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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1、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下面是带来的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土地是宝贵的、有限的自然资源。各级人民的政府必须认真宣传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省、市(地)、县(市、区)各级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机关,主管所辖区域内土地的统一管理工作,负责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的组织实施与检查监督。 乡(镇)人民的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土地的

2、管理工作,配备土地管理助理员。 第四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的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所有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使用证。 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转让地上附着物而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转移时,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 县级以上土地管理机关,应建立地籍管理制度和地籍档案。 第五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得妨碍和阻挠。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3、不得随意变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七条县级人民的政府应本着节约用地、合理用地的原则,根据上级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县(市、区)、乡(镇)、村年度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报上一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八条对当地名、特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商品菜地,应切实保护,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同时落实新的基地和菜地。 第九条县级人民的政府对所辖区域内的国有荒山、荒地、滩涂负责统一规划,开发治理。开发后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使用。其审批权限:一千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的政府批准;一千亩以上的

4、,由市人民的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第十条烧制砖瓦一般不得占用耕地。确需占用的,必须从严控制,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批准。烧制砖瓦和其他取土、取沙使用的能够复垦的土地,用地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复垦,恢复利用。凡取土后在规定时间内不复垦的,应向国家缴纳复垦基金,用于组织土地的复垦利用。具体规定由省人民的政府制定。 国有土地复垦后,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统一安排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复垦后,由原所有单位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因开发利用地下资源引起地面塌陷,造成减产的土地,开发单位应根据塌陷程度和减产情况,付给受害单位或个人平整土地费和减产补助费。地上附着物造成损坏的,应根据损坏程度给予合理补偿。对造成绝产的

5、土地,开发单位应予征用。征用后,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统一组织开发单位、被征地单位和邻近的乡(镇)、村进行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第十二条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单位和个人连续耕种的国有土地,建设单位应根据耕种单位或个人的生产投入、耕种年限和经济效益给予适当的补助。但每亩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土地亩年产值的四倍。 第十三条承包土地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集体或个人,必须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对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缴纳土地荒芜费,用于恢复与培肥地力。具体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的政府备案。连续荒芜二年以上的,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批准,收回使用权。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

6、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各项建设,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土地管理机关在办理审批用地手续时,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应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 征用、划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山岭等,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征得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必须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用地申请,各级人民的政府按下列权限审批。 (一)征用、划拨耕地(园地、藕塘、鱼塘、苇塘、苗圃、速生丰产林,视同耕地,下同)一千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的政府审查,报国务院批准; (二)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由市人民的政府、地区

7、行署审查,报省人民的政府批准; (三)征用、划拨耕地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的政府审查,报市人民的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经国务院、省人民的政府批准的济南(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青岛(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烟台(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三市城市规划范围内的耕地和其他土地,征用、划拨三十亩以下,由所在市人民的政府批准; (四)征用、划拨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县(市、区)人民的政府批准,但征用省辖市所在市区耕地三亩以下,其他土地十亩以下,由区人民的政府审查,报市人民的政府批准; (五)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青岛市、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征用、划拨耕

8、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的,由所在市人民的政府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按照审批权限批准征用、划拨的土地,必须逐级报省人民的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 (一)征用省辖市市区和县级市所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征用县所辖的耕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五倍; (二)征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亩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三)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被征用土地上的树木,凡有条件移栽的尽

9、量组织移栽,付给移栽人工费和树苗损失费,不能移栽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作价补偿,也可由被征地单位自伐;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折价补偿,也可由征地单位新建同等质量的附着物; (三)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栽种的树木和突击抢建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十八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用耕地、宅基地,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但是,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十倍; 征用其他土地,每亩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亩年产值的二倍。 第十九条依照本实施办法支付的土地补

10、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增加安置补助费的,需经省人民的政府批准。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第二十条因国家建设征地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机关组织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和有关单位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展农副业生产,开展多种经营,兴办乡(镇)村企业和各种服务性行业进行安置;安置不完的,由土地管理机关与劳动部门、用地单位共同协商安置;用地单位有农村招工指标的,应首先招收符合条件的村民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国家计划有农村招工指标时,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村民到其他集体或全民所有制单位就业。并

