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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docx

1、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与对策 1997年以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确立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先后下发了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批准23个省、自治区的79个城市和3个直辖市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到目前全国已有200多个城市实行了这一制度。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256号),要求调整合并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综合行政执法。2003年,

2、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二者的关系及处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进一步纳入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轨道,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十年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得到了整合,执法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环境面貌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改进行政执法状况,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解决城市管理领域中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是正确

3、的,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完全符合“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符合城市管理的客观要求和发展方向,充分体现了这项制度的优越性和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因此,引起了各地城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拥护和支持。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在法律保障、机构设置、管理体制、执法方式、队伍建设、社会参与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新的考验和挑战。如何整合城市管理行政资源,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打造和谐城管,提升执法品质,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是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重要课题。一、综合执法概述.综合执法是指一个行政机关(含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4、下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而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这里的“执法”是广义的,涵盖了除政府立法(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之外政府为行使职能而进行的所有活动,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方面。综合执法的表现方式也是多元的:从综合执法的实现途径上来讲,可以是委托式(多个行政机关分别依法委托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权力)、相对集中式(省级以上政府依法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职权),也可以是机构改革式(通过职能划转或机构调整,将多个行政机关的职能及相应权力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和授权式(多项法律、法规授权同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

5、关权力);从综合的权限上来讲,可以是处罚权及相关的检查权、强制权的综合,也可以是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审批权、许可权以及其他权力的综合。综合执法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组织法方面。综合执法使行政权力在横向上发生了转移,带来了相应职能的调整及机构、人员的精简、归并,因而是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二是行为法方面。综合执法意味着一个行政机关开始取代多个行政机关,在多项行政执法领域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主体实现一元化,从而对执法成本和执法效能产生影响。目前,行政执法领域存在一个认识误区,即将“执法”片面理解为“处罚”,而将处罚之外的其他执法活动统称为“管理”。受此影响,在认识层面,很多人将城市管理综合

6、执法理解为“处罚权的综合”,甚至以为综合执法就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相对集中处罚权。在实际操作层面,主要表现为:(一)综合执法推进工作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存在一定的脱节;(二)综合执法的实现途径仅限于委托式和相对集中式,机构改革式尽管在实践中已出现,但被排除在综合执法范围之外;(三)综合的权限限于处罚权以及相应的检查权和强制权;(四)在执法事项上,实施综合执法的往往是一些专业性知识要求低、较为简单的案件,等等。因此,与较为成熟的专业执法模式相比,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一种“浅层次、辅助性”的执法模式。正是这种“浅层次、辅助性”,决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现实中的成效与不足:

7、成效方面,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行政管理体制中机构林立、各自为政、重条轻块的现象,整合了相当一部分执法资源,优化了执法体制,实现了部分执法重心的下移,使执法开始适应城市管理综合化、区域化的发展趋势,并且在执法队伍的锻炼和提高,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以上海为例,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范围涵盖了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境保护、公安交通、工商、建设、房地产、城市规划,以及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文物、体育和旅游管理等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在这些领域,有效地改变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扰民、执法缺位等现象,大大提高了执法活动的覆盖范围

8、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足方面,一是机构林立、执法队伍和人员膨胀的情况并没有改观。由于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政府职能转变、机构改革相脱节,主要是“权力的综合而非职能、机构、人员的综合”,只作了处罚领域的权力的简单合并,原职能部门(主管部门)仍然存在,并继续行使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包括监督检查)、部分案件的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权力。在此情况下,为开展综合执法,往往需要新设一个综合执法机关,并不断充实执法人员,导致实施综合执法以后,仅仅是缓解了原体制下“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的矛盾,却增加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二是上游执法(主要是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批和许可,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管

9、理”)与下游执法(主要是处罚、检查和强制,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执法”)相脱节。由于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其特定职能的活动,需要赋予相应的权力,为此,法律规范从上游赋予其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审批权、许可权,在下游赋予其处罚权、检查权、强制权等一整套权力,是一个完整的流程。而现行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上游不综合、下游综合,反而又产生了新的脱节和矛盾,平添了综合执法机关与原行政机关在执法上的交易成本,影响了“管理”和“执法”各自的效率和效能,甚至产生“管理”部门与“执法”部门之间职责不清、关系不顺、联系不够、监督不力、相互推诿等现象。三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素质难以适应城市管理的任务和要求。随着城市建设

