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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程序试行.docx

1、上海海事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程序试行上海海事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程序(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工作的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我局对船载集装箱货物实施开箱查验、协查、证据登记保存、取样送检、行政扣押等工作。民用爆炸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适用本程序。第三条【职责】 局危管防污处是全局船载集装箱货

2、物开箱查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指导各分支海事局有效开展开箱检查工作。各分支海事局负责本程序的具体实施。第二章 开箱检查程序第四条【开箱检查对象的确定】执法人员在收到举报、通报、局下达任务通知书等要求,或者主动通过检查单证(船舶进出港整船舱单、船舶预配积载图、危险货物舱单、船舶进出港申报单、装箱证明等),或者现场检查危险货物集装箱的箱体情况来确定拟进行开箱检查的目标集装箱。对发现或者存在以下情况的,可以重点实施开箱检查或者抽查:(一)有破损、污染、撒漏或者渗漏现象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二)被举报存在装箱质量问题的危险货物集装箱;(三)被举报有瞒报、谎报货物危险性质的集装箱;(四)拼装或者中转的危险

3、货物集装箱;(五)诚信度差的装箱检查员监装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第五条【开箱检查通知书签发】开箱检查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签发加盖“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开箱检查通知书(简称“开箱检查通知书”,格式文本1),当事人应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开箱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当事人交装卸作业单位安排开箱检查事宜,一份由海事部门留存。第六条【协查】无法及时联系到开箱检查当事人的,海事执法人员可以制作加盖“海事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上海 局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协查通知书(简称“协查通知书”)(格式文本2、3),可以通过与协查单位协商的方式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要求

4、码头单位、船公司或者其代理通知当事人配合开箱检查工作。第七条【开箱检查要求】实施开箱检查的,应当由2名及以上执法人员在现场执行。第八条【开箱前检查内容】开箱前应记录拟查验的集装箱箱号、铅封号、舱单上显示的货物名称等相关信息。开箱前应对以下拟查验的集装箱箱体外部情况进行检查:(一)集装箱安全合格牌(CSC标牌);(二)检查集装箱装入的危险货物是否超重;(三)集装箱箱体状况;(四)集装箱标牌、标记状况。第九条【开箱后检查内容】开箱后,应当检查以下内容:(一)实际装箱内容是否与申报单一致;(二)包装形式是否符合国际危规/国内危规的要求并与申报的包装形式相符;(三)包装是否按规定显示危险货物标志和标记

5、;(四)危险货物包件堆码是否正确;(五)危险货物包件衬垫、加固是否合理;(六)箱内是否装有互不相容的物质;(七)不同货物装载是否符合隔离要求;(八)装入箱内的危险货物如需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是否已经采取。第十条【开箱后的封箱操作】开箱检查后,由当事人重新在被检查集装箱上加做新的铅封。海事执法人员应当记录新的铅封号。第十一条【开箱记录】执法人员应当及时记录检查情况,填写开箱检查记录表(格式文本4)。参加开箱检查的当事人、装卸作业单位代表、相关证人在开箱检查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开箱检查情况。径行查验的,由在场的查验场地工作人员等见证人签字确认。第十二条【开箱处理意见】开箱检查后发现集装箱货物不存在违法

6、行为或者缺陷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作海事查验联系单(格式文本5),通知当事人尽快提货或者正常出运,同时告知查验场地及相关港区。开箱检查后发现箱内有谎报瞒报、未按规定申报、或者装箱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嫌疑的危险货物,为防止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该集装箱货物实施先行证据登记保存,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制作海事查验联系单,通知相关单位将涉案集装箱移至危险货物堆场或者仓库。第三章 证据登记保存程序第十三条【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进行证据登记保存前,海事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填写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简称“证据保存审批表”)(格式文本6),并随附开箱检查记录表,于一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所

7、属分支海事局执法部门和分支海事局负责人审批:海事执法人员在非工作日或者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请示方式,但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证据登记保存的书面审批手续。第十四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签发】海事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批意见,通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制作加盖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简称“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格式文本7)。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有关人员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为见证人。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由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上注明情

8、况。第十五条【证据登记保存内容】为保证登记保存的证据真实有效,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应当列明登记保存的内容包括集装箱及其箱内所装的全部货物。第十六条【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有效期】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自签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有效。第四章 取样送检程序第十七条【取样通知书签发】对箱内货物的包装未显示货物名称,或者货物名称与运输单证名称不相符,或者货物性质不明的,应责成承运人或者托运人提供说明货物性质的文书资料。必要时,应实施取样程序,交由检测部门对货物性质和安全运输条件进行评估。拟实施取样检查的集装箱货物,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签发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取样检查通知书(简称“取样通知书”)(格式文本8)。取样通知书一