11、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单位的耕地全部被征用,经省人民的政府批准,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农转非后的居民,按城镇劳动力资源对待。 第二十二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省人民的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依法征用和乡(镇)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耕地,应相应减免被征地单位的农业税和粮、棉、油等农产品定购任务。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的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所有农、林、牧、渔场,使用本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或从事商品性砖瓦生产的,必须按有关

12、建设用地的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乡(镇)村企业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乡(镇)村建设,必须按照经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批准的乡(镇)村建设规划进行,用地规模必须严格控制。原批准的建设规划布局不合理或超过规定用地限额的,应重新修订。 第二十七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结合旧村庄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确无旧宅基地可用需要申请新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 (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宅基地面积零点二亩至零点二五亩; (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宅基地面积零点二亩至零点三亩。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最多不得超过

13、零点四亩; (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零点二亩;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零点四亩。 (四)人均占有耕地一亩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上述限额。 第二十八条农村居民新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的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的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的政府批准。 第二十九条农村居民拆除房屋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出卖、出租房屋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第三十条乡(镇)办企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其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亩年产值的三至四倍,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

14、口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二倍;使用其他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为亩年产值的二至三倍,每亩安置补助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该地亩年产值的二倍。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按本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经乡级人民的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的政府批准。使用耕地三亩以上,其他土地十亩以上的,需报市人民的政府、地区行署审查批准。 第三十二条国家建设和乡(镇)建设用地,由市、县级土地管理机关统一组织用地单位和被用地单位签订征用、划拨和使

15、用土地的协议,并将用地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费用,分别拨付有关单位和个人。用地单位向土地管理机关缴纳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的缴纳标准、管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的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乡(镇)村办企业和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从事非种植业生产的专业户,经批准使用的集体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机关报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者迁移的; (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道路、桥梁、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三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6、的单位和个人,由乡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保护土地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同违反国家土地法律、法令行为作斗争,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等方面做出贡献的; (三)在土地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者,除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外,对其中处以罚款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乡(镇)村企业和个人,未经批准、骗取批准或者超过批准的用地数量非法占用土地的,每亩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二)期满不归还临时使用的土地,或者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土地的,每亩罚款五百元至一千

17、元; (三)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可以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一百元至五百元; (四)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的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罚款数额为被占费用的百分之十至二十; (五)各项罚款,按国家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土地管理机关决定。对农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的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变更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解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过程中,各级干部和有

18、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本实施办法。对行x、受x,敲诈勒索,贪x、盗窃国家和集体的财物,或者煽动了群众闹事、阻挠国家建设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关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山东(农用地、商住地、工业地)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3月20日省人民的政府公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的通知和1982年8月4日省人民的政府公布的关于贯彻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同时废止。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阅读 经济参考报记者近日在山东省滕

19、州市南沙河镇北古石村和上营村调研了解到,以宅基地为主的农村建设用地浪费现象触目惊心,近两成院落房倒屋塌、长满荒草。当地基层干部认为,当前正处于城镇化快速推进阶段,占用部分耕地在所难免,而农村大量闲置、废弃宅基地一直处于沉睡状态,盼望国家出台引导和支持政策,盘活这块资源。 “能占就占不然吃亏” 北古石村属于中等规模,全村265户、1021人。村支书王茂生介绍,村庄建设用地总面积380亩,绝大多数是宅基地占地。全村371块宅基地中,有100多块长期闲置,其中又有71块早已无人居住,房倒屋塌,破败不堪,用老百姓的话说,都成了“只住耗子不住人的老鼠窝”。 记者看到,有的院子只剩下了残垣断壁,成了公共垃

