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8 ,大小:21.97KB ,
资源ID:4492902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4492902.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docx

1、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2021新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人类对美化自身的化妆品一直情有独钟。下面是我整理的,欢迎大家阅读!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卫生部令第1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专心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健全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增加监督检验技术能力,提高化妆品卫生监督人员素养,保证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二章审查批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审核批

2、准程序是: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三份,经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详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企业,发给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表次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函复,对未批准的,应当说明不批准的理由。 (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采用统一编号,有效期四年。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原申报材料每二年对企业复核一次。 第四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

3、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应当按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重新申请。 申请获批准的,换发新证,可连续使用原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五条已获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增加生产新类别的化妆品,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营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分别在所在地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化妆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者在厂区外另设车间,应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注明分厂(车间)。 第七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化妆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必需

4、到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新证。 遗失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应准时向发证机关报失,并申请补领新证。 自行歇业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准时到发证机关注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第八条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颁发。其中不具备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条件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托付有条件的非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代检。详细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详细状况规定。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化妆品生产场地的选止、建筑设计应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其选址、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 第十条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需依照条例规定

5、实施健康检查: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负责但单位人员体检的组织工作。每年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应体检的人员名单,并组织应体检人员到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气构体检。 (二)健康体检按统一要求、统一标准实施检查。体检机构应专心填写体检表,于体检结束后十五日内报出体检结果。 (二)卫生行政部门应专心审查受检人员的健康状况,符合要求者发给健康证不符合要求者,通知受检单位将其调离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岗位。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体检结果次日起十五日内发出健康证或调离通知。 (四)对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的管理,按国家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患有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

6、银屑病或者鳞屑、渗出性皮肤病者,必需在治疗后经原体检单位检查证明痊愈,方可恢复原工作。 健康检查的管理方法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化妆品卫生质量的使用安全监督 第十一条特别用途化妆品投放市场前必需进行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 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单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认证。 第十二条特别用途化妆品的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应当在产品通过初审后,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单位进行。 上款所指单位接受企业托付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结束后一个月内写出总结报告报卫生部,并抄送托付企业。 第十三条特别用途化妆品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生产企业到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特别

7、用途化妆品卫生审查申请表(附件二)一式三份,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供应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制备工艺简述和简图; 4、育发、健美、美乳产品主要成份使用依据及文献资料; 5、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资料; 6、产品样品(五至十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告书; 7、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设计、包装材料。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的产品,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完成初审,并作出是否上报卫生部进行复审的函复。

8、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初审材料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报告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复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于复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打算。对批准的产品,发给特别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和特别用途化妆品证书;对未批准的产品,赐予函复。 第十四条特别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为该产品的生产凭证;特别用途化妆品证书为研制凭证,可用于该产品的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特别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每四年重新审查一次。期满前四至六个月由企业执原批件和下列资料重新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三份。 1、产品成份是否有转变的说明; 2、生产工艺是否有转变的说明; 3、产

9、品投放市场销售后使用者不良反应调查总结报告; 4、如产品使用说明书、标签、包装、包装材料有转变的,供应转变后式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获批准的产品,可以连续使用原批准文号。超过期限未申请者,原批准文号作废。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打算。 第十六条接受已获批准的特别用途化妆品的技术转让的企业应另行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特别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申请时供应该产品特别用途化妆品证书和产品样品(五至十个小包装)及其检验报

10、告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批准文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一个月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次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打算。 第十七条企业在其联营厂生产已获批准的特别用途化妆品,应报联营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产品批准文号不变。 第十八条特别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十九条企业生产非特别用途化妆品应供应下列资料和样品,并于产品投放市场后二个月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1、产品名称、类别;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11、; 3、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 4、产品样品(五个小包装); 5、产品使用说明书(或其草案)、标签及包装(或其设计)、包装材料。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投放市场的非特别用途化妆品,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后三个月以内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按条例第十二条的要求,卫生质量在三年内可能发生变化的化妆品,应当注明有效使用期限(或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标签、说明书、小包装上应当注明的内容,必需有中文记载。其中,标签上所注厂名也可以为产品质量责任者名称。 跨省联营企业生产的产品,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所在地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 第四章审查批准进口化妆品 第二

