从侵权法角度看,在“错误出生”引发的诉讼中,需要考虑第一个是问题是缺陷婴儿的母亲有无受损。如果胎利出生后发现其存在先天生理缺陷,而这种先天生理缺陷是医师在孕妇孕中检查可以检查出来却没有

18、检查出来,缺陷婴儿的母亲就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即不健康胎儿的出生对于其生母是否是种损害?这个问题显然不是很容易回答的,原因有一:损害发生的时间难以确定。如有先天缺陷婴儿的出生作为损害的发生,实质上只是一个勉强的界定损害发生时间的技术手段。损害发生的实质时间很难确定下来。原告受损害的利益大小难以确定。上文所提四川彭州诉讼中。缺陷婴儿先天缺失左手掌,原告方请求赔偿对“胎儿的医疗费、护理费、假肢费等共计万元。” 但此几项费用实际并未发生。第二个问题是损害因果关系的确定。医师进行医学影像检查、诊断上的过错与孩子罹患先天性疾病并无直接或者间接因果关系。虽然在我国孕妇有 选择是否终止妊娠的权利,并且医师检查

19、、诊断上的过错的确影响到孕妇是否选择终止妊娠,但医师检查、诊断上的过错对于孕妇选择是否终止妊娠的影响到底多大?胎儿存在生理缺陷是否必然导致孕妇选择人工终止妊娠?孕妇作为原告,证明自己如果知道胎儿存在生理缺陷必然选择终止妊娠,其证明难度不小。第三个问题就是人格尊严问题。因为某一个人如果可以以其出生即为残疾来作为一种损害状态提起诉讼。这就意味着。先天性残疾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常的损害状态。那就是等于说残疾人不如正常人,不配存在。痛苦的存在还不如没有被出生,这显然是对人格尊严的极大侮辱。从伦理上。法院如果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会损害到亲子关系。从医学角度看,医疗科技进步,尤其是医学影像学的进步。使人们可以

20、对胎儿进行早期观察。以便提前对胎儿健康做医学评估。对胎儿进行影像学检查主要是通过超声波检查进行。而放射线和核磁共振检查()一般不会用于胎儿检查中。 对胎儿进行先天畸形的超声波检查诊断存在误差的可能性。而造成这种误差可能性的原因既有客观医学方面的原因,也有检查医师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方面。超声检查中存在的复杂的物理效应经常在超声诊断图像中伴生。并由此可造成图像伪差( ),致使医师做出错误分析。另外,不同的孕周、羊水的体积变化、胎儿的不同体位也会影响医师的诊断结果,例如诊断某些遗传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但是在羊水不充足的孕周及胎儿不适当的体位时就无法进行。即使该胎儿已达到能够鉴定其外生殖器的孕周

21、。从医学影像科室医师、技师主观方面看,技师的医学技术水平和主观疏忽也可能导致检查结果和真实情况存在差距。医学因为本身强烈的实践性特点。 : 据华西都市报)年月 超说正常,宝宝出生缺只手掌一一父母告医院剥夺了妊娠终止权,彭州法院近将审理此案一文。医方是否履行告知义务、原告夫妇的妊娠终止权是否受到侵犯是该案的争议焦点。 我国母婴保健法第条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妇女权益保护法第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由此可以判断妇女是有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 据华西都市报)年月 超说正

22、常,宝宝出生缺只手掌一一父母告医院剥夺了妊娠终止权,彭州法院近将审理此案一文。原文中“胎儿”应为“婴儿”之笔误,因为胎儿在我国并非诉讼适格主体,胎儿出生前不可能发生护理费假肢费等费用原告主张的应为婴儿的护理费、假肢费等。 国际上超声诊断的阈值安全剂量问题目前未能得到一致的公认标准,除非临床上有异常表现,妊娠初期(妊娠周内)一般不建议对胚芽和胎儿超声检查。参见:王纯正、徐智章:超声诊断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 参见王纯正、徐智章:超声诊断学,人民卫生出版社年月第版,第页。 使得医师即使经过数十年专业训练,面对复杂的人体同样也会存在对病人客观生理病理状况的认识差距。面对这种主观认识差距,

