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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D10的死亡编码规则和注释.docx

1、ICD10的死亡编码规则和注释ICD-10的死亡编码规则和注释第一节 定义1.起始前因在证明书第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记录的情况。2.根本死亡原因引起直接导致死亡的一系列病态事件的那个疾病或损伤;或者造成致命损伤的事故或暴力的情况。是统计列表所选择的死亡原因。3.顺序“顺序”是指两个或多个情况前后相继排列于第部分之各行上,每个情况都是记在其上行之另一情况可接受的原因。例1:(a)食道静脉曲张出血 (b)门静脉高压 (c)肝硬变 (d)乙型肝炎 如果在证明书上的一行上存在一个以上的死亡原因,则可能有超过一个的报告顺序。在下面的例子中报告了四个顺序: 例2: (a)昏迷 (b)心肌梗死和脑血管意外

2、(c)动脉粥样硬化 高血压 其顺序是:动脉粥样硬化 (导致) 心肌梗死 (导致) 昏迷;动脉粥样硬化 (导致) 脑血管意外 (导致) 昏迷;高血压 (导致) 心肌梗死 (导致) 昏迷;高血压 (导致) 脑血管意外 (导致) 昏迷;因此,第部分填写时,如果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疾病情况,应一行填写一个疾病,且下一行的疾病总是能引起上一行疾病或情况,即存在逻辑顺序。第二节 死亡编码规则一、总原则 总原则指出当证明书上列入不止一个情况时,就选择单独列在第部分最低一行占用线上的那个情况,只要它能够引起列在其上的所有情况。 例3:I (a)肺脓肿 (b)大叶性肺炎 选择大叶性肺炎 例4 :I (a)外伤性休

3、克 (b)多发性骨折 (c)行人被卡车撞伤(交通事故) 行人被卡车撞伤(交通事故)为根本死因 例5:I (a)食道静脉曲张出血 (b)门静脉高压 (c)肝硬化 (d)乙型肝炎乙型肝炎为根本死因二、选择规则 规则1如果存在不止一个死因顺序,总原则不适用,但存在一个终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则选择该顺序的起始原因。 例6:I (a)支气管肺炎 (b)脑梗死和高血压性心脏病选择)脑梗死(I639)。存在两个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由于)脑梗死引起的支气管肺炎和由于高血压性心脏病引起的支气管肺炎。选择第一个提及顺序的起始原因。 规则2如果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例入之情况的

4、报告顺序,则选择首先提及的情况。 例7:I (a)恶性贫血和足坏疽 (b)动脉粥样硬化 选择恶性贫血(D51.0)。不存在终结于证明书上首先列入之情况的报告顺序。规则3如果按照总原则、规则1或规则2所选择的情况明显为另一报告情况的直接后果,不管该情况处于第I部分或第部分,均选择这个原始的情况。假定的直接后果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卡波西肉瘤、伯基特瘤以及淋巴、造血等有关的恶性肿瘤(C46.-,C81C96)可以认为是HIV病的直接后果,其他肿瘤不能做如此假定。任何感染性疾病(A00B19,B25B49,B58B64,B99HUO J12J18)可以认为是HIV病的直接后果。某些手术后并发症(肺炎、出

5、血、血栓性静脉炎、栓塞、血栓形成、败血症、心脏停搏、肾衰竭、吸入、肺不张及梗死)可以认为是手术的直接后果,除非手术是在死前四周或更早进行的。肺炎和支气管肺炎可以是任何疾病的并发症。栓塞性疾病可以是静脉血栓形成、静脉炎、血栓性静脉炎、瓣膜性心脏病、心房纤颤、分娩或任何手术的直接后果。继发性疾病可以是列在证明书上最可能的原发原因的直接后果。继发性或未特指的贫血、营养不良、消瘦或恶病质可以是恶性肿瘤的后果。任何肾盂肾炎可以是泌尿系梗阻,例如前列腺增生、输尿管狭窄的后果。肾炎综合征可以是链球菌感染(猩红热、链球菌性咽喉痛等)的后果。脱水可以是任何肠道传染病的后果。对某器官的手术可以认为是证明书上任何地

6、方所报告同一该器官的任何外科情况(如恶性肿瘤或损伤)的直接后果。三、修饰规则经过以上规则选择出来的死亡原因不一定是最有用的情况,例如:衰老、高血压、动脉粥样硬化可能是导致死亡最起始的原因,作为根本死因进行报告会使我们忽略、遗漏很多由它引起,但比它更重要的疾病,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应用修饰规则,旨在改进死亡数据的有用性和精确性。规则A衰老和其他不明确情况当选择的原因可以分类到第十八章(症状、体征和临床与实验室异常所见,不可归类在其他处者),除外R95(婴儿猝死综合征),而在证明书上又报告了可以分类在R00R94或R96R99以外其他地方的一个情况,则重新选择死亡原因,就好象分类在第十八章的情况未曾报