9、式三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抄送查验场地单位,一份由海事管理机构留存。当事人收到通知后,执法人员应当责成当事人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做好取样检查准备工作。第十八条【现场取样操作】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免费提供取样用的氟化瓶(如因货物特性须采用其他材料的取样容器的,由被通知人自行提供),并由当事人负责在实施开箱查验时的取样操作。样品一式三份,一份送检,另二份由海事管理机构和当事人各自妥善留存。海事管理机构保存的取样样品,应当至少保存至诉讼时效截止期限为止。如货物数量无法满足三份样品制作,可根据货物实际情况确定样品制作数量。执法人员对取样操作过程实施全程现场监督,并进行拍照或者摄像。取样完毕,重新封箱,

10、执法人员将取样封箱情况记入开箱检查记录表。第十九条【封样、标记、送检】执法人员应当用加盖“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样品封条(格式文本9)分别对三份样品进行封样并粘贴样品标签(格式文本10),样品标签应当能准确反映样品基本情况,封样、标记完毕的送检样品应当进行拍照。送检样品、照片以及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委托鉴定联系单(格式文本11)由当事人负责送至检测部门检测。检测完成后,由当事人将检测报告和委托鉴定联系单回执正本送至现场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第二十条【取样送检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自海事管理机构签发委托鉴定联系单之日起计,至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检测报告和委托鉴定联系单回执正本之日

11、止。第二十一条【检测费用】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常规检测费用由实施相应执法行为的海事管理机构承担,并以当年预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因当事人申请而增加的加急检测、实验测试等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承担。第五章 解除证据登记保存程序第二十二条【解除证据登记保存的情况】经调查后确认被予以证据登记保存的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人或者承运人不具有海事违法行为的,或者超过登记保存期限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经调查后确认被予以证据登记保存的集装箱货物的托运人或者承运人具有海事违法行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经分支海事局负责人批准解除先行登记保存:(一)当事人在登记保存期

12、间确认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调查基本结束的;(二)当事人提供了有效担保的;(三)外贸出口货物的当事人提供了退关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解除证据登记保存的审批】具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情况,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填写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并随附下列材料,于一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所属分支海事局执法部门和分支海事局负责人审批:(一)当事人签字确认的调查材料;(二)退关资料复印件以及有效担保材料。非工作日或者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请示方式,但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解除证据登记保存的书面审批手续。第二十四条【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的签发】执法人员应当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上海 局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13、简称“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格式文本12)。具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情况的,可以由执法人员直接制作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由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证人签名(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上注明情况。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纠正告知书】经开箱检查和调查,发现出口集装箱货物确系存在违法事实,海事执法人员应向承运人及装卸作业港区签发加盖“船载危险货物管理专用章”的违法行为纠正告知书(格式文本13)。违法行为纠正告知书一式四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抄送承运人。一份抄送装卸作业港区,一份由海事部门留存。第二十六条【现金担保手续

14、】具有下列情形,当事人提出提供现金担保的,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其现金担保:(一)违法事实已明确,且当事人已确认违法行为的;(二)违法事实未明确,已现场取样送检,且检测期间比较长的。担保金额可以参照相应违法行为处罚幅度的上限。执法人员不得直接经手担保现金,担保金应当通过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财务部门,采用提交现金、支票或者银行转帐等方式,并随附担保书(格式文本14)。经海事管理机构所属财务部门确认担保金到帐后,应当向担保单位出具收费凭证(如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全额退还担保金,如罚款金额以担保金冲账的,应当在扣除相应罚款金额后,及时向担保单位返还担保金余额。任何

15、单位和人员不得截留当事人提供的担保金额。第六章 海事行政扣押程序第二十七条【行政扣押条件】经开箱检查和调查,发现集装箱货物存在违法事实,且当事人未能在证据登记保存期间确认违法行为和提供有效担保的,为制止违法行为、避免危害发生,确需对集装箱实施扣押的,应经所属分支海事局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行政扣押措施。第二十八条【海事行政扣押审批】采取海事行政扣押措施前,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格式文本15),报所属分支海事局负责人批准。经批准同意采取海事行政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格式文本16)和海事行政扣押清单(格式文本17)。第二十九条【海