12、十二条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准程序是: (一)我国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必需在进口地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并填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申请表(附件四)一式三份,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申请时,供应下列资料和样品: 1、产品名称、种类; 2、产品成份、限用物质含量; 3、产品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并附有中文译本(本三份); 4、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批准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5、产品在其他国家(地区)注册和批准销售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三份); 6、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和其他国家(地区)通过生产、注册、销售批准审查的评价报告,并附中文译本(各五份); 7、产品卫生安全性

13、评价资料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五份); 8、产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并附中文译本(各三份); 9、完整包装的产品样品(三个小包装)。 (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全部申报资料后,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产品,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全部申报材料后,应于六个月以内组织化妆品安全性评审组评审,并在评审后二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打算。 审批状况同时通知进口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产品卫生安全性评价或产品卫生质量检验必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证的单

14、位进行。 免除卫生安全性评价或卫生质量检验的产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四年。期满前四至六个月可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发,申请时可不附资料。 超过有效期未申请者,按无批件处理。 第二十五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和批准文号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 第二十六条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只对该批件载明的品种和生产国家、厂商有效。国外厂商或其代理商凭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七条已获批准进口的化妆品在口岸由国家商品检验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的规定进行检验。 第五章经常性卫生监督 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15、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每年第一、第三季度各一次;审查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当年和复核年度各削减一次。详细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果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 (二)监督检查是否使用了禁用物质和超量使用了限用物质生产化妆品; (三)每批产品出厂前的卫生质量检验记录; (四)产品卫生质量; (五)产品标签、小包装、说明书是否符合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16、(六)生产环境的卫生状况: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中患有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疾病者调离状况。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第四项产品卫生质量检查方法是: (一)检查数量(定期检查量加不定期检查量);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一至九种,抽查百分之百;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为十至一百种,抽查二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十种; 全年生产产品种类数超过一百种的,抽查三分之一,但年抽查产品数不应少于五十种。 (二)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新投放市场的出产品、卫生质量不稳定的产品、可能引起人体不良反应的产品、以及有消费者投诉的产品等。 (三)检查项目: 1、

17、对未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产品,审查产品成份、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同时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如企业不能供应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或供应的产品卫生质量检验报告不能证明产品使用安全的,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强制鉴定。 2、其它产品进行微生物、卫生化学方面的产品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批准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性鉴定。 (四)抽查的产品按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及其标准方法检验。 (五)企业对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作出的产品卫生质量评价有异议的,由上一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复核。 第三十一条经营化妆品的卫生监督要求是: (一)化妆品经营者

18、(含批发、零售)必需遵守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二)生产企业向经营单位推销化妆品,应出示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经营单位应检查其产品标签上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和厂名是否与所持的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相符。 (三)化妆品经营者在进货时应检查所进化妆品是否具有下列标记或证件。不具备下列标记或证件的化妆品不得进货并销售。 1、国产化妆品标签或小包装上应有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并具有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特别用途化妆品还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批准文号。 2、进口化妆品应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出售散装化妆品应留意清洁卫生、防止

19、污染。 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实行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经营单位执行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状况。 每年对辖区内化妆品批发部门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每二年对辖区内化妆品零售者巡回监督每户至少一次。 检查结果定期逐级上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并抄送经营单位主管部门。 对化妆品批发部门及零售者的巡回监督一般不采样检测。当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引起人体不良反应或其他特别原因,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对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进行采样检测。县级、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采样检测的,应将计划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详细分级管理方法由各省

20、、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卫生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进行化妆品广告宣传应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检查、指导全国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组织研究、制定化妆品卫生标准; (三)审查化妆品新原料、特别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批准化妆品新原料的使用、特别用途化妆品的生产、化妆品的首次进口; (四)组织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化妆品卫生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

21、打算行政惩罚。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主管辖区内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负责检查、指导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组织经验交流; (二)对辖区内化妆品生产企业实施预防性卫生监督和发放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三)初审特别用途化妆品的卫生质量,负责非特别用途化妆品的备案; (四)组织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认为的辖区内化妆品卫生较大案件的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主管辖区内的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县级以上