7、告那样,除非这些情况能够用于修饰编码才加以考虑。 例8: (a) 心肌变性和肺气肿 (b) 衰老选择心肌变性为根本死因,不理会按照总原则选择的衰老。规则B琐细情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不大可能引起死亡的琐细情况,证明书上又报告了一个更严重的情况,则重新选择根本原因,就好象琐细情况未曾报告那样。如果死亡是治疗琐细情况的一个有害反应的结果,则选择该有害反应。 例9: (a) 手术中出血 (b) 扁桃体切除术 (c) 扁桃体肥大 选择在外科手术中的出血作为根本死因。 规则C联系当选择的原因与证明书上报告的其他更为重要的情况同时报告,它们之间的关系有两种:因果关系、伴有关系,则需要应用对根本死因的注释,

8、重新进行编码。 例10: (a ) 急性心肌梗死 (b)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选择急性心肌梗死作为根本死因。规则D特异性 当选择的原因以一般性术语描述了一种情况,而在证明书上用一个术语提供了这个情况在部位和性质方面更精确的信息,则优先采用这个信息更丰富的术语。 例11: (a ) 脑梗死 (b) 脑血管意外 选择脑梗死作为根本死因。规则E疾病的早期和晚期阶段 当选择的原因是一个疾病的早期阶段,而在证明书上还报告了同一个疾病的较晚阶段,则编码到较晚阶段。本规则不适用于一个“慢性”型被报告为由于一个“急性”型所引起的情况,除非在分类中对此效应给予了特殊的说明,例如肾炎、支气管炎和白血病。 例12:

9、 (a) 三期梅毒 (b) 初期梅毒编码到三期梅毒 (A529)。例13: (a)慢性心肌炎 (b)急性心肌炎选择急性心肌炎为根本死因。规则F后遗症 当选择的原因是在本分类中提供有独立的“的后遗症”类目的某种情况的早期形式,而且有证据表明死亡是由于这种情况的残余影响所致而不是在它的活动期,则编码到适当的“的后遗症”类目。 “的后遗症”类目如下:B90-B94,E64.-,E68,G09,I69, O97和Y85-Y89。 例14: (a) 坠积性肺炎(b) 偏瘫(C)脑血管意外(10年) 选择脑血管意外的后遗症为根本死因。第三节 两个注释一、用于根本死因编码的注释(注释 1 )1.注释的基本形

10、式 编码 1 I11.- 高血压性心脏病 编码 2 I13.- 高血压性说明 伴有、提及 心脏病和肾脏病内容 I12 高血压性肾脏病 编码1:是根据总规则或选择规则选出的起始前因。 编码2:根据条件将两种及两种以上的情况建立联系以后给出的新码。2、说明内容:疾病之间的联系以若干形式对编码1加以说明,常见的有以下四种形式,就其基本内容逐一介绍如下: 不用于根本死因的编码 在国际疾病分类手册中,B95 - B97 均是以病原体感染作为死亡原因的,没有具体的疾病,不能作为根本死因,需要进一步调查该病原体感染后引起的具体疾病。例如B95 链球菌和葡萄球菌感染,应进一步调查链球菌感染后,是否引起其他章节

11、中的疾病,如猩红热、心肌炎、风湿热等疾病,应编码到相应的疾病类目中去;都需要继续调查更早出现的病因,按早期病因编码。 R95 婴儿猝死综合症,尽可能了解婴儿是否由外部原因造成的猝死,如闷被窒息,从高处摔下或由于婴儿对环境的适应性差而照顾不周引起的死亡;R96 其他猝死主要指成人,应调查是否由心脑血管病所引起;不明及原因未特指的死亡,确实调查不出原因者,只能作原因不明统计。(2)如果根本原因已知的话,则不用此编码 这句话的意思就是在ICD - 9 中所指的“往往被其他编码替代的编码”。F01 血管性痴呆 如果血管性痴呆是由于脑血管病的并发症所引起,则根本死因编码不用F01 ,而用脑血管病的编码作

