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10 ,大小:23.16KB ,
资源ID:4502079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450207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x)为本站会员(b****5)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x

1、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单位:河北省人保厅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中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博士后制度,推动博士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实施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附件: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doc JFS-2012-13003冀人社发201230号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2、障厅河北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驻冀中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博士后制度,推动博士后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充分发挥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实施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战略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此件主动公开)主题词:人力资源 博士后 管理 通知 抄送:省科技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2年8月13

3、日印河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博士后工作,促进全省博士后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2009174号) 和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简称创新实践基地)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及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第三条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

4、站、工作站的单位简称为设站单位;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简称为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基地)单位;在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第四条博士后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鼓励多元投入,造就创新人才。第二章 管理机构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全省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接受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指导,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制定我省相关的博士后工作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省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简称省博管会)由省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教育厅、公安厅、财政厅、工

5、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研究和协调。省博管会下设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博管办),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合署办公,具体职责是:(一)拟定符合我省实际和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有关措施,对我省辖区内各设站(基地)单位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负责省博管会成员单位的协调工作。(二)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的申请,以及工作站更名、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受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及其更名的申请并审批。(三)负责办理博士后人员的进站、出站和退站审批手续,办理博士后人员

6、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子女入托上学、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就业等相关手续。审核留学博士进站资格,协助做好报批手续。(四)负责对合格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发放博士后证书。(五)负责我省博士后工作经费的使用与监督管理。承办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经费申报工作。(六)负责组织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培训、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七)承办优秀博士后、优秀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优秀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评选工作。(八)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博士后联谊、博士后人才引荐等服务工作。(九)协调博士后公寓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博士后公寓管理。(十)完成国家和省政府交办的其它

7、博士后工作。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直、省直部门(单位)根据省博管会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博士后工作。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的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具体职责是:(一)统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博士后工作,将博士后工作纳入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博士后工作优惠政策、措施和管理制度。(二)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三)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引进工作。(四)负责推荐选拔本地、本部门(单位)优秀博士后工作单位、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优秀博士

8、后管理工作者。(五)协助设站(基地)单位办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未成年子女入托上学等事宜。(六)负责组织本地、本部门(单位)博士后学术交流、联谊活动等。第七条 设站(基地)单位要结合实际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或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具体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各级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细则。(二)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负责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三)协助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入托上学及户口迁移等

9、事宜。(四)开展博士后科研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五)建立健全博士后服务体系,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其生活待遇。(六)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第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要根据需要成立以合作导师为主体的专家指导组(流动站以学科,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以单位成立,专家指导组一般有3-5人组成),主要负责:(一)对申请进出站人员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成果和政治思想等情况进行考评。(二)指导进站人员选择研究课题,并对其拟承担研究课题的选题依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三)定期听

10、取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工作进度报告。(四)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申请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术交流,以及短期进行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进行审议。(五)对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或延长在站工作期限进行审议。(六)对拟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完成的科研工作进行评定。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第九条 流动站、工作站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批准设立,每两年开展一次。创新实践基地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管会批准设立,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第十条 各单位申请设站时,须填写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报表或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表,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由省人力

11、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审批。申请设立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须填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报批表,经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考察,并经专家评议后批准设立。第十一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水平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在理论和技术上有创新性或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四)具备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

12、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和省级以上重点学科,均可优先推荐。第十二条 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均可申请设立工作站,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一定规模,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三)对开展博士后工作有积极愿望,经营管理或运行状况良好,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理论创新和技术创新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良好的研究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对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

13、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承担国家或省级重大项目的单位,均可优先推荐。博士后工作站原则上从管理规范、成绩突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中推荐。第十三条 企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设立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拥有一支较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和较好的研究开发条件,能够提出具有较高水平或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科研课题、合作项目;(三)企业领导具有较强的科技兴企、人才兴企意识,重视科技人才工作,对开展博士后科研工作有积极愿望和迫切要求。(四)企业经营管理或运行状况良好,有很好的经济效益,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

14、的研发经费和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建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承担省级以上重大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申请设立工作站,必须组织3家以上本区域内注册的企业单位同时申请设立工作站分站。第十五条 设站(基地)单位变更名称应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管会提出申请,按报批程序办理。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进站、出站与退站第十六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到省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42岁。第十七条 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

15、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殊情况需经全国博管办批准。第十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基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设站(基地)单位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十九条 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人员以及现役军人需提供工作单位或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二十条 设站(基地)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人员,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审核,并采用考核、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时,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成果产权归属、违约处罚等。第二十一条 对承担国家

16、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基地)单位或已设站(基地)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省博管会审核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第二十二条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合作双方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以工作站为主,与创新实践基地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以流动站为主办理进出站手续。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视导师指导和设备试验等情况向流动站支付一定费用,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二十三条 学术、技术实力强、具备独立培养博士后人员能力的工作站,通过向省博

