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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上市审核实操32条.docx

1、科创板上市审核实操32条科创板上市审核实操32条刚刚,上交所发布了科创板发行审核的细则,更加细化更加具体更贴合实践,32个审核问答出齐,定调了科创板最新的审核思路。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简称审核问答二),共16个问答,和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简称审核问答一,同为16个问答)一起,进一步明确市场预期,旨在提高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透明度,此次审核问答(二)发布后,现阶段科创板所需审核标准基本齐备。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将根据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补充更新。来看最新更新的这16个常见问题:1.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

2、会持股或者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等情形的,发行人应当如进行规?中介机构应当如进行核查?2.发行人申报前后新增股东的,应当如进行核查和信息披露?股份锁定如安排?3.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的,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面?4.发行人的资产部分来自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面?5.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把握?6.发行人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发行人股东所持股票的锁定期如安排?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者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中介机构核查应当注意哪些面?8.一些发行人在经营中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3、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共同投资行为,发行人对此应当如披露,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面?9.发行人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对于相关信息的核查和披露有要求?10.部分投资机构在投资时约定有估值调整机制(对赌协议),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如把握?11.企业合并过程中,对于合并各是否在同一控制权下的认定应当重点关注哪些容?红筹企业如存在协议控制或类似特殊安排,在与合并报表编制相关的信息披露和核查面有哪些要求?12.发行人客户集中度较高,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面?13.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重要情形有哪些?中介机构应当如进行核查

4、?14.发行人报告期存在财务控不规情形,应当如进行规?中介机构核查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面?15.关于第三回款,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应当重点关注哪些面?16.发行人报告期存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情形的,应当如把握?审核问答一则包含以下16个问题: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设置了多套上市标准,发行人如选择适用?保荐机构应当如把关?申报后能否变更?2.针对部分申请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情形,在信息披露面有什么特别要求?3.对发行条件中“其他涉及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应当如理解?4.

5、对发行条件“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中的“重大不利影响”,应当如理解?5.发行条件规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位于国际避税区且持股层次复杂的申请在科创板上市企业,如做好核查及信息披露工作?6.对发行条件中发行人最近 2 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应当如理解?7.上市规则规定的财务指标包括“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其中“研发投入”如认定?研发相关控有哪些要求?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

6、构应当如进行核查?8.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中包含市值,针对市值指标,发行上市审核及监管中有哪些要求?9.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发行人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对此应如把握?10.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发行人应当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对此应当如 理解?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进行核查?11.发行人在首发申报前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进行核查?12.发行人存在首发申报前制定的期权激励计划,并准备在上市后实施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进行核查?13.发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进行核

7、查?14.发行人存在研发支出资本化情况的,信息披露有哪些要求?中介机构应当如进行核查?15.发行人存在科研项目相关政府补助的,在非经常性损益列报等信息披露面及中介机构核查面有哪些要求?16.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对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问询的 回复中,拟披露的信息属于秘密、商业秘密,披露后可能导致其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披露。对此在审核中应当如处理?记者综合32个监管问答,找出市场最为关心的容做个梳理。关键点一:上市标准能变更,如处理同业竞争、市值上交所明确,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召开审议会议前,发行人因更新财务报告等情形

8、导致不再符合申报时选定的上市标准,需要变更为其他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更新相关文件;不再符合任一项上市标准的,可以撤回发行上市申请。保荐机构应当核查发行人变更上市标准的理由是否充分,就发行人新选择的上市标准逐项说明适用理由,并就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重新发表明确意见。对于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如存在同业竞争情形,认定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时,上交所指出,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结合竞争与发行人的经营地域、产品或服务的定位,同业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之间的非公平竞争、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之间存在利益输送、是否会导致发行人与竞争之间相互或者单让渡商业机会情形,对未来

9、发展的潜在影响等面,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竞争的同类收入或毛利占发行人该类业 务收入或毛利的比例达 30%以上的,如无充分相反证据,原则上应认定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容:一是竞争与发行人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况,二是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针对同业竞争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核查意见和认定依据。对于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中包含市值,针对市值指标,上交所表示,发行人在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应当明确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保荐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市值进行预先评估,并在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中充分说明发行人市值评估的依据、法、结果以及是否满足所选择上市标准中的市值指标的结论性

10、意见等。保荐机构应当根据发行人特点、市场数据的可获得性及评估法的可靠性等,谨慎、合理地选用评估法,结合发行人报告期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的,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止发行。对于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与申报时市值评估结果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应当向本所说明相关差异情况。上交所在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价时,将考量上述因素。关键点二:突击入股的要全面核查对于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工会、职工持股会持股的,上交所给出了三类处理法:一是考虑到发行条件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的要

11、求,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应当予以清理。二是对于间接股东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情形的,如不涉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各级主体,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三是对于工会或职工持股会持有发行人子公司股份,经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后认为不构成发行人重大违法违规的,发行人不需要清理,但应予以充分披露。对于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等情形的,上交所明确,对于历史沿革涉及较多自然人股东的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当核查历史上自然人股东入股、退股(含工会、职工持股会清理等事项)是否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履行了相应程序,入股或股权转让协议、款项收付凭证、工商登记资料

12、等法律文件是否齐备,并抽取一定比例的股东进行访谈,就相关自然人股东股权变动的真实性、所履行程序的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发表明确意见。对于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就相关纠纷对发行人控股权权属清晰稳定的影响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以定向募集式设立股份公司的,中介机构应以有权部门就发行人历史沿革的合规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等事项的意见作为其发表意见的依据。针对发行人申报前新增股东的,对IPO前通过增资或股权转让产生的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应主要考察申报前一年新增的股东,全面核查发行人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