12、为根本死因编码。F02分类于他处的其他疾病引起痴呆,他是除了老年痴呆症和脑血管病以外的病因引起的痴呆症,在统计编码中应以引起痴呆的病因作为根本死因,而不用F02 编码。 (3)当报告时,编码到 或(4)伴有提及时,编码到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与其他系统疾病同时报告 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众所周知,是由特定的病原体引起的疾病,它不可能由其他系统的疾病所引起。所以当报告卡中任何一个部分报告为恶性肿瘤或某些免疫系统疾病时,应将编码编到恶性肿瘤和免疫系统疾病类目中。但是要注意的是报告恶性肿瘤的同时报告为HIV时,应编码到HIV(B20 - B24)类目。原因是除HIV以外,恶性肿瘤和免疫系统疾病可以使机体的免

13、疫力下降,容易感染各种病原体而引起相应的传染病。例如A15 - A16 呼吸道结核病,不论是否经细菌学和组织学证实,当伴有提及尘肺(J60 - J64)的情况,均编码到J65 尘肺伴有结核病类目。 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伴有提及其他系统疾病E86 血容量缺失,当伴有或提及A00霍乱,A01伤寒和副伤寒,A02其他沙门氏菌感染,A03志贺氏菌病,A04其他细菌性肠炎,A05其他细菌性食物中毒,A06阿米巴病,A07其他原生动物性肠道疾病,A08病毒性和其他特指的肠道感染,A09推测为传染性病因的腹泻和肠炎,具有上述之一者,均编码到相应提及疾病编码类目中,即A00A09。 精神和行为障碍,提及某些

14、精神物质或报告为的起始前因当精神和行为障碍提及某些精神物质时,不编码在F01 - F09 器质性(症状性)精神障碍类目,而编码在F10 - F19 使用酒精、鸦片类、大麻类、镇静剂、催眠剂、可卡因、兴奋剂(咖啡因)、致幻剂、烟草、挥发性溶剂等物质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类目中,其四位编码位 .0 急性中毒, .5 精神性障碍,.5的情况下伴有提及依赖综合症时,编码到 .2 。F10 使用酒精引起精神和行为障碍,同时报告酒精性肝炎时,编码到K70 酒精性肝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第四位编码。 神经系病伴有提及其他系统疾病G25.5 其他舞蹈病,伴有提及急性风湿热(I00 - I02)时,编码到I02 风

15、湿性舞蹈病,当伴有提及I05 - I09 慢性风湿性心脏病,亦编码到I02 风湿性舞蹈病。G81 偏瘫和G82 截瘫和四肢瘫,则需调查引起瘫痪的原因。 循环系统疾病伴有提及其他疾病I05.8 其他二尖瓣 、I05.9 二尖瓣疾病 NOS,当提及非风湿性二尖瓣疾患,编码到I34 非风湿性二尖瓣疾患。I09.1 风湿性心内膜疾病,瓣膜未特指,I09.9 风湿性心脏病,凡提及慢性风湿性的,编码到I05 - I08 慢性风湿性心脏病。I10 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指原因不明的高血压,一般原发性高血压不会引起死亡,只有伴发心脑血管疾病或肾脏疾病,才会引起死亡。 呼吸系统疾病伴有提及其他疾病J00 急性

16、鼻咽炎普通感冒、J06 多发性未特指部位的急性上感,当提及脑膜炎时,编码到G03.8 其他特指原因引起的脑膜炎;提及颅内脓肿和肉芽肿,编码到G06.0 颅内脓肿和肉芽肿;提及中耳炎,编码到H65 - H66 非化脓性中耳炎和化脓性中耳炎,提及乳突炎。编码到H70 乳突炎和有关情况;提及流行性感冒和肺炎,编码到J10 - J18 各类流感和各种肺炎;提及支气管和细支气管炎,编码到J20 - J21 急性细支气管炎和未特指的下呼吸道感染;提及慢性支气管炎,编码到 J40 - J42 未特指的急慢性气管炎;在这里需注意的是,当年龄小于15岁的儿童中,未特指急性或慢性支气管炎时,可假定为急性,分类到J

17、20 急性支气管炎类目中;提及阻塞性肺病,编码到J44 其他慢性阻塞性肺病;提及急性肾病综合症时,编码到N00 急性肾炎综合症。J20 急性支气管炎,伴有提及单纯性和粘液化脓性慢性支气管,即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编码到J41 单纯性和粘液化脓性慢性支气管炎。J40 未特指为急性或慢性的支气管炎,J41 单纯性和粘液化脓性支气管炎,J42 未特指的慢性支气管炎,当伴有提及肺气肿或其他阻塞性肺病时,编码到J44 其他慢性阻塞性肺病。J45 哮喘,应根据不同的致病原因进行编码,即根据致敏原而进行编码。(4)疾病联系后的层次关系 I22 随后性心肌梗死 I60-I69 脑血管病 I21 急.性心肌梗死