16、事行政强制决定书和扣押清单的送达】实施海事行政扣押措施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送达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事行政扣押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并详细载明扣押的时间和地点,扣押的货物、设施的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邀请与当事人以及案件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到场。第三十条【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的制作】实施海事行政扣押措施时,应当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格式文本18),记录送达、当事人陈述申辩和扣押实施情况,并由当事人和海事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未到场的,由见证人签名(盖章)。第三十一条【海事行

17、政强制的期限】采取行政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填写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报分支海事局负责人批准,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第三十二条【扣押告知书】对扣押的货物作出以下处理前,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送达查封/扣押告知书(格式文本19):(一)延长扣押期限的;(二)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 当事人已确认违法事实的除外;(三)依法没收或者销毁的。第三十三条【当场采取海事行政扣押措施的情况】因情况紧急,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当场实施海事行政扣押措施:(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上交通安全或者水域污染事故的,属于突发事件的除外;(二)造成

18、或者可能造成违法行为证据灭失的;(三)其他可能对人身、财产、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紧急情况。第三十四条【当场采取海事行政扣押措施的程序】当场实施海事行政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制作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并在24小时内制作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补办批准手续。分支海事局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海事行政扣押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三十五条【拼箱货物的扣押】对集装箱货物实施行政扣押,可以同时对集装箱实施扣押。对于箱内其他合法拼箱物品,如运输单证显示拼箱货代为集装箱中所有货物托运人,可按整箱方式予以扣押;如无明显证据显示拼箱货代为集

19、装箱中所有货物托运人,应当及时联系箱内其他合法拼箱物品的所有人、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告知其可以提离,并说明“海事管理机构对可以提离的货物不承担保管责任”等内容,并做好记录。第三十六条【海事行政扣押期间的责任及费用】对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扣押的设施或者财物,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保管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委托保管联系单(见格式文本20),与保管单位对货物品名、包装、数量等情况进行确认,并由保管单位签字确认。委托保管联系单一式二份,由保管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分别保存。经海事管理机构委托的第三方保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20、。因保管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损失,其委托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先行赔付,事后向保管单位追偿。各相关分支海事局应与委托的第三方保管单位签署保管协议,明确赔偿金额以及相应的保管责任和赔偿义务。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海事管理机构承担,并以当年预算的“商品和服务支出”列支,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第七章 解除海事行政扣押程序第三十七条【解除海事行政扣押的条件】被扣押集装箱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扣押决定: (一)经取样检测为普通货物,不存在海事违法行为的; (二)按本程序第六章扣押的集装箱货物,扣押期间当事人确认违法事实,海事行政调查已基本结束,并且责任方已提供有效担保和相应退关资料(适用

21、于外贸货物)的;(三)违法行为已经处理完毕的; (四)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 第三十八条【解除海事行政扣押的审批及实施】对当事人实施海事行政扣押措施的原因消除后,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填写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于一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所属分支海事局执法部门和分支海事局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及时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加盖海事管理机构印章的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格式文本21)和退还物品清单(格式文本22)。退还物品清单应当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字(盖章),并载明退还时间、地点,退还扣押的货物基本信息、数量及状况等事项。非工作日或者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电话请示方式,但应当在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办解除海事行政扣

22、押的书面审批手续。第三十九条【海事行政处罚】对于开箱检查发现存在应当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条 【解释】本程序由局危管防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实施】本程序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备注:附录为本程序适用的格式文本。附录上海海事局船载集装箱货物开箱查验程序格式文本格式文本1、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开箱检查通知书格式文本2、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协查通知书(船公司、船代)格式文本3、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

23、协查通知书(码头单位)格式文本4、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开箱检查记录表格式文本5、海事查验联系单格式文本6、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格式文本7、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格式文本8、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取样检查通知书格式文本9、样品封条格式文本10、样品标签格式文本11、委托鉴定联系单格式文本12、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格式文本13、违法行为纠正告知书格式文本14、担保书格式文本15、海事行政强制审批表格式文本16、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格式文本17、查封/扣押清单格式文本18、海事行政强制现场笔录格式文本19、查封/扣押告知书格式文本20、委托保管联系单格式文本21、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格式文本22、