22、具备检验条件的卫生防疫机构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担当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任务。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责任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担当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上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有责任对下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技术、业务指导。 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试验室须获得资格认证,详细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七条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的试验室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未获取资格认证的,其检验任务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获认证的试验室担当。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应有专人保管生产企业供应的生产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

23、、直辖市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中聘任,经考核合格发给中国卫生监督证件及证章。 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聘任并发给证件及证章。 第四十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条件是: (一)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专心,秉公办事; (二)具有中专以上专业学历或具有医士以上技术职称,把握化妆品卫生监督的有关法规和化妆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学问,有独立工作能力。 (三)未患条例第七条规定疾病者。 第四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守则为: (一)学习、把握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有关法规,把握化妆品卫生标准及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卫生学问,不断提高

24、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依法办事,忠于职守,礼貌待人,不得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 (三)执行任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根据有关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并开具清单,专心照实填写记录; (四)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五)对化妆品生产企业供应的保密的技术资料,应当担当保密责任。 (六)不准在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兼职或任顾问,不准与化妆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有碍公务的经济关系。 第四十二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托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化妆品生产企业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竣工验收; (二)对化妆品生产企业

25、和经营单位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索取有关资料,调查处理化妆品引起的危害健康事故; (三)对违反条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行政惩罚建议。 第四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须定期逐级上报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年报表。 各级医疗机构发觉化妆品不良反应病例,应准时向当地区、县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报告。各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定期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抄送上一级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惩罚可以合并使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警告的惩罚,并可同时责令其限期改进: (一)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之一项的行为者

26、;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患有条例第七条所列疾病之一,未调离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之一的行为者; (四)涂改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五)涂改特别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六)涂改进口化妆品卫生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七)拒绝卫生监督者。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停产或停止经营化妆品三十天以内的惩罚,对经营者并可以处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惩罚: (一)经警告惩罚,责令限期改进后仍无改进者; (二)具有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至两项以上行为者; (三)具有违反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

27、行为者; (四)经营单位转让、伪造、倒卖特别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者的停产惩罚,可以是不合格部分的停产。 第四十七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惩罚: (一)经停产惩罚后,仍无改进,确不具备化妆品生产卫生条件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者;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违法所得二到三倍的罚款的惩罚,并可以撤销特别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进口化妆品批准文号: (一)生产企业转让、伪造、倒卖特别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者; (二)转让、伪造、倒卖进口化妆品生产审查批件或批准文号者。 第四十九条条例中规定没收的产品,由卫生

28、行政部门监督销毁。 第五十条吊销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撤销批准文号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条例造成人体损伤或者发生中毒事故的,受害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第五十三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出具伪证、索贿受贿、泄露企业供应的技术资料等违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没收受贿所得财物,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赐予行政处分,并可以撤销其化妆品卫生监督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

29、四条化妆品卫生标准中未列出的检验项目,参照我国药品、食品或国家有关标准检验方法进行。 第五十五条条例第七条中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是指在化妆品生产中从事配料、制作、半成品贮存、容器洗涤、灌装、小包装工作,以及经常到生产车间的管理、技术、检验人员。 第五十六条条例第十条中特别用途化妆品的含义是: 育发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削减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染发化妆品具有转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烫发化妆品具有转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脱毛化妆品具有削减、消退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美乳化妆品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健美化妆品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除臭化妆品用于消退腋臭的化妆品。

30、雀斑化妆品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镇静的化妆品。 防晒化妆品具有汲取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孙伤功能的化妆品。 第五十七条条例第十一条中对质量合格的产品应当附有合格标记中的合格标记,系指企业出厂产品检验合格证(章)。 第五十八条条例第十五条中首次进口的化妆品指尚未获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 第五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拒绝卫生监督是指以各种借口和手段阻碍或拖延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依法履行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的行为。 第六十条出口化妆品的卫生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监测检验根据国家财政部、物价局有关规定收费。 第六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部门规章与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有抵触的,以条例和本实施细则为准。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