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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docx

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最新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一章总则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第1. 0. 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 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 0. 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 计。第1. 0 . 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 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 0 . 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 . 0 . 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 规范附录二。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

2、炸下限甲 10%(体积)第2. 0 . 2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2. 0 . 2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2 . 0 . 2类别名称特征A甲 .液化烃15 C时的蒸气压力 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B甲A类以外,闪点 28CA闪点28C至W 45C可燃B闪点45C至 60C液体A闪点60C至W 120CB闪点 120C二、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 B,类液体;三、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 A,类液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2.

3、0 . 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第三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体布置第一节区域规划第3. l .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 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 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第3. I . 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3. I . 3条 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3. I . 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

4、物的下游。第3. 1. 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 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第3. 1 . 6条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第3. I . 7条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 1. 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不应 小于表3. 1 . 7规定。除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火炬外的工艺装 置或设施液化烃罐组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距居住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001

5、20120相邻工厂(围墙)50120120国家铁路线(中心线)4555厂外企业铁路线(中心线)3545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铁路中心线或建筑物)455580厂外公路(路边)2025变配电站(围墙)501 80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1.5倍塔杆高度I、U级国家架交通信线路仲心线)405080通航江河岸边20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 3. 1 . 7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2.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

6、设施,宜布置在 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并应避免布第3. 2. 1条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 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第 3. 2.人员集中场所,置在窝风地带。3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第 3. 2.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 梯上。第3. 2 . 4条 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第3. 2 . 5条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

7、洪沟布置。第 3. 2. 6 条 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并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 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 3. 2. 7 条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 3. 2. 8 条 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岀的设施,应市容在厂 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第 3. 2. 9 条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岀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 3. 2. 10条 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二、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

8、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 密的灌木丛;三、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四、 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五、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第 3. 2. 11 条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 3. 2. 11 的规定。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 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并 不应小于表 3. 2. 11 的规定。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第三节 厂内道路第 3. 3. 1 条 工

9、厂主要岀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第 3. 3. 2条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岀入口的道路, 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平交; 若必须平交时, 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 设消防车道。3. 3. 3 条 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 应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3. 3. 4 条 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3. 3. 5 条 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 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3. 3. 6 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与

10、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任何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 120m:二、 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 80m。3. 3. 7 条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第第第 限制时,第第定:一、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二、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00m,超过80m;200m 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第燃气体、3. 3. 8条 当道路路面高岀附近地面 2. 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

11、矮墙等防护设施。15m 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第四节 厂内铁路 第 3 4 1 条 第 342 条 第 3 43 条 卸区的一侧。第 344 条 规定: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一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 12m;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 8n。第3. 4. 5条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 距离,不应小于 20m。第

12、3. 4 . 6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第3. 4. 7条 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 500m的平坡曲线上。第3. 4 . 8条 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装卸丙类液体的两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 7m第五节厂内管道综合第 3. 5 .第 3. 5.不应小于 5m。第 3. 5.第 3. 5.应为平直段。当受不应小于10m,但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 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5. 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

13、,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 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法兰、螺 纹接头和补偿器等。第3. 5. 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 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第第定:3. 5 . 6条 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3. 5 . 7条 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一、 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

14、于二、 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0. 5m3n%第四章工艺装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 1 . 1条 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 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二、 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 30;三、 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4. 1. 2条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15、第4. 1. 3条 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 规定执行。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第二节装置内布置第4. 2. 1条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 定。4. 2.丨的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m 表4. 2. i控制室、明火变配设备电室介质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介质温度等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可燃气 1中间储用、电脱体缩机1盐脱水罐其他工艺设备房间内隔热衬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化验室,办公室、生活或压缩机房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生活明火设备介质温度低于自燃设备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可

16、燃气体151522.5缩机压缩中间储罐、 电脱盐脱22.522.5甲B、水罐乙B、15151522.5其他工艺设备或其他房间内隔热衬里反应设其他工艺设备或房甲B、乙B、157515154.54.5B、B、B、B、157.57.57.57.57.57.57.522.57.5157.57.54.5157.57.54.54.5里反应设备7.5第4. 2. 2条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 靠近布置。第4. 2. 3条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与压 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第

17、4. 2. 4条酮苯脱蜡、脱油装置的惰性气体发生炉与其煤油储罐的间距,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第 4210条 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 设备,可布置在建筑场内。第 4211 条 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 物区。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与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设置道路。第 4212条 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 60m且装置外两侧设有消防车道时,可不 设贯通式道路

18、;二、 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 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4 . 5皿第 4213条 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 变配电室、化验室、生活间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中间储罐,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第 4. 2. 14条 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甲,类液体设 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 4. 2. 15条 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之间,设置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 4 . 2. 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 15n。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 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 5m,并应能防止可燃气体窜

19、入炉体。当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朝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封闭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 距可小于表 4. 2. 1 的规定,但不得小于 15m。第 4. 2. 16条 当同一房间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 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高的设备确定。 但当火灾危险性大的设备所占面积的比例小于 5,且发生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设备确定。第 4. 2. 17条 当同一建筑物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第 4. 2. 18条 同一建筑物内,应将人员集中的房间布置在火灾危险