10、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城市管理对行政执法专业性与综合性的要求均不断提高,现行综合执法的队伍和人员的素质显得难以适应。这都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进一步推进设置了障碍。不仅如此,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后,其确立的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以及“谁许可、谁监督”原则(许可权也要纳入综合执法,许可机关有权亦有职责对被许可人实施检查),也从法制上给现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构成冲击。二、当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目前全国开展这项工作的情况来看,这项工作推进比较缓慢,发展也不平衡,在推行这项制度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中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需要研究和解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

11、方面的问题: (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我国在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滞后,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综合性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大多数推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城市都是通过政府规章进行授权,由于规章效力较低而导致诸多方面的问题发生:其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实践中难免出现认识不一、运行程式不一、“瓶颈”问题较多的现象:其二,对于某些被集中的行政处罚权,以规章的形式对法律设定的执法主体和执法权限进行变更,违背了权力法定的原则,且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和权力行使的越位:其三,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只能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而以规章作为综合执法的依据,减少了处罚

12、的种类,限制了执法手段,降低了执法效率;其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以法律法规为依据,规章仅作为参照,以规章作为执法依据容易造成行政诉讼中的不利局面;再者,由于我国尚未出台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作出暂扣、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行为没有明确法律的依据,一旦出现行政诉讼,法院也没有评判标准,只能依照行政处罚法或凭借自由裁量权。综合执法机关不能对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作出充分有效的预见,在司法程序中,也难以得到有力的支持。(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较为杂乱 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有的城市将城管执法机构列为政府组成部门,有的则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下设机构。绝大多数的城市政府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界

13、定为事业组织。从某种意义上讲,这种定性正是使执法行为演变成“执法经济”的体制性漏洞,“只给权不给钱”的思维方式,其实正是在制度建设中预设了“以权力为资源”的倾向,而当权力事实上被默认为执法者“自家的山水”时,权力的公共性也就无从谈起,客观上必然导致“管理就是收费,执法就是罚款”的问题普遍存在。再者,城管执法队伍的编制也是五花八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体的合法性没有保证,不仅使执法的公信力大受影响,行政执法效能和执法水平也受到制约。例如北京城管李志强在执法中被害一案的审理中,辨方律师就对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合法性以及李志强的执法主体身份的合法性提出质疑。二是行政协调不顺畅。将原由几个部门

14、分别行使的职权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是为了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的问题。但在综合执法体制形成的过程中,由于部门利益博弈、人员安置分流等原因,在部门职责划分上,往往没有遵循这一原则,而是从狭隘的部门利益出发,把工作中管理难度大、无人肯管的“硬骨头”借机踢给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而把对自己有利的抱着不放。造成原有的执法机关并没有减少,反而由于行政处罚权归并的界限不清,在执法实践中引发职责交叉的新问题。由于全国没有统一的关于综合执法体制的规定,各地城市综合执法权限范围的划分比较盲目,暴露出各种问题,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性,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三是管理体制不健全。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很强的专业

15、性,无上级主管部门,使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业务交流、法律咨询、培训、信息提供等方面存在诸多困难。由于没有归口主管部门,又没有统一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导致各地城管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体制、人员身份、机构性质、着装标识等没有统一的标准,直接影响了队伍形象。另外,在市、区关系上,一般采取的是“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体制,原则上确定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市、区两级执法主体资格。人事任免和资金管理权全部在区级政府,绝对的块块领导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受到局部利益的局限和局部管理的牵制,依法履行职责的独立性受到一定影响,不利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执法队伍素质的增强。(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自身

16、素质有待提高 一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相对缺乏,执法办案能力有限,与执法者身份不符,更与法制社会要求不符。 二是执法理念需要进一步转变。“执法者就是管理者”的特权思想还在执法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建设“服务型”政府,“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的观念还没有普遍形成,执法方式简单、粗暴的情况还时有发生。 三是依法行政的意识还不够强。如为了遵循上级指令,碍于人情关系等而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不乏其人。 四是少数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甚至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公然执法犯法,搞权钱交易,严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也败坏了党和政府执法部门在广大人民群众中的形象,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更加难以开展(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环境艰难城管执法工作难以得到管理相对人和社会群众的广泛理解和支持。首先,城管执法工作大多涉及社会的弱势群体,其中折射着社会诸多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城市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更成为了各种矛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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