18、 I13 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 I11 高血压性心脏病 I12 高血压性肾脏病 I10 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 其他联系 I70 动脉粥样硬化症 3.编码之间联系的总结A00-B99 某些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除外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病(B20-B24),当报告为恶性肿瘤的初始前因时,编码到C00-C97。A15.- 呼吸道结核病,经细菌学和组织学证实A16.- 呼吸道结核病,未经细菌学或组织学所证实伴有提及: J60-J64 (尘肺),编码到J65。A17.- 神经系统的结核病A18.- 其他器官的结核病伴有提及: A15或A16(呼吸道结核病),编码到A15、A16, 除非报告为A15.-或A1

19、6.-情况的初始前因并具有特指超过这些情况的病程。A39.2 急性脑膜炎球菌血症A39.3 慢性脑膜炎球菌血症A39.4 未特指的脑膜炎球菌血症伴有提及:A39.0 (脑膜炎球菌性脑膜炎),编码到A39.0A39.1 (沃特豪斯-费里德里希森综合征),编码到A39.1A40.- 链球菌性败血症A41.- 其他败血症A46 丹毒当它们伴随在一个表浅性损伤(在S00、S10、S20、S30、S40、S50、S60、S70、S80、S90、T00、T09.0、T11.0中的任何情况)或一度烧伤之后时,编码到这些疾病;当它们伴随在一个更严重的损伤之后时,编码到损伤的外因。B20-B24 人免疫缺陷病毒

20、HIV病 在B20-B23的亚目仅供使用ICD-10四位数版本的国家选择四位数编码用。这些四位数亚目被提供用于当不可能或不想使用多原因编码时。可分类到同一类目的两个或多个亚目的情况应编码到相关类目(B20或B21)的.7亚目。 需要时,可以使用来自B20-B24节中的附加编码以特指所列出的各个情况。B22.7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病造成的分类于他处的多发性疾病当证明书上列出了可分类于B20-B22中两个或多个类目的情况时,应使用这个亚目。 需要时,可以使用来自B20-B24节中的附加编码以特指所列出的各个情况。B95-B97 细菌性、病毒性和其他传染性病原体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E86 血容量缺

21、失 伴有提及: A00-A09 (肠道传染病),编码到A00-A09E89.- 操作后内分泌和代谢紊乱,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见第48页,手术。F01-F09 器质性(包括症状性)精神障碍 如果根本性躯体情况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F10-F19 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第四位数.0(急性中毒)和.5(精神病性障碍)伴有提及依赖综合征(.2)时,编码到F10-F19伴有第四位数.2。F10.- 由于使用酒精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伴有提及: K70.- (酒精性肝病),编码到K70.-。F10.2 由于使用酒精引起的依赖综合征 伴有提及: F10.4、F10.6、

22、F10.7 伴有谵妄的戒断状态、遗忘综合征、残留性和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编码到F10.4、F10.6、F10.7F17.- 由于使用烟草引起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当报告为的初始前因时:C34.- (支气管和肺的恶性肿瘤),编码到C34.-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J40-J47 (慢性下呼吸道疾病),编码到J40-J47F70-F79 精神发育迟滞 如果根本性躯体情况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G25.5 其他舞蹈病 伴有提及:I00-I02 (急性风湿热),编码到I02.-I05-I09 (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编码到I02.-G81.- 偏瘫G82.- 截瘫和四肢瘫G8

23、3.- 其他麻痹瘫痪综合征 如果麻痹的原因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G97.- 神经系统的操作后疾患,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见第48页,手术。H54.- 盲和视力低下 如果前期情况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H59.- 眼和附器的操作后疾患,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见第48页,手术。H90.- 传导性和感音神经性听觉丧失H91.- 其他听觉丧失 如果前期情况已知的话,则不使用此编码。H95.- 耳和乳突的操作后疾患,不可归类在他处者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见第48页,手术。I05.8 其他二尖瓣疾病I05.9 二尖瓣疾病,未特指 当未特指原因伴有提及: I34.- (

24、非风湿性二尖瓣疾患),编码到I34.-I09.1 风湿性心内膜疾病,瓣膜未特指I09.9 风湿性心脏病,未特指 伴有提及: I05-I08 (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编码到I05-I08I10 特发性(原发性)高血压 伴有提及: I11.- (高血压性心脏病),编码到I11.- I12.- (高血压性肾脏病),编码到I12.- I13.- (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编码到I13.- 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I60-I69 (脑血管病),编码到I60-I69 N00.- (急性肾炎综合征),编码到N00.- N01.- (急进型肾炎综合征),编码到N01.- N03.