20、性较小的一端。第4. 2 . 19条 甲、乙A类房间与可能产生火花的房间相邻时,其门窗之间的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 4. 2. 20 条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办公室和生活间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并 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 4. 2. 21 条 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控制室、变配室宜设在建筑物的底层,若生产需要或受其他条件限制时,可将控制室、变 配电室布置在第二层或更高层;二、 在可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内,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的室内地

21、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 6m以上;三、 当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朝向甲,类中间储罐一面的墙壁为封闭墙时,其防火间距可 小于表 4. 2. 1 的规定,但不得小于 15m;四、 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一次仪表。当上述仪表安装在控制室、化验室的相邻房间内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第 4. 2. 22 条 压缩机或泵等的专用控制室或不大于 10kV 的专用配电室,可与该压缩机房、泵房等 共用一幢建筑物,但专用控制室、配电室的门窗应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之外。4.2. 23 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距甲、乙4.2. 24 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

22、的布置及其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可燃气体压缩机,宜布置在敞开或半敞开式厂房内;二、 单机驱动功率等于或大于 150kW的甲类气体压缩机厂房,不宜与其他甲、乙、丙类房间共 用一幢建筑物;压缩机的上方,不得布置甲、乙、丙类设备,但自用的高位润滑油箱不受此限;三、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半敞开式或封闭式厂房的顶部,应采取通风措施;四、 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楼板,宜部分采用箅子板;五、 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厂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若有地坑或地沟,应有防止 气体积聚的措施。侧墙下部宜有通风措施。第 4. 2. 25 条 液化烃泵、可燃液体泵,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若在封闭

23、式泵房内,液化烃泵、可 燃液体泵的布置及其泵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 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B乙A类可二、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燃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烃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 4. 5m;三、 甲、乙,类液体泵房的地面,不应有地坑或地沟,并宜在侧墙下部采取通风措施;操作压力超过3. 5MPa的压力设备,宜布置在装置的一端或一侧;高压、超高压有 宜布置在防爆构筑物内。空气冷却器不宜布置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上方

24、;若布置在四、 在液化烃泵房、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上方,不应布置甲、乙、丙类缓冲罐 等容器。第 4. 2. 26 条爆炸危险的反应设备,第 4. 2. 27 条 其上方,应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隔离保护。第 4. 2. 28条 装置内液化烃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 100m3;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中间储罐的总容积,不宜大于 1000m3。装置内中间储罐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第 4. 2. 29条 装置内烷基金属化合物、有机过氧化物等甲类化学危险品的装卸设施、储存室等, 应布置在装置的边缘。,应分别存放在位于装置边缘的敞棚第 4. 2. 30 条 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

25、钢瓶(含实瓶和空瓶) 内,并应远离明火或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设备。丙类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1 个。第 4. 2. 31 条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个;但面积小于 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房间,可只设第 4. 2. 32条 设备的框架或平台的安全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塔区平台或其他设备的框架平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通往地面的梯子,作为安全疏散通道,但长度不大于 8m的甲类气体或甲、乙 A类液体设备的平台或长度不大于15m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的平 台,可只设一个梯子;二、 相邻的框架、平台宜用走桥连通,与相邻平台连通的走桥可作

26、为一个安全疏散通道;三、 相邻安全疏散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m。第 4. 2. 33条 凡在开停工、检修过程中,可能有可燃液体泄漏、漫流的设备区周围,应设置不低于150mm的围堰和导液设施。第三节 工艺管理第 4. 3. 1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 接。公称直径等于或小于 25m m的上述管道和阀门采用锥管螺纹连接时,除含氢氟酸等产生缝隙的腐蚀性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可燃液体的采样管道,不应引入化验室。 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介质管道外,应在螺纹处采用密封焊。第 4. 3 . 2 条 可燃气体、液化

27、烃、 第 4. 3 . 3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 第 4. 3 . 4 条 可燃气体、液化烃、 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气液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 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250 C的管道布置在250 C的管道,可布第 4. 3. 5 条 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 上层; 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于层; 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温度等于或高于 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250mm的净距。第 4. 3. 6 条 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 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 氧气管道应布置在入侧, 与上述管

28、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或保持不小于第 4. 3. 7 条 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 应满足下列要求:一、 在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二、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阀间设检查阅。第 4. 3. 8 条 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 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螺纹堵头或盲板。第 4. 3. 9 条 可燃气体压缩机、离心式可燃液体泵在停电、停汽或操作不正常情况下,介质倒流可 能造成事故时,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0. 4MPa (表)

29、,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第 4. 3. 10 条 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 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第 4. 3. 11 条 加热炉燃料气管道上的分液罐的凝液,不应敞开排放。第 4. 3. 12 条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 米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 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第四节 泄压排放第 4. 4. 1 条 在不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一、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 0. 07MPa的压力容器;二、 顶部操作压力大于 0. 03MPa的蒸馏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

30、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 除外);三、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 安全阀者除外);四、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 上述机泵的出口;五、 可燃的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第 4. 4. 2 条 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高于设备的设计压力。第 4. 4. 3 条 下列的工艺设备,不宜设安全阀:一、 加热炉炉管;二、 在同一压力系统中,压力来源处已有安全阀,则其余设备可不设安全阀。对扫线蒸汽不宜 作为压力来源。第 4. 4. 4 条 甲、乙、丙类设备的安全阀出口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入储罐或其他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宜 接至泵的入口管道、塔或其他容器;二、 可燃气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泄放管,应接至火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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