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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税收问题浅析.doc

1、浅析医疗机构税收问题长期以来,卫生费用增长幅度过快,医疗资源投入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医疗服务事业的发展。作为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间接补助的税收优惠,在医疗机构的运营和发展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体制快速健康发展和药品医疗体制的深化改革,国家逐步开放医疗市场,允许具备一定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卫生服务业,使医疗事业得到较大的发展,以及近年来农村医疗保险的发展,民营、个体医疗卫生服务业日益增多,各类诊所、保健所、医疗服务中心等医疗服务机构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而目前,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税收管理普遍存在着重视不够,税源不清,疏于管理的现象,造成税收管理的漏洞。一、 造成税收管理漏洞的

2、主要原因有: 一是对医疗机构税收政策认识不足。无论是税务管理还是医疗机构都普遍存在着医疗机构属国家免税单位,这也有历史留下的认识,长期以来,医院一直享受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多数单位认为自己从事的是公益性事业,取得的任何性质的收入都不应该缴纳各项税收,认为没有应征税收的错误认识,造成税务管理不到位。二是医疗机构主动纳税的意识又不强,主动申报纳税的意识淡薄,造成医疗机构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纳入税务管理;而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医疗机构纳税意识也不强,给税收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一定程度地造成税收流失。三是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在对待涉税问题上,存在一定的保护主义思想,不能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

3、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二、医疗机构税收政策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上述错误认识的形成跟长期以来实行的医疗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有必然的关系。 (一)医疗机构税收政策的演变。1、在1994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上就有“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这一原则规定,这也是征纳双方所认为的医疗机构免税的根源所在。2、到了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0】42号文即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改变了过去对所有医疗机构都免征营业税的规定,将医疗机构区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而实行区别对待,规定了营利性和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及纳税管理。非营利医疗机构享受较多的税收优

4、惠,营利医疗机构通常不给予减免税,但为鼓励其发展,对其用于机构发展的收入给予减免税。具体来说该文件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如下:(1)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2)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3)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4)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5)非营利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6)自用

5、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该文件的突出特点是制定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税的税收政策:(1)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这个很好的规定明确了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不是免税

6、的,但也还有三年的免征各项税收的规定,这同样使征纳双方思想麻痹,没有引起对医疗机构应该纳税的足够重视。 3、2009年起实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同样规定了“医疗服务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同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9】61号文即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了财税【2000】42号文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中有关营业税规定,也即从2009年起不论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营利性医疗机构,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均免征营业税,又回到了2000年之前的政策规定。而财税【2009】61号文的这条规定比较笼统不明确,疑问在于这条规定是对营利性医疗

7、机构的医疗服务不再征税呢,还是对所有医疗机构的所有行为均不征营业税。 (二)税务监管力度不足,缺乏对医疗机构纳税登记和纳税申报的约束,现行税法不要求非营利医疗机构办理税务登记和日常活动的纳税申报,只是按照事业单位代扣代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办理代扣登记管理,税务机关的作用难以发挥。一是部分医疗单位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长期挂往来帐,没有单独核算及申报纳税。大多医疗单位取得的房租等非医疗收入不开具正式发票,以收据入账,或不开票、不记帐。二是大部分医疗机构仅就职工的基本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另外发放的基本工资60%70%的劳务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各项提成、补助等均未履行代扣代缴

8、义务。此外,一些医疗机构代扣外聘专家的坐堂、出诊费应纳个人所得税,不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而是按照税率较低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医疗机构缴纳印花税几乎是空白。多数医疗机构在签订租赁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药品采购合同时均不缴纳印花税,尤其是药品采购合同,中等以上规模的医疗机构金额一年即可达千万余元,有的医院甚至连经营帐簿也未贴花。三、对当前医疗机构的税收管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全面的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非营利医疗机构应与营利性组织一样,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征管法”,全部进行税务登记,同时无论征不征税,均应按期进行全面申报。因为对医疗服务的税收政策并不是将其作

9、为营业税的不征税行为,而是作为营业税的免征项目。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必须按照征管法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和地方税务部门的要求,计算应纳税款,并向主管地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纳税人未按征管法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以及未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一律不得享受减免税照顾。那么医疗服务作为免征项目就应该申报免税收入是多少,以便计算统计免税额,便于掌握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对医疗卫生事业给予的财政支持情况。 2、加强政策引导,弄清医疗机构中哪些是应税和非税范围。本人认为财税【2009】61号文只是废止了

10、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并不是说对所有医疗机构的所有行为均不征营业税,因为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对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的只是医疗服务,也就是说在医疗机构中,并不是所有的业务都免税的,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并不是长期免征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而是有一定的免税期的,过了免税期限应当恢复征税。同时在2007年起实行修改后的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车辆不再免征车船税。对于这些政策,我们税务管理人员要熟悉掌握,并要把这些政策宣传到位,提起重视。3、加大税法宣传力度,通过做好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工作,加强征管措施,严格纳税管理制度,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 4、要加强部门合作。税务部门应加强与卫生管理部门联系,及时主动向卫生管理部门了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情况、变更情况,弄清哪些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便加强税务管理。5、加大税务稽查力度。对医疗机构不仅要加强其个人所得税的检查,还要检查其有无其他应税项目收入,同时要加强对哪些“专科门诊”的专家、主治医生等高收入个人和药品采购印花税的纳税检查。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更要加强其检查,督促其加强财务管理,规范其申报应税行为,逐步把医疗机构税收引入正轨,增加税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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