23、社会不能苛求医师的医学认识能力达到完美境地从而消灭这种差距,医师是人而非神。医师认识能力与病人客观生理病理状况间的差距通过医师一方不断实践、医学科技的提高、国家社会增加对医疗资源的投人以及就诊者的主动配合可以得到一定范围内的改善。应当强调避免的是医学影像科室医师、技师主观疏忽大意导致的误诊。医师主观疏忽大意使得超声检查没有发现胎儿先天畸形,导致孕妇最终选择生产在我国,这的确影响到孕妇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另外。不能忽视我国医疗资源地域分布上严重不平衡,大多数县级市的医学影像检查手段和地级城市、省会城市的差距明显。不同层次医疗机构本身医学影像检查能力的差异和所检查项目的目的不同,也应在判断医方承

24、担赔偿责任上有所体现。四、涉及医学影像检查的其他方面民事法律问题在公民权利意识高涨的当今,医学影像检查活动中医师的行为还可能会引起以侵犯隐私权为主的民事法律纠纷,尤其以超声波、放射线检查为显著。超声波检查就诊者乳腺、腹腔以及生殖器官时,需要被检查者暴露所需检查身体部位。对被检查者行胸、腹部线摄片时,也需要患者配合移除可能影响图像质量的金属类物件及某些不符合摄片规范要求的衣物。这种需要暴露隐私部位的技术规范可能会使部分性羞耻心理较重的就诊者感到别扭,尤其是女性就诊者。而检查过程中还可能会有异性实习医师观摩或实际操作。应对就诊者要求更换同性别医师、技师进行检查和不允许异性实习医师观摩的要求时。如果

25、冷漠处理,容易使就诊者感觉人格受轻视以及产生隐私权利受损感,进而增加发生纠纷的风险。然而,从医学发展角度看,医学影像检查、诊治活动不应该过于强调检查医师、技师和就诊者性别一致问题。在医疗机构的资源合理配置上,医疗机构也不可能严格按就诊者性别安排同性别医师坐诊,做出区别性别就诊制度。实际上,立法和司法方面应该认识到医疗活动的客观规律性和医疗活动本身的特点,在医学影像检查领域适当限制就诊者的隐私权,才能利于医学发展和医学院学生的学习进步。法律与医学杂志年第卷(第期)同时,社会媒体也应该向公民宣传医疗活动的特点,促使大部分就诊者克服性羞耻心理。维护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和促进医学技术的传帮接代。而实际上

26、,我国目前新闻媒体在对医疗领域行使新闻监督权利时,有种偏离客观中立的倾向,误导公众,客观激化了医患矛盾,损害到社会利益。最近发生的茶水冒充尿液送医院检查的新闻事件,正说明某些新闻媒体在没有做到充分调查基础上而公开指责医疗机构。反映出新闻从业者缺乏敬业精神,而后各类新闻媒体的跟进传播,更进步误导了公众,使已经紧张的医患关系更趋紧张。这类误报事件值得新闻媒介反思自身。另外。现阶段医学技术水平下,其他医学影像检查方法也存在自身的优缺点,如放射线检查(、照片、放射性核素成像)方式对病人的放射线敏感部位(男女生殖器、眼睛等)、婴幼儿和孕妇的投照剂量是有严格规定的,而且检查中应该有铅版的遮挡保护,但医方有

27、时候因为病员多而忽略保护措施,由此产生民事纠纷。五、总结在医疗科技创新以惊人的速度发展的影响下,世界正以史无前例的高速步伐发展。诸如胚胎植人前遗传诊断()、基因设计( )等等医学技术展现的科技进步与相应的法律对策空白都从客观提供了例证。可以发现存在这样一个矛盾:科技遥遥领先。法律拼命追赶。这个矛盾从长远看是无法根除的,我们所能做的关键在于健全和及时更新医疗法律制度。以灵活适应变化的社会。医学影像检查、诊断及治疗领域,面对复杂的人体组织器官,社会公众需要给予医疗机构和医师职业风险足够的理解。同时,运行良好的医疗行为管理制度对于各类医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医疗行为中的民事法律风险认识,也会促进医疗机构建立高效和科学的医疗管理体系,健全其内部管理结构。我国目前医患矛盾的内在因素是复合的,单一的解决方式无疑从根本上无法化解之。本文以上所作探讨只是试图着力解决医疗影像诊断方面的问题,显然不是全面的。活血化淤,解决医患矛盾,需要医患双方互相之理解,需要社会媒体正面报道加以引导舆论,更需要解决好社会变革中公民平等、公平地享受公共医疗资源的体制问题。(收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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