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X , 页数:4 ,大小:17.88KB ,
资源ID:4490078      下载积分:3 金币
快捷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bdocx.com/down/449007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不扣费)。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下载须知

1: 本站所有资源如无特殊说明,都需要本地电脑安装OFFICE2007和PDF阅读器。
2: 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3: 文件的所有权益归上传用户所有。
4.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5. 本站仅提供交流平台,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6.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7.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本文(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责任认定.docx)为本站会员(b****6)主动上传,冰豆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冰豆网(发送邮件至service@bdocx.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责任认定.docx

1、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责任认定 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关系责任认定 建筑领域中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相关责任认定当前,建筑工程领域普遍存在这样一种模式:实际施工人(俗称的包工头)承揽到任务后挂 靠建筑企业(包括总承包或劳务公司),然后自行招用民工进行施工。 出现工资纠纷或工伤 事故后,包工头偿付不起赔偿费用时,农民工即主张与建筑企业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提 出要求支付工资及享受工伤保险、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要求补 缴养老、医疗社保待遇等系列主张,目前司法实务中多支持了上述主张。 对此实务中多有争议: 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建 筑企业对这些民工到底应

2、承担多大的责任?笔者在此作简要分析。 一、建筑企业与包工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关系、包工 头与农民工之间是雇佣关系,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雇 佣关系, 是指劳动者为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务服务, 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 律关系。 从本质上讲,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关系,从雇佣关系发展而来;但劳动关系 受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二者主要的区别在于:1、劳动关系应包含身份的、社会的要素,比如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成员、用人单位为 劳动者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等;

3、而雇佣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不具有身份、社会的要 素。 2、劳动关系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具有稳定性;而雇佣关系当事人之间往往具有临时 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劳动者未能成为用人者的成员。 3、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主体之间不平 等,国家对此干预多;雇佣关系中雇员虽要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指派去工作,但总体 上双方属于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以契约自由为主,国家一般不特别干预。 (二)建筑企业、包工头以及农民工三者之间存在两种法律关系:建筑企业与包工头之 间存在建设工程承包 (加工承揽) 关系; 包工头与农民工之间存在的是雇佣关系。 建筑企业、 包工

4、头以及农民工三方之间关系形成过程如下:1、农民工及包工头往往具有同一地域性、以本村劳动力为主的特点,由包工头统一招 用。 2、包工头出面与建筑企业承揽业务,农民工直接受包工头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内容、 工作场所等的管理, 与建筑企业之间并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特别是在农忙季节时农民工普 遍要回家务农、建筑企业实际上无法约束管理农民工。 3、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按承包协议每月支付进度款、办理结算;农民工的报酬直接由包 工头支付;4、工程任务结束后,农民工则立即随包工头另外承揽业务,他们本身也不愿意同建筑 企业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并受企业的约束。 从上述三方关系情形可看出: 包工头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建筑企

5、业名义招用农民工, 农 民工也明知其是为包工头打工、接受包工头管理,并从包工头处领取报酬。 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既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也没有劳动关系的实质和外观,并未建立劳动关系。 二、建筑企业对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承担仅限于工资、工伤赔偿责 任,且应是一种替代赔偿责任、而非基于劳动关系承担责任。 (一)建筑企业是基于违法分包行为而应承担工资清欠及工伤赔偿的替代责任1、认为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有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 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

6、织或自然 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该通知冠名为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而其中规定非法转包、分包的建筑企业承担用工主 体责任,则当然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且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法上的概念,如不确认双方 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将导致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确认劳动关系后,农民工 可据此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笔者认为,建筑企业与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之 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企业对农民工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 2、首先,该通知中使用的概念是“用工主体”而非“用人单位”,而“用工主体”并非劳动 法上的概念;劳社部发20051

7、2 号共有五条,除第五条系关于劳动争议管辖的规定外, 第一、二、三条均是明确指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唯有第四条不同,仅规定建筑施工、 矿山企业承担用工主体资格。 这说明,在起草制定该通知时,原劳社部并不认为双方之间存 在劳动关系。 其次, 如前面分析, 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分析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为其成员, 农民工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情况与此不符。 3、既然建筑企业与农民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建筑企业的“用工主体责任”究竟是何 种责任?要承担多大范围的责任?。 笔者认为建筑企业对包工头招用的农民工承担的工伤赔偿及工资清欠应是一种替代责任, 即建筑企业本应

8、将工程转包或者分包给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的组织,但违法将其分包给包工头,那么当发生拖欠工资及工伤事故时,就由其替代包工头 承担责任。 这种解释既有逻辑上的支撑,也有制度上的支持,还具备实体法依据。 从逻辑上 而言,建筑企业将工程发包给包工头本身是一种违法发包,主观上具有过错,一旦出现上述 纠纷时,常面临包工头无力赔偿的问题,故资金雄厚的建筑企业应对其违法发包、转包行为 负责,由其承担责任。 (二)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要求建筑企业承担工资和工伤赔偿之外的责任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七条已明确: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法法律、法规规定,将承

9、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 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 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农民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 由该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2、【人社部发2014103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第 九条规定建立健全工伤赔偿连带责任追究机制: 建设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 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 用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社部发200422 号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 定:工程总承包

10、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如上述规定中, 均可看出主管部门对建筑企业承担的责任为替代或连带责任、 而非直接 认定民工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且承担责任的范围仅限于工资清欠和工伤赔偿, 并未要 求建筑企业还要承担如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医疗社 保待遇等一系列基于劳动关系才应有的责任。 三、实际施工人(包工头)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也应承担相应的 法律责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 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

11、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 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已赋予了实际施工人(包工头)请求工程款的权利,按照权利义 务对等的原则, 包工头理应承担由其雇用的民工相应的工资及工伤保险等责任; 即使建筑企 业承担了替代赔偿责任后理应可以向包工头进行追偿。 2、人社部 2014 年 1 月 14 日公布的 10 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典型案例、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4161 号胡克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中均指出: 包工头虽然不具有合法的用工资格, 又

12、属没有相应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而承包建筑 工程施工项目, 且违法招用民工进行施工, 上述情况不影响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 事责任。 包工头逃匿后,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清偿了包工头拖欠的民工工资,其清 偿拖欠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包工头垫付, 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但 并不能免除包工头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 因此, 对包工头仍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 建筑企业对包工头雇佣的农民工应承担工资支付和工伤赔偿的替代责任, 但不应 承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经济补偿金、补缴养老、医疗社保待遇等责任,这 样规定是合理的, 既可避免为保护农民工而勉强认定建筑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所带来理解 上的混乱, 而且不过分加重建筑企业的负担, 利益更为均衡, 也较符合当前建筑行业的实际。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