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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 广东省高级地址.docx

1、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 广东省高级地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XX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 广东省高级XX地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 【发布日期】xx.08.17 【实施日期】xx.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法规类别】仲裁调解/劳动人事 【唯一标志】17111794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 民庭; 各区、县人民 民庭及派出法庭: 为了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执法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执法统一,北京市高级人民 民一庭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处于

2、近期联合召开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 从事劳动争议审判工作的局部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从事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局部 和仲裁员参加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认真充分的讨论,对局部问题的解决取得了一致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1、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方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我市的仲裁和审判实践,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的受理应遵循以下原那么: (1)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

3、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2)由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工伤、失业、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丧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退休手续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二、关于一裁终局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一裁

4、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案件,即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是标准明确的案件,即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对于第一类案件,一般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确定是否属于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第二类案件,该类案件一般不涉及具体金额,主要是指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而产生的争议。 5、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 起诉,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 的规定向中级人民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 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终结诉讼。但基层人民 审理案件时,

5、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 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 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 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6、根据审理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实际需要,人民 可以向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阅案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提供案卷。人民 就上述案件作出的裁定,应当送作出原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三、程序方面的其他问题 7、在

6、劳动仲裁程序中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 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 可直接作出处理。 8、根据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增加的诉讼请求与仲裁的事项是基于同一事实而产生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附性。 9、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 起诉的,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起诉的一方当事人列为“

7、被告(原告)”。 10、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不服终局裁决十五日内起诉)和第四 条(不服终局裁决三十日内申请撤销)涉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一致,均从次日起算; 劳动合同法第 条所称的“以上”“不满”(合同期限)的界定,应与民法通那么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 11、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人民 申请支付令的,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定。 四、关于劳动关系确实认问题 12、在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具有劳动关系时,可考虑以下因素:(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

8、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局部。 13、对于以自己的技能、知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效劳,自行承当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隶属关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或支配的人员,应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14、劳动者 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双方“ 两不找”,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中止履行状态,中止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如此后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另一方因不同意解除而申请仲裁,劳动仲裁委或人民 经

9、审查后如认为上述解除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应当确认解除。 15、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 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为无效劳动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已经付出劳动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通过涉外就业效劳单位直接招用中国雇员的,应认定有关用工关系为雇佣关系。 五、关于劳动报酬方面的相关问题 17、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责任。超出这 间的那么应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规那么。

10、18、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内支付工资,但最迟不得超过工资结算支付周期届满后七日。如工资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时,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19、对于加班工资的日或小时工资基数确实定,应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20、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予以确认的考勤记录可以作为认定是否存在加班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仅凭电子打卡记录要求认定存在加班事实的,一般不予支持。 21

11、、用人单位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职工少休息的一天,不应视为加班。 22、以下情形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一般不予支持:(1)用人单位因平安、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规章制度、 合同或惯例等支付相应待遇。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

12、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被劳动仲裁委或人民 依法撤销后,如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定作出后至仲裁或诉讼期间的工资,应按以下原那么把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撤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六、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方面的问题 25、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

13、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xx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xx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再分段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定计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根底,再乘以2计算出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其加付的一倍工资不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26、在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14、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 不予支持。 27、由于原劳动部制定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改或废止,因此劳动者因追索劳动报酬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或人民 仍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8、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 29、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

15、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每延迟一日支付一日工资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3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标准自行达成的协议,如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劳动者 后,又在仲裁时效内主张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局部,应予以支持。但如果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劳动者相关法律或政策规定的标准,劳动者明确表示放弃权利,对其主张那么不应予以支持。 3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定的险种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持,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xx年1月1

16、日起开始计算。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3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 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效劳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 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老实信用原那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七、关于保险待遇方面的问题 33、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 )医疗费

17、、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 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那么不必再重复给付。 3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局部,劳动仲裁委或人民 应当予以支持。 35、一审 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经审查核实发现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确有错误,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一审 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6、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确实定可

18、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方法(京劳 (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方法(京劳社养发xx125号)的规定,以用人单位应为农民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作为赔偿农民工养老保险损失的数额,具体计算方法是: 1999年6月1日至xx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 xx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工资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例如:计算某农民工xx年5月至xx年7月的养老保险损失: 435元8个月19%(435元3个月465元12个月465元12个月545元4个月)20%3590元 八、关于实体方面的其他问题

19、 37、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 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38、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用人单位如在此后认为劳动者不必履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告知前劳动者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因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履行期间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3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具体给付标准进行约定,不应据此认定竞业限制条款无效,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予以补救,经协商不能达成一

20、致的,可按照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前最后一个年度劳动者工资的20%60%支付补偿费。用人单位明确表示不支付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定竞业限制期限的,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限制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40、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设立筹备阶段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1、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 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 劳动者因其档案丧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 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九、本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供本市各级人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考执行。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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