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级志书审查验收规定山东省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二轮市一具级志书审查验收工作,确保志书质量,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山东省地方史志工作条例和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地方志书质量规定等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省政府修志工作规划的市县级志书的审查验收。第三条 志书审查验收实行分级把关、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级志书分别报上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省地方吏志编纂委员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四条 志书报送审查验收前应召开评议会,市级志书由省地方史志办公室组织,县级志书由市级
2、史志工作机构组织,组织有关专家和知情人士对志书进行认真评议。第五条 审查验收标准(一)观点正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辩证唯物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实事求是地反映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历程和成绩;坚持依法修志,严格保守国家秘密,准确把握政策尺度,把好政治关、保密关、重大史实关。(二)结构严谨,体例完备。整体布局科学合理,体现事物的整体性和各门类之间的相互关系;篇目设置分类合理,归属得当,层次分明,符合事物发展的逻辑关系;体裁运用得当,以志为主,综合运用述、记、志、传、
3、图、表、录、索引等多种体裁。(三)内容全面,资料翔实。内容横不缺要项,纵不断主线,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人物等各方面内容齐全,连贯系统地反映事物发生、发展的过程;详略得当,重点突出,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资料真实准确、全面系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四)记述准确,特色鲜明。坚持实事求是、述而不论、生不立传的原则;越境不书,不随意突破时间断限,严格控制上溯和下延;记述有深度,不简单堆积资料,做到思想性、科学性和资料性的统一;时代特征突出、地方特色鲜明;续志与前志的衔接、交叉重复内容处理得当。(五)表达通顺,文风端正。使用规范的现代语体文,行文严谨朴实,简洁流畅;文字、数字、计量和单位、
4、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统一。书写格式自左向右横排,使用标准简化字,常用词语以最新版本的现代汉语词典为准,特定名称的使用规范、统一,不任意简写。(六)印制规范。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及备案程序,符合国家关于出版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具备国家正式出版书号,版面格式规范,印刷清晰,装帧精美,全书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第六条 审查验收程序(一)市县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分别向上一级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提交申请,并认真填写山东省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意见书,按照具体要求逐项签署意见,并盖章签字,一式三份,上级史志工作机构存档两份。(二)上报送审的志书需纸质版五份、电子版一份,并达到齐、清、定的要求。齐,即志稿
5、各要素齐全,正文(包括文中的表格、随文图片及其编一号、文字说明等)完整;清,即志稿清楚整洁,按照统一标准排定版式;定,即志稿的文字、图片、表格等所有内容都经核实、确定,不留疑问。(三)审稿单位须认真审读志稿,形成书面的审改意见,对质量合格的志稿,经审稿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并返回送审单位;对不合格的志稿,退回送审单位修改,经重新审查合格后再办理验收手续。(四)志书编纂单位根据审查验收意见修改后的定稿(含图片)在交付出版前须报上一级史志工作机构备案。(五)市级志书由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报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六)县级志书由县(市、区)地方史
6、志编纂委员会报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出版,并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七)志书编纂单位应当在志书出版后30日内向上级史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电子文本。县(市、区)志出版后30日内,认真填写山东省县(市、区)志出版备案表,连同样书和电子文本一并上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附件:1.山东省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意见书 2.山东省县(市、区)志出版备案表附件1山东省市县级志书审查验收意见书志稿名称 编纂单位 送审日期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印制志稿编纂过程及内容概要志稿评议及修改情况地方保密部门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日地方军事主管部门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7、 日省(市)史志工作机构初审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日省(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意见单位(公章)年 月 日注:1.送审时,须一式三份,省(市)史志工作机构存档两份,返回送审单位一份。2.此意见书为志稿进入出版印刷程序之必备,应慎重填写并妥善保存。附件2山东省县(市、区)志出版备案表志书名称 编纂单位 上报日期 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印制志书名称志稿完成时间编委会主任志稿评议时间主 编志书出版时间市级史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志稿人员: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市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审查验收意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意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备案登记意见:单位(公章) 年 月 日注:此表一式五份,省地方史志办公室存档三份,市、县(市区)史志工作机构各一份。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