20、圾场。还有的院子,院门和正屋的门窗都被拆走,屋顶也彻底塌掉了,从屋里地上长起的几颗树木,最大的都有碗口粗细。两侧的厢房,只剩下不足人高的石头垛子。 多位村民介绍说,宅基地闲置、废弃有几种原因,首先是“占新不退旧”。一些需要盖新房的村民都愿意新申请宅基地,但原来占着的宅基地并没有退回给村集体。“以前村干部控制不严,有要新宅基地的,就给划了,老宅基地也没有收回集体。有的不要钱,有的要一两千元。对不同人家政策不同,不同时期也有不同政策,村干部的随意性很大。”王茂生说。 北古石村村民王茂盛今年71岁,过去担任过村干部。他告诉记者,有一段时间,村委会要求“占新退旧”,这一阶段占用新宅基地的,老宅基地名义

21、上退回给村集体了,但没有任何字据,换了村干部之后,谁也不管过去的事情了,这些宅基地又成个人的了。 其次是“进城不退宅”。这两个村有几户人家举家都搬到城市居住了,户口也迁到了城市。虽然多年不回来一次,但宅基地仍然保留着。还有的村民,在儿子很小的时候就向村里新申请了宅基地,孩子长大后在城市有了稳定工作,并不回村里生活,但宅基地却保留了下来。村民蔡某有个侄子,20多年前就迁到了城市居住,已经很多年没有回过村里,但宅基地还留着,平时由蔡某帮着照看。 再次是“减人不减地”。在农民眼里,宅基地属于个人的“私产”,老人过世之后,由子女继承,并不退回。这些宅基地自己不使用,也不允许别人使用;即使闲置、抛荒,别

22、人也无权过问。 除了多占宅基地外,现有宅基地面积普遍偏大。按照山东省1999年公布实施的山东省实施办法规定,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城市郊区及乡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上营村属半山区,但村址建设在平原区,按照有关规定,每块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2平米。村支书高奎贤说,实际上每户的宅基地都超标一倍多,一般达到270平米左右。 这两个村宅基地的闲置浪费现状与

23、全省平均情况大体类似。根据山东省农村新型社区和新农村发展规划,2013年山东村庄人均建设用地面积为210平方米,相对偏高。记者从山东省委农工办了解到,全省8.6万个自然村中,呈现“空心化”的占20%至30%。 一些村民说,宅基地管理也就最近几年才紧起来了,过去管理比较松,所以“能占就占,谁不占谁吃亏”。 占而不用挤压耕地资源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各省市都对农民宅基地面积有着严格规定。但是在现实中,多占、超占宅基地现象十分突出,挤占大量耕地资源,农村想发展却无地可用。 多占、超占宅基地使村庄建设出现了“摊大饼”,对耕地形成了挤占。2004年,上营村人均0.6

24、亩耕地,到2006年时,只剩下了人均0.4亩。2008年滕州市国土部门发现了这个村新建农房占用了部分基本农田,处理了村干部,并依法拆除了6户农民的新房。 当地国土部门一名干部说:“通村公路修到哪里,农民就把房子盖到哪里。按规定新建住宅占地是要经过县级批准的,但有的农民不打招呼就建,就算占了耕地,事后执法也很难。” 根据九三学社2013年发布的一份有关城镇化发展的调查报告,我国农村常住人口每年以1.6%的速度在减少,但农村宅基地却以每年1%的速度增加,农村每年建房新增占地200万亩左右,出现了城镇化和农村住宅“两头占地”现象。 山东省的情况大致相同。据统计,山东省目前农村宅基地总面积达到2083

25、万亩,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总量的68%。其中,“一户多宅”现象比较突出,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农村大量人口转移到了城市,但宅基用地不但没有减少,从2005年到2012年还增加了约270万亩。 一方面宅基地闲置浪费,另一方面村里想发展却无地可用。王茂生说,农村发展和城市一样,都为地的事情发愁。 北古石村东头规划了一个小型水库,今年将要蓄水。村民们把这个水库看做是一次发展机遇,希望能借此发展旅游业,开办乡村旅馆和农家乐。王茂生说:“办这些项目都需要占用建设用地,但村里已经没地可用了。要是占耕地的话,别说我们舍不得,就是镇上也不会同意。所以为了地的事情,村委会一帮人整天唉声叹气。” 上营村支书高奎贤说,村

