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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docx

1、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海 (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 SY 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 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 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 应进行危害识别, 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 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内。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 子切割机、砂轮机、磨

2、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 (产生火花 )物件,喷砂和 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一级用火作业(1)原油储量在 10000m3 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5000m3 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 400m3 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不小于 1000m3 成品油罐的用火 ;(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

3、下用火 ;(6)输油 (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 ;(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2.二级用火作业(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在单罐小于 5000m3 储罐 (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 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 )用火 ;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 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 热设备用火 ;(6

4、)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 件和仪表处用火 ;(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输油 (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 油轮码头内外设 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3.三级用火作业(1)原油储量不大于 1000m3 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 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不大于 1000m3 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 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

5、口处用火 ;(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输油 (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 等用火。4.四级用火作业(1)在天然气集输站 (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 气工艺系统用火 ;(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 10m 以内的井场用火;(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第六条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特级用火作业(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

6、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 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 35m 以内区域 ;(2)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 (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3)在 20 点至次日 8 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 (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 );(4)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2.一级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 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7、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 35m以外的区域;(7)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8)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 隔油池、油沟、管道 (包括距上述地点 15m 以内的区域 );(9)切出运行,经吹扫、 处理、分析合格 (不包括重油 )的系统工艺设备管 线和油轮、驳船 ;(10)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3.二级用火作业(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工艺系统管网 ;(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 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

8、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 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 70m 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 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 30m 以内的区域 ;(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包括操作室、 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4.三级用火作业(1)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 (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级、一级、

9、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 时用火。5.固定用火区是在厂区内, 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 区域。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七条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一级用火作业(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 (气 )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 (铁路、公 路、码头)、桶装仓库 ;(2)加油(气)站的罐区 (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 接卸站区 ;(3)输油 (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 火作业。2.二级用火作业(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 件,已运到安

10、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 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 加油站内, 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 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区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作业区域。 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第八条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的办理1.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 部门审查合格,主

11、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后,报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备案。2.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 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3.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后,报二级单位安全监 督管理部门备案。4.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 “中国石化用 火作业许可证 ”,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5.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 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 监督管理部

12、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第九条 用火作业安全措施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 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 风换气 ;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 若间隔时间超过 1 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 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 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 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

13、 (一个用火地点 )、一证 (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人(用火监护人 ),不应用一张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 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5.油田、销售企业的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 期,但最多不超过 5 天;炼化企业一级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有效 时间不超过 8小时,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不超过 3天,三级、 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有效时间不超过 5 天。若中断作业超过 1 小时继续用火, 监护人、 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 固定用火 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 环境气体化验分析,

14、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 中,分析单附在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 防火措施。 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 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 0.5%为 合格 ;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 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 0.2%为合格。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 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 若其含量超 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 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上注明。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 (室 )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

15、采取有 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 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 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 分析数据长期有效 ;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 填料、衬里、密封圈等, 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 1 小时用 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 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 许可证”同时废止。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 距用火点 30m

16、 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15m 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 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 (承包商 )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 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并指派用火监护 人。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 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 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 “三不用火 ”,即没有经批 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 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

17、导、专职安全 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 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 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用火作业人职责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 “三不动火 ”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 火。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 ;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 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 ;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 应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2.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 考核合格 后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18、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岗。3.在接到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 的指导下, 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 ;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 ;用火过程中发 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 ;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 ;用火过程中不应 离开现场。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不相符合, 或者用火安 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 ;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 权停止用火 ;对用火人不执行 “三不动火 ”又不听劝阻时, 有权收回 “中国 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并报告有关领导。第十二条许可证管理1.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 不应

19、随意涂改, 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2.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 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 操作控制室或岗位。3.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 炼化企业特级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由直 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 炼化企业一级 “中 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由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存档 ;油田和销 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由二级单位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 “中国石化用火作业 许可证 ”由基层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存档。4.“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 ”保存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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