13、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负责人及其签字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时,除满足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准则的要求外,如新股东为法人,应披露其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人;如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基本信息;如为合伙企业,应披露合伙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普通合伙人的基本信息。最近一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后增资扩股引入新股东的,申报前须增加一期审计。在股份锁定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

14、前6个月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在申报前6个月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所持股份应比照该股东本人进行锁定。对于申报后新增股东的,原则上发行人应当撤回发行上市申请,重新申报。但股权变动未造成实际控制人变更,未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且符合下列情形的除外:新股东产生系因继承、离婚、执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执行法规政策要求或由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主导,且新股东承诺其所持股份上市后36个月之不转让、不上市交易(继承、离婚原

15、因除外)。在核查和信息披露面,发行人申报后产生新股东且符合上述要求无需重新申报的,应比照申报前一年新增股东的核查和信息披露要求处理。除此之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还应对股权转让事项是否造成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变更,是否对发行人控股权的稳定性和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就发行人历史上存在出资瑕疵或者改制瑕疵的情形,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出资瑕疵事项的影响及发行人或相关股东是否因出资瑕疵受到过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发行人应当充分披露存在的出资瑕疵事项、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中介机构的核查意见。关键点三:五面

16、核查披露“三类股东”情况当前不少新三板企业转投科创板,难免会有一些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期间形成契约性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发行人,对此上交所明确,中介机构和发行人应从五面核查披露相关信息:一是核查确认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不属于“三类股东”。二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发行人的“三类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已纳入金融监管部门有效监管,并已按照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或报告程序,其管理人也已依法注册登记。三是发行人应根据关于规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披露“三类股东”相关过渡期安排,以及相关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经营的影响。中介机构应当对前述事项

17、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四是发行人应当按照要求对“三类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及律师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是否直接或间接在“三类股东”中持有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五是中介机构应核查确认“三类股东”已作出合理安排,可确保符合现行锁定期和减持规则要求。关键点四:三类情形可不清理对赌协议上交所指出,PE、VC 等机构在投资时约定估值调整机制(一般称为对赌协议)情形的,原则上要求发行人在申报前清理对赌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的对赌协议可以不清理:一是发行人不作为对赌协议当事人;二是对赌协议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三

18、是对赌协议不与市值挂钩;四是对赌协议不存在重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或者其他重影响投资者权益的情形。上交所要求,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就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上述要求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对赌协议的具体容、对发行人可能存在的影响等,并进行风险提示。关键点五:红筹企业的信披和中介核查要求明确上交所指出,部分按相关规定申请科创板发行上市的红筹企业,如存在协议控制架构或类似特殊安排,将不具有持股关系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合并围,在此情况下,发行人应:一是充分披露协议控制架构的具体安排,包括协议控制架构涉及的各法律主体的基本情况、主要合同的核心条款等;二是分析披露被合并主体设立目的、被

19、合并主体的相关活动以及如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发行人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合并主体的相关活动、发行人是否通过参与被合并主体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发行人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合并主体的权利影响其回报金额、投资与其他各的关系;三是结合上述情况和会计准则规定,分析披露发行人合并依据是否充分,详细披露合并报表编制法。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应对上述情况进行核查,就合并报表编制是否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关键点六:重点关注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10类情形上交所要求,发行人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情形的,保荐机构应重点关注该情形的合理性、客户的稳定性和业务的持续性,督促发行人做好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发行人存在十类情形

20、的,保荐机构和申报会计师应重点关注是否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包括:一是发行人所处行业受政策限制或国际贸易条件影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风险;二是发行人所处行业出现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三是发行人所处行业准入门槛低、竞争激烈,相比竞争者发行人在技术、资金、规模效应面等不具有明显优势;四是发行人所处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材料采购价格或产品售价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五是发行人因业务转型的负面影响导致营业收入、毛利率、成本费用及盈利水平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最近一期经营业绩尚未出现明显好转趋势;六是发行人重要客户本身发生重大不利变化,进而对发行人业务的稳定性和持续

21、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七是发行人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重要资产或主要生产线出现重大减值风险、主要业务停滞或萎缩;八是发行人多项业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呈现恶化趋势,短期没有好转迹象;九是对发行人业务经营或收入实现有重大影响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存在重大纠纷或诉讼,已经或者未来将对发行人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十是其他明显影响或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关键点七:六类控不规行为引监管关注上交所表示,部分企业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审计截止日前存在财务控不规情形,主要包括:为满足贷款银行受托支付要求,在无真实业务支持情况下,通过供

22、应商等取得银行贷款或为客户提供银行贷款资金走账通道(简称“转贷”行为);为获得银行融资,向关联或供应商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后获得银行融资;与关联或第三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因外销业务结算需要,通过关联或第三代收货款(销业务应自主独立结算);利用个人账户对外收付款项;出借公司账户为他人收付款项;等等。上交所要求,首发企业申请上市成为上市公司,需要建立、完善并格实施相关财务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在报告期作为非上市公司,在财务控面存在上述不规情形的,应通过中介机构上市辅导完成整改或纠正(如收回资金、结束不当行为等措施)和相关控制度建设,达到与上市公司要求一致的财务控水平。对首次申报审计

23、截止日前报告期存在的财务控不规情形,中介机构应根据有关情形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对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是否属于主观故意或恶意行为并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对于发行人已按照程序完成相关问题整改或纠正的,中介机构应全面核查、测试并确认发行人整改后的控制度是否已合理、正常运行并持续有效,出具明确的核查意见。首次申报审计截止日后,发行人原则上不能再出现上述控不规和不能有效执行情形。发行人的销售结算应自主独立,销业务通常不应通过关联或第三代收货款,外销业务如确有必要通过关联或第三代收货款且能够充分提供合理性证据的,最近一年(期)收款金额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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