26、里还准备建一个文化广场,丰富村民业余文化生活,但现在已没有多余的建设用地可用。“山上很多地方都是石头,连根草都没有,却还划作基本农田;光依靠种地发家致富基本不现实,想进一步壮大集体经济又缺土地指标,山下一片片的闲置宅基地,荒着很可惜。”他说。 不想错过发展机会的北古石村,计划通过收回废弃宅基地的方法盘活村庄建设用地。“我们村1021人,却占了380亩建设用地,人均248平方米,太奢侈了。要是规划得好的话,能有100亩地足够了,能节约出二三百亩地。”王茂生说。 北古石村的这个想法,在农民那里碰了软钉子。村民狄延洪家共有两块宅基地,其中一块荒废了近20年,房子已经塌了。他说:“退回给村集体?没有个

27、满意的说法,肯定不愿意。” 按照国家规定,“一户多宅”中多余的宅基地应由村集体无偿收回,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应对这些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王茂生说,村里多年没有一分钱集体收入,拿什么补偿? 盼政策引导盘活“沉睡资源” 基层干部盼望国家出台治理“空心村”的引导和支持政策,鼓励基层盘活废弃宅基地,节约出来的土地,不论是复垦成耕地,还是发展其他事业,都能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为了进一步发展,上营村也选择了在废弃宅基地上做文章,并且迈出了实质性步伐。从2010年开始,村委会对30多处宅基地实行“有偿收回”。高奎贤说,当时选择了村里一处废弃宅基地相对集中的地方,由村集体补助一定费用,把宅基地收回。补助标

28、准并不统一,根据房子好坏情况确定,好的能补助五六万元,差的也不低于1万元。 记者采访了解到,废弃宅基地并不是绝对集中,往往成片的废弃宅基地当中,仍有少部分有人居住。对于这种情况,上营村提供了三种解决方案:一是利用村庄其他闲置建设用地,新批一块宅基地。二是与其他位置的废弃宅基地互换。三是村里新建了一批乡村别墅,这些农户可以优先、优惠购买。 村民高宝兰告诉记者,儿子成家后新建了住房,他们老两口就住在了老宅子里,随着周边人家陆续搬走,那一片就剩他们一家了。村集体收回这片宅基地时,给他家补助了2万元,并将他们安置在村里另外的一块废弃宅基地上。他说:“没花一分钱,旧房换新房,对这样的结果还算满意。” 通

29、过有偿收回的办法,上营村第一批共动员了30户农民退回宅基地,腾出了30多亩建设用地。记者近日看到,这片旧房子已经拆除,并用围墙圈起来了,村里打算建成工业厂房,对外出租。村里另外两片相对集中的废弃宅基地,近期也打算收回。高奎贤说,做完这些事,上营村会有一个大发展。 中国科学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经综合测算与评估,通过构建完善的农村人口转移机制、宅基地退出与盘活机制,全国空心村综合整治潜力可达1.14亿亩。 据了解,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规都偏重于对新增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对闲置宅基地如何依法管理,合理、合法收回等没有具体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缺乏约束,没有形成合理有效的宅基地退出机制。 南沙河镇副镇长房永

30、说,上营村能够走通废弃宅基地“有偿退出”这条路,关键原因在于集体有收入,能够拿出补偿,大多数村庄却不具备这个前提条件。滕州市曾就此出台过相关规定,要求依法收回多占的宅基地,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和支持政策,真正收回的寥寥无几。 基层干部建议,为了鼓励村民退出闲置宅基地,一方面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在满足合理需求同时,严格宅基地审批,对多占超占宅基地的,采取收回或有偿使用的手段加强管理。同时,建立村民宅基地退出的激励机制,对主动退出的农户在正常的补偿之外,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 他们还建议,在资源约束和集约用地的背景下,可以采用试点,在定点区域谨慎、有条件地打开一定的口子,探索扩大宅基地流转范围,通过市场化手段更高效地配置土地资源。 山东省委农工办主任王泽厚说,我国绝大部分土地集中在农村,挖掘既有土地潜力也靠农村。城镇化是大势所趋,占用部分耕地实际上也难以避免,如何在保证耕地总量不减少的情况下实现城镇化,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大有文章可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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