25、- (慢性肾炎综合征),编码到N03.- N04.- (肾变病综合征),编码到N04.- N05.- (未特指的肾炎综合征),编码到N05.- N18.- (慢性肾衰竭),编码到I12.- N19 (未特指的肾衰竭),编码到I12.- N26 (未特指的肾挛缩),编码到I12.- 当报告为的初始前因时:H35.0 (背景性视网膜病和其他血管改变),编码到H35.0I05-I09 (可分类于I05-I09但未特指为风湿性的情况),编码到I34-I38I34-I38 (非风湿性瓣膜疾患),编码到I34-I38I50.- (心力衰竭),编码到I11.0I51.4-I51.9 (心脏病的并发症和不明确

26、表述),编码到I11.-I11.- 高血压性心脏病 伴有提及: I12.- (高血压性肾脏病),编码到I13.- I13.- (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编码到I13.- 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N18.- (慢性肾衰竭),编码到I13.- N19 (未特指的肾衰竭),编码到I13.- N26 (未特指的肾挛缩),编码到I13.-I12.- 高血压性肾脏病 伴有提及: I11.- (高血压性心脏病),编码到I13.- I13.- (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编码到I13.- 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当报告为的初始前因时:I50.- (

27、心力衰竭),编码到I13.0I51.4-I51.9 (心脏病的并发症和不明确表述),编码到I13.-I13.- 高血压性心脏和肾脏病 伴有提及: 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I15.- 继发性高血压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如果原因未陈述的话,编码到其他原因不明确和原因未特指的死亡(R99)。I20.- 心绞痛I24.- 其他急性缺血性心脏病I25.- 慢性缺血性心脏病 伴有提及:I21.- (急性心肌梗死),编码到I21.-I22.- (随后性心肌梗死),编码到I22.-I21.- 急性心肌梗死 伴有提及: I22.- (随后性心肌梗死),编码到I22.-I23.- 急性

28、心肌梗死后的某些近期并发症 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使用I21.-或I22.-的适当编码。I24.0 冠状动脉血栓形成, 未造成心肌梗死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 对死亡来说,假定发生心肌梗死并指定到I21.-或I22.-的适当编码。I27.9 肺原性心脏病,未特指 伴有提及: M41.- (脊柱侧凸),编码到I27.1I44.- 房室传导阻滞和左束支传导阻滞I45.- 其他传导疾患I46.- 心脏停搏I47.- 阵发性心动过速I48 心房纤颤和扑动I49.- 其他的心脏心律失常I50.- 心力衰竭I51.4-I51.9 心脏病的并发症和不明确表述 伴有提及:B57.- (查加斯病),编码到B57.-I

29、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I50.- 心力衰竭I51.9 心脏病,未特指 伴有提及: M41.- (脊柱侧凸),编码到I27.1I50.9 心力衰竭,未特指I51.9 心脏病,未特指 伴有提及: J81 (肺水肿),编码到I50.1I65.- 入脑前动脉的闭塞和狭窄,未造成脑梗死I66.- 大脑动脉的闭塞和狭窄,未造成脑梗死不用于根本死因编码。对死亡来说,假定发生脑梗死并指定到I63.-的适当编码。I67.2 大脑动脉粥样硬化症 伴有提及: I60-I64 (脑出血、脑梗死或中风),编码到I60-I64 当报告为在中情况的初始前因时:F03 (未特指的痴呆),编码到F

30、01.-G20 (帕金森病),编码到G20I70.- 动脉粥样硬化症 伴有提及: I10-I13 (高血压病),编码到I10-I13 I20-I25 (缺血性心脏病),编码到I20-I25 I51.4 (心肌炎,未特指),编码到I51.4 I51.5 (心肌变性),编码到I51.5 I51.6 (心血管疾病,未特指),编码到I51.6 I51.8 (其他不明确的心脏病),编码到I51.8 I51.9 (心脏病,未特指),编码到I51.9 I60-I69 (脑血管病),编码到I60-I69 当报告为的初始前因时: I05-I09 (可分类于I05-I09但未特指为风湿性的情况),编码到I34-I38 I34-I38 (非风湿性瓣膜疾患),编码到I34-I38 I71-I78 (动脉、小动脉和毛细血管的其他疾病),编码到I71-I78 K55.- (肠血管疾患),编码到K55.- N26 (未特指的肾挛缩),编码到I12.-I70.9 全身性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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