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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不动产融资租赁税收政策.docx

1、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不动产融资租赁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不动产融资租赁税收政策在税收中将融资租赁定义为,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从定义来看营业税中的融资租赁限于设备租赁,可见融资租赁的定义既有相同之处,有存在差异。那么融资租赁涉及哪些税收政策?下面请细阅小编整理的内容。不动产融资租赁税收政策一、营业税1、征税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第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

2、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又作出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2、税目及税率: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规定,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金融保险业征税。税率即为5%。国家

3、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又明确规定,营业税税目注释中的融资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3、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

4、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这其中对利息的规定比较复杂,最初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3)中,任何利息费用包括外汇借款利息都不允许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中扣除。随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文中明确,境外外汇借款利息可以扣除,但人民币借款利息还是不允许扣除的。财税200316号文则提出了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利息和人民币借款利息)都允许扣除,且不论外汇借款是发生在境内还是境

5、外。可见财税200316号出台后,上述财税字199745号、国税函1998553号、财税字1999183号这三个文件也失去了效力。国税发200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营业额确定公式为,融资租赁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计算方法为: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举例:某商业银行(经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2010年1月为某生产企业融资进口一台设备,租赁期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5年1

6、月31日止,为期5年。该设备报关进口时海关核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300万元,设备进口后发生的运输费用2万元、安装费2.8万元、保险费1万元。为进口该设备发生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折合人民币3万元。该银行向承租企业收取的全部价款为520万元。该设备进口关税税率20%。则该银行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按季应纳的营业税为:进口设备应纳关税=300×20%=60(万元)进口设备应纳增值税=(300+60)×17%=61.2(万元)租赁设备实际成本=300+60+61.2+2+2.8+1+3=430(万元)本期营业额=(520-430)÷(5×12)×3

7、=4.5(万元)应纳税额=4.5×5%=0.23(万元)4、除设备外的融资租赁。由于营业税中的融资租赁定义限于设备租赁,那么对设备以外的融资租赁如何征收营业税?尽管目前未有文件提及,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2010年07月23日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除设备外的融资租赁是否适用以差额纳营业税?时指出融资租赁不动产相当于分期收款销售不动产,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确认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全额计缴营业税。5、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最近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

8、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二、企业所得税1、税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实施

9、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2、新企业准则规定: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同时第十五条、十六条还规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承租人应当采取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

10、当期的融资费用。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3、会计成本与计税基础的差异。从税法有关融资租赁计税基础的规定可以看出,条例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有差异的。条例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合同规定的租赁付款额或者公允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将会计准则中确认的未实现融资费用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然后分期计提折旧。由此可见,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11、的计税基础与会计上该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存在差异的,需进行纳税调整。在会计上未计入资产成本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因其实际已经包含在计税基础中,按规定应当以折旧的方式在固定资产的使用期限里分期扣除,不得在税前直接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举个简单的例子说明:甲公司2009年11月从乙公司融资租入一生产车间,合同约定该生产车间租赁期限为10年,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最低租赁付款额合计为1500万元,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按照新会计准则,由于最低付款额现值为1200万元小于公允价值为1400万元,因此该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为1200万元,同时确认未确认融资费用300万元

12、,(1500-1200),并按照实际利率法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财务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为1500万元,折旧年限为20年。那么2009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1.25万元,即当期按会计规定列支的未确认融资费用2.5万元(300÷120×1)减去当期按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1.25万元(300÷240×1)的差额。3、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指出,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

13、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三、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文件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上例中由于会计上确认该生产车间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为1200万元,即房产原值为1200万元。假设甲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规定计征房产税的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

14、余值,那么甲公司融资租入生产车间的房产余值为840万元1200×(1-30%)。四、印花税根据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030号)第四条的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根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五、契税对于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需要缴纳契税吗?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而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融资租赁,实质上出租人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由于在融资租赁期间房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还没有发生转移变动,因此,融资租赁期间的房产不交契税。但是如果在融资租赁期过后,租赁双方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则承租方应按规定缴纳契税。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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