24、退还物品清单格式文本1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局船舶载运集装箱货物开箱检查通知书沪海 集查字第20 号 :为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依据有关规定,上海海事局拟对由你公司托/承运的以下货物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请你公司落实相应准备工作,配合检查。载运船船名: 货物运单号: 集装箱箱号: 特此通知海事机构名称: (签章) 年 月 日被通知人签字: 联系方式: 日期: 执 法 人 员: 执法证号码: 海事检查部门地址: 联系电话: 备注:此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被通知人,一份抄送查验场地单位,一份由海事检查部门留存。格式文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局船舶载运货物集装箱协查通知书编号:沪海 集协字第20 号协查单位

25、(船公司、船代)协查对象(具体船名、箱号)船名: 航次: 箱号: 协查要求为保障船舶运输安全,依据有关规定,上海海事局拟对由你司承运的上述货物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具体协查要求如下:(1)提交上述货物集装箱的提单资料复印件至 (主管机关名称);(2)通知相关托运人于2个工作日内到 (主管机关名称)配合检查,托运人/收货人逾期未到场,上海海事局将依法实施迳行开箱查验。 请遵照执行,否则责任自负。主管机关联系方式主管机关地址:主管机关联系人:主管机关联系方式: 签发单位(盖章): 签发日期: 格式文本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局船舶载运货物集装箱协查通知书编号:沪海 集协字第20 号协查单位(码头单位)

26、协查对象(具体船名、箱号)船名: 航次: 箱号: 协查要求为保障船舶运输安全和港区作业安全,依据有关规定,上海海事局将对拟在你单位进行装卸作业的上述货物集装箱进行开箱检查,根据调查需要,须对该集装箱货物实施先行证据登记保存,保存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请你公司暂停该货物集装箱在登记保存期间的装船/疏港作业,配合检查。主管机关联系方式主管机关地址:主管机关联系人:主管机关联系方式: 签发单位(盖章): 签发日期: 格式文本4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事局船舶载运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记录表检查时间: 沪海 集开检字第20 号查验场地单位查验场地代表(签名)联系电话承运船舶承运人或代理人(签名)航

27、次托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名)提单号箱 号开箱检查通知书编号沪海 集查字第20 号检查前铅封号检查后铅封号检查地点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码货物名称联合国编号包装形式类 别副危险性海洋污染物检查项目情况集装箱状况1、集装箱标牌(CSC标牌)是否完好、有效2、集装箱装入的危险货物是否超重3、箱体情况3.1 箱体外表是否无变形、损伤3.2 箱门是否完好、密闭3.3箱内是否干燥3.4 箱内是否清洁、无遗留物4、集装箱标志、标记状况4.1 是否有无关危险品标志4.2 相关标志、标记是否正确、齐备危险货物包件1、危险货物是否与申报单一致2、包装形式是否符合危规的要求并与申报的包装形式相符3、危险货物包装是否

28、无损坏、泄漏、渗漏4、包件危险品标志、标记是否正确装箱情况1、危险货物是否正确堆码2、危险货物是否有合格的衬垫3、货物是否按规定进行系固4、箱内是否无不相容货物拼箱装载5、危险货物只占部分货物时,是否靠近箱门装载6、不同货物装载是否符合隔离要求7、装入箱内的危险货物如需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是否已经采取其他项目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处理结果:本检查表适用于船舶载运货物集装箱开箱检查格式文本5海事查验联系单 :经对箱号为 的集装箱货物实施开箱查验,并作出以下处理意见,请予以配合:1、该箱货存在违法行为,其危险性质为 (类别/UN);请按照国际海运危规要求做好该箱货的存放;2、该箱货不存在违法行为;请

29、对该箱货予以正常作业。执法人员签名: 执法证件编号: 年 月 日(印章)海事管理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格式文本6证据登记保存审批表 拟签发(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单证编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编号: 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证据登记保存对象及相关情况(1)(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对象情况: 箱号: (2)(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对象相关情况:船名: 航次: 靠离泊地点: 证据登记保存信息来源举报;通报;局下达;主动实施;其它: 。(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原因证据登记保存原因:存在隐瞒危险货物性质嫌疑的;危险货物装箱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发生事故需调查的;其他: 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原因:不存在违法行为:(具体说明) 存在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处理完毕;违法行为未处理完毕,但已提供退关资料和担保金。其他情况:(具体说明) 经办人意见执法部门负责人意见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意见格式文本7海事行政处罚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第一联(共两联) 案号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船长/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当事人的地址: 联系电话: 因 一案,需依法对你(单位、船舶)下列物品登记保存,在7日内,你(单位、船舶)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序 号证 据 物 品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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