17、管办提出申请,报经全国博管办批准后,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人员。第二十四条 设站(基地)单位在办理申请做第二站博士后研究的人员进站手续时,须提供其第一站出站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统一印制和编号的博士后证书复印件。第二十五条留学博士、外籍博士来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除提供国内博士进站所需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表(留学博士或提供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博士学位证书,护照及其它证明材料,交申请的设站(基地)单位审核并按程序办理进站手续。设站(基地)单位验证博士学位证书后,应出具加盖公章的中文译件。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需先通过中国

18、博士后网上办公系统进行申报(网址:)。设站(基地)单位如同意申请人进站工作,办理进站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博管办:(一)博士后申请表、两名专家推荐信、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二)身份证复印件、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需加盖学位办公室的公章)、博士毕业证书复印件。(三)已婚博士应提交结婚证明和独生子女证复印件。特殊情况,需由省博管办报全国博管办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七条被录用的博士后需按时进站并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未报到者,

19、取消进站资格。特殊情况,应在规定的进站日期前向流动站、工作站申请延期进站。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时应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设站(基地)单位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作退站处理。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基地)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以随其迁落。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省博管办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介绍信及其他有效证明,在其子女迁入落户所在地教育部门办理入园和入学

20、等手续。入省直幼儿园的,凭省博管办介绍信到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博士后人员的子女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以及省博士后择优重点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并报省博管办备案。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设站(基地)单位应支持其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或经设站(基地)单位批准,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第

21、三十三条各设站(基地)单位要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社会保险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或按协议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进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前必须完成进站后所确定的研究工作,并按照全国博管办规定的格式撰写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于期满出站前1个月,向设站单位提交研究工作书面报告、研究成果(发表论著清单),并做好出站准备工作。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含科学技术奖、专利、论文等)归属权,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的评定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设站单位应按照出站考核

22、的要求,组织专家对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将研究工作报告报送国家图书馆。第三十六条特别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完成科研项目后,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研究人员提前出站,应由本人申请,经合作导师(专家指导组)、设站单位同意,报省博管办审批。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因工作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其前后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第三十八条 设站(基地)单位为博士后人员办理出站手续时,除通过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办公外,还应向省博管办提交下列材料一式四份:博

23、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研究报告(确有涉及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的报告除外),用人单位或人事档案接收单位的函。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留我省工作的,凭省博管办的介绍信和本人申请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达法定婚龄子女的落户手续。到外省(市)工作的,由省博管办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第四十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经省博管办批准后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管会统一监制的博士后证书。第四十一条 期满出站并已获

24、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我省就业的由接收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可不受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数额的限制。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一)考核不合格的。(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第四十三条 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或其他情况要求退站的人员,设站(基地)单位应提出终止在站工作意见,报省博管办办理退站手续。第四十四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和省

25、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设站(基地)单位应及时为其办理离站手续。3个月内没有落实单位的退站人员,其人事档案关系转至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管。第四十五条 对博士后人员进站开题、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时,设站(基地)单位应提前6个工作日向省博管办报告有关情况。省博管办将视情会同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中直、省直部门(单位)进行指导监督或进行抽查。第五章 博士后工作经费管理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经费包括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省博士后工作经费、设站(基地)单位自筹经费。第四十七条 申请国家博士后日常经费,按国家规定办理。申请中国博士后科

26、学基金资助经费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和配套办法执行。第四十八条 省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由省财政拨款,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省博管办具体负责,并按关于印发的通知(冀人发200848号)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国家和省下拨的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提取不高于国家拨付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第五十条 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从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经费使用。延长在站工作时间的,省博管办不再增拨博士后工作经费。第五十一条 省博士后工作资助经费的结报程序,按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管理、使用情况由省人力资源和

27、社会保障厅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 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中直单位应结合实际设立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设站(基地)单位开展博士后工作。设站(基地)单位应多方筹措资金,积极招收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经费标准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执行。第六章 博士后工作评估与奖励第五十三条 博士后工作评估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建立竞争机制,优胜劣汰,以评促建,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第五十四条 博士后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

28、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第五十五条 流动站、工作站具体评估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和纪律要求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5号)的规定执行,对创新实践基地的评估参照此办法进行。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的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直、省直部门(单位)要及时督促其进行改进,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授予机关予以撤销。被撤销的流动站和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三年内不可重新申请设站(基地)。第五十六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博管会

29、每三年开展一次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和优秀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及优秀博士后管理人员评选表彰活动。省博士后工作奖励实施办法另行制定。第五十七条 各设区市、省直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所属设站(基地)单位监督和检查,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无法正常运行的,由有关设区市和省直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核实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博管会进行处理。各设站(基地)